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攀枝花市沃坤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加碘食鹽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19-03-26 來源: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2019年第1號)
2019年1月3日,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發布《關于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公告》(2019年第1號),涉及攀枝花市沃坤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的1批次不合格加碘食鹽,現將該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加碘食鹽(抽樣單編號:SC18510000003931615;生產日期:2017年6月4日;規格型號:400克/袋;保質期:36個月;商標:“鹽小廚”);被抽樣單位:攀枝花市沃坤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標稱生產企業:重慶索特鹽化股份有限公司;不合格項目:碘(以I計)項目不符合GB2687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鹽碘含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收到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后,原攀枝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于2018年5月31日開展核查處置,責令攀枝花市沃坤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暫停銷售不合格食品,督促其對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產品控制措施。經查,當事人共購進該批次加碘食鹽100袋,共計40公斤,貨值200元;已銷售87袋,共計34.8公斤;報損2袋,共計0.8公斤;庫存11袋,共計4.4公斤;封存11袋,共計4.4公斤。當事人攀枝花市沃坤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涉嫌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之規定。經調查,當事人作為食品經營者,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且能如實說明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對當事人免除罰款,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沒收加碘食鹽(生產日期:2017年6月4日;規格型號:400克/袋)11袋。
三、溯源調查情況
原攀枝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對該不合格批次加碘食鹽供貨企業攀枝花市金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了溯源調查。經查,攀枝花市金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從重慶索特鹽化股份有限公司購進該批次加碘食鹽22500袋,共計9000公斤,貨值36000元;已銷售8548袋,共計3419.2公斤;庫存13952袋,共計5580.8公斤;封存13952袋,共計45580.8公斤。當事人攀枝花市金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涉嫌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之規定。經調查,當事人作為食品經營者,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且能如實說明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對當事人免除罰款,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沒收加碘食鹽(生產日期:2017年6月4日;規格型號:400克/袋)13952袋。
四、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經調查,該批次產品碘(以I計)項目不合格原因是生產環節問題,由生產企業所在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對其開展核查處置工作。
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