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1號公告:關于2013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15-01-30 來源:系統管理組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了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受國務院委托所作的《關于2013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要求國務院責成有關方面對審計查出的問題認真整改、嚴肅問責,并在2014年底前將整改和處理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務院對此項工作十分重視,李克強總理于
一、中央財政預算收支執行及決算草案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一)關于決算草案編報內容不夠清晰。對決算草案中同類工作或支出事項分散在不同科目列報問題,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實際工作需要,隨著預算管理制度改革推進,逐步完善支出功能科目設置,更加清晰反映預決算支出情況。對決算草案目前僅按功能分類科目情況列報問題,財政部結合落實新修訂預算法相關規定,正在研究按經濟性質分類編制中央決算的工作思路。
(二)關于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界定不清晰。對將有公共財政預算性質的船舶港務費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問題,財政部將從2015年起將船舶港務費納入公共財政預算管理。對向同一項目或企業通過不同渠道交叉安排支出問題,財政部正在按照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確的政府預算體系要求,研究進一步明確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支出范圍,加大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與公共財政預算統籌力度;對公共財政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同一項目的資金,制定統一的管理辦法,統一分配,減少交叉重復。
(三)關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范圍不完整。對中央部門和單位全資或控股的重點企業尚未全部納入預算等問題,財政部將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政企分開和國有企業改革,逐步擴大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范圍。對財政部持股的中央金融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收繳缺乏統一規定、執行標準不一問題,財政部研究起草了《中央金融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明確了適用的中央金融企業范圍和收益分配決策程序、預算管理程序等,已經國務院同意,擬于近期印發。
(四)關于各類預算中有專項用途的收入不能統籌安排使用,不利于及時發揮資金效益。財政部將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要求,結合稅費制度改革,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逐步取消城市維護建設稅、排污費、探礦權和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等專款專用的規定,統籌安排各項資金。
二、中央財政管理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一)資金收繳和預算批復不規范。
1.關于未收繳入庫資金91.4億元。對發展改革委委托所屬企業管理的20年前已取消的國家轎車零部件橫向配套基金本金和清收款(含資產)10.26億元問題,財政部印發了《關于請將“國家轎車零部件橫向配套基金”盡快清理、上繳中央國庫的通知》,要求發展改革委盡快清理上繳中央國庫,并將隨時了解情況、掌握進度,及時督促其完成整改,近期將再次發函了解、督促相關工作進度。對財政部參股的創業投資基金收益1.38億元問題,已全部上繳國庫,財政部要求托管機構進一步縮短其參股的創業投資基金收益繳庫時限,及時辦理繳庫。對財政部同意農業銀行從受托處置資產收入中留用的委托手續費和超收獎勵79.52億元未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問題,財政部要求農業銀行將處置委托資產回收現金全部繳入國庫,并根據回收現金情況,核定手續費和超收獎勵,再通過國庫撥付給農業銀行,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對電網經營企業從農網還貸資金收入中留用的手續費2400萬元未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問題,財政部正在根據農網還貸資金特點,對征收環節手續費直接留存企業問題進行統籌研究。
2.關于批復的部門預算中個別事項不夠準確和細化。對批復的56個部門年初預算少編報已確認的2011年底結余資金18.33億元問題,財政部將繼續強化預算編制與預算執行的結合,增強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完整性,對尚未安排使用的結余資金全部統籌用于安排下一年度相關支出,努力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對批復的教育部年初預算列入了未細化到具體項目的“高校發展長效機制補助經費”等兩個項目預算43億元、執行中由財政部再次批復問題,財政部2014年已將“高校發展長效機制補助經費”項目在年初預算中全部細化到高校,同時提高了部門預算中“2011計劃”項目細化的比例。
3.關于批復的部門預算中個別事項不合規。對批復的農業部、林業局部門預算中安排“病蟲害控制”等補助地方支出8.97億元問題,財政部已要求農業部、林業局切實規范部門預算編制,并進一步加強此類資金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和針對性。對批復安全監管總局等4個部門在未實行定員定額管理的下屬單位預算中編列機動經費預算4493.18萬元、銀監會等11個部門超范圍動用機動經費2.03億元問題,財政部從2014年起嚴格按照《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等規定,進一步加強了部門機動經費預算編制和使用管理,防止超范圍編列和使用部門機動經費。對批復的證監會、保監會、社保基金會部門預算中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4%安排職工福利費、超過中央在京部門標準問題,財政部正按照預算管理和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要求,對現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財務管理辦法進行修訂,規范福利費支出,將福利費按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的規定改為據實列支,同時規定計提比例上限,并與相關制度做好銜接,社保基金會將參照執行。
4.關于預算下達不及時。對轉移支付預算下達不及時問題,財政部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支出預算執行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積極采取措施,督促各地方、各部門加快資金撥付進度。下一步,將研究采取措施,繼續加快完善資金管理辦法,加快轉移支付下達進度。對公共財政本級支出預算未及時下達問題,財政部將改進代編預算管理,除重點支出、重大支出外,不再批準超時限追加預算,保證下達進度。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下達晚問題,財政部將通過預收部分國有資本金收益,緩解收益上繳晚對支出預算安排的制約,保障預算及時下達。
5.關于財政專戶清理不到位。財政部主要采取3項措施清理撤并有關財政專戶,進一步加強專戶管理:一是世界銀行贈款專戶一年內未發生業務,予以撤銷;二是亞洲開發銀行贈款等專戶當年未發生資金業務但項目仍在執行,督促項目單位及時提款報賬,待項目執行完畢后予以撤銷;三是對于清理歸并后分幣種或按國際贈貸款協議等開設的其他專戶,采取完善協議、規范業務等措施加強管理。
(二)財權與事權未理順,專項轉移支付清理整合不到位。
1.關于專項轉移支付項目清理力度不夠大。財政部已研究起草關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制度的意見,將進一步清理、整合、規范專項轉移支付,強化專項轉移支付預算管理,改變以收定支專項管理辦法。按照分步推進轉移支付改革的原則,2014年將爭議少、影響范圍小的轉移支付項目納入第一批清理整合范圍,并按此編制2015年預算。
2.關于有的政策目標不夠協調。對“海洋捕撈漁民轉產轉業補助”和“漁業成品油價格補助”政策目標不一致問題,財政部正在研究調整完善包括漁業油價補貼在內的成品油價格補貼政策,結合行業主管部門漁業產業政策的頂層設計,統籌考慮相關財政激勵措施,使財政激勵措施與漁業資源保護、產業結構調整相協調。對“重點節能工程”項目補助未充分考慮節能效果和不同行業的節能成本問題,發展改革委2014年在重點地區開展節能資金切塊下達、由地方安排具體項目試點,并區分行業、項目的節能成本和效果細化補助方案,優先支持單位投資節能量大的項目。
3.關于分配管理權責有待理順。財政部繼續積極推進相關專項資金整合統籌,從預算編制環節整合歸并資金,研究制定管理辦法,搭建資金統籌使用平臺,并推動部門、指導地方進行整合。
(三)部分財政資金分配不規范,有的使用中存在違法違規問題。
1.關于財政資金分配中存在超范圍、超標準。
對財政部分配的“成品油價格補助”、“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全科醫生規范化培養基地能力建設”等3個專項中有128.32億元超出規定的補助范圍問題,財政部已督促行業主管部門將成品油價格補助違規因素剔除,重新報送了用油數據,并據此清算2013年度油價補貼;責成有關方面對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補助情況進行核查整改,查明屬實的,追回已撥貼息資金,并按規定處理相關責任人;衛生計生委下發了《關于建立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對包括
對財政部在清算成品油價格補助時未按實際油品分類結算、多支付地方12.62億元問題,財政部將在清算2013年度成品油價格補助時,按實際油品價格計算成品油價格補貼。
對發展改革委在“重點節能工程”專項中超范圍安排地方發展改革等部門車輛購置補助2.18億元,向“防災減災能力建設”專項的7個項目超出標準或申請額多安排投資940萬元問題,發展改革委督促地方節能主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盡快落實項目的執法用車指標,加快項目建設;對確實無法落實用車指標的廣東省等6個節能監察能力建設項目,正式函復予以撤銷,并調整投資計劃;要求地方節能主管部門加強對節能執法監察人員的集中培訓,從2015年起不再安排資金補助地方節能監察能力建設;發展改革委將按照投資補助和貼息管理相關辦法,認真安排好投資補助,科學制定有關投資專項管理辦法,明確政策目標、資金投向和分配標準,進一步加強審核、嚴格管理。
2.關于財政資金申報中存在虛報冒領。審計重點抽查6個專項中有18.59億元專項資金被騙取套取問題,有關部門和地方已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其中,發展改革委對6.78億元投資涉及的項目逐一核查,已清理收回1.92億元,并約談了有關地方主管部門負責人;財政部調減有關省份2014年專項轉移支付;各地采取追繳專項資金、停止撥付、扣回補貼、補辦手續、司法介入等方式整改,收回資金和避免損失4.78億元。
對項目單位和個人采取虛構項目、偽造申報材料等方式騙取財政資金問題,發展改革委以《關于撤銷太湖嘉源紡織工業有限公司紡織節水改造項目等36個項目的復函》,收回了包括南充鑫泓建材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安格兒建材有限責任公司在內的36個項目中央基建投資補助。財政部加強中央基建投資項目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工作,組織對違規違紀行為依法進行處理。財政部和林業局要求,凡經核查及審計發現申報中央貼息資金的貸款及項目實施情況不實的,將調減其包括中央貼息資金在內的林業補助資金,對騙息情況比較嚴重的地方,已停止核撥2014年新增林業貸款貼息。財政部、林業局、銀監會部署了林業貸款貼息資金專項檢查,并對審計和專項檢查發現的問題認真整改,對進一步加強林業貸款貼息資金管理提出了針對性的措施。
對一些主管部門和工作人員出于地方或部門利益審核把關不嚴問題,財政部要求相關省市對騙取套取成品油價格補助等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的行為依法依規嚴厲查處,同時督促各省按照省長負責制要求,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監管;督促相關部門加強對行業油補審核管理,清理違規違紀情況,對發現的問題落實責任、嚴肅處理。對于濱州、新泰、寧陽交通運輸局存在的問題,地方政府在追繳資金的同時,處理處分了14名相關責任人。
對有的公職人員與企業或個人內外勾結騙取財政資金、從中牟取不當利益問題,山西省檢察院已對山西信聯機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騙取農機具購置補貼的問題立案處理;財政部將會同農業部加強對各地補貼實施情況督導檢查,督促相關地區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認真整改,并進一步完善制度,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
3.關于財政資金使用中存在擠占挪用。對8個省及所屬12個縣擠占挪用專項資金31.33億元問題,目前已全部歸還原資金渠道,財政部印發了《關于深入推進地方預決算公開工作的通知》,推動地方預算公開,督促地方提高財政資金使用透明度,實施地方財政管理績效綜合評價,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引導地方規范財政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同時,開發地方預算綜合管理系統,及時掌握地方財政資金分配管理情況,保障資金使用安全。其中,對四川簡陽市挪用資金14.19億元問題,四川省政府組織工作組認真核查,督促簡陽市抓好整改工作,并責成有關部門嚴格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四川省財政廳對經論證確無必要繼續實施項目的0.31億元資金收回,不再安排;簡陽市追繳被挪用的13.88億元資金,全部撥付到原定項目。
(四)各級財政均有一些資金沉淀,資金使用效益未能充分發揮。
1.關于中央本級財政存量資金較多。財政部將嚴格控制權責發生制結轉資金規模,并加強結轉資金使用管理。在以后年度使用結轉資金時,將根據具體實施方案、資金分配方案認真審核后下達。針對類似科學技術支出結轉問題,將及時清理規范重點支出同財政收支增幅或生產總值掛鉤事項,嚴格控制權責發生制列支事項,采取切實措施盤活財政資金存量。
2.關于重點審計的32個中央部門結存資金半數閑置超過一年。對2013年采取虛列支出、以撥作支等方式人為減少存量資金6.11億元問題,7個部門本級和36個所屬單位已通過退回虛列的支出,調整有關賬目,規范管理等方式完成整改。對未及時上繳或未經批準動用結余資金1.29億元問題,1個部門本級和16個所屬單位已通過將結余上繳國庫,清理存量資金等方式完成整改。
3.關于重點審計的9個省本級和9個市本級財政存量資金近三成已無法按原用途使用。2014年,中央財政提前下達轉移支付28612億元,同比增長9.9%,促進地方進一步提高預算編制完整性、加快預算執行進度,避免形成新的存量資金。在此基礎上,財政部采取多種措施督促地方盤活財政存量資金:一是要求各地嚴格按照《財政部關于加強地方預算執行管理激活財政存量資金的通知》等規定,完善預算執行監控機制,建立結余結轉、暫存暫付等資金定期清理機制;二是建立科學的預算支出進度考核機制,將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財政庫款以及專戶存款全面納入地方支出進度考核范圍,督促地方加快消化財政存量資金;三是積極實施地方財政管理績效綜合評價,全面評價地方盤活存量資金、加快支出進度等工作績效,對評價得分較低的地區,通過通報、約談等方式督促整改。
4.關于中央財政對創業投資基金的投入閑置較多。財政部2014年初已會同發展改革委約談受托管理機構,要求進一步督促有關基金加快設立和投資進度,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兩部門將在研究設計引導基金框架方案時,從機制設定上進一步約束參股基金設立和投資進度問題,在實際投資中通過協議等明確相關約定,超過時限的將撤銷投資。
(五)對地方財政的管理不到位,一些地方財政管理中存在違規問題。
1.關于一些地方人為調節財政收支指標。對地方通過財政專戶或過渡戶隱瞞財政收入等問題,財政部對地方財政專戶及其資金管理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糾正地方財政收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有關地方政府已撤銷財政專戶188個,并通過加快項目實施進度、調整相關單位賬目、調整2014年預算等方式予以整改。對遼寧省岫巖滿族自治縣虛增財政收入8.47億元問題,岫巖滿族自治縣政府已將其中2.93億元退庫,同時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組織定期對縣鄉各級財政收入征管情況進行專項檢查,依法嚴肅處理隱瞞、截留、虛增收入等行為。
2.關于一些地方政府自行出臺招商引資財稅優惠政策,部分財政資金投向不符合相關規定。財政部已報請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于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就全面規范各類稅收等優惠政策提出了建議;有關地方已取消、停止執行自行出臺的優惠政策,其中大連市廢止相關文件條款,并對有關企業扶持政策進行梳理,對涉及返稅內容的政策予以取消,不再以此吸引投資。
3.關于機構運行經費管理不嚴格。有關地方對轉嫁因公出國(境)費用、違規使用公務用車、在公務接待中購買高檔禮品等問題已全部采取措施整改。其中,山西省柳林縣出臺《公務接待管理辦法》,對接待審批程序、食宿標準、結算辦法、經費管理監督作出詳細規定;嚴格實行關于公務接待的“三個嚴禁”,縣紀委牽頭,采取明察暗訪的辦法監督實施;規范定點接待,確定縣政府機關接待中心、民兵訓練基地定點接待,對發票所列支出與實際支出內容不符問題予以糾正;對現金白條抵庫,審計期間全部上繳。2014年上半年,當地公務接待費用比上年同期下降了88%。
(六)關于社保基金會投資管理問題。社保基金會認真查找問題根源,研究整改意見,落實整改措施。對社保基金自營指數化投資虧損問題,社保基金會將就拓寬自營指數標的范圍與有關部門協商,積極研究和完善委托指數化投資。對信托貸款和協議存款中存在中間人借機牟利問題,涉及的違法違規案件線索已移送有關部門查處,社保基金會修訂完善了信托貸款投資管理辦法以及協議存款管理辦法,對信托貸款投資論證決策、協議存款的詢價和決策機制等內容作了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加強和完善了監督審查機制,并通過細化盡職調查內容、設計信托報酬分段計付等方式督促信托公司加強信托貸款項目投后管理。對未按照規定對股票計提減值準備問題,社保基金會正與財政部溝通研究解決方案。
三、中央部門預算執行和決算草案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本次審計的38個中央部門高度重視2013年預算執行審計整改工作,及時采取措施,落實整改責任。24個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作出專門指示,要求切實采取措施進行整改;29個部門召開專門會議研究部署整改工作,制定整改方案和具體措施。截至2014年10月底,本次審計發現38個中央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違反財經制度規定問題93.04億元,已經整改80.46億元(占86.5%),其中上繳中央財政2.86億元、歸還原資金渠道3.63億元。在認真整改審計查出問題的同時,18個部門及所屬單位制定、修訂了123項內部規章制度,涉及財務預算、政府采購、“三公”經費管理、資產管理和內部監督等方面。
(一)“三公”經費和會議費管理使用不嚴格。
1.關于因公出國(境)。對4個單位違規組織7個“雙跨”(跨地區、跨部門)出國考察或營利性團組問題,已采取退回多收取費用、規范管理等措施整改。對7個部門本級和9個所屬單位的149個團組擅自更改行程、延長境外停留時間問題,已采取團組成員自行承擔違規費用等措施整改,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14個部門本級和54個所屬單位超標準、超預算或超范圍列支出國(境)費用3229.53萬元問題,已采取用自有資金歸還、調整賬目等措施整改。對9個部門本級和14個所屬單位由企事業單位承擔出國(境)費用1568.75萬元問題,已退還企事業單位承擔的費用等整改1134.73萬元,其余434.02萬元正在進一步核實清退。
2.關于公務用車。對14個部門本級和13個所屬單位公務用車配備超編制289輛、超標準123輛問題,已采取將超編、超標車輛封存或上交國管局等措施整改。對8個部門本級和32個所屬單位長期占用下屬單位和其他單位車輛145輛,還通過租賃等方式變相配備公務用車62輛問題,已采取歸還車輛、解除租賃合同等措施整改。對6個部門本級和63個所屬單位無預算、超預算列支公務用車費用1094.15萬元問題,已采取調整賬目,規范管理等措施整改。
3.關于公務接待。對4個部門本級和6個所屬單位轉嫁或攤派、自行調劑項目或其他支出用于公務接待266.85萬元問題,已采取退還資金、調整相關賬目等措施整改。
4.關于會議費。對22個部門在非定點飯店召開會議384個問題,已完善制度、加強管理。對23個部門超標準、超范圍或虛列會議費支出1355.85萬元問題,已采取將套取的資金歸還原資金渠道、調整賬目等措施整改,并追究了有關人員責任。對14個部門向所屬單位等轉嫁攤派會議費555.95萬元問題,已采取退還資金、調整賬目等措施整改。
(二)違規建設樓堂館所或超標準占用辦公用房。對林業局所屬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投資建設三亞接待處項目,挪用棚戶區改造相關資金購置土地問題,已收回前期墊付資金,并將項目公開轉讓;對民航局四川監管局違規建設辦公用房,以及民航局違規批復哈爾濱太平國際機場空管工程綜合業務樓初步設計問題,已核減“搭車”建設的辦公用房和超標面積;對中科院所屬物理研究所、生態環境研究中心主要負責人辦公用房實際使用面積超過上報面積問題,已騰退超標準用房。
(三)預算申報和執行中存在違反財經制度規定問題。
1.對2個部門本級和24個所屬單位通過虛報人數、重復申報項目等方式多申領財政資金問題,已采取將套取的資金上繳國庫、歸還原資金渠道等措施整改。
2.對1個部門本級和2個所屬單位挪用或套取財政資金等問題,已采取清退獎金、歸還原資金渠道等措施整改。
3.對1個部門本級和34個所屬單位賬外設立“小金庫”問題,已采取將結余資金退回、轉回合法賬簿等措施整改,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一些中央部門主管的社會組織和所屬單位依托行政資源不當牟利。對13個部門主管的35個社會組織和61個所屬事業單位采取違規收費、未經批準開展評比達標、有償提供信息等方式取得收入29.75億元問題,已停止收費、取消收費項目,并進一步規范管理;對部分單位違規發放津補貼1.49億元問題,已停止發放津補貼或清退已發放的獎金等整改1.03億元,其余0.46億元正在進一步清理。
(五)部門決算草案編報和部分會計核算不準確。對23個部門賬務處理不規范或報表填列錯誤問題,相關部門在審計過程中和審計結束后已調整賬目、報表。對預算編報不規范、政府采購規定執行不嚴格、資產管理及會計核算不規范等57.66億元問題,已采取歸還原資金渠道、調整賬目、補辦報批手續,以及完善制度、規范管理等措施整改45.58億元,其余12.08億元正在進一步清理。
四、政府性債務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為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中央審議通過的《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提出了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總體要求;新修訂預算法,增加了允許地方政府規范舉債的規定;國務院先后印發《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和《國務院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圍繞建立“借、用、還”相統一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機制提出了具體要求,并對中央政府債務、地方政府債務的年度預算控制方式作出規定。為全面掌握中央政府性債務情況,財政部積極推進建立中央政府性債務統計制度,探索研究加強中央政府性債務管理政策措施,印發通知部署中央政府性債務具體填報工作,逐步實現對中央政府性債務的動態監控。
(一)關于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對2個地區未制定政府性債務綜合管理制度、9個地區未制定政府性債務風險預警制度問題,相關地區加快完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擬訂或出臺了地方政府性債務綜合管理制度和風險預警制度11項。
(二)關于省本級債務借新還舊數額較大。財政部印發了《地方政府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清理甄別辦法》,妥善處理存量債務;將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有效控制增量債務;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對債務高風險地區進行風險預警,防范和化解債務風險。
(三)關于個別地方債務舉借和使用不規范。對違規由政府擔保或不合規抵押融資157億元問題,有關地方已整改146.24億元,其中收回貸款13.24億元,撤銷政府擔保30億元,要求補足項目資本金、剝離融資平臺公司政府融資職能等整改103億元。對違反合同約定將108.62億元債務資金用于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或其他項目建設等問題,有關地方已整改99.84億元,其中收回貸款62.91億元,要求補足項目資本金、通過增收節支保證資金償還等整改36.93億元。對4個省市本級通過非公開定向融資工具、私募債等方式舉債問題,新修訂的預算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對此作出明確規定,要求建立對違法違規融資和違規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懲罰機制,加大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監督檢查力度。
五、重點民生工程及礦產資源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一)全國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蹤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各省級政府加強統籌部署,明確整改責任主體,并派出督查組現場重點督辦。截至2014年10月底,針對審計查出的問題,各地依法處理了358名責任人,并采取措施糾正了違規問題。其中:對騙取套取棚戶區改造資金15.41億元問題,已整改15.3億元,其中追回被騙取資金13.88億元,調整項目計劃方式整改1.42億元;對將78.29億元挪用于市政設施、園區開發等問題,已整改59.33億元,其中49.89億元歸還原資金渠道,4.6億元上繳國庫,0.34億元歸還銀行及其他借款人,4.5億元以調整賬目、追加撥款等方式整改;對4.75萬戶不符合條件的家庭享受了住房或貨幣補貼問題,已有4.45萬戶被取消資格或停止享受待遇,追回租賃補貼2665.94萬元,對保障性住房1.39萬套騰退收回或提高租金、補繳差價;對2.65萬套住房被挪作他用或違規銷售問題,已完成整改1.85萬套,其中對挪作他用的住房1.38萬套已騰退住房、收回自住、補建或加收租金,對違規出售的住房4639套已清理收回或補繳土地出讓金、房屋差價款。同時,各地出臺或調整相關政策文件1629個,對加強工程建設監管、創新資金籌措機制、完善住房保障準入標準、探索建立有效的供后管理與退出機制、加強基礎管理和信息化建設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二)扶貧資金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創新機制扎實推進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意見》后,財政部會同扶貧辦深入分析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根源,起草了改革財政扶貧資金管理機制的意見,報經國務院同意后,以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名義印發。截至2014年10月,扶貧辦、財政部督促相關地方根據審計結果認真整改,共出臺或修訂規范性文件40多項,歸還原資金渠道1.32億元,重新發放扶貧資金634萬元,清理消化閑置資金2.01億元,查處178名責任人。其中,被個人侵占的扶貧資金已追繳入庫201.51萬元,挽回資金損失400萬元;虛報冒領、擠占挪用的扶貧資金已繳入庫3236.73萬元、歸還資金原渠道8215.59萬元、調整賬目1646.12萬元,補辦項目變更手續、完善制度、加強管理等整改3460.64萬元;損失浪費的扶貧資金,歸還原資金渠道526.52萬元,通過維修加固、加強培訓、調整項目實施方案等措施整改3737.16萬元;對閑置逾1年的扶貧資金2.27億元,已清理消化2.01億元,并完善規章制度8項。
(三)重要物資儲備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對應急煤炭儲備不足的問題,國資委加強了對有關企業的監管,將促進應急儲備制度執行到位列為經常性工作,相關企業正在積極進行整改。對儲備棉存放管理不當的問題,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通過完善經營業績考核機制,加強了企業內部控制,并設立安全專家委員會、安全巡回檢查組,采取建立推廣安全生產行業標準和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機制等措施,加強儲備棉安全管理。對進口玉米質量不合格問題,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加強了進口玉米的合同談判、進口檢驗、運輸保障和庫存檢驗等質量控制措施,確保進口玉米符合國家標準。
(四)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及相關資金征管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相關地方政府高度重視,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逐條研究,確定整改措施和責任部門,截至2014年10月底已修訂相關制度、規定和辦法40項。對應征未征及擠占挪用探(采)礦權價款和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資源稅等資金284.18億元問題,已追繳和歸還資金68.65億元,其中糾正應征未征探(采)礦權價款和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資源稅63.76億元,占應征未征158.76億元的40.16%;被擠占挪用的資金4.89億元已按原渠道歸還、調整賬目。對越權審批或違規審批不符合條件的礦業權以及轉讓過程中的問題,各地分別立即停止在自然保護區內設立礦業權審批,下達整改督辦通知督促違規開采企業盡快補辦相關手續,同時對礦業權進行全面清理和整頓,認真排查有關問題。
六、國有金融機構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截至2014年10月底,審計查出的126個問題已全部完成整改,整改問題金額218.32億元,處理844人次,并完善制度及工作流程211項。
(一)關于金融創新業務不規范,有的規避信貸調控和監管。對3749.88億元貸款通過同業合作、基金理財等類信貸業務投向國家限制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及房地產企業問題,人民銀行、銀監會等加大對商業銀行重點環節和高風險領域的監控力度,同時針對同業、理財等業務領域中“類信貸”及“暗保”等突出問題,出臺了多項化解風險的政策措施。對有的企業通過貸款“空轉”套利,抽查25家黃金加工企業2012年以來虛構貿易背景,進行跨境、跨幣種循環滾動貸款累計944億元,套取匯差和利差9億多元問題,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督促各家商業銀行認真整改,加快轉變經營方式和盈利模式。
(二)關于違規經營問題仍較突出。對違規放貸或辦理票據業務、掩蓋不良貸款等183.34億元問題,涉及的2家金融機構采取清收問題貸款、做好資產保全、限期完善貸款手續、準確反映貸款形態、清退超范圍吸收存款等措施進行了整改。對虛增中間業務收入、賬外存放資金等財務違規問題34.98億元,涉及的3家金融機構采取規范支出范圍和標準、及時調整賬務、收回違規發放的獎金、加強報銷票據審核等措施進行了整改。對12個形成損失或面臨損失風險的境外投資項目存在管理人員失察、投后管理不到位等問題,涉及的1家機構從加強管理、完善制度、落實責任入手,完善投資決策機制,加強了項目投后管理和風險控制。
對涉嫌利用互聯網等進行非法集資、網絡詐騙的11起案件線索,審計署已經移送司法機關立案查處,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通過完善相關制度,加強了互聯網金融監管及風險防范化解工作。
七、國有企業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對審計查出的問題,相關企業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逐項提出措施意見。截至2014年10月底,已經補繳稅款和挽回損失35.87億元,處理292名責任人,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1194項。
(一)關于重大事項決策不規范,造成大量國有資產損失。對11戶企業的230項重大決策違反程序、缺乏論證以及內容不符合規定問題,11戶企業整改收回出借資金23.8億元,挽回和避免損失33.15億元,完善了163項相關的決策制度規定,對194名責任人進行了處理。其中,對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的油氣開發、并購重組、國有資產處置等過程中一些企業管理人員違法違紀問題,相關案件線索已移交中央紀委等部門查處。
(二)關于有的企業會計核算不準確,薪酬管理不到位。對11戶企業收入利潤和資產不實、物資采購和工程項目未公開招標以及超提超發工資等問題,有關企業已調整相應的賬目,補繳稅款1.36億元,對257項財務制度、招投標制度等進行了完善,收回違規發放的獎金福利2.02億元,處理98名責任人。
八、審計查出的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情況
審計署向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有關部門已經立案查處或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審計署將及時向社會公告查處結果。
九、加強財政管理意見的落實情況
(一)關于嚴肅財經紀律,切實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財落實情況。財政部積極推進健全完善財政法律體系,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進一步推進預算公開透明,切實保障依法行使行政決策權和財政管理權。一是深入推進財政部門內控制度建設,按照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的原則,制定完善相關制度,強化流程控制,逐步建立對財政工作進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監督和糾正的運行機制。二是切實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進一步完善因公出國(境)、會議費等相關經費管理制度,嚴格控制行政經費支出,同時積極推進財政預決算、“三公”經費和行政經費公開,財政部、審計署在全國行政事業單位開展嚴肅財經紀律和“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取得較好成效。三是推進健全財政法律制度體系,提升財政制度建設質量,規范財政權力運行。
(二)關于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和簡政放權,深入推進財稅體制改革落實情況。財政部正按照《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和新修訂預算法的要求,研究完善政府預算體系,改進預算管理制度,研究明確各級政府間的事權和支出責任,逐步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一是著手研究中央部門滾動規劃管理改革,完善項目支出預算管理機制,加大項目支出預算整合力度,明晰預算管理權責,突出部門在部門預算管理中的主體地位,強化部門的預算審核責任。二是明確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收支范圍,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確的政府預算體系,加大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與公共財政預算的統籌力度。三是研究起草了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方案,已經國務院發布,對改革的總體要求、主要任務、具體內容、配套措施、實施步驟等作出規定。四是在重點梳理成熟市場經濟國家政府間事權劃分制度框架的基礎上,結合相關領域事權現狀,分析存在的問題與難點,研究提出改革思路,并推動開展省以下政府間事權劃分相關研究。
(三)關于盤活存量、優化結構,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落實情況。財政部積極采取措施進一步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嚴控競爭性領域財政支出,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將更多的資金用于民生領域支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一是各級稅收征管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及時足額組織稅收收入,做到依法征收、應收盡收。二是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嚴格控制一般性支出,財政資金逐步退出競爭性領域,優先保障對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民生支出。三是加強結轉結余資金管理,建立結轉結余資金定期清理機制,強化預算編制與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相結合的機制,加大結轉資金使用力度,并建立科學合理的預算執行進度考核機制,有效控制新增結轉結余。四是加大中央國庫現金管理操作力度,加快出臺地方國庫現金管理試點辦法,研究建立庫底目標余額管理制度,合理調節庫款余額,有效盤活庫款存量。五是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逐步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對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并規范地方政府債務資金使用,債務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