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2號)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2-04-20     來源: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54號),涉及我市3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攀鋼集團生活服務有限公司炳三區吉靚軒超市銷售的茉莉花茶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茉莉花茶;規格型號:100克/袋;生產日期:2021年4月9日;被抽樣單位:攀鋼集團生活服務有限公司炳三區吉靚軒超市;生產單位:四川寨青茶葉有限公司;抽樣單編號:SC21510000682630618;不合格項目:茶多酚。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攀枝花市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1月4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1月20日對其作出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85元(大寫:捌拾伍元);

(3)罰款170元(大寫:壹佰柒拾元)。

2.排查整改

經生產企業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調查,造成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產企業采購原料時未查驗原料合格證明文件,未按規定對原料進行檢驗。東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并對不合格批次產品進行召回,嚴格落實進貨查驗、索證索票主體責任。

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1月26日組織復查驗收。

二、攀枝花市東區跳跳寶田雞鮮魚館經營的牛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牛蛙;購進日期:2021年10月15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東區跳跳寶田雞鮮魚館;抽樣單編號:SC21510000003943239;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攀枝花市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2月1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由于當事人作為食品經營單位,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1月6日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000元(大寫:叁仟元整)和免予其他行政處罰的決定。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產品不合格原因為養殖環節所致。東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更換供貨商,繼續履行好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主體責任。

三、攀鋼集團生活服務有限公司炳三區吉靚軒超市銷售的百靈山國勝茶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百靈山國勝茶;規格型號:100克/盒;生產日期:2021年8月17日;被抽樣單位:攀鋼集團生活服務有限公司炳三區吉靚軒超市;生產單位:四川百靈山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抽樣單編號:SC21510000682630175;不合格項目:茶多酚。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攀枝花市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11月4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1月20日對其作出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1)沒收不合格百靈山國勝茶200克;

(2)沒收違法所得408元(大寫:肆佰零捌元);

(3)罰款1360元(大寫:壹仟叁佰陸拾元)。

2.排查整改

經生產企業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調查,造成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產企業采購原料時未查驗原料合格證明文件,未按規定對原料進行檢驗。東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并對不合格批次產品進行召回,嚴格落實進貨查驗、索證索票主體責任。

東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1月26日組織復查驗收。

(三)生產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攀枝花市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1月7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生產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二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之規定,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2月30日對其作出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1)沒收不合格百靈山國勝茶52.2公斤;

(2)沒收違法所得100元(大寫:壹佰元整);

(3)罰款400元(大寫:肆佰元整)。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產企業未對產品進行茶多酚項目檢驗所致。鹽邊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并對不合格批次產品進行召回,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和出廠檢驗制度。

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2月30日組織復查驗收。

   

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0日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攀枝花市東區、鹽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