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40號公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資產負債損益審計結果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19-01-10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17年7月至9月,審計署對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業銀行)2016年度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了審計,重點審計了農業銀行總行和所屬北京、上海、廣東、福建、陜西、深圳分行及農銀匯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銀匯理公司)等7家二級單位,對有關事項進行了延伸和追溯。

一、基本情況

農業銀行于2010年7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掛牌上市。據其2016年度合并財務報表反映,農業銀行2016年底資產總額195 700.61億元,負債總額182 484.7億元,所有者權益13 215.91億元;當年營業收入5060.16億元,凈利潤1840.6億元。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對此合并財務報表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該審計報告在農業銀行官方網站公開。

審計署審計結果表明,農業銀行積極加大對重大戰略、重大項目的信貸支持,創新小微、涉農信貸業務,服務實體經濟;推進經營機制改革,全面推開三農金融部改革;加強內控風險管理,修訂完善內控制度,加強案件防控和問責整改。審計也發現,農業銀行在業務經營、公司治理和內部管理、風險管控、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廉潔從業規定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業務經營方面。

1.2013年至2016年,河北、福建、深圳、上海、廣東5家分行違規向提供虛假資料的企業提供貸款、辦理票據貼現等,涉及金額40.69億元。

2.2014年10月至2016年底,農業銀行通過理財資金向房地產企業提供融資、違規向土地儲備中心和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四證”不全的房地產企業等提供融資,涉及金額96.44億元。

3.2015年至2016年,上海、廣東2家分行及農銀國際(中國)投資有限公司違規向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或實際承擔融資平臺功能的企業提供融資17.37億元。

4.2014年至2016年,農業銀行三農金融部貸款增速等信貸指標未完成有關考核要求;未嚴格執行涉農貸款統計制度,將向城市法人和長期居住地為城市的個人發放貸款按涉農貸款統計,至2016年底余額227.54億元。陜西分行向具有城鎮戶口或公職身份的人員發放農民安家貸款211.89萬元。

5.2015年和2016年,農業銀行將向不符合小微企業標準的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發放的貸款按小微企業貸款統計,至2016年底余額228.35億元。2015年底、2016年底的小微企業貸款余額中,單戶500萬元以下占比偏低,僅為4.41%和3.56%。

6.2016年,福建省分行在監管部門明確禁止的情況下,違規設立時點性存款規模考核指標。

7.2014年10月和2015年1月,北京分行違規為從事虛擬貨幣交易的兩家企業提供結算服務。

8.2015年1月,農業銀行將按其行內標準評估為常規合作的保險公司調整為重點合作公司并下達保費指導計劃。

9.2014年至2016年,福建、上海2家分行在未提供實質性服務的情況下,向企業收取顧問費等1711.71萬元。

10.2014年11月和2015年6月,農業銀行借助信托等通道將理財資金15.24億元違規投資本行非公開發行優先股。

(二)公司治理和內部管理方面。

1.至2016年2月,農業銀行有4項董事會議案、3項股東大會議案未按規定提交黨委會審議,有51項境內機構調整事項事后未按規定報告董事會。

2.2013年至2016年,上海、北京2家分行及農銀匯理公司、武漢培訓學院在工資總額之外發放補貼1.92億元,總行及陜西、福建等3家分行、農銀匯理公司存在損益不實、費用報銷管理不規范等問題2429.76萬元。

3.至2016年底,農業銀行有5處房產長期閑置,涉及14.71萬平方米;北京市分行未嚴格按照總行批復要求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至審計時已按合同支付租金和物業費1538.31萬元,租用的房屋因未完成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一直無法使用。

4.2007年至2016年,農業銀行總行及所屬信用卡中心、北京分行等單位在集中采購管理中,存在未按規定聘請外部專家、未向主管財政部門報告、未嚴格執行采購價格等問題,涉及金額3040.59萬元。

5.2014年至2016年,農業銀行重要信息系統突發事件定級不夠準確,10起系統突發事件未及時上報;C3信貸管理系統部分數據不準確。

(三)風險管控方面。

1.2011年至2016年,北京分行因未嚴格執行票據出入庫制度、未經批準銷售非本行理財產品等,39.15億元資金面臨損失風險。

2.至2016年底,農業銀行部分理財資金投向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

3.個別分支機構信貸管理中存在資產風險分類不準確、地域性“擔保圈”、行業過度授信等風險問題。

(四)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廉潔從業規定方面。

1.2015年,農業銀行總行10名部門總經理級別人員在國內出差乘坐飛機頭等艙并全額報銷15次。

2.中央八項規定出臺后,所屬長春培訓學院、福建省分行仍存在消費高檔酒水問題。

三、審計處理及整改情況

對以上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依法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農業銀行正在組織整改,已制訂修改相關制度、辦法等35個,完善系統建設5項,處理有關責任人670人次,具體整改情況由其自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