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35號公告:審計署移送至2012年底已辦結38起違法違紀案件和事項處理情況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13-02-04     來源:系統管理組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一、財政部國庫支付中心原副主任張銳受賄案
  審計署2010年在財政審計中發現,2007年至2010年,張銳利用職務便利,幫助他人在國債承銷業務中獲取不當利益,并從中收受巨額賄賂。2010年12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財政部查處。2012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張銳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呼和浩特市委原副秘書長張志新貪污受賄案
  審計署2010年在中央預算執行審計中發現,2005年,張志新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制造國有企業呼和浩特市永興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資不抵債的假象,將該公司國有股權無償出讓,造成國有資產損失6000多萬元。2010年6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中央紀委查處。2012年7月,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判處張志新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三、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丹東市分行原行長李樹桓等人違法放貸案
  審計署2009年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審計中發現,2007年至2008年,李樹桓及時任丹東市分行營業部經理趙樹有等人,伙同民營企業沈陽圣佰倫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虛假資料騙取糧食收購貸款3.28億元。2010年11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公安部查處。2012年8月,遼寧省盤山縣人民法院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受賄罪判處李樹桓有期徒刑14年,并處沒收財產40萬元;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趙樹有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10萬元;判處其他涉案人員及企業有期徒刑或罰金。
  
  四、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遼寧省寬甸滿族自治縣支行原行長洪希成等人違法放貸案
  審計署2009年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審計中發現,2007年,洪希成協助民營企業遼寧開原市天禹糧食有限公司編造虛假貸款申請材料,并違規審批向其發放糧食收購貸款1.12億元。2011年5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公安部查處。2012年8月,遼寧省盤山縣人民法院以違法發放貸款罪、挪用公款罪判處洪希成有期徒刑16年,并處罰金10萬元;判處其他涉案人員及企業有期徒刑或罰金。
  
  五、河南南陽鴻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金德等人騙貸案
  審計署2010年在新增貸款投向結構跟蹤審計調查中發現,2009年至2010年,董金德等人通過偽造土地房屋權屬證書、虛假經濟合同和會計資料等手段,騙取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南陽市商業銀行貸款共計3.3億元,其中1億元用于個人投資牟利。2010年6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公安部查處。2011年11月,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騙取貸款罪、故意傷害罪判處董金德有期徒刑12年;判處其他涉案人員及企業有期徒刑或罰金。目前被騙貸款已全部追回。
  
  六、南京大學原副校長徐世良等人受賄案
  審計署2010年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2000年至2001年,徐世良等人在南京大學購買港龍園地塊時弄虛作假,使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中獲利1119萬元。2011年2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公安部查處。2012年7月,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徐世良有期徒刑8年,判處同案另一受賄人有期徒刑5年。
  
  七、大連市土地整理中心原主任于立新、遼寧省朝陽市國土局原副局長王勝受賄案
  審計署2009年在財政收支審計調查中發現,2005年至2009年,于立新、王勝在大連市與朝陽市易地補充占用耕地過程中,通過內外勾結、暗箱操作,使民營企業大連祥生農業有限公司從中不當獲利5000多萬元。2009年9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中央紀委查處。2010年6月,鞍山市鐵西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王勝有期徒刑10年;2012年4月,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于立新死刑,緩期2年執行,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八、中國外文局外文印刷廠原廠長張軍(海淀區原人大代表)等人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案
  審計署2010年在群眾舉報來信情況核查中發現,2002年至2010年5月,外文印刷廠將廢舊物資銷售收入共計457.52萬元存放賬外,已支出405.51萬元,相關憑證大部分已銷毀。審計署于2011年7月將該案件線索移送公安部查處。2012年4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受賄罪分別判處廠長張軍和副廠長白寶山有期徒刑5年、2年6個月,并各處罰金2萬元;以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判處副廠長齊力罰金2萬元。
  
  九、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盤龍支公司原副經理劉玉海挪用資金案
  審計署2010年在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審計中發現,2002年至2009年,劉玉海在經辦企業財產保險業務過程中,通過辦理虛假退保、截留理賠資金等手段轉移挪用公司資金256.7萬元。2010年5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云南省公安廳查處。2012年5月,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以挪用資金罪判處劉玉海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十、重慶市陳惠專、連慶武等人非法經營案
  審計署2010年在新增貸款投向結構跟蹤審計調查中發現,2010年以來,陳惠專、連慶武等人通過虛構貿易等手段,將廣東等地眾多企事業單位的450億元資金匯入其控制的19家空殼企業賬戶后,再轉入近萬個個人銀行賬戶,涉嫌洗錢、套現等。2011年2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公安部查處。2012年7月,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一審判處陳惠專、連慶武等18人6年至1年有期徒刑(其中10人獲緩刑),并分別處500萬元至5萬元罰金。
  
  十一、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高壩鎮五里村村委會原書記陳元林貪污案
  審計署2010年在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審計中發現,2008年至2009年,陳元林等人將該村23座翻新日光溫室謊報為新建溫室,套取農業補助資金19.29萬元;以親屬名義重復申報養殖暖棚,套取農業補助資金5.68萬元。2011年3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檢察院查處。2012年1月,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陳元林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其套取的資金已沒收并上繳財政。
  
  十二、江西省豐城市油茶產業辦公室原主任黃新華挪用公款案
  審計署2011年在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審計中發現,2011年,黃新華利用職務便利,將212萬元財政專項資金私自存放,并將其中110.99萬元挪作他用。2011年12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查處。2012年6月,豐城市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黃新華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挪用資金已追回并上繳。
  
  十三、浙江省杭州市兒童福利院原出納人員牛亞貪污社會捐助款案
  審計署2012年在全國社會保障資金審計中發現,2008年1月至2012年3月間,牛亞利用職務之便采取隱匿截留或開具“大頭小尾”票據方式,侵吞收取的社會捐助款等共123.6萬元。審計署于2012年4月將該案件線索移送杭州市西湖區檢察院查處。2012年6月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牛亞有期徒刑10年6個月,沒收個人財產2萬元。
  
  十四、廣西百色市田東縣房改辦主任廖善毅受賄案
  審計署2011年在保障性住房審計中發現,2011年1月至9月,廣西百色市田東縣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違規同意向田東縣航運公司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資金59.65萬元,被該公司用于房屋修繕或轉移隱匿至賬外等,有關人員涉嫌受賄。審計署于2012年3月將該案件線索移送百色市人民檢察院查處。2012年9月百色市田東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廖善毅有期徒刑5年,沒收違法所得。
  
  十五、甘肅省蘭州市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分局工作人員韓權智徇私舞弊案
  審計署2010年在稅收征管情況審計中發現,2009年至2010年,韓權智利用工作便利通過虛假的過戶變更和轉入換證流程套取5輛轎車的完稅證明,幫車主偷逃車輛購置稅15.61萬元。2011年3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查處。2011年10月,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判處韓權智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鑒于其主動投案并補繳了稅款,免予刑事處罰。
  
  十六、南昌市世界貿易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興海合同詐騙案
  審計署2009年在國土資源審計調查中發現,2002年至2009年,南昌市世界貿易中心有限公司在土地開發過程中,涉嫌倒賣土地、合同詐騙和抽逃注冊資本金等。2009年,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江西省政府查處。2012年9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虛報注冊資本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隱匿會計憑證罪等判處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劉興海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該公司罰金3000萬元。
  
  十七、中國工商銀行河北唐山分行、廊坊分行及遼寧省朝陽分行的部分員工參與非法支付結算問題
  審計署2011年在中國工商銀行審計中發現,2008年以來,中國工商銀行河北唐山分行、廊坊分行及遼寧省朝陽分行的部分員工,為專門從事非法支付結算業務的團伙辦理票據貼現業務,并利用個人賬戶為其提供支付便利。2012年2月,審計署將此問題移送銀監會查處。2012年7月,中國工商銀行對234名相關責任人分別作出開除、解除勞動合同等處理。
  
  十八、北京大榮廚房設備有限責任公司偷逃稅款問題
  審計署2011年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2010年,北京大榮廚房設備有限責任公司向客戶開具偽造的或經非正規渠道獲得的發票,金額共計505萬元。2011年9月,審計署將此問題移送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查處。2012年9月,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對該公司追繳增值稅73.38萬元、滯納金18.35萬元,并處罰款76.38萬元。
  
  十九、廣東省清遠市清新縣違法占地問題
  審計署2009年在中央擴大內需審計調查中發現,清新縣在云龍、云來產業基地建設中,違法征占及出讓土地3萬多畝,毀損基本農田1000多畝。審計署于2010年1月將該問題移送廣東省人民政府查處。2010年5月,廣東省清遠市紀委、監察局對清新縣縣委書記歐國偉、清遠市市長助理貝冰(原清新縣縣委書記)等11人分別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和行政降級、記大過等處分。
  
  二十、北京興旅廣告有限公司參與政府采購投標不規范問題
  審計署2008年在對國家旅游局旅游宣傳品制作專項調查中發現,當年5月,國家旅游局所屬北京興旅廣告有限公司在參加該局旅游宣傳品采購公開招標中,偽造企業資質材料投標并中標總價2099.45萬元的供應合同。審計署當年將該問題移送財政部查處。2008年12月,財政部對該公司作出沒收中標所獲得200萬元利潤、罰款21萬元的處理。
  
  二十一、四川測繪局第一測繪工程院所屬分院、第三測繪工程院所屬分院部分人員挪用公款等問題
  審計署2010年在中央預算執行審計中發現,2007年至2009年,四川測繪局第一測繪工程院所屬分院和第三測繪工程院所屬分院將財政資金以備用金名義轉入個人銀行賬戶,之后利用虛假票據報銷沖抵,或將承接市場經營項目的收入據為己有,涉及金額共計2160.57萬元。審計署于2010年5月將此問題移送國家測繪局查處。2010年10月,四川測繪局第一、第三測繪工程院分別對第一測繪工程院所屬分院原院長趙果、第三測繪工程院所屬分院原院長周松等9名責任人給予開除黨籍、撤銷職務等黨紀政紀處分,并處以相應罰款。
  
  二十二、北京金御誠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趙新民挪用公款問題
  審計署2010年在中央預算執行審計中發現,2008年至2010年,水利部綜合事業局所屬北京金御誠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趙新民隱匿對外投資和投資收益320萬元,私自出借公司資金140萬元。審計署于2011年3月將該問題移送中央紀委駐水利部紀檢組查處。2011年7月,中央紀委駐水利部紀檢組給予趙新民黨內警告處分,水利部綜合事業局免去了趙新民公司董事長的職務。
  
  二十三、四川鐵科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私設“小金庫”問題
  審計署2012年在鐵路建設項目審計中發現,2009年至2010年,四川鐵科建設監理有限公司通過虛列外聘人員獎金支出等手段套取資金1277萬元存放賬外,用于發放獎金等。2012年7月,審計署將此問題移送其上級公司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查處。2012年9月,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對該公司董事長周波、總經理劉戰利及另6名責任人給予免職處理,并追回部分已發放的獎金。
  
  二十四、中國市政工程中南設計研究總院私設“小金庫”問題                      
  審計署2011年在中信集團公司審計中發現,2006年至2011年,該公司所屬中國市政工程中南設計研究總院通過虛列支出、截留收入等方式套取資金1.5億元,用于發放職工獎金福利及客戶營銷等支出。2011年7月,審計署將此問題移送中央紀委查處。2012年7月,中信集團公司對該設計院院長楊遠東給予行政降職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收繳結余資金;對另5名責任人分別給予撤職、行政記過等處分。
  
  二十五、貴州省盤縣水利局挪用救災資金的問題
  審計署2012年在縣級政府性資金專項審計調查中發現,2011年,貴州省盤縣水利局將雪凝災害救災資金9.99萬元挪用于發放補貼和補充工作經費。2012年3月,審計署將此問題移送盤縣紀委查處。2012年10月,盤縣紀檢監察機關對水利局局長毛光能作出免職、記過等處分,對另3名責任人作誡勉談話,并追回了被挪用的資金。
  
  二十六、四川省蓬溪縣蓬南小學套取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問題
  審計署2012年在農村中小學布局調整專項審計調查中發現,蓬南小學存在虛報困難寄宿生人數騙取補助、截留食堂承包應上繳利潤、違規收費并將部分所得發放給輔導老師等問題。審計署于2012年7月將該問題移送蓬溪縣監察局查處。2012年8月至9月,蓬溪縣紀委、監察局給予該校校長兼黨支部書記劉彬開除黨籍、行政撤職處分,給予校會計梁敦禮與出納吳來洪留黨察看1年處分,給予校總務主任侯建設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追回被套取的資金16.05萬元。
  
  二十七、安徽省肥東縣殘疾人聯合會原理事長羅德坤等人套取挪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問題
  審計署2012年在全國社會保障資金審計中發現,2010年以來,安徽省肥東縣殘疾人聯合會以會務費、招待費、考察費及購置殘疾人康復器材等名義,虛列支出套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彩票公益金共163.61萬元;經理事長羅德坤同意,以殘疾人慰問、扶貧等名義從縣財政國庫支付中心借出256.08萬元存入個人賬戶,部分資金去向不明。審計署于2012年5月將該問題移送肥東縣紀委查處。肥東縣紀委對羅德坤給予留黨察看、降低職級和免去其農業與農村工委副主任職務的處分,另3名責任人分別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行政記大過處分。
  
  二十八、沈陽市個體勞動者協會工作人員孫連弟將“勞務費”收入賬外存放問題
  審計署2011年在財政就業補助資金審計中發現,2009年至2010年,沈陽市個體勞動者協會工作人員孫連弟利用負責創業培訓工作的便利,將57.76萬元“勞務費”收入轉至區縣個體勞動者協會賬外存放,最終去向不明。審計署于2011年3月將該問題移送沈陽市紀委駐沈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紀檢組查處。2011年5月,沈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給予孫連弟行政警告處分,賬外資金由沈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回。
  
  二十九、沈陽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社保科科長魏廣啟履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審核職責不到位問題
  審計署2012年在全國社會保障資金審計中發現,2008年以來,遼寧省沈陽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社會保險科科長魏廣啟在審核本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中履行職責不到位,導致對已故職工繼續發放基本養老保險待遇14.17萬元。審計署于2012年5月將該問題移送沈陽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紀委查處。2012年7月,沈陽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給予魏廣啟撤職處分,冒領養老金(含利息)全部收回。
  
  三十、沈陽鐵路局工作人員朱鵬印等3人履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審核職責不到位問題
  審計署2012年在全國社會保障資金審計中發現,2007年以來,沈陽鐵路局朱鵬印、牟磊、孫天祥等3人在審核本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中履行職責不到位,導致對所在單位已故職工繼續發放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共18.24萬元。審計署于2012年5月將該問題移送沈陽鐵路局紀委查處。2012年5月,沈陽鐵路局紀委對朱鵬印等3人作誡勉談話,在全局通報批評,并責成相關人員全額退回冒領養老金。
  
  三十一、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梅莊鎮敬老院原院長胡友強騙取財政資金問題
  審計署2012年在全國社會保障資金審計中發現,南昌市進賢縣梅莊鎮敬老院原院長胡友強采取虛列農村五保人員發放名單和偽造領取人簽章的方式,騙取財政資金3.22萬元。2012年5月,審計署將該問題移送南昌市監察局查處。2012年5月,南昌市紀檢監察機關給予胡友強行政免職和留黨察看1年處分。
  
  三十二、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和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違規返還保險費問題
  審計署2012年在全國社會保障資金審計中發現,2007年至2011年,這兩家公司通過修改保單隱匿收入,返還給安徽省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235.8萬元。2012年6月,審計署將上述問題移送安徽保監局查處。2012年10月,安徽保監局對保險公司處以罰款20萬元,責令予以糾正和杜絕此類違法行為。
  
  三十三、遼寧省新民市三道崗子鎮衛生院套取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問題
  審計署2012年在全國社會保障資金審計中發現,2010年至2011年,該衛生院通過編制虛假的住院病歷和處方,套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5.53萬元。審計署于2012年4月將該問題移送新民市紀委查處。2012年6月,三道崗子鎮黨委對衛生院原院長全權和主治醫師李廣順給予黨內警告處分,紀檢部門收繳了全部違規資金。
  
  三十四、河南省固始縣新農合管理中心原主任王平等人套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專項資金問題
  審計署2010年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專項資金審計中發現,2008年至2010年,王平違規批準該縣李店鄉衛生院通過超范圍報銷醫療費用從專項資金中多報銷42.96萬元。審計署于2010年6月將該問題移送固始縣人民政府查處。2010年6月,固始縣人民政府責成追回全部違規資金,給予王平及其繼任董雙品記過處分,給予李店鄉衛生院院長谷祥龍、職工楊章強撤銷職務處分。
  
  三十五、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術開發區昌東鎮民政辦公室劉明華等人套取農村醫療救助資金問題
  審計署2012年在全國社會保障資金審計中發現,江西南昌市高新技術開發區昌東鎮民政辦公室工作人員劉明華、黃水春編造低保戶名單套取農村醫療救助資金74.45萬元。審計署于2012年4月將該問題移送南昌市紀委查處。2012年7月,南昌市紀委給予劉明華、黃水春行政警告處分。
  
  三十六、貴州省石阡縣原房產事業局局長梁有祿在廉租住房建設質量管理中履職不到位問題
  審計署2011年在保障性住房審計中發現,梁有祿在組織實施2008年廉租住房項目建設中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到位,導致出現擅自變更設計、違法分包工程、偷工減料、使用“三無產品”等諸多問題,項目建成后因質量問題無法通過驗收。審計署于2012年6月將該問題移送貴州省銅仁市紀委查處。2012年9月,石阡縣紀委給予梁有祿黨內警告處分;石阡縣監察局給予另一責任人員行政警告處分。
  
  三十七、天津市河北區物價局工作人員陳元興等人騙購經濟適用房問題
  審計署2009年在政府投資保障性住房專項審計調查中發現,天津市河北區物價局人事監察科科長陳元興、東麗區國家稅務局第七稅務所副所長王文平通過瞞報收入、住房等方式,各騙購經濟適用房1套。審計署于2009年7月將此問題移送天津市監察局查處。2010年3月,天津市河北區紀委給予陳元興黨內警告處分,天津市國稅局紀檢組對王文平作了批評,市國土房管局對陳元興所購住房補收了差價。
  
  三十八、天津市南開區政府信訪辦原副調研員趙金迎等人騙購廉租房問題
  審計署2009年在政府投資保障性住房專項審計調查中發現,趙金迎(現已退休)及天津市北辰區國稅局第三稅務所副所長賀汪洋、北辰區地方稅務局稽查科科員楊文榮、天津市經濟委員會行業辦主任安旭光、南開區人民政府學府街道辦事處干部李家琪,通過瞞報收入、住房的方式,騙購廉租房共6套。審計署于2009年7月將此問題移送天津市監察局查處。2010年3月,天津市南開區紀委給予趙金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天津市國稅局紀委、天津市地稅局分別對賀汪洋、楊文榮進行批評教育,天津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給予安旭光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和行政免職處分,南開區紀委給予李家琪黨內警告處分;天津市國土房管局對騙購的住房補收了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