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14-12-23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序 號 17175
行政權力編碼 008323584-D-002000
行政權力名稱 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
實施主體 攀枝花市水務局(法定)
行政權力依據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于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

  2、地方性法規:《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進行治理。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降低或者喪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依法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于水土流失的預防、治理和監測工作。

  3、規范性文件:國家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4]8號)。

  4、規范性文件:四川省財政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水利廳、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關于印發《四川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川財綜[2014]6號)。
收費依據 1、國家發改委、財政部、水利部《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886號)

  2、四川省發改委、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水利廳《關于制定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4】1041號)
收費標準 四川省發改委、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水利廳《關于制定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4】1041號),明確的收費標準如下:

  ①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計征。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

  ②對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具體收費標準按照本條第一款執行。開采期間,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采掘、采剝總量)每噸0.7元計征。石油、天然氣根據油、氣生產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積按年征收,每口油、氣生產井占地面積按不超過2000平方米計算;對叢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計征面積按不超過40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費2元。

  ③對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④對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從七月一日老標準停止收取,相關要求根據四川省水利廳關于執行停收水土流失防治費和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相關事項的通知(川水函[2014]924號)辦理。2015年1月1日執行新標準。
相對人

  維權渠道
對實施主體做出的行為不服:

  1、在60日內依法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水利廳行政復議申請,或在3個月內依法向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依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水利廳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