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10號)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2-08-02     來源: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告》(2021年第13號),涉及8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鹽邊縣汪記家常菜館使用消毒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消毒碗;規格型號:散裝;消毒日期:2021年7月11日;被抽樣單位:鹽邊縣汪記家常菜館;不合格項目:大腸菌群。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攀枝花市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11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攀枝花市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18日對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當事人未按要求對餐具進行消毒所致;鹽邊縣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組織員工加強對食品安全相關法規的學習,做好餐用具的清洗和消毒。

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19日組織復查驗收。

 

二、攀枝花市東區炳三區香佰里火鍋店提供使用消毒筷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消毒筷子;規格型號:散裝;消毒日期:2021年7月12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東區炳三區香佰里火鍋店;不合格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攀枝花市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10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攀枝花市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0月26日對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當事人未按要求對餐具進行清洗所致;東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教育,嚴格落實餐具清洗要求。

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0月28日組織復查驗收。

 

三、攀枝花市東區天滿客火鍋店提供使用消毒筷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消毒筷子;規格型號:散裝;消毒日期:2021年7月13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東區天滿客火鍋店;不合格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攀枝花市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10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攀枝花市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0月26日對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當事人未按要求對餐具進行清洗所致;東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教育,嚴格落實餐具清洗要求。

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0月13日組織復查驗收。

 

四、攀枝花市西區魚飄香鮮魚莊提供使用消毒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消毒碗;規格型號:散裝;消毒日期:2021年7月11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西區魚飄香鮮魚莊;不合格項目:大腸菌群。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攀枝花市西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11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第(五)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攀枝花市西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9月7日對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當事人未按要求對餐具進行消毒所致;西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組織員工加強對食品安全相關法規的學習,嚴格落實餐用具的清洗消毒要求。

西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9月30日組織復查驗收。

 

五、鹽邊縣姜婆婆涼粉店提供使用消毒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消毒碗;規格型號:散裝;消毒日期:2021年7月12日;被抽樣單位:鹽邊縣姜婆婆涼粉店;不合格項目:大腸菌群。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攀枝花市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11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攀枝花市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18日對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當事人未按要求清洗消毒所致;鹽邊縣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組織員工加強對食品安全相關法規的學習,嚴格落實餐用具的清洗消毒要求。

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19日組織復查驗收。

 

六、攀枝花市仁和區段氏食品經營部銷售筍絲?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筍絲;規格型號:散裝;購進日期:2021年7月3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仁和區段氏食品經營部;不合格項目:二氧化硫殘留量。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攀枝花市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10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攀枝花市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1月5日對其做出沒收違法所得9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產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為生產加工環節使用過量硫黃熏蒸所致;仁和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食品,更換進貨渠道,按要求繼續做好索證索票,建立臺賬,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1月30日組織復查驗收。

 

七、鹽邊縣和愛鄉滿堂紅商店銷售的干山藥片?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干山藥片;規格型號:散裝;購進日期:2020年12月2日;被抽樣單位:鹽邊縣和愛鄉滿堂紅商店;不合格項目:二氧化硫殘留量。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攀枝花市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9月2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和四十三條之規定,攀枝花市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1月1日對其作出警告和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在購進該批次產品時未查驗供貨商的經營資質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造成產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為生產加工環節使用過量硫黃熏蒸所致。鹽邊縣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食品,嚴格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義務

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1月1日組織復查驗收。

 

八、米易縣福英副食店銷售的山藥片?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山藥片;規格型號:散裝;購進日期:2021年8月2日;被抽樣單位:米易縣福英副食店;不合格項目:二氧化硫殘留量。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攀枝花市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9月3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攀枝花市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1月1日對其作出警告、沒收不合格山藥片1.5斤和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未對供貨方的經營資質、合格證明文件進行查驗,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米易縣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召回不合格食品,嚴格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義務。       

米易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1月5日組織復查驗收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攀枝花市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仁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鹽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米易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