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許可

www.panzhihua.gov.cn     發(fā)布時間:2014-12-17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實施主體 攀枝花市水務局(法定)
行政權力依據 1、國務院令460號令

  第二十八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繳納水資源費。取水單位

  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超計劃或者超

  定額取水的,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費。

  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

  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

  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水行政主管

  部門備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中央直屬和跨省

  、自治區(qū)、直轄市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國務院價

  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2、財綜〔2003〕89號、川財綜〔2004〕2號、

  攀財綜〔2004〕4號

  3、攀辦函〔2005〕174號、川函〔2005〕]110

  號

  4、川價發(fā)〔2009〕200號

  5、川發(fā)改價格〔2014〕469號

  
收費依據 水資源費:

  川發(fā)改價格〔2014〕469號、攀發(fā)改價格〔2014〕67號
收費標準 見附表

  
相對人

  維權渠道
對實施主體做出的行為不服:

  1、在60日依法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水利廳提出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依法向攀枝花市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依據《四川省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督條例》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水利廳投訴。


  附表:

  水資源費標準一覽表(單位:元)
2014年12月1日起執(zhí)行的標準

  (1)
2015年12月1日-今后執(zhí)行的標準(2)
工業(yè)用水 地表水 地下水 地表水 地下水
0.09 0.17 0.10 0.19
生活用水 0.07 0.16 0.09 0.18
其他用水 0.10 0.20 0.12 0.22
火電 循環(huán)式 0.10 0.21 0.11 0.23
貫流式 0.01   0.01  
水力發(fā)電取水 0.0035 0.0035
特種行業(yè)用水 0.15 0.25 0.20 0.30
水源熱泵 0.05 0.10 0.05 0.10
采礦排水(疏干排水)及施工降水   0.20

  (本企業(yè)回用0.10)
  0.20

  (本企業(yè)回用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