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審結全省首例環境污染追究刑責案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15-07-08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犯罪嫌疑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記者7月7日從市環保局獲悉,今年5月28日,仁和區法院對被告人黃某某犯污染環境罪作出了終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這是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正式實施后,經我市審結的四川省首例環境污染犯罪入刑案。
據了解,2014年5月13日上午8時許,仁和區環保局接到前進鎮前進村納拉河組居民電話,周邊有企業排放污水到納拉河,該村民引納拉河水到自家魚塘,導致魚塘中的魚翻白,并且開始大量死亡。接到舉報電話后,執法人員立即趕到現場展開調查。經現場調查,初步判定排放的廢水來自于幫順物流有限公司的廢渣加工車間。執法人員隨即進行取樣,送市環境監測站進行化驗分析。當天,仁和區環保局向該企業下達了《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2014年5月16日,市環境監測站出具采樣廢水監測報告。報告顯示,該廠排放的廢水中重金屬六價鉻超標1999倍,重金屬總鉻超標1152.3倍。
經仁和區環保局案審委員會討論,幫順物流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含重金屬鉻廢水的行為,違法事實清楚,其行為應被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為此,按照有關程序,將此案移交市公安局仁和分局立案偵查。
仁和區檢察院于2015年3月31日向仁和區法院提起公訴。仁和區法院同日受理,于2015年4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黃某某自行到案,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黃某某的犯罪性質、情節及悔罪表現,可以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黃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記者 劉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