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審計局行政處罰事項目錄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16-11-10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序號 事項名稱
1 對被審計單位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拖延、拒絕、阻礙檢查,拒不改正的處罰。
2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處罰。
3 對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按照原定項目、標準征收或者變換名稱征收,緩收、不收財政收入,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及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4 對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及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行為的處罰。
5 對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延解、占壓應當上解的財政收入,不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財政資金,違反規定收納、劃分、留解、退付、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將應當納入國庫核算的財政收入放在財政專戶核算,及其他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行為的處罰。
6 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截留、挪用財政資金,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及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行為的處罰。
7 對財政預決算的編制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虛增、虛減財政收入或者財政支出,違反規定編制、批復預算或者決算,違反規定調整預算,違反規定調整預算級次或者預算收支種類,違反規定動用預算預備費或者挪用預算周轉金,違反國家關于轉移支付管理規定,及其他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8 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處罰。
9 對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虛列投資完成額及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行為的處罰。
10 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國家有關規定,擅自提供擔保的處罰。
11 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處罰。
12 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滯留、截留、挪用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及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行為的處罰。
13 對企業和個人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及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的處罰。
14 對企業與個人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及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其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行為的處罰。
15 對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的處罰。
16 對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處罰。
17 對建設單位或者代建單位未按《四川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條例》的規定提請辦理竣工決(結)算審計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