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許可
www.panzhihua.gov.cn 發(fā)布時間:2014-12-17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實施主體 | 攀枝花市水務局(法定) |
行政權力依據 | 1、國務院令460號令 第二十八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繳納水資源費。取水單位 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超計劃或者超 定額取水的,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費。 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 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 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水行政主管 部門備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中央直屬和跨省 、自治區(qū)、直轄市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國務院價 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2、財綜〔2003〕89號、川財綜〔2004〕2號、 攀財綜〔2004〕4號 3、攀辦函〔2005〕174號、川函〔2005〕]110 號 4、川價發(fā)〔2009〕200號 5、川發(fā)改價格〔2014〕469號 |
收費依據 | 水資源費: 川發(fā)改價格〔2014〕469號、攀發(fā)改價格〔2014〕67號 |
收費標準 | 見附表 |
相對人 維權渠道 | 對實施主體做出的行為不服: 1、在60日依法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水利廳提出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依法向攀枝花市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依據《四川省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督條例》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水利廳投訴。 |
附表:
水資源費標準一覽表(單位:元)
2014年12月1日起執(zhí)行的標準 (1) | 2015年12月1日-今后執(zhí)行的標準(2) | ||||
工業(yè)用水 | 地表水 | 地下水 | 地表水 | 地下水 | |
0.09 | 0.17 | 0.10 | 0.19 | ||
生活用水 | 0.07 | 0.16 | 0.09 | 0.18 | |
其他用水 | 0.10 | 0.20 | 0.12 | 0.22 | |
火電 | 循環(huán)式 | 0.10 | 0.21 | 0.11 | 0.23 |
貫流式 | 0.01 | 0.01 | |||
水力發(fā)電取水 | 0.0035 | 0.0035 | |||
特種行業(yè)用水 | 0.15 | 0.25 | 0.20 | 0.30 | |
水源熱泵 | 0.05 | 0.10 | 0.05 | 0.10 | |
采礦排水(疏干排水)及施工降水 | 0.20 (本企業(yè)回用0.10) | 0.20 (本企業(yè)回用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