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政府質量獎評選管理辦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2-12-30 來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23-00004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22-12-29
- 發布日期:2022-12-29
- 文 號:攀辦規〔2022〕8號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政府質量獎評選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釩鈦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攀枝花市政府質量獎評選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2月29日
攀枝花市政府質量獎評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質量強市戰略,引導和激勵全社會重視質量、追求卓越,不斷提高產品、服務、工程質量,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四川省質量促進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攀枝花市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市政府質量獎)是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授予在質量發展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的最高榮譽,主要授予質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創新能力突出、經濟社會效益明顯,具有顯著行業質量標桿示范帶動作用的組織,以及質量工作成效顯著,對促進全市質量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第三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自愿申請、動態管理、能上能下、好中選優、寧缺毋濫。
第四條 市政府質量獎每2年評選一屆,每屆獲獎組織不超過3個,個人不超過5個。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政府質量獎的申報、評選、表揚、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攀枝花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組織審議評審規則,審定擬獲獎名單,研究決定評審工作中的有關重大事項。攀枝花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質量強市辦)負責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評審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質量強市辦負責聘請有關專家、學者和有關方面人員,組成評審專家組和評審監督組。評審專家組按照評審要求開展評審工作,評審監督組負責對評審過程進行監督。評審專家組、評審監督組的組成、工作制度、議事規則等由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八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釩鈦高新區管委會,負責指導推薦本地區、本系統、本行業的組織和個人爭創市政府質量獎。
第三章 申報受理
第九條 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攀枝花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且符合國家、省、市有關產業導向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近3年內未發生質量安全、生產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且無重大質量投訴。
(四)在質量管理、質量發展、知識產權創新、品牌建設等方面成績突出,取得較好經濟或社會效益,在全市同行業中處于領先水平。
(五)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創新,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廣價值。
(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無不良信用記錄。
(七)近3年內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十條 個人申報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攀枝花市從事質量有關的理論研究或實踐工作,積極推廣應用先進質量管理理念或方法。
(三)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范,近3年內無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四)有較強的質量創新和改進意識,在質量管理或者實踐中形成獨特的工作方法、經驗或成果,在提高行業質量水平和績效、推動全市產業工藝和技能改進等方面作出重要貢獻。
(五)申報個人為組織最高管理者的,其所在組織近3年無質量安全、生產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且無重大質量投訴。
第十一條 申報組織和個人所在單位應對符合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推薦意見并填寫統一格式的申報表,按照規定向各質量強縣(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申報組織和個人應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二條 各質量強縣(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對申報主體進行資格初審,以書面形式征求各縣(區)有關部門意見無異議后,提出初審意見并在規定時限內將初審結果報市質量強市辦。通過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申報的,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申報主體進行資格初審,在單位內征求意見后,提出初審意見并在規定時限內將初審結果報市質量強市辦。
釩鈦高新區范圍內的申報組織和個人由釩鈦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初審后在規定時間內將初審結果報市質量強市辦。
第十三條 市質量強市辦對申報主體資格和申報資料復核,形成市政府質量獎申報受理名單,征求市級有關部門意見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未予受理的申報組織和個人,市質量強市辦應向接收其申報材料的單位說明理由。
第四章 評審表揚
第十四條 對于已受理的申報組織和個人,由評審專家組組織評審。評審包括材料評審、現場評審、陳述答辯等工作。評審標準按照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執行。
第十五條 材料評審。市質量強市辦組織評審專家組對通過資格審查的組織和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提出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和個人名單。
第十六條 現場評審。市質量強市辦組織評審專家組對通過材料評審的組織和個人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并提出進入陳述答辯的組織名單。
第十七條 陳述答辯。市質量強市辦組織評審專家組對入圍的組織進行陳述答辯,評審專家組進行評議打分。對入圍的個人不組織陳述答辯。
第十八條 市質量強市辦組織評審專家組根據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陳述答辯情況形成綜合評審報告和擬獲獎建議名單,報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審議。經審議通過的擬獲獎建議名單由市質量強市辦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市質量強市辦將通過公示的市政府質量獎擬獲獎名單報請市政府審定。
第二十條 市政府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揚獎勵并頒發獲獎證書、獎牌。符合條件的獲獎組織和個人可按程序推薦申報省級及以上質量獎。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評審監督組對評選全過程進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市政府質量獎的受理、評審存在違法、違規、違紀情形的,可以向評審監督組投訴舉報。評審監督組應按照規定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二條 參與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工作人員與申報組織和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評審監督組對回避情況進行監督,對未主動提出回避的人員應提出回避建議。
第二十三條 申報組織和個人應當主動申明申報材料中涉及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參與評選的有關機構和人員,應當保守知悉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四條 對采取弄虛作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取消其參評資格,10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市政府質量獎。對已經獲獎的,撤銷表揚獎勵,收回獲獎證書和獎牌,向社會公告,記入信用記錄,并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參與市政府質量獎評選的工作人員在評選中,存在收受財物、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可在形象宣傳中使用該稱號,并注明獲獎年份。但不得用于具體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如產品廣告、包裝、說明等)。
第二十七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自獲獎之日起5年內發生較大以上質量安全、生產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由市質量強市辦報市政府撤銷其已獲獎項,收回獲獎證書和獎牌,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市政府質量獎標識、獎牌和證書,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推廣應用
第二十九條 各縣(區)質量強縣(區)工作領導小組、市級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獲獎組織和個人進行宣傳。組織本地區、本領域獲獎組織在行業領域內推行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方法,開展經驗交流,進一步發揮獲獎組織和個人的示范引領作用。
第三十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積極發揮質量標桿示范引領作用,主動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方法,推進我市行業領域整體質量提升,但不得借推廣名義從事任何營利性活動;持續開展先進質量管理理念、模式和方法創新,追求卓越質量,持續提升效益。
第三十一條 獲獎組織應當為其他組織學習其質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提供便利條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