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1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6號)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2-06-17 來源: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告》(2021年第15號),涉及17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米易縣口口香純高粱酒埡口店銷售的包谷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包谷酒;規格型號:散裝;購進日期:2020年11月15日;被抽樣單位:米易縣口口香純高粱酒埡口店;不合格項目: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7月14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依據《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第十條第(八)項、《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9月3日對其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935元、沒收散裝白酒“包谷酒”13公斤和罰款37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義務。米易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嚴格落實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義務,對現場不合格產品采取封存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9月7日組織復查驗收。
二、米易縣春生包子店加工的甜饅頭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甜饅頭;規格型號:散裝;加工日期:2021年5月26日;被抽樣單位:米易縣春生包子店;不合格項目:糖精鈉(以糖精計)。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7月1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因違法添加造成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涉嫌犯罪,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9月30日將該案移交米易縣公安局處置。
三、攀枝花市仁和區桂姐小吃店銷售的甜饅頭和油條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1.產品名稱:甜饅頭;規格型號:散裝;加工日期:2021年5月31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仁和區桂姐小吃店;不合格項目:糖精鈉(以糖精計)。
2.產品名稱:油條;規格型號:散裝;加工日期:2021年5月31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仁和區桂姐小吃店;不合格項目:鋁的殘留量(以Al計)。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7月13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及(四)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26日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2元和罰款10000元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當事人在產品加工過程中違規使用食品添加劑糖精鈉和超限量食用含鋁食品添加劑所致。仁和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加強食品安全知識學習,熟悉掌握食品添加劑使用范圍和限量要求,切實規范經營行為。
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26日組織復查驗收。
四、鹽邊縣溫泉鄉鐘貴華加工的蕎子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蕎子酒;規格型號:散裝;加工日期:2021年2月2日;被抽樣單位:鹽邊縣溫泉鄉鐘貴華;不合格項目:甲醇(按100%酒精度折算)。
(二)生產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7月14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26日對其作出警告并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當事人在原料把關和產品加工過程控制不嚴所致;鹽邊縣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加強原材料選購和產品生產加工全過程的管控。
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7月21日組織復查驗收。
五、攀枝花市仁和區欣鴻運批發部銷售的鄉吧佬麻辣腿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鄉吧佬麻辣腿;規格型號:110克/袋;生產日期:2021年1月27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仁和區欣鴻運批發部;不合格項目:氯霉素。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20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第九條第(一)和(二)項之規定,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1月8日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25元和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未對供貨商的經營資質、合格證明文件進行查驗,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仁和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嚴格落實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主體責任,保存查驗文件和相關憑證。
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1月30日組織復查驗收。
六、鹽邊縣小胡糧油食品店銷售的桃酥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桃酥;規格型號:380克/袋;生產日期:2020年12月1日;被抽樣單位:鹽邊縣小胡糧油食品店;不合格項目:過氧化值(以脂肪計)。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7月28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由于當事人作為食品經營單位,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31日對其作出免予處罰的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鹽邊縣小胡糧油食品店在購進該批次桃酥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義務,造成產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為運輸過程中儲存不當所致。鹽邊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對不合格產品進行召回,并要求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學習,繼續履行好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主體責任。
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6日組織復查驗收。
七、鹽邊縣和愛鄉君有緣購物中心銷售的紅棗蛋糕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紅棗蛋糕;規格型號:散裝;生產日期:2021年5月11日;被抽樣單位:鹽邊縣和愛鄉君有緣購物中心;不合格項目: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26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由于當事人作為食品經營單位,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9月29日對其作出免予處罰的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產品不合格原因為生產環節加工過程控制不嚴所致;鹽邊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對不合格產品進行召回,繼續履行好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主體責任。
八、攀枝花捌零創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生產的雞尖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雞尖;規格型號:160g/袋;生產日期:2021年9月18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捌零創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不合格項目:菌落總數。
(二)生產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1月15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之規定。由于2021年11月1日東區市場監管局已對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掌中寶”作出了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處罰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規定,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1月11日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80元和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從重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當事人對加工工具和食品后期涼制消毒和殺菌不到位所致。東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責令企業停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對不合格產品進行召回,并對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立即進行整改。
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0月25日組織復查驗收。
九、西區清香坪農貿市場余超蘭銷售的牛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牛蛙;規格型號:散裝;購進日期:2021年10月15日;被抽樣單位:西區清香坪農貿市場余超蘭;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西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1月30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西區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1月17日對其作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養殖環節超限量使用獸藥恩諾沙星所致;西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食品,認真學習食品安全相關法規,履行好進貨查驗義務。
西區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1月24日組織復查驗收。
十、川煤集團米易益康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消毒筷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消毒筷子;規格型號:散裝;消毒日期:2021年8月19日;被抽樣單位:川煤集團米易益康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不合格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大腸菌群。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9月15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2月1日對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當事人未按要求清洗所致;米易縣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組織員工加強對食品安全相關法規的學習,做好餐用具的清洗和消毒。
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2月1日組織復查驗收。
十一、米易縣曉卿食品店銷售的山藥片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山藥片;規格型號:散裝;購進日期:2021年6月13日;被抽樣單位:米易縣曉卿食品店;不合格項目:二氧化硫殘留量。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9月3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1月1日對其作出警告、沒收不合格山藥片1.7公斤和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未對供貨商的經營資質、合格證明文件進行查驗,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米易縣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對不合格產品進行召回,嚴格落實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義務,保存查驗文件和相關憑證。
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2月31日組織復查驗收。
十二、米易縣五糧酒坊銷售的高粱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高粱酒;規格型號:散裝;生產日期:2020年10月3日;被抽樣單位:米易縣五糧酒坊;不合格項目: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7月12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24日對其作出警告、沒收不合格高粱酒60升和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米易縣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嚴格落實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主體責任,保存查驗文件和相關憑證。
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9月15日組織復查驗收。
十三、鹽邊縣永興鎮江氏酒廠生產的蕎子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蕎子酒;規格型號:散裝;購進日期:2021年2月20日;被抽樣單位:鹽邊縣永興鎮江氏酒廠;不合格項目:甲醇(按100%酒精度折算)。
(二)生產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7月14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和和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26日對其作出警告和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原料把關不嚴和生產加工過程控制不規范所致;鹽邊縣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對不合格產品進行召回,做好原材料的選購、存儲,規范生產加工過程控制。
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7月20日組織復查驗收。
十四、鹽邊縣永興鎮興隆酒廠生產的蕎子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蕎子酒;規格型號:散裝;加工日期:2020年5月14日;被抽樣單位:鹽邊縣永興鎮興隆酒廠;不合格項目: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 。
(二)生產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7月14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和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26日對其作出警告并處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當事人生產加工不規范所致;鹽邊縣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對不合格產品進行召回,加強生產加工及存儲過程的規范化管理。
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7月22日組織復查驗收。
十五、鹽邊縣紅格鎮瀘州聚味軒鹵菜銷售的鹵豬耳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鹵豬耳;規格型號:散裝;加工日期:2021年6月3日;被抽樣單位:鹽邊縣紅格鎮瀘州聚味軒鹵菜;不合格項目: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2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五)項和第十條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9月29日對其作出警告和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未對供貨商的經營資質、合格證明文件進行查驗,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當事人生產加工過程不規范所致;鹽邊縣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加強原材料選購和生產加工過程的規范操作,嚴格落實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義務,保存查驗文件和相關憑證。
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25日組織復查驗收。
十六、米易縣聚來香糕點門市銷售的鮮花蛋糕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鮮花蛋糕;規格型號:散裝;加工日期:2021年8月4日;被抽樣單位:米易縣聚來香糕點門市;抽樣單編號:DC21510400685431082;不合格項目: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9月18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和《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1月28日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08元和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當事人生產加工過程控制不規范所致;米易縣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立即整改,做好原材料選購和生產加工過程的規范化管理工作。
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2月31日組織復查驗收。
十七、四川省青少年體育活動中心職工食堂購進的雞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雞蛋;規格型號:散裝;購進日期:2021年8月17日;被抽樣單位:四川省青少年體育活動中心職工食堂;抽樣單編號:DC21510400685431428;不合格項目:甲硝唑。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9月15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由于當事人作為食品經營單位,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1月25日對其作出免予處罰的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養殖環節所致。米易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食品,繼續履行好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義務。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攀枝花市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仁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鹽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米易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