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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中央第三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作風紀律監督舉報方式的公告

來源:中央第三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   發布時間:2024-10-18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15

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中央第三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于2024年10月18日至11月18日進駐四川省開展督察進駐。現將《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紀律規定》公開,歡迎對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及其成員進行監督。如發現督察組及其成員存在違反《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紀律規定》的情形,可向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生態環境部紀檢監察組和生態環境部機關紀委反映。信箱地址為: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2號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生態環境部紀檢監察組辦公室,郵編:100006。

附件: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紀律規定

中央第三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

2024年10月18日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紀律規定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強政治建設,嚴明紀律規矩,嚴格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和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遵守黨的各項紀律規定,維護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良好形象,確保督察工作風清氣正,廉潔規范高效開展,根據《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辦法》等,結合督察工作實際,制定紀律規定如下。

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定不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

二、牢牢把握督察的政治屬性,把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作為重大政治任務,把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落實情況作為重中之重,推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重大決策部署,堅持依規依紀依法、客觀公正,精準科學開展督察。

三、必須聽從組織安排,執行組織決定,督察進駐期間嚴格執行督察組組長負責制、請示報告和請銷假制度。督察中發現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不準擅自表態、提出處置意見或對外發表個人主張,不準發表與黨中央決策部署不一致的言論、文章等。

四、加強督察組臨時黨支部建設,突出政治功能、強化政治引領,認真組織政治理論學習,規范開展黨內組織生活,將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貫穿督察工作全過程。

五、堅持集體討論、層層把關,加強重大問題的集體研究和決策。查實的突出問題、典型案例在督察報告中應充分體現。落實督察報告獨立審核制度。

六、嚴格落實督察制度和規范。不準隨意變更、簡化督察工作流程,不準擅自刪減、隱瞞發現的問題線索,規范開展走訪問詢、調查取證等工作,加強督察組內信息溝通和協作配合,切實提升督察效能。下沉督察期間,嚴守紀律規范,重要事項及時向督察組請示報告,不準擅自決定。

七、落實問題線索摸排底稿制度。前期摸排發現的所有問題線索及核實情況、結論均應完整記錄留存,任何人不得擅自取消、調整。核實時,應確認問題是否繼續保留并說明原因。

八、堅決抵制說情、打招呼。防范通過打探工作安排、請托有關事項,意圖獲得特殊照顧以逃避調查、減輕責任,干擾督察工作。發現說情、打招呼的行為,應當如實記錄并報告。

九、不準濫用督察職權。在督察工作中,不準干預被督察對象的正常工作,不處理被督察對象的具體問題,不準向被督察對象提出與督察工作無關的要求。不準隱瞞、歪曲、捏造事實,不準違反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的處置規范和程序。督察進駐期間,嚴格遵守回避制度。

十、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不準泄露督察工作相關敏感信息和秘密,不準跑風漏氣,不準私自留存涉及督察工作敏感信息和秘密的資料。嚴禁在非工作場合談論督察問題或交流督察內部情況;嚴禁以任何形式向無關人員泄露任何與督察有關的情況。未經批準嚴禁對外發布督察情況或接受采訪。督察進駐結束后,不準擅自對外泄露任何未公開的督察資料。

十一、貫徹落實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的要求,改進督察方式,規范督察行為,防止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嚴禁做表面文章,搞形式、走過場,堅決遏制被督察對象為應對督察不分青紅皂白實施集中停工停業停產等“一刀切”行為。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調閱資料的數量和范圍,切實減輕被督察對象的負擔。現場督察一律輕車簡從,對被督察對象搞層層陪同的,要亮明態度,嚴肅拒絕。

十二、嚴格落實“一督察兩報告”(督察報告、廉政報告)制度。積極配合紀檢監察機關對督察工作進行監督,狠抓紀律作風建設,強化廉政提醒,防范各類廉政風險。嚴肅、務實、廉潔、高效開展督察。

十三、不準利用督察工作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利益。嚴禁為請托人、親屬或所在單位在課題或項目承攬、環評審批、環境執法、督察問責、企業經營活動、干部提拔和調整等方面傳話、遞條子。嚴禁利用內部信息謀取利益。

十四、不準接受可能影響督察工作正常開展的活動安排。不準接受禮金、禮品、有價證券和變相贈予的其他物品,不準接受保健性體檢活動,不準接受文藝、體育等營業性活動門票,不準在被督察對象及有關單位報銷任何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不準通過被督察對象及有關單位接待家屬或親友旅游、度假。督察進駐期間,除工作需要并經批準外,不準到名勝古跡、風景區參觀。

十五、不準漠視群眾利益,對符合督察受理范圍的群眾生態環境保護相關信訪舉報均應認真對待,及時轉辦督辦,不準消極應付或推諉、拖延。

十六、自覺接受被督察對象和群眾監督,維護督察人員良好形象,不準居高臨下、盛氣凌人、口大氣粗。督察工作場合,不準隨意著裝。不準涉足影響督察人員形象和聲譽的場所和活動。

十七、嚴格執行住宿標準和規定,督察進駐期間入住賓館要嚴格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住宿費標準安排房間,中途離開要騰退不必要的房間,進駐結束后要及時騰退全部房間。不準擅自在駐地外住宿,不準以督察組名義在駐地安排親友及其他人員住宿。

十八、嚴格執行接待標準和規定,在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伙食補助標準范圍內安排工作用餐,不接受宴請,節儉用餐,杜絕餐飲浪費行為。督察進駐結束后,應按標準向被督察對象繳納伙食費。

十九、督察進駐期間,不準擅自離開駐地,不準私自會客;不準參加老鄉、校友、戰友等組織的各種活動;不準飲酒,不準外出自費集體聚餐。

二十、嚴格執行中央和國家機關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規定。不準擅自借用和占有被督察對象及有關單位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辦公設備,不準擅自駕駛工作用車。督察進駐期間,確因工作需要由被督察對象協助安排城市內交通用車的,督察進駐結束后,應按標準向被督察對象繳納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