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動物及其產品檢疫許可(注意:此項已劃入市農牧局)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14-12-17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序 號 | 1112 |
行政權力編碼 | 0008323584-A-0120008323584-A-012000 |
行政權力名稱 | 水生動物及其產品檢疫許可 |
實施主體 | 攀枝花市水務局(法定) |
行政權力依據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三十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行業標準、檢疫管理辦法和檢疫對象,依法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 2、地方性法規《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水生動物防疫檢疫機構負責開展水生動物的防疫檢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侵害和傳抪。 3、《水產苗種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農業部令第4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
收費依據 | 四川省物價局、四川省財政廳川價發[2005]88號《關于水生動物檢疫收費標準的通知》 |
收費標準 | 水生動物種苗檢疫(含受精卵)按車次噸位收費(噸位按汽車行駛證核定載重為準,下同)川價發[2005]88號 ①1噸以上(含1噸) 30.00元/車次 ②1噸以下 20.00元/車次 2、水生動物成品檢疫,按車次噸位收費 ①5噸以上(含5號) 80.00元/車次 ②2噸至5噸(含2噸) 60.00元/車次 ③0.5至2噸(含0.5噸) 40.00 元/車次 ④0.5噸以下農(漁)民零星銷售者免費收檢疫費 |
相對人 維權渠道 | 對實施主體做出的行為不服: 1、在60日內依法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農業廳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在3個月內依法向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依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農業廳投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