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02號)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1-03-05 來源: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0年第49號),涉及我市4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不合格食品“百靈山泉包裝飲用水”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產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百靈山泉包裝飲用水;生產日期:2020年8月9日;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仁和區百靈山仁和經營部;生產企業:鹽邊縣百靈山山泉有限責任公司;抽樣單編號:SC20510000003939809;不合格項目:大腸菌群、銅綠假單胞菌。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0年9月30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當事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0年11月16日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如下:
(1)警告;
(2)罰款人民幣3000元(叁仟元整)。
2.排查整改
經查,攀枝花市仁和區百靈山仁和經營部銷售的該批次百靈山泉包裝飲用水履行了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義務。仁和區市場監管局要求當事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繼續履行好索證索票、登記臺帳等主體責任,加強產品在運輸、搬運環節和儲存條件的管理,嚴把質量安全關。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于2020年11月17日進行了復查驗收。
三、生產環節核查處置
1.行政處罰
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0年10月26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鹽邊縣百靈山山泉有限責任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之規定每年,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七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0年12月16日給予鹽邊縣百靈山山泉有限責任公司行政處罰如下:
責令停產停業。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產品不合格原因是生產過程質量控制不嚴所致。鹽邊縣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生產單位停產停業整改,對生產設備設施進行更換,加強水質和成品的檢驗檢測,加強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教育,嚴格落實回收桶清洗消毒制度,加強產品在運輸及搬運環節的管理。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于2020年11月16日進行了復查驗收。
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