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攀枝花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攀枝花市促進醫學重點學科(專科)及科研平臺建設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1-07-30     來源:攀枝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各縣(區)衛生健康局、財政局、市級各醫療衛生機構:

  根據《中共攀枝花市委辦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促進人力資源聚集的十六條政策措施>的通知》(攀委辦發〔2021〕5號)的要求,現將《攀枝花市促進醫學重點學科(專科)及科研平臺建設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攀枝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攀枝花市財政局

    2021年7月20日

  攀枝花市促進醫學重點學科(專科)及科研平臺建設實施細則(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攀枝花市委辦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促進人力資源聚集的十六條政策措施>的通知》(攀委辦發〔2021〕5號)第二條措施,促進醫學重點學科(專科)及科研平臺建設,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實施范圍

  開展國家、省醫學重點學科(專科)及科研平臺建設的市內各級醫療衛生機構、牽頭科室和領軍人才。

  二、資金來源

  (一)市級醫療衛生機構及其牽頭科室、領軍人才獎勵所需資金納入市級財政預算。

  (二)各縣(區)醫療衛生機構及其牽頭科室、領軍人才獎勵所需資金納入縣(區)級財政預算。

  三、獎勵標準:對成功創建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學重點實驗室、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臨床重點專科、四川省重點實驗室、四川省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的醫療衛生機構、牽頭科室和領軍人才,分別給予100萬元、10萬元和1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成功創建省級重點學科的醫療衛生機構、牽頭科室和領軍人才,分別給予50萬元、5萬元和5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成功創建省級重點專科的醫療衛生機構、牽頭科室和領軍人才,分別給予30萬元、3萬元和3萬元一次性獎勵。

  四、認定依據:以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四川省科學技術廳、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印發的醫學重點實驗室、臨床醫學研究中心、臨床重點學科(專科)相關評審結果文件核定。

  五、撥付程序:收到醫學重點實驗室、臨床醫學研究中心、臨床重點學科(專科)相關評審結果文件后,由所在醫療衛生機構向相應管理權限的市、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資金撥付申請,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認定后,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一次性撥付。如遇文件在年底下發,則順延至下一年撥付。

  六、資金用途

  (一)撥付給醫療衛生機構、牽頭科室的一次性獎勵資金,主要用于支持醫學重點實驗室、臨床醫學研究中心、臨床重點學科(專科)的建設,以及所需高層次人才的引進、穩定和培養。分別由醫療衛生機構、牽頭科室研究制定資金使用方案,按規定程序審定后組織實施。

  (二)領軍人才一次性獎勵資金,一次性撥付給在成功創建醫學重點實驗室、臨床醫學研究中心、臨床重點學科(專科)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領軍人才,領軍人才原則上不超過1人。由牽頭科室提出方案按規定程序審定后組織實施。

  (三)公立醫院按照院長辦公會議事規則、黨委會議事規則,衛生機構按照行政辦公會、黨委(總支、支部)會議事規則的相關規定,研究審定資金使用方案并組織實施。

  七、資金監管

  嚴格、規范做好資金使用和監督管理,做到專款專用、專賬管理。各醫療衛生機構要將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公示,接受干部職工的監督,對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擠占和挪用專項資金的,除責令整改、追回有關財政資金外,還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檢查、指導,確保資金安全、高效使用。

  八、附則

  (一)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攀枝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聯系方式:市衛生健康委人事與科教科:0812—3911037;醫政醫管科:0812—3363437。

  (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如本實施細則與今后上級出臺相關政策不相符的,則自動廢止。

       相關鏈接:圖解|《攀枝花市促進醫學重點學科(專科)及科研平臺建設實施細則(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