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行政權力事項及其流程圖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16-12-16     來源:辦公室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一、 行政處罰類                                     2

                                               

 

序號

1

行政權力編碼

008321052-B-001000

行政權力名稱

事業單位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實施主體

攀枝花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行政權力依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事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11號)第三章第十九條“事業單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經審批機關同意,予以撤銷登記,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印章:(一)不按本條例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二)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能及時改正的,書面警告;處500元以下罰款;警告后未在限期內改正的,書面警告并通報舉辦單位;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并責令其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罰款;

 

處罰種類

1、警告  2、罰款  3、暫扣或撤銷

自由裁量標準

 

相對人

維權渠道

對實施主體做出的該行為不服:

1、在60日內依法向攀枝花市委編辦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按照信訪條例,依法信訪。

3、依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向市委編辦投訴。

 

序號

2

行政權力編碼

008321052-B-002000

行政權力名稱

事業單位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出租、出借印章的

實施主體

攀枝花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行政權力依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章第六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和故意損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11號)第三章第十九條“事業單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經審批機關同意,予以撤銷登記,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印章: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出租、出借印章的; (1)初次涂改、租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租借單位印章,并及時改正的,書面警告;處500元以下罰款;(2)警告后未在限期內改正的,書面警告并通報其舉單位;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并責令其限期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3)三次以上涂改的、租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租借單位印章,予以撤銷登記,并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3)偽造《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處罰種類

1、警告  2、罰款  3、暫扣或撤銷

自由裁量標準

 

相對人

維權渠道

對實施主體做出的該行為不服:

1、在60日內依法向攀枝花市委編辦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按照信訪條例,依法信訪。

3、依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向市委編辦投訴。

 

二、 行政確認類  

                 

                                                     3

 

序號

3

行政權力編碼

008321052-F-001000

行政權力名稱

攀枝花市事業單位設立登記

實施主體

攀枝花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行政權力依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11號)第一章

第三條“事業單位經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審批機關)批準成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或備案。

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實施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日自收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收費依據

收費標準

不收費

相對人

維權渠道

對實施主體做出的該行為不服:

1、在60日內依法向攀枝花市委編辦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按照信訪條例,依法信訪。

3、依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向市委編辦投訴。

          

 

 

序號

4

行政權力編碼

008321052-F-002000

行政權力名稱

攀枝花市事業單位變更登記

實施主體

攀枝花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行政權力依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11號)第二章第十條“事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11號)第十一條“法律規定具備法人條件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或法律、其他行政法規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或者登記,已取得相應的執行許可證書的事業單位,不再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登記管理的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對備案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收費依據

收費標準

不收費

相對人

維權渠道

對實施主體做出的該行為不服:

1、在60日內依法向攀枝花市委編辦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按照信訪條例,依法信訪。

3、依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向市委編辦投訴。

 

 

 

 

序號

5

行政權力編碼

008321052-F-003000

行政權力名稱

攀枝花市事業單位注銷登記

實施主體

攀枝花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行政權力依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11號)第十三條“事業單位被撤銷、解散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或者注銷備案。

 

收費依據

收費標準

不收費

相對人

維權渠道

對實施主體做出的該行為不服:

1、在60日內依法向攀枝花市委編辦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按照信訪條例,依法信訪。

3、依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向市委編辦投訴。

 

 

  

三、 其他行政行為                                     2

 

       

 

序號

6

行政權力編碼

008321052-Z-001000

行政權力名稱

對事業單位法人進行監督管理

實施主體

攀枝花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行政權力依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11號)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登記管理機關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國務院關于修改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1號)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價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財稅、審計部門的監督。

《中央編辦關于批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第八章第六十條“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第六十八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通過審查事業單位年度報告和其他相關方式對事業單位進行以下方面的監督檢查。

收費依據

收費標準

不收費

相對人

維權渠道

對實施主體的該行政行為不服:

1、在60日內依法向攀枝花市委編辦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按照信訪條例,依法信訪。

3、依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向市委編辦投訴。

 

 

 

 

 

            

 

 

 

 

審核: 何強   責任編輯: 王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