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部門決算編制說明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17-09-08 來源:市財政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一、基本職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職能。市法院依法承我市審判職。具體審判任務: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審案件;審理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二審案件受理各類申訴和再審案件和減刑、假釋案件;審理市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案件;對縣區法院行使指定管轄權;監督指導全市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工作;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依法決定國家賠償;提出司法建議。同時還要完成協助地主黨委做好基層法院領導班子建設,對法院的經費和物資裝備進行管理,開展法制宣傳等工作。
(二)2016年重點工作完成情況。2016年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949件、結案2901件,同比上升27.72%、29.97%。2016年攀枝花中院,審判、執行、信訪調解等各項工作進一步加強,特別是信息化建設、執行指揮中心建設、多功能大法庭建設取得了較好成績,為攀枝花依法治市做出了法院應有的貢獻。
二、部門概況
市法院為行政類執法機關,屬獨立編制,機構數1個,內設25個職能部門,沒有下屬單位。2016年末,在職實有人數為117人,比上年減少2人。退休人數為60人,比上年增加3人,為2016年新增退休人員。
三、收支決算總體情況
2016年市法院本年收入合計3135.54萬元,其中:財政撥款收入2910.39萬元,占92.82%;無事業收入、無經營收入、無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其他收入225.15萬元,占7.18%。(餅狀圖)
2016年市法院本年支出合計3294.04萬元,其中:基本支出2482.18萬元,占75.35%;項目支出811.86萬元,占24.65%;無上繳上級支出、無經營支出、無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餅狀圖)
四、財政撥款收支決算情況
市法院2016年度財政撥款收支總決算3310.39萬元。與2015年相比,財政撥款收、支總計各增加234.88萬元,增長7.64%。(柱狀圖)
五、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情況
(一)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總體情況
市法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2981.96萬元,占本年支出合計的95.10%。與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增加306.45萬元,增長11.45%。(柱狀圖)
(二)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結構情況
市法院2016年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2981.96萬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務支出7.98萬元,占0.27%;公共安全支出2535.12萬元,占85.02%;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303.39萬元,占10.17%;醫療衛生支出0.08萬元;住房保障支出135.40萬元,占4.54%。(餅狀圖)
(三)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具體情況
1.一般公共服務(類)組織事務(款)其他組織事務(項):2016年決算數為7.98萬元,完成預算100%。
2.公共安全(類)法院(款)行政運行(項):2016年決算數為1723.26萬元,完成預算100%;公共安全(類)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2016年決算數為736.08萬元,完成預算100%;公共安全(類)法院(款)案件執行(項):2016年決算數為30.00萬元,完成預算100%;公共安全(類)法院(款)兩庭建設(項):2016年決算數為18.00萬元,完成預算100%;公共安全(類)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項):2016年決算數為27.78萬元,完成預算100%。
3.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未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2016年決算數為117.44萬元,完成預算100%。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支出(項):2016年決算數為151.08萬元,完成預算100%。社會保障和就業(類)撫恤(款)死亡撫恤(項):2016年決算數為33.347萬元,完成預算100%。社會保障和就業(類)社會福利(款)兒童福利(項):2016年決算數為1.40萬元,完成預算100%。
4.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類)醫療保障(款)其他醫療保障(項):2016年決算數為0.08萬元,完成預算100%。
5.住房保障(類)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積金(項):2016年決算數為135.4萬元,完成預算100%。
六、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決算情況
市法院2016年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2981.96萬元,其中:
人員經費1825.87萬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伙食補助費、績效工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職業年金繳費、其他社會保障繳費、其他工資福利支出、離休費、退休費、撫恤金、生活補助、醫療費、獎勵金、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購房補貼、其他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
公用經費344.24萬元,主要包括:辦公費、印刷費、咨詢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因公出國(境)費用、維修(護)費、租賃費、會議費、培訓費、公務接待費、勞務費、委托業務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其他交通費、稅金及附加費用、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
七、“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支出決算情況
(一)“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支出決算總體情況說明
市法院2016年度“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支出決算為56.27萬元,完成預算67.23%,其中:全年無因公出國(境)費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支出決算為51.70萬元,完成預算66.97%;公務接待費支出決算為4.57萬元,完成預算70.31%。2016年度“三公”經費支出決算數小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是本院嚴控三公經費支出,把節約的款項用于彌補辦案經費支出的不足。
2016年度“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支出決算數比2015年減少13.58萬元,下降19.44%,其中:兩年均無因公出國(境)費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支出決算減少12.78萬元,下降19.82%;公務接待費支出決算減少0.80萬元,下降14.94%。增減變動的主要原因本院辦案經費支出缺口大,因此嚴控三公經費支出,把節約的款項用于彌補辦案經費支出的不足。
(二)“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支出決算具體情況說明
2016年度“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支出決算中,無因公出國(境)費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支出決算51.70萬元,占91.88%;公務接待費支出決算4.57萬元,占8.12%。具體情況如下:(餅狀圖)
1.因公出國(境)經費
2016年無因公出國(境)費支出。
2.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
2016年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51.70萬元,其中:
無公務用車購置支出。截至2016年12月底,單位共有公務用車24輛,其中:轎車17輛、越野車2輛、載客汽車5輛。
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支出51.70萬元。主要用于辦公辦案車輛所需用車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等支出。
3.公務接待費
2016年公務接待費4.57萬元。主要用于執行公務、開展業務活動開支的用餐費等。國內公務接待41批次,415人,共計支出4.57萬元,具體內容包括:上級法院、其他法到攀辦公辦案等接待支出,全年無外事接待。
八、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情況
市法院2016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一)機關運行經費支出情況
2016年度,市法院機關運行經費支出344.24萬元,比2015年增加45.08萬元,增長15.07%。增加的原因是法院收案數量大幅增加,到法院辦事人員增加,法院工作人員也增加,因此機關運行經費也隨之增加。
(二)政府采購支出情況
2016年度,市法院政府采購支出總額179.25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支出179.25萬元、無政府采購工程支出和政府采購服務支出。主要用于市法院二樓大法庭改造升級的業務裝備采購,達到開庭審理省法院指派的重大案件的開庭條件,改造升級以后已成功審結了省法院指派的重要案件。
(三)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市法院公有車輛24輛(決算報表上統計為35輛,其中11輛在公務車改革時已上繳但未辦理交結手續,因此實有為24輛。),其中:沒有省部級領導干部用車、一般公務用車1輛、執法執勤用車13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10輛;單價50萬元以上通用設備6臺(套)。
(四)預算績效情況
按照預算績效管理要求,本部門對2016年一般公共預算項目支出開展了績效目標管理,共編制績效目標6個,涉及財政資金54.90萬元,覆蓋率達到100%。
十、名詞解釋
1.財政撥款收入:指市級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2.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如…(二級預算單位事業收入情況)等。
3.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如…(二級預算單位經營收入情況)等。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收入類型)等。
5.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在當年的“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事業單位當年收支相抵后按國家規定提取、用于彌補以后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資金。
6.年初結轉和結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7.一般公共服務(類)法院(款)其他組織事務(項):指2016年市法院的掛職干部補助支出。
8.公共安全(類)法院(款)行政運行(項):指法院人員工資,機關辦公等經費支出。
9.公共安全(類)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指法院的項目支出。
10.公共安全(類)法院(款)案件執行(項):指法院案件執行的專項費用;公共安全(類)法院(款)兩庭建設(項):指法院審判法庭建設支出;公共安全(類)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項):指法院除以上支出外的其他支出。
11.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未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指法院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等支出;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支出(項):指法院職工的社保繳費支出;社會保障和就業(類)撫恤(款)死亡撫恤(項):指法院撫恤費支出;社會保障和就業(類)社會福利費(款)兒童福利(項):指法院兒童福利費支出。
12.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類)醫療保障(款)其他醫療保障(項):指法院的干部知識分子體檢費支出。
13.住房保障(類)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積金(項):指法院的正式干警和財政聘用人員公積金支出。
14.結余分配:指事業單位按規定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事業基金和繳納的所得稅,以及建設單位按規定應交回的基本建設竣工項目結余資金。
15.年末結轉和結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延遲到以后年度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16.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17.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18.經營支出: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19.“三公”經費:納入省級財政預決算管理的“三公”經費,是指部門用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車輛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20.機關運行經費: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附件: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本級)(決算公開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