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橄欖坪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1-11-25     來源:攀枝花市仁和區自然資源局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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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范圍、原則、目標與定位

第三章  用地布局規劃

第四章  地塊開發控制

第五章  道路豎向工程規劃

第六章  市政工程規劃

第七章  景觀規劃與城市設計

第八章  環境保護規劃

第九章  綜合防災規劃

第十章  附則

 

附錄:名詞解釋與技術規定

附表一  橄欖坪片區規劃用地統計表

附表二  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覽表

附表三地塊規劃控制指標一覽表

附表四  綜合類生態工業園區環保相關指標一覽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了深化攀枝花市總體規劃,有效控制、科學管理橄欖坪片區的開發和建設,實現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建設目標,特編制《攀枝花市南山循環經濟園區橄欖坪片區(橄欖坪單元)控制性詳細規劃(2018版)(以下簡稱“本規劃”)

第二條 本規劃成果包括文本、圖則和圖紙,說明書收入附件,規劃圖紙和說明書是文本和圖則的技術支撐,文本和圖則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流沙坡片區進行管理的法規性文件。文本和圖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兩者必須同時使用,不可分割。

第三條 本片區的土地使用及一切開發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劃的有關規定。本規劃未包括的內容應符合國家、四川省及攀枝花市的有關政策、法律、規范相關條款的規定。

第四條 在本片區內編制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均應以本規劃的要求為依據進行。本規劃文本加下劃線黑體內容為強制性內容。

第五條 本規劃所確定的道路交通設施和市政設施的用地范圍,可能在下階段方案設計時略有修改,但須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定。

第六條 本規劃自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審批通過之日起,由轄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即日起,該片區原有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自動廢止。

第七條 規劃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8年);

(2)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6

(3)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2006

(4)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

(5) 《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GB50220-95)

(6) 《攀枝花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30年)》(2017版);

(7) 攀枝花市中心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單元劃定(2015年);

(8) 攀枝花市南山循環經濟園區橄欖坪片區(橄欖坪單元)控制性詳細規劃(2015版);

(9) 《攀枝花市建筑物停車位配建標準(修訂)》;

(10) 《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發[2008]24號);

(11) 《四川省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十三五”規劃》;

(12)   其它相關現行法律及規范。

 

第二章   規劃范圍、原則、目標與定位

第八條 規劃范圍

本次規劃東至迤沙拉大道,西至大槽梁子前端,南至大溝溝頂,北至馬路塘梁子,規劃總用地面積為301.79公頃。

第九條 規劃原則

1、尊重現狀的原則

2、生態環保原則

3、與地形地貌結合、可操作性原則

第十條 規劃目標

依托資源和區域優勢,結合產業結構調整,通過產業鏈和產業集群的規模化、高效化布局,培育多個經濟增長點,形成產業多元化資源利用綜合化、發展可持續化的新型工業園區,成為引領全市工業發展新格局的重要片區。

第十一條 功能定位

以一類工業為主,融工業及各類服務設施于一體,打造成為環境優美、配套設施齊全的省級循環經濟工業示范區

第十二條 產業定位

都市工業、電器元件、機械加工制造業為主物流運輸印刷包裝材料產業適度發展的現代化無污染的綜合性工業基地

   用地布局規劃

第十三條 規劃結構

片區形成“一環、一心、二軸、四區”的總體布局結構

“一環”:即連接片區各功能區塊的片區主干路,充分利用現狀建成的路段,其東段主要利用現狀迤沙拉大道構成環路,與規劃城市快速路新仁線有一個交叉口。

一心:指東南側的園區配套服務區:配置一定數量的商業設施、園區行政管理、產品展示等設施。

“二軸”:指一條公建發展軸和一條交通發展軸。

“四區”:指片區的四個工業功能區塊。原入駐的二類工類項目條件成熟后逐步搬遷,新入駐工業企業須為一類工業。

第十四條 用地布局

橄欖坪片區規劃區總用地為301.79公頃,其中建設用地面積為230.92公頃,占規劃區總用地的76.52%。

橄欖坪片區規劃建設用地主要由工業用地、行政辦公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道路廣場用地、綠地六大類用地組成。規劃區內的企業職工和拆遷農戶的住宅用地和配套服務設施用地不在片區內安排,統一安排在片區東部(現狀迤沙拉大道東側)規劃的仁和區田房箐安置用地內。

1、工業用地

工業用地為園區用地的主體,均為一類工業用地,力求創建一個環境優良的現代產業新城,工業用地面積153.78公頃,占總建設用地的66.59%。

2、商業服務業用地

主要為工業功能區服務,配建商業設施,設置在迤沙拉大道西側,用地面積2.48公頃,占總建設用地的1.07%。

3、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為園區日常管理的行政管理機構辦公用地,為園區對外的形象展示區,用地面積2.27公頃,占總建設用地的0.98%。

4、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

片區道路分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四級,規劃設置一處社會停車場。用地面積25.61公頃,占總建設用地的11.09%。

5、公用設施用地

片區配建的市政公用設施為普通消防站1座,燃氣配氣站1座,加壓泵站1座,高位水池1處,保留現狀發射基地1處,用地面積2.70公頃,占總建設用地的1.17%。

6、綠地與廣場用地

綠地分三級設置:一是沿地塊外圍的生態綠地,構成片區的生態綠色屏障;二是地塊之間的臺地護坡綠化,構成片區富有韻律的臺地景觀,三是區內的兩處節點公園綠地,為職工提供休閑場地,規劃用地面積為44.08公頃,占總建設用地的19.09%.

第四章   地塊開發控制

第十五條 建設開發控制

規劃依據各地塊所在區位、用地性質、土地利用現狀等,確定各地塊建設開發的容積率、建筑密度(系數)、綠地率等控制指標,以指導園區內各地塊的建設開發,詳見各地塊分圖圖則。

第十六條 地塊劃分

地塊劃分是為了便于規劃管理和分塊批租、分塊開發和分期建設,在具體的開發建設中,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地塊進行細分和合并。

本規劃確定的地塊界線,并不一定代表已有用地紅線或擬出讓用地紅線的范圍,在方案設計和開發建設中,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準開發項目的實際用地紅線范圍。

第十七條 地塊編碼

本編碼采用漢字、字母與數字混合編碼的方式,其結構包括五部分:即“規劃管理單元編號(漢字)+ 單元內組團編號(大寫字母)+ 地塊編號(數字)—用地性質 / 版本號(年份+數字序號)”。

第十八條 用地性質是對地塊主要的使用功能和屬性的控制。表示方式按國標《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中城市用地分類類別和代號。其中工業用地、倉儲用地、綠地等控制到中類,市政公用設施用地控制至小類。

第十九條 保留類用地的性質為現狀主體功能性質;保留類用地范圍內確需進行設施升級或增設公益服務設施等的,在符合國家相關要求情況下,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合理確定其建設規模及相應規劃要求。

第二十條 對城市總體規劃中非城市建設用地內的現狀建成區用地、現狀建設用地性質與規劃用地性質不一致的用地,確有按現有用地功能進行升級、改造、加固維修等需要的情況,可在符合國家相關要求情況下,經市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合理確定其建設規模及相應規劃要求。

第二十一條 土地兼容性規定   

原則上各類用地不宜互換。對于有條件互換的用地應符合地塊兼容性要求,并申請征得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同意。

(1)為適應實際開發的需要,地塊土地使用性質劃分為規劃土地使用性質和經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可兼容的土地使用性質。地塊土地使用性質可在兼容性許可范圍內按有關程序進行適當變更。

(2)地塊兼容用地性質應有利于環境改善和提高公共設施服務水平,不得影響周邊地塊土地和建筑的正常使用。

(3)規劃中規定的用地性質在兼容性范圍內變更時,必須經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超出用地兼容性范圍變更時,必須符合規劃調整程序,按相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二條 企業內工業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及配套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的7%,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第二十三條 在規劃區的實施和管理中,應當強化對項目的土地審批,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對列入國家“禁止供地項目目錄”的不得供地。

第二十四條 圖則中確定的公共綠地及市政配套設施用地,嚴禁改作其它用途。

第二十五條 本規劃確定為“現狀保留”的地塊,僅指保留其現狀合法的用地性質和建設規模;本規劃確定為“開發”的地塊,是指該地塊的用地性質和規劃指標經本規劃研究確定,包括新建及拆除重建的地塊;本規劃確定為“已出讓”的地塊,是指地塊的用地性質和規劃指標已經合法程序確定的在建或未建地塊。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的控制指標分為規定性指標和指導性指標。規定性指標包含用地性質、用地面積、容積率、綠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配套設施、禁止機動車開口段和停車泊位,規定性指標是在規劃設計和建設管理中必須遵照執行的指標。指導性指標包含建筑形式、體量、風格要求、建筑色彩要求和其它環境要求,指導性指標是供設計者和管理者參照執行的指標。

第二十七條 投資強度、用地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數)、綠地率、建筑后退、出入口方位和停車泊位是控制土地使用強度的強制執行指標。各地塊、基地的控制性指標必須符合規劃圖則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投資強度:是指項目用地范圍內單位面積固定資產投資額按照《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規定,規劃區工業項目投資強度確定為:機械加工制造業不低于1245萬元/公頃,電器元件制造業不低于1760萬元/公頃,印刷包裝業不低于1035萬元/公頃,都市工業不低于780萬元/公頃。

第二十九條 容積率:按照《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發[2008]24號)的規定,地塊的容積率根據工業行業分類參見容積表具體確定,如涉及特殊工藝要求的工業項目,其容積率應滿足相應的規范和標準,其他性質用地的容積率按國家相關規定確定,詳見地塊控制指標表。

第三十條 建筑密度(系數):建筑系數指項目用地范圍內各種建、構筑物、堆場占地面積總和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工業用地采取雙控,即建筑密度不小于25%,建筑系數不低于30.其他性質用地的建筑密度按國家相關規定確定。

綠地率:工業用地綠地率為高限值,不得超過20%,其他用地綠地率均指底限,按國家相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一條 建筑控制

1、建筑間距:工業區工業建筑在滿足建筑防火要求的條件下不做具體要求。

2、建筑后退道路紅線:

快速路、主干道沿線建筑后退8米;次干道沿線建筑后退5米;支路沿線建筑后退3米。規劃設定建筑后退為底限,建設中可根據建筑物形式、功能及高度增大建筑退縮距離。規劃道路設有防護綠帶的,根據防護綠帶的寬度,建筑可少退或不退界。

3、后退地塊邊界:

各地塊上的建筑距該地塊用地邊線不小于3米,若與地塊相鄰用地綠地可不退界。建筑后退在滿足本規定的同時,必須符合消防、衛生、環保人防、工程管線和建筑規范等各方面的要求,由于本規劃區處于山地,建筑后退還應考慮建筑與室外工程(擋墻、護坡、邊坡等)的安全距離和建筑散水、種植槽、管線等設施的布置要求。

交通控制

(一)機動車開口

機動車開口離主干道交叉口間距不得小于70m,離次干道交叉口間距不得小于50m,距支路交叉口不得小于30m。原則上每個地塊至少有一個臨規劃區道路的開口,可根據需要適當增加機動車開口的數量。

(二)停車泊位

工業、倉儲建筑停車位標準須嚴格按照新編制的《攀枝花市公共停車場規劃》中新建建筑物停車位配置標準修訂版來配建。根據攀枝花市分區配建指標表進行配置。

第三十二條 配套服務設施控制

落實到相關地塊內的公共配套設置項目,未經規劃主管部門批準,不得隨意變動,當多個地塊連片建設時,對其位置和用地范圍可按統一的修建設計合理調整,但對所規定的配套項目、內容、數量、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均不得少于該設施設計規范要求。

第三十三條 物質減量與循環:主要由單位工業增加值綜合能耗、單位工業增加值新鮮水耗及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三項指標構成。詳見附表四

第三十四條 污染控制:主要由單位工業增加值COD排放量及單位工業增加值SO2排放量兩項指標構成。詳見附表四。

第三十五條 色線控制

(一)紅線控制

1、紅線的劃定

包括道路、重要交叉口等重要交通設施控制線,規劃不同的導控要點,將紅線劃分為嚴格控制區和彈性控制區。

2、紅線控制要點

(1)嚴格控制區

對工業區內干道及它們的防護綠帶嚴格控制。嚴格控制區內土地不得進行任何與道路交通、市政功能不相符合的設施使用。

(2)彈性控制區

即支路及具有防護、隔離功能的道路兩側的控制區域,可根據用地規模和建設需要進行適當調整。

(二)綠線控制

城市綠線:包括規劃區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

控制要求: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建設。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三)黃線控制

城市黃線:包括變電站、水廠、高位水池、垃圾轉運站、污水處理廠以及郵政局等用地。

控制要求:黃線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符合黃線有關管理規定,土地用途不得隨意變更,嚴禁損害城市基礎設施或影響城市基礎設施安全和正常運轉的行為。

   道路豎向工程規劃

第三十六條 外部交通

規劃區對外交通主要依托迤沙拉大道和繞城快速(未來)解決,通過這兩條城市主干道將規劃區對外交通向市區各個方向疏散。

第三十七條 路網結構

片區規劃道路網分為快速路、主干路、支路三級,形成“一快一環”的骨架路網,迤沙拉大道連接區內30米寬環形干道,形成園區環形干道路網,同時輔以自由支路,形成完整道路系統。

第三十八條 路網規劃

繞城快速:繞城快速在片區中部高架通過,在南、北兩端以路塹方式通過,在片區北主干路兩側設置上下匝道與片區交通轉換、聯系。

主干路:主干路有迤沙拉大道、橄欖坪南北干道兩條。

迤沙拉大道:規劃道路紅線寬度30米。

橄欖坪主干路:分為南、北主干路,環狀布置,東端與迤沙拉大道相交,規劃道路紅線寬度為30米。

支路:在主骨架道路網基礎上輔以8—14米支路級道路完善路網結構,形成更為合理的城市路網格局。

第三十九條 道路等級及指標

規劃片區道路分快速路、主干路、支路三級設置,匯總各級規劃道路詳見表。

規劃道路一覽表

序號

路名

道路等級

紅線寬度(m)

道路長度(m)

橫斷面形式(m)

1

繞城快速

快速路

25

1636

汽車專用道

2

迤沙拉大道*

主干路

30

1240

7+16+7

3

橄欖坪主干路

主干路

30

4370

7+16+7

4

大箐溝路

支路

14

514

3+8+3

5

連城路

支路

14

380

3+8+3

6

尖山

支路

14

787

3+8+3

7

二號支路

支路

8

586

8

8

三號支路

支路

8

1045

8

9

四號支路

支路

8

507

8

 

 

 

規劃道路統計指標表

道路等級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合計

道路長度(Km)

1.4

5.03

0

3.94

15.37

道路網密度(km/km2)

0.55

1.67

0

1.65

3.77

規范道路網密度(km/km2)

0.3~0.4

0.8~1.2

1.2~1.4

3~4

5.3~7.0

 

第四十條 交通設施規劃

規劃設置一處社會停車場,位于橄欖坪南路口,面積0.22ha

沿主干路間隔800-1000米規劃一處公交停靠站。

第四十一條 豎向規劃

由于為現狀園區,現狀道路及現狀場坪標高已經形成,調整現狀區內道路坡度達到規范要求,實施難度極大(因導致大量現狀廠區無法連接道路),規劃進行現狀保留,但新建道路必須嚴格按《城市道路設計規范》的標準執行。

  市政工程規劃

第四十二條 給水工程

1、用水量:規劃用地最高日用水量為1.38m3/d。

2、供水水源: 近期主要由仁和水廠供水,遠期由花城新區水廠供水(近期5萬m3/d,遠期10萬m3/d

3、供水方式

采用分區供水方式按高差分為高、底兩個區。DN600給水管引入后經區加壓泵站加壓后,聯合高位水池,向整個工業區供水。

低區1096~1165:由1號泵站和1號高位水池供水。

高區1083~1306:由1號加壓泵站聯合2、3、4號高位水池供水。

4、管網布置:  沿規劃橄欖坪南主干路布置DN300~DN600給水主干管,其余道路布置DN200~DN300給水支管,形成環狀與枝狀并存的管網布置形式,以確保供水安全性。

5、消防: 規劃采用消防與生活合并的低壓制消防系統,消防水量與消火栓布置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執行。

第四十三條 排水工程

1、排水體制:采用雨污分流制。

2、污水工程

污水量:規劃區平均日污水量為0.8萬m3/d。

污水系統規劃:

規劃區污水近期排大渡口污水處理廠,遠期統一收集到規劃區東北側花城新區污水處理廠處理。

沿片區南北側主干路布置污水干管,按“高水高排、低水低排”就近排入污水干管,南北側污水干管最終均經迤沙拉大道污水主干管匯集后向北排入花城新區污水處理廠進行集中處理,到國家《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后排入片區東側仁和溝

工業企業內部的工業廢水需處理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一級標準或相關行業標準后,方可排放。

3、雨水及防洪工程規劃

防山洪標準:排洪溝渠均按防山洪設防,設計重現期為50年一遇。

雨水管網:結合現狀排洪管網,在原自然沖溝處設置排洪溝,建設用地上方設置截洪溝。利用城市道路設置雨水管網,橫向截流,按就近原則將雨水排入排洪溝后再排入自然水體。本規劃區內雨水管徑介于d500~d1000之間

第四十四條 電力工程

1、用電負荷:規劃片區用電負荷為39922千瓦。

2、供電電源:規劃區電源由南山110kV變電站提供,不足負荷由普達110kV供給

3、供電方式: 規劃區內各地塊由10kV電力線供電,少數大用戶可直接采用高壓供電。規劃保留部分現狀10kV架空電力線.

 

第四十五條 通信工程

1、通信量預測

規劃區固話量為1.69萬線移動用戶數為3.38用線電視用戶為0.30萬戶寬帶用戶數為0.60萬戶

2、通信設施

規劃在橄欖平南路口結合商業服務用地規劃電信模塊端局和郵政所各一個。采用附設式設于臨街建筑首層,建筑面積均為100平方米。

規劃在區塊內部各級道路上布置通信管道,并要求各類通信管線及有線電視管線同溝敷設。

第四十六條 燃氣工程

1、氣源及供氣方式

據《攀枝花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規劃區氣源為天然氣,氣源由陳家灣閥室經高壓管道供至規劃南山配氣站,再由中壓配氣管供至規劃區各用戶。

2、管道布置

規劃區干管管徑DN400,沿繞城快速經橄欖北路至迤沙拉大道敷設。沿環線道路敷設配氣支管,保證規劃區供氣。有大用戶,可單獨敷設管線。

   景觀規劃與城市設計

第四十七條 景觀規劃

形成“二軸二通廊”的空間景觀結構。

“二軸”:由環形片區主干路和迤沙拉大道形成兩條集中展現橄欖坪片區建設風貌的景觀軸線。

“二通廊”:,沿主要干路結合臺地綠化、廣場綠化形成圍繞片區主干路的二條綠廊,將周邊的山景綠化向片區滲透,形成獨特的山地景觀視廊。

第四十八條 城市設計

1、建筑風貌

整個片區的建筑色彩以淡雅明快的淺色調為主,重點部位可用鮮明的色彩進行點綴,建筑風格現代、簡約。

工業區塊整體上體現現代化工業建筑的景觀形象。以現代化高標準廠房為主,并注重低層廠房屋頂(第五立面)的景觀要求,通過不同色彩、材料的組合,形成整齊、簡約、明快的建筑風貌。

公共建筑及工業配套設施建筑色彩可適當豐富,充滿時代特色,細部宜適當點綴當地建筑元素裝飾,并與工業區塊的整體建筑風格相協調。

2、圍墻等景觀規劃

工業企業廠區可設置圍墻,但圍墻必須是通透式或半通透式。

第八章   環境保護規劃(環境評價)

第四十九條 環境保護目標

圍繞規劃區的功能定位、規劃思想、生產工藝,通過引入循環經濟、清潔生產等工業發展新理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完善配套環保設施,全面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減少工業生產對城市環境的不良影響,使攀枝花市的經濟發展與城市生態環境和諧發展。

第五十條 環境質量控制標準

大氣環境按《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執行;

聲環境按《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3類區標準執行;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的Ⅲ類水域標準。

第五十一條 污染源排放標準

生產廢氣按《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二級標準或相關行業標準執行;

生產廢水按《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的一級(不進污水處理廠)或三級(排入污水處理廠)標準執行。

第五十二條 固體廢物控制

固體廢棄物的處置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鼓勵工業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減少廢物產生量。

工業廢棄物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儲運。各工業廢棄物應由各企業自行進行無害化處理后,送至規劃區內的渣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則由各收集點收集后送至城市垃圾處理場集中處理。

第五十三條 大氣環境保護

嚴格控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有機污染廢氣和含無機污染物廢氣的排放,必須達到《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中規定的標準后方可排放,減少對大氣的污染。

對生產裝置排放的廢氣,積極采用回收,吸收,吸附,冷凝等處理方法,確保治理效果。

對排入大氣的污染物實施總量控制方法。

嚴格控制有毒有害氣體排放,并對有毒有害氣體排放實施監控。

第五十四條 水環境保護

規劃區采用雨、污分流制。

生活污水由各入駐企業自行處理,經處理達標后排入規劃區排水系統。

生產污水由各入駐企業自行處理,經處理達標后排入規劃區排水系統。

鼓勵循環用水、中水回用。

第五十五條 危險廢棄物處置

規劃區內各企業要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的要求,杜絕事故性排放事件的發生;合理布局危險化學品的存儲堆放場地,設立明顯標志,制定《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和安全預案。

各企業產生的有毒有害廢物應送至環保部門指定的固體廢物處理中心集中處理,防止發生二次污染。

第五十六條 聲環境保護

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必須加強設備的日常維修、更新和操作人員的管理,使所有設備、尤其是噪聲污染設備,能在正常狀況下運行,并應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在工業生產中使用固定的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須向工業園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和種類、數量以及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所發出的噪聲值和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情況,并提供防治噪聲污染的技術資料。

第五十七條 水土保持措施

提升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提高植被覆蓋率和生物多樣性。

加強規劃區及周邊山體防洪設施建設,避免雨水對場地的沖刷。

強化對規劃區內建設活動的監管力度,使園區建設科學、有序進行。

開展水土保持專項整治活動。

強化監督、監管力度。

第五十八條 環境衛生規劃

加強規劃區內環衛基礎設施建設,實現生活垃圾、工業固廢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置。

完善園區內垃圾的收集轉運系統。工業規劃區垃圾處理流程為:小型收集點——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廠,達到生活垃圾的衛生填埋。

實現雨、污分流和糞便無害化處理,生活污水由企業自行處理達后標排放。

公廁:地塊內部結合企業辦公設施設置,公共服務中心按3000人一座的標準設置。

第五十九條 綠色建筑發展

積極推行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新建民用建筑應按綠色建筑標準執行。

第六十條    海綿城市

積極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南山循環經濟園區橄欖坪片區建設海綿城市的主要措施是采用下沉式綠地、綠色屋頂、滲透鋪裝、生物滯流等措施增加滯蓄和滲透能力,減少綜合徑流系數,通過在大河兩岸建設河流濕地、結合各類綠地建設雨水濕塘提高雨水調蓄能力,實現徑流總量控制、徑流污染削減和雨水綜合利用的目的。相關要求按照《攀枝花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2016—2030)》執行。

   綜合防災規劃

第六十一條 防洪規劃

1、防洪標準:防山洪標準采用50年一遇

2、排洪溝設置:規劃盡量利用現有自然沖溝設置截洪溝,在保留現狀截洪溝基礎上,新增1號、1號支、2號、2號支排洪溝,區域山洪最終均經1號、北側及南側主截洪溝匯集后向東穿越迤沙拉大道匯入仁河溝。

第六十二條 消防規劃

1、消防站:規劃設置一個標準消防站總用地面積5300平方米

2、消防通道:消防通道寬度不能小于4.0米、高度不應小于5米。盡端式消防通道的回車場尺度不能小于15米×15米各入駐企業宜設環形消防通道或沿兩長邊設消防通道。當建筑沿街部分長度超過150或總長度超過220時,應設穿過建筑的消防車道;沿街建筑應設連接街道和內院的通道,其間距不大于80;建筑內開設的消防車道,凈高與凈寬均應大于或等于4

2、消防供水消防給水由市政給水管網統一供給,要求園區道路下布置消火栓的給水管管徑不小于DN150室外消火栓結合各廠區自身室外消防系統進行布置,間距120米,并在道路交叉口保證有一處消火栓。

4、消防通訊:指揮中心與各消防站之間建立兩對內部調動指揮專線,消防站與供水、供電、供氣、急救中心、交通、交警等部門之間設置通訊專線,建立無線報警系統,形成圖像音聲傳輸指揮系統。

5、消防措施:加強片區消防環境和消防水源建設,均勻設置消防點,提高消防報警手段,努力提高消防能力。

各項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防火規定,確保消防等級、健全消防設施,提高、樹立消防安全觀念。

第六十三條 人防規劃

(1)  規劃區人防工程結合公共綠地,交通要道和地下通道等作為疏散干道系統并建設掩蔽工程,嚴格按照城市建設與人防建設相結合的要求配套建設規劃區地下防空設施。

(2)應重點保護給水、電力、電信、道路、橋梁、交通樞紐等生命線工程。

(3)人防工程布局時注意面上分散,點上集中,應有重點地組成集團或群體,便于開發利用,便于連通,單建式與附建式相結合,地上地下統一安排,注意人防工程經濟效益的充分發揮,加強建設地下生命線。

(4)結合重點目標及大型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作為人員掩蔽工程。人員掩體應以就地分散掩蔽為原則,全局適當均勻,避免過分集中。

(5)建設指揮通信警報工程,規劃區警報音覆蓋率應達到100%。

第六十四條 抗震防災規劃

1、設防標準

地震基本烈度為七度。

應采取整體性防御措施,一般民用建筑按基本烈度7度設防.

所有新建、改建、擴建一般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和已建建設工程震鑒定與加固必須按此標準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

城市生命線工程(給排水、供電、通訊、道路、橋梁、堤壩、隧道等及主要公共建筑(如消防站、重要倉庫等)應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根據評價確定的設防等級進行設防。各建構筑物的地震設防要求應嚴格按照《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建筑抗震設計規范局部修訂》的相關規定執行

2、防震措施

1、建立健全政府領導、分級分部門管理的防震減災工作體系,全面加強包括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震后救災與重建等防震減災各環節的工作。

2、建設現代化防震減災技術系統。

3、對易發生次生災害的單位和部門,要進行合理的規劃布局,另外要進行抗震加固,加強地震火災源的消防、抗震措施,如變電站、天然氣儲配站等,以減少次生災害的發生和損失。

4、建筑物應嚴格按國家抗震規范進行設計、施工,并積極使用防火材料。

5、城市生命系統的一些節點如橋梁、重要管線接口,須進行重點防災處理。

6、嚴禁在生產儲存和裝御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專用車站、附近和地震時可能引起次生害的地段修建建筑物。

7、規劃區的規劃布局,如道路寬度、建筑密度、建筑間距、容積率等應符合抗震防災要求,

8、規劃區外圍的綠地及規劃區廣場、公園綠地作為避難場所和人員疏散路線。

第六十五條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1、片區內建設應注重結合現有地形,依山就勢,盡量避免山體地形大的改變,施工時應盡量減少高填高挖,如確實需要時,應采取合理的防護措施。

2對邊坡不穩定地段應合理進行工程建設。地形高差大,邊坡陡的區域禁止開發建設;嚴禁大量開挖坡體,當建設區域臨近陡坡時,應對邊坡進行勘察,依據勘察結果再進行建設。

3合理規劃使用土地,封山育林、涵養水土、栽樹植草,對山地統一規劃,綜合治理(治水、理土、改形、危溝整治),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預防與治理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片區防災與美化、改善生態環境有機結合起來。

4、所有地塊的開發建設前均應進行地質災害評估,并嚴格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的結論進行區的開發建設。

5、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工程,必須以專業部門的詳細工程地質勘察資料為依據。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七條 本規劃一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確需對本規劃進行變更時,必須按照程序進行報批。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內容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就調整的內容組織論證,調整后的規劃必須依法審批后方可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規劃一經批準,具有地方法規效力,作為規劃區的指導性法定文件和進行建設管理的基本依據,在規劃區范圍內從事一切規劃管理和建設活動, 均應執行本規劃。

 

 

 

 

 

 

 

附錄:名詞解釋

一、用詞說明

為了便于本執行控制性詳細規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名詞說明如下:

1、表示嚴格程度的用詞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或“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禁止”、“不得”或“不準”。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該”或“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用“不宜”。

2、表示相關規定的用語

(1)條文指明應嚴格按其它有關標準或規范執行的用語為:

“按照(或遵照)…執行或”符合…的規定(或要求)。

(2)非必須按所指定的標準或規范執行的用語為:

“建議…”“最好…”或“…為宜”。

二、名詞解釋

1、地塊

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規定的城市用地分類標準的城市用地單元。

2、用地面積

指上述地塊的凈面積。

3、用地性質

某一地塊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劃分的土地利用的類別。

4、建筑面積

控制指標表中的“建筑面積”是指“地塊內總建筑面積”—即地塊范圍內所有建筑物地面上各層建筑面積之總和。一般為上限值,即須小于等于。特殊情況下,可定控制區間。

公共配套設施的“建筑面積”是指公共配套設施自身的總建筑面積。

5、容積率

“地塊內總建筑面積”(見4條)與地塊用地面積的比值。

建筑面積的計算不包括地下車庫面積、地下人防面積、設備房面。

圖則中所提容積率一般為上限值,即須小于或等于。

6、建筑密度

地塊內所有建筑物基底面積之和與地塊用地面積的比率(%)

圖則中所提建筑密度均為上限值,即須小于或等于。

7、綠地率

地塊內各類綠地面積的總和與地塊用地面積的比率(%)

綠地面積的計算包括:公共綠地、宅旁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所屬綠地,但不包括屋頂、天臺和垂直綠化。圖則中所提綠地率均為下限,即須大于或等于。

8、居住人口

指在地塊內的住宅和宿舍中居住的人口,不包括在旅館等其它建筑中居住的人口。宿舍是指提供學生或單身職工集體居住而不配置獨立廚房的建筑物。

圖則中所提居住人口數量為允許居住的最大人口數量,即須小于或等于。

9、建筑后退線

地塊內建筑物垂直投影外輪廓線必須后退地塊邊界的距離限值。

圖則中所提建筑退線均為最小距離,即須大于或等于。

10、建筑限高地塊內所有建筑物室外地坪起到最高點不得超過的最大高度限值。

11、配建停車位

地塊內必須建設的與建設項目配套的機動車停車位數。

圖則所提配建停車位數量為下限,即須大于或等于。

12、社會公共停車場(庫)

占據獨立用地的、對社會開放的露天停車場地或停車庫。

13、道路紅線

規劃的城市道路路幅的邊界線

14、出入口方位

地塊周邊允許直接向城市道路開設機動車出入口的車位。

15、建筑間距

兩棟建筑物或構筑物外墻之間的水平距離。

16、k值

街塊某一邊沿街建筑界面長度與街塊該側邊長的比值,即K值=沿街建筑界面總長度 / 街塊邊長。

17、各類名詞的定義及其技術指標的計算方法

凡本規定未列明的名詞的定義及有關技術指標的計算方法應符合其他有關技術規定的要求。

 

附表一:  橄欖坪片區規劃用地匯總表

序 號

用地代碼

用地名稱

面積(ha)

比例(%)

1

A

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2.27

0.98

其中

A1

行政辦公用地

2.27

0.98

2

B

商業服務業用地

2.48

1.07

 

B1

商業用地

2.3

1.00

 

B41

加油站

0.18

0.08

3

M

工業用地

153.78

66.59

其中

M1

一類工業用地

153.78

66.59

4

S

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

25.61

11.09

其中

S1

城市道路用地

25.39

11.00

S42

停車場用地

0.22

0.10

 

U

公用設施用地

2.70

1.17

其中

U1

供應設施用地

2.17

0.94

U112

加壓泵站

0.25

0.11

U113

高位水池

0.21

0.09

U13

供燃氣用地

0.23

0.10

U16

廣播電視用地

1.48

0.64

U3

安全設施用地

0.53

0.23

U31

消防用地

0.53

0.23

6

G

綠地與廣場用地

44.08

19.09

其中

G1

公園綠地

2.57

1.11

G2

防護綠地

41.51

17.98

7

城市建設用地

230.92

100.00

8

E

非建設用地

70.87

 

其中

E2

農林用地

70.87

 

9

規劃總面積

301.79

 

 

 

 

 附表二   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覽表

地塊用地性質

允許兼容的用地性質

兼容部分建筑面積占計容建筑面積最大比例

兼容部分相關要求

B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

B1

B2、B3、B4(不包括B41)、A2

30%

 

B2

B1、B3、B4(不包括B41)、A2

30%

B3

B1、B2、B4(不包括B41)、A2

30%

B4(不包括B41)

B1、B2、B3

30%

A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A1

A2

30%

 

A2

A1、B1、B2、B3、B4(不包括B41)

10%

 

A4

B1、B3、B4(不包括B41)

10%

 

M工業用地

M1

W1、U1、U2、U9

45%

兼容部分的建筑面積根據地塊容積率低限值折算確定

M2

M1、W1、W2、U1、U2、U9

M3

M1、M2、W1、W2、U1、U2、U9

W物流倉儲用地

W1

M1、U1、U2、U9

45%

 

W2

W1M1M2U1U2U9

僅限工業園區內

G綠地與廣場用地

G1

S42

——

地下停車場

G2

G3

本表未涉及的規劃用地性質不得兼容,個別兼容特殊情況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條件和規劃要求確定。

附表三:地塊規劃控制指標一覽表

地塊編號

用地性質代碼

用地面積

兼容性質

兼容部分建筑面積占計容建筑面積最大比例

容積率

綠地率

建筑密度

建議機動車出入口

公共服務及

其配套設施

備注

(ha)

(%)

(%)

西

 

 

A01-G2/2018-01

G2防護綠地

1.45

通信鐵塔

開發用地

A02-G2/2018-01

G2防護綠地

0.51

開發用地

A03-U112/2018-01

UI12加壓泵站

0.25

加壓泵站

開發用地

A04-G2/2018-01

G2防護綠地

0.60

開發用地

A05-M1/2018-01

M1一類工業用地

7.74

0.5

20

50

通信鐵塔高位水池

已出讓

現狀嘉利達業

 

A06-G2/2015-01

G2防護綠地

0.23

開發用地

A07-G2/2018-01

G2防護綠地

0.44

開發用地

A08-M1/2018-01

M1一類工業用地

3.25

0.5

20

40

已出讓攀鋼企業修理漢風物流

A09-M1/2018-01

M1一類工業用地

3.87

0.5

20

40

已出讓攀鋼企業公司(物流中心)

A10-M1/2018-01

M1一類工業用地

3.49

0.5

20

40

已出讓攀鋼企業公司(復合材)

 

A11-M1/2018-01

M1一類工業用地

4.57

0.5

20

40

已出讓

 

A12-G2/2018-01

G2防護綠地

0.29

 開發用地

A13-M1/2018-01

M1一類工業用地

1.56

1.5

20

40

已出讓鋼企業公司(綜合樓)

A14-M1/2018-01

M1一類工業用地

2.18

0.5

20

40

已出讓攀鋼企業公司(瑞泰電器)

 

A15-M1/2018-01

M1一類工業用地

2.79

0.5

20

40

已出讓攀鋼企業公司(鋼結構廠)

 

A16-G2/2018-01

G2防護綠地

0.27

 開發用地

A17-G2/2018-01

G2防護綠地

0.41

 開發用地

A18-G2/2018-01

G2防護綠地

0.13

 開發用地

A19- G2/2018-01

G2防護綠地

0.52

 開發用地

A20-U16/2018-01

UI6廣播電視用地

1.48

現狀 161號天線場地

 

A21-B1/2018-01

B1商業用地

2.3

2.0

20

40

通信鐵塔

 開發用地

 

A22-G2/2018-01

G2防護綠地

1.14

 開發用地

A23-A1/2018-01

A1行政辦公用地

2.27

1.5

25

30

郵政局,電信模塊

開發用地

 

A24-G1/2018-01

G1公園綠地

0.58

廁所

 

A25-S42/2018-01

S42社會停車場

0.22

配建不低于60個停車位

開發用地

 

A26-U31/2018-01

U31消防用地

0.53

0.5

25

35

開發用地

 

A27-G2/2018-01

G2防護綠地

7.57

通信鐵塔

 開發用地

橄A28-M1/2018-01

M1一類工業用地

0.67

0.8

20

30

已出讓璟禾

 

橄A29-M1/2018-01

M1一類工業用地

2.72

0.5

20

40

已出讓大宇包裝廠、特奧公司

 

橄A30-M1/2018-01

M1一類工業用地

3.94

0.8

20

30

已出讓攀枝花市一禾農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

 

橄A31-G2/2018-01

G2防護綠地

0.73

 開發用地

橄A32-G2/2018-01

B41加油站加氣站用地

0.18

 現狀用地

B01-M1/2018-01

M1一類工業用地

4.58

0.5

20

40

已出讓

 

B02-M1/2018-01

M1一類工業用地

5.13

1.0

20

30

已出讓田遠米業

 

B03-M1/2018-01

M1一類工業用地

3.74

1.0

20

30

已出讓漢風物流

 

B04-M1/2018-01

M1一類工業用地

2.17

1.0

20

30

已出讓漢風物流

 

B05-M1/2018-01

M1一類工業用地

10.29

0.7

20

30

通信鐵塔

已出讓中國重汽

 

B06-M1/2018-01

M1一類工業用地

2.75

0.7

20

30

已出讓

B07-M1/2018-01

M1一類工業用地

4.77

1.0

20

30

已出讓運力一期自卸車上裝生產線

B08-M1/2018-01

M1一類工業用地

5.82

1.0

20

30

已出讓運力二期金程機動車檢測

B09-M1/2018-01

M1一類工業用地

3.7

0.7

20

30

已出讓攀枝花市潤瑩齒輪有限公司

B10-M1/2018-01

M1一類工業用地

5.93

1.0

20

30

通信鐵塔

已出讓攀枝花市吉源科技有限責任、攀枝花市攀玻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火鳳凰、攀枝花市遠利工貿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科發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川貝特風機有限公司、攀枝花市華建工貿有限公司

B11-G2/2018-01

G2防護綠地

0.29

 開發用地

B12-G2/2018-01

G2防護綠地

0.14

 開發用地

B13-G2/2018-01

G2防護綠地

0.22

 開發用地

B14-G2/2018-01

G2防護綠地

0.18

 開發用地

B15-G2/2018-01

G2防護綠地

0.5

 開發用地

B16-G2/2018-01

G2防護綠地

0.26

 開發用地

B17-G2/2018-01

G2防護綠地

0.87

 開發用地

B18-G2/2018-01

G2防護綠地

0.24

 開發用地

B19-G2/2018-01

G2防護綠地

0.27

 開發用地

B20-M1/2018-01

M1一類工業用地

1.46

1.0

20

30

開閉所。通信鐵塔

已出讓漢風物流

 

 

 

 

 

 

 

 

 

 

 

 

C01-G2/2018-01

G2防護綠地

0.6

 開發用地

C02-G2/2015-8

G2防護綠地

0.49

開閉所

 開發用地

C03-G2/2018-01

G2防護綠地

0.19

 開發用地

C04-G2/2018-01

G2防護綠地

0.39

 開發用地

C05-M1/2018-01

M1一類工業用地

5.27

0.5

20

50

已出讓東泰投資公司

 

C06-G2/2018-01

G2防護綠地

0.9

 開發用地

C07-U113/2018-01

U113高位水池

0.21

高位水池

現狀

C08-G2/2018-01

G2防護綠地

5.42

通信鐵塔

 開發用地

C09-M1/2018-01

M1一類工業用地

9.16

0.5

20

40

通信鐵塔

已出讓白云鑄造

 

C10-M1/2018-01

M1一類工業用地

1.02

0.5

20

40

已出讓宏達化工

 

C11-M1/2018-01

M1一類工業用地

4.4

0.5

20

40

已出讓雙陽玻璃鋼、軍華耐火材料

 

C12-G2/2018-01

G2防護綠地

0.38

 開發用地

C13-G2/2018-01

G2防護綠地

0.6

 開發用地

C14-G2/2018-01

G1公園綠地

0.95

廁所

 開發用地

C15-M1/2018-01

M1一類工業用地

2.55

0.7

20

30

已出讓

攀枝花市三圣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原

C16-M1/2018-01

M1一類工業用地

1.24

1.0

20

30

已出讓羅氏兄弟

C17-M1/2018-01

M1一類工業用地

0.67

1.0

20

30

奇石

C18-M1/2018-01

M1一類工業用地

0.73

1.0

20

30

 

C19-M1/2018-01

M1一類工業用地

5.8

1.0

20

30

已出讓欣科冶金輔料

 

C20-M1/2018-01

M1一類工業用地

2.55

1.0

20

30

已出讓攀枝花市洋益氣體有限公司

 

C21-M1/2018-01

M1一類工業用地

0.85

0.5

20

40

通信鐵塔

已出讓

米易氧氣、雙江

C22-M1/2018-01

M1一類工業用地

1.07

0.5

20

40

通信鐵塔

已出讓林保

C23-G2/2018-01

G2防護綠地

11.62

通信鐵塔開閉所

 開發用地

C24-M1/2018-01

M1一類工業用地

4.8

0.7

20

30

開發用地

 

C25-M1/2018-01

M1一類工業用地

6.08

0.7

20

30

通信鐵塔

已出讓

宏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炬爍工貿冷軋帶肋鋼筋制作、川特風機風機及環保設備、固特電氣高低壓成套設備、攀枝花市盛邦電器有限公司、盛劼勞務汽車維修及物流

C26-G2/2018-01

G2防護綠地

0.5

 開發用地

C27-G2/2018-01

G2防護綠地

1.01

 開發用地

C28-M1/2018-01

M1一類工業用地

6.78

0.7

20

30

開發用地

C29-M1/2018-01

M1一類工業用地

2.52

0.7

20

30

已出讓

C30-M1/2018-01

M1一類工業用地

2.00

1.0

20

30

已出讓

C31-G2/2018-01

G2防護綠地

0.82

 開發用地

C32-G2/2018-01

G2防護綠地

2.72

開閉所,廁所

 開發用地

C33-U132/2018-01

U132燃氣門站

0.23

已出讓南山配氣站

建筑面積小于等于300m2

C34- G2/2018-01

G2防護綠地

0.53

 開發用地

C35-M1/2018-01

M1一類工業用地

0.23

0.7

20

30

已出讓

萬順達運輸裝卸有限公司

 

C36-M1/2018-01

M1一類工業用地

7.7

1.0

20

30

已出讓

亙瑞、攀枝花市東林汽車制動有限公司、大藏工貿、錦星電器、力行工貿一汽大眾4S

 

C37-G2/2018-01

G2防護綠地

0.53

開閉所

 開發用地

C38-M1/2018-01

M1一類工業用地

0.3

1.0

20

30

已出讓鑫苑

 

 

附表四:綜合類生態工業園區環保相關指標一覽表

 

項目

序號

指標

單位

指標值或要求

經濟發展

1

人均工業增加值

萬元/

15

2

工業增加值增長率

 

25

物質減量

與循環

3

單位工業增加值綜合能耗

噸標煤/萬元

0.5

4

單位工業增加值新鮮水耗

m3/萬元

9

5

單位工業增加值廢水產生量

t/萬元

8

6

單位工業增加值固廢產生量

t/萬元

0.1

7

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

 

75

8

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

 

85

9

中水回用率

 

40

污染控制

10

單位工業增加值COD 排放量

kg/萬元

1

11

單位工業增加值SO2 排放量

kg/萬元

1

12

危險廢物處理處置率

 

100%

13

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

 

70

14

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

 

100

15

廢物收集系統

 

具備

16

廢物集中處理處置設施

 

具備

17

環境管理制度

 

完善

園區管理

18

信息平臺的完善度

 

100

19

園區編寫環境報告書情況

 

1 /

20

公眾對環境的滿意度

 

90

21

公眾對生態工業的認知率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