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迤資園區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1-11-24     來源: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政府網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區功能與規模

第三章 規劃管理通則

第四章 產業定位

第五章 規劃布局

第一節 功能布局規劃

第二節 用地布局規劃

第六章 道路交通規劃

第七章 建設開發控制

第八章 道路豎向工程規劃

第九章 公用設施規劃

第一節 電力工程規劃

第二節 電信工程規劃

第三節 給水工程規劃

第四節 排水工程規劃

第五節 燃氣工程規劃

第十章 環境保護規劃

第十一章 安全防災規劃

第一節 消防規劃

第二節 防震規劃

第三節 防洪規劃

第四節 地質災害防治

第十二章 規劃實施的措施及建議

第十三章 附則

  一:

  二:

  三:

  四:

名詞解釋

 

 

 

 

 

 

 

 

 

 

 

第一章  總則

  • 為順利實施《攀枝花市迤資園區(迤資單元)控制性詳細規劃》,促進本地區的開發建設,特制定本控制性詳細規劃文本。
  • 本文本是攀枝花市南山經濟循環經濟發展區迤資工業園區的建設指導性文件,規劃范圍內任何城市建設項目及下層次規劃設計均應符合本文本的規定和要求。
  • 制定此規劃的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3、 «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 2008

4、 «攀枝花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30);

5、 «攀枝花市工業布局總體規劃»(2004~2020);

6、 «攀枝花釩鈦產業園總體規劃修編» 2007

7、 «攀枝花市仁和區南山循環經濟發展區總體規劃» 2007

8、 «攀枝花市仁和區南山工業項目區迤資(大龍潭)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2006

  • 建設目標:在經濟發展中加強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實現經濟增長方式顯著轉變、生態環境全面改善、生態經濟初顯成效、可持續發展能力顯著增強,最終實現仁和區經濟發達、環境優美、社會持續發展的和諧目標,把迤資園區建設成為技術含量高,產業鏈比較完整,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良性循環,以釩鈦產業和煤化工多聯產為特色享譽國內外的工業園區。
  • 控制內容

1、 控制內容:

1)確定規劃范圍內不同性質用地的界線,確定各類用地內適合建設,不適合建設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型。

2)確定各地塊容積率、建筑系數(建筑密度)、綠地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標;確定公共設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等要求。

3)根據交通需求分析,確定地塊出入口位置、公共及交通站場用地范圍和站點位置、步行交通以其它交通設施。規定各級道路的紅線、斷面、交叉口形式、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4)根據規劃建設容量,確定市政工程管線位置、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進行管線綜合。

5)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筑管理規定。

2、 強制性內容:

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各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筑系數(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在本文本中,加粗加下劃線字段為強制性條文,該部分內容不得隨意調整,應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后方可調整。

  • 本文本與圖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應同時使用,二者不可分割。
  • 本文本經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解釋權屬攀枝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 本文本未涉及的控制指標及技術規定應符合國家、四川省及攀枝花市相關技術管理規定。

第二章 規劃區功能與規模

  • 規劃區職能

是四川省重點工業園區——攀枝花市仁和區南山循環經濟發展區和攀枝花釩鈦產業園區——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以釩鈦資源綜合利用及其延伸產業為主體的工業片區。

  • 規劃區規模

迤資園區用地界線:北為釩鈦產業園區立柯組團,東為金沙江、成昆鐵路,南為大龍潭彝族自治鄉。具體用地界線以用地規劃圖為準。迤資工業片區規劃范圍面積為5.16平方公里,其中,建設用地面積為4.82平方公里。

第三章 規劃管理通則

  • 規劃區內土地使用性質分類和分類代碼采用國標《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的規定。
  • 本規劃《用地規劃圖》用地分類至中類或小類,道路網到支路,表明這一地區的整體設計,以及內部設施和道路之間的相互關系。《地塊編號圖》、《控規圖則》用地分類以中類為主,同時包括混合性地塊。地塊內部的支路線形及用地布局為建議性設計,僅作為管理部門參考,不作為管理控制要求。
  • 規劃區內地塊開發建設,原則上應符合《攀枝花市迤資園區(迤資單元)控制性詳細規劃》總圖及分圖圖則的規定,嚴格按照地塊控制指標進行開發建設。
  • 圖則中所規定的土地使用性質及規模如需作變更時,應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后方可調整。
  • 凡擬建項目的基地用地性質與本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圖”相應地塊所示的土地使用分類性質不一致者,應按分圖圖則的規定,在兼容范圍內進行調整。如果超出了分圖圖則規定的兼容范圍,必須向相關部門進行申請調整。

第十六條 保留類用地的性質為現狀主體功能性質;保留類用地范圍內確需進行設施升級或增設公益服務設施等的,在符合國家相關要求情況下,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統一,合理確定其建設規模及相應規劃要求。

  • 規劃鼓勵合并地塊進行整體開發,地塊合并統一開發時,允許其內部用地邊界根據實際建設需要進行必要的調整,但合并地塊的外部邊界應與本規劃地塊劃分線吻合。合并后地塊開發總體控制應滿足以下要求:

1、 用地構成比例與原規劃基本相同;

2、 防護綠地、廣場等社會性公益設施用地必須得到充分保證;

3、 工業用地建設開發總容量不低于原各地塊開發量之和。

  • 以道路作為邊界進行成片開發時,區塊內部各地塊的用地界線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但其用地構成、開發規模及設施配套必須符合《攀枝花市迤資園區(迤資單元)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的規定。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城市公共綠地,保證綠地內部的綠地率。
  • 城市主干道、次干道紅線內的用地必須依本規劃嚴格控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
  • 城市支路為建議性設計,當地塊合并開發或街坊整體開發時,地塊或街坊內部的支路線型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適當修改,但應保證其出入口位置、斷面形式及大致定向不變。
  • 原則上明確城市道路交叉口紅線交叉點向主干道方向延伸70米范圍內,向次干道方向延伸50米范圍內,向支路方向延伸30米范圍內,為禁止機動車開口路段。具體禁止機動車開口路段應遵守《攀枝花市迤資園區(迤資單元)控制性詳細規劃----分圖圖則》的規定。
  •  在廣場、步行道及人行道等人流活動場所應考慮無障礙設計。
  •  任何建筑的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日照、消防、衛生、管線埋設和建筑設計規范的要求。
  • 建構筑物后退距離應同時滿足建構筑物后退用地邊界和建構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紅線距離兩項要求。相鄰地塊建構筑后退用地邊界距離不低于3米,建構筑物后退道路主干道紅線距離不低于3米,后退道路次干道紅線距離不低于3米,后退道路支路紅線距離不低于3米。具體距離按《攀枝花市迤資園區(迤資單元)控制性詳細規劃----分圖圖則》執行。
  • 各區塊、地塊內配套設施項目、數量、位置要求,應符合分圖圖則的相關規定,如欲調整,需經規劃主管部門批準。
  • 各類工程管線的布局、走向、平面布置、斷面布置及埋深要求等均應符合各工程規劃的要求。
  • 各類地下管線的建設應與道路建設同步進行。

第四章 產業定位

  • 主導產業發展遵循“市場導向、政府推動、優化結構、重點突破、內外結合、協調發展”的戰略思路。
  • 走專業化產業規劃的道路,主導產業要發揮比較優勢和后發優勢,圍繞重點產品、重大項目和龍頭企業,推進結構調整,加快產業對接,促進開放型經濟和內生型經濟的融合,逐步形成產業集聚,提升綜合競爭力,構筑攀枝花市(仁和區)產業高速成長的新高地。

第五章 規劃布局

第一節 功能布局規劃

  • 規劃結合產業功能布局將園區劃分為三大用地功能區

1、 迤資工業區的北部定位為金屬冶煉、初級加工業:充分利用攀枝花的鋼鐵礦產資源,依托攀鋼及釩鈦產業園其他片區的鋼鐵工業,發展鋼鐵及附屬加工產業。

2、 迤資工業區南部定位為釩鈦深加工業、非金屬制造類及有色金屬壓延加工業為主:依托于釩鈦產業園區的釩鈦基礎產業,大力發展釩鈦深加工工業,延伸產業發展鏈條,形成比較合理的產業結構。主要布置三類工業用地,是金屬、非金屬相關工業混合布置的區域,有利于規劃區的快速建設發展。

3、 公共服務區:位于園區南北相接的位置,毗鄰園區西部主干道,服務范圍廣。

上述各功能區由規劃區主要交通線有機串聯起來,使得相關產業在空間上形成相互依托、相互聯系的布局模式,是與規劃區的用地特點、使用功能、規劃目標緊密結合,以整體環境質量和使用適宜感受作為取向標準的一種選擇。

第二節 用地布局規劃

  • 產業發展導向:主要圍繞釩鈦資源綜合利用,以釩鈦機械制造及深加工作為迤資園區的產業發展導向。
  • 迤資園區規劃區總用地為516.34公頃,建設用地面積為482.43公頃,占規劃區總用地的93.43%
  • 工業用地工業用地是組團內的主要用地性質,是組團內重要的用地功能。組團內的工業用地主要為三類工業,占地面積為380.19公頃。
  • 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迤資園區的公共服務設施布置結合規劃產業布局,位于組團中部,符合工業園區滾動開發的發展模式,利于園區近、中、遠期建設要求。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2.14公頃。
  • 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商業用地主要結合迤資園區的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進行布局。規劃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為1.47公頃。
  • 居住用地:規劃區內部的居住需求主要由規劃區內各行業產業工人及其家屬構成,規劃以“攀枝花市南山經濟循環經濟發展區迤資工業園區總體規劃”為依據,結合金江鎮、大龍潭鄉安置其居住用地。
  • 物流倉儲用地:規劃利用組團北部與釩鈦產業園立柯組團相接的位置,利用其毗鄰片區主要物流通道的優勢,將迤資園區物流倉儲功能與馬店河貨場綜合考慮,在迤資園區內不布置物流倉儲區。
  • 公用設施用地:迤資園區公用設施用地主要由水廠、污水處理廠、變電站及消防站等組成,組團內公用設施用地占地面積為21.61公頃。
  • 交通設施用地:迤資園區道路結合用地整備及結構,采用自由式路網。道路系統分為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三級,在保證機動車行道斷面寬度的基礎上,靈活控制人行道寬度。主干道紅線寬度為23米;次干道紅線寬度為16米;支路紅線寬度為8--12米。交通設施用地占地面積為25.40公頃。
  • 綠化用地:迤資園區綠化用地由公園綠地、防護綠地以及廣場綠地組成。綠化用地占地面積為51.62公頃,其中公園綠地用地占地面積為11.35公頃,防護綠地用地占地面積為39.65公頃,廣場綠地占地面積為0.62公頃。
  • 迤資園區各類建設用地指標詳見附表。

第六章 道路交通規劃

  • 道路系統:迤資園區道路結合片區用地整備及結構,采用自由式路網。道路系統分為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三級,道路橫斷面形式以攀枝花市城市總體規劃及攀枝花市南山循環經濟發展區迤資工業園區總體規劃為依據,在保證機動車行道斷面寬度的基礎上,靈活控制人行道寬度,當預留人行道寬度低于2M時,不布置人行道,改為道路路肩。主干道紅線寬度為23米;次干道紅線寬度為16米;支路紅線寬度為8~12米。
  • 迤資園區中的規劃支路在實施中,可根據實際用地需求進行調整或取消。
  • 道路交叉口采用平面交叉形式。
  • 在未來公交線路建設過程中,以港灣式停靠站為主,設置專用中途站(劃線以示只準公交車停靠),規劃結合片區功能布局開辟專用首末站和專用換乘樞紐站。
  • 迤資園區內設置一個公交站場,結合規劃區內主要的公共服務功能區進行布置,從而提高公共服務區的服務能力。
  • 靜態交通設施規劃

工業、倉儲建筑停車位標準須嚴格按照新編制的《攀枝花市公共停車場規劃》中新建建筑物停車位配置標準修訂版來配建。根據攀枝花市分區配建指標表進行配置。

第七章 建設開發控制

  • 地塊編碼

地塊編碼原則上按一個獨立用地性質的地塊為編碼單位,即每一個用地編碼只代表一個地塊,一種用地性質。用地性質代表地塊土地使用的主導性質。

本編碼采用漢字、字母與數字混合編碼的方式對攀枝花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地塊進行統一編號:迤A01-M/2015-01 

其結構包括五部分,即“片區編號(漢字‘迤’)+ 單元內組團編號(大寫字母A’)+ 地塊編號(數字01’) 用地性質(大寫字母M’) / 版本號(年份2015+數字序號01’)”。

  • 控制指標體系:主要由容量控制、物質減量與循環及污染控制三個部分組成。

1、容量控制:主要由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系數、綠地率、行政辦公用地所占比重五項指標構成。工業項目建設用地必須同時符合五項指標。具體如下:

1 工業項目投資強度控制指標:規劃區內非全屬礦物制品業:不低于625萬元/公頃;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不低于1245萬元/公頃;

2 容積率控制指標:根據園區工業項目在行業分類中的屬性,結合攀枝花市工業園區的用地特質,園區工業用地容積率不低于0.6,具體指標詳見分圖圖則;

3 工業項目的建筑系數應不得低于30%,具體指標詳見分圖圖則;

4 工業企業內部綠地率不得超過20%,具體指標詳見分圖圖則;

5 工業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具體指標詳見分圖圖則。

2、物質減量與循環:主要由單位工業增加值綜合能耗、單位工業增加值新鮮水耗及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三項指標構成(其指標控制詳見«分圖圖則»),具體指標詳見分圖圖則

3、污染控制:主要由單位工業增加值COD排放量及單位工業增加值SO2排放量兩項指標構成(其指標控制詳見«分圖圖則»),具體指標詳見分圖圖則

  • 用地控制

用地使用控制是指對建設用地上的建設內容、位置、面積和邊界范圍等方面做出規定。本次規劃內容包括土地使用性質、用地邊界、用地面積等。

1、用地性質:規劃區用地按照所擔負的不同功能,劃分為不同性質的用途類型,如工業、公建、居住、綠地、交通設施等。各地塊詳細用地性質詳見《分圖圖則》。

2、用地邊界:是指以界定和區分相鄰地塊使用的界線,通常由周邊道路中心線(規劃區干道算至紅線)、地塊界線及山體、湖泊、江海等自然界線組成。

3、用地面積:指由周邊道路(規劃區干道算至紅線)中心線和地塊界線圍合而成的水平投影面積,是規劃地塊細劃后用地性質明確的地塊面積。各地塊面積詳見文本《分圖圖則》。

4、土地使用兼容性:考慮到土地的適用性與土地市場的需求,為了更便于在管理中進行彈性操作,滿足許多不可預見因素和復雜條件下的對規劃的影響,按照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則,設計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詳見《分圖圖則》及文本附表內容。

第八章 道路豎向工程規劃

  • 規劃區用地設置分臺以便各區域分隔,臺與臺之間自然放坡,為了使用地避免零碎,每一個臺地盡量以規劃中的用地分界為準,每個地塊內如高差較大時,可設置1-2個分臺,各臺地間高差為15-20米。
  • 規劃區道路排水坡度不小于0.3%。場地排水坡度不小于1.0%。車行道路排水坡度不大于8%。本規劃實際道路最大縱坡為8%,最小縱坡為0.98%
  • 道路節點最大挖深為26.70m,最大填高為24.00m。本規劃方案豎向工程最后場地土石方初步估算為:挖方2250萬立方米,填方1900萬立方米。如以1.1的壓實系數計,則最終將有棄方150萬立方米。
  • 在場地平整時應注意:土方開挖邊坡應根據使用時間(臨時或永久性)、土的種類、物理力學性質、水文情況等確定。對于永久性場地。對于使用時間較長的臨時性挖方邊坡坡度,應根據工程地質和邊坡高度,結合當地實踐經驗確定。
  • 場地邊坡開挖應采取沿等高線自下而上、分層、分段依次進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角的方法;在邊坡上采取多臺階同時進行機械開挖時,上臺階應比下臺階開挖進深不少于30 m,以防止塌方。
  • 邊坡臺階開挖應形成一定坡勢以利泄水。邊坡下部設有護角及排水溝時,應盡快處理臺階的反向排水坡,進行護腳矮墻和排水溝的砌筑和疏通,以保證坡腳不被沖刷和在影響邊坡穩定的范圍內積水,否則應采取臨時排水措施。邊坡開挖,對軟土土坡或易風化的軟質巖石邊坡在開挖后應對坡面,坡腳采取抹面、嵌補、護砌等措施,并作好坡頂坡腳排水,避免在影響邊坡的范圍內積水。

第九章 公用設施規劃

第一節 電力工程規劃

  • 負荷預測

根據規劃產業發展方向,參考國內已建成的工業產業園及開發區的用電負荷,規劃采用負荷密度法對本規劃片區進行用電負荷預測,園區內各用電負荷預測指標見下表。

分類用地負荷預測表

用地名稱

負荷密度(KWHa

規劃用地面積(Ha

負荷(KW

A公共管理與設施用地

350

2.14

749

B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

400

1.47

588

M工業用地

500

380.15

190075

S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

30

25.4

762

U公用設施用地

100

21.61

2161

G綠地與廣場用地

2

51.65

103.3

E非建設用地

——

33.9

0

總計

——

516.32

194438.3

以上負荷取同時系數Kt=0.8,得規劃區內用電總負荷約為15.5KW

  • 電源規劃

根據以上負荷預測,及電力公司提供資料。規劃近期新建110KV變電站一座,容量為2×5KVA,滿足規劃區近期用電需求,遠期隨著園區建設的進行,用電負荷的不斷增加,考慮新建110KV變電站,規劃預留用地0.40公頃。規劃中變電站位置的選擇考慮了電力線進出線方便,同時接近用電負荷中心,減少高壓走廊占地,變電站位置詳見《電力電信工程規劃圖》。變電站電源由釩鈦220KV變電站引入。

  • 線路敷設

規劃區將引入110KV電力線兩條作為規劃區變電站電源。規劃采用新型鋼管塔,單桿雙回布置。

110KV電力線預留高壓走廊20米。

規劃區內需高壓供電企業由變電站引出110KV35KV高壓線路供電,在園區北面和南面依托道路旁綠化帶規劃預留兩條高壓走廊,寬度20米。

規劃區內10KV配電線路敷設采用電力電纜埋地布置。

第二節 電信工程規劃

  • 電話主線預測:本片區需電話主線為2.0萬線。
  • 電信規劃:規劃區電信網絡并入仁和區城市市話網絡,根據主線預測及服務半徑,規劃本片區新建一個電信模塊局,提供市話及非話電信業務。每個容量為2萬線。模塊局光纖中繼線路從仁和區市話網絡引入,要求引入不少于兩路中繼光纜。
  • 電信線路敷設:規劃區內電信線路均采用穿PVC電信管方式沿規劃道路埋地敷設。因現在有多個部門(電信營運商)對電信管道均有需求,為節省投資及節省管線通道,規劃區內要求建設綜合的弱電管道,要求所有弱電線路綜合一起埋地布置(含有線電視線路),并在道路施工時一次性建成。
  • 通信塔布局規劃:

1、建設規模:

未來5年內,在迤資園區片區內,預計將新建8個通信鐵塔,累計達到15個,以滿足本片區城鎮化建設與經濟發展的需求。通信鐵塔在規劃階段,首選在公共綠地建設地面塔,但在后期實施階段可根據實際場景進行靈活調整,以多種建設形式來滿足無線信號的覆蓋要求。

2、控制性條款:

1)、每個通信鐵塔用地30平米;

2)、優選公共綠地、道路旁、行政辦公用地、廣場用地、農林用地;

3)、站址宜有可靠電力供應,一般提供380V市電,距離高壓線宜小于200米;

4)、具體選址場景要求:

 地面站要求地底無線纜、水管、排水溝等地下設施;

 離高壓變電站、加油站、化工危險品區域20-50米距離;

 遠離鐵路、高低壓電線、機場跑道距離一般大于塔高(含避雷針長度);

 建議通信鐵塔選址與通信管道、線路桿路處于道路的同側;

 所處位置應盡量地勢開闊,距不穩定邊坡大于4米。

5)、觸發站址整合距離、電信企業站址最大偏離度、站間距參考要求如下表(以下為參考距離,具體根據實際網絡情況調整):

場景

觸發站址整合距離(米)

電信企業站址最大偏離度(米)

站間距(米)

密集城區

100-150

50-75

200-300

普通城區

200-250

100-125

400-500

縣城

200-300

100-150

400-600

郊區

300-500

150-250

600-1000

農村

500-800

250-400

1000-1600

第三節 給水工程規劃

  • 用水量預測:迤資工業園區最高日用水量(新鮮取水量)約為7m³/d規劃區日變化系數取:Kd=1.3,得到規劃工業基地年用水量約為2000m³/年。
  • 給水水源:迤資工業園區采用獨立的供水系統,水源選用金沙江水。

給水設施規劃: 規劃建設工業園給水廠一座,廠址位于鐵路站場西北側,在原規劃方案位置上北移,以避開不良地質影響。工業園給水廠規模為近期2.5m³/d,遠期7.0m³/d,占地約6.36 ha,水廠出水高程約1030m。工業園給水廠以金沙江水為水源,考慮到園區生活用水要求,處理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后供給用戶,對水質要求較高的用戶自建處理設施進行深度處理。為滿足迤資園區各區的供水要求,以90-100米海拔高差作為一個水壓分區建設兩級加壓泵站。水廠低區出流負責1000-1050m區域的供水;水廠高區出流負責北部1050-1130m區域的供水;1#泵站規模為4.8m³/d,負責1130-1210m區域的供水;2#泵站規模為1.3m³/d,負責東南部1050-1130m區域的供水。此外,為滿足園區供水需要新建2座高位水池,1#高位水池規模為2000 m³,出水高程1220m2#高位水池規模為2500 m³,出水高程1140m。供水水壓應滿足最不利供水點自由水頭不低于10米。局部區域水壓過高,應設置調壓水池調節。

第四節 排水工程規劃

  • 排水體制:雨污完全分流制。污水集中排至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雨水就近接入沖溝最終排入金沙江。
  • 污水量預測:按園區最高日新鮮取水量的50%進行估算,則規劃區污水量約為3.5m3/d。考慮上游立柯片區轉輸的污水量,需在本區處理的工業污水量約為13.5m3/d
  • 污水排水設施規劃

工業廢水處理:由各工業企業自建或就近聯建污水處理設施對工業污廢水進行處理。要求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一級標準。應對各企業排水口實施在線監測,嚴格執行達標排放。

建設工業污水處理廠一座,廠址位于迤資村南側原總規確定廠址處。考慮到上游立柯片區的污廢水的處理要求,污水處理廠規模為近期3.5m³/d,遠期13.5m³/d,占地約7.6ha

  • 雨水設施規劃

道路及地形坡向布置各級雨水管道,雨水管道采用d600d1200的鋼筋混凝土管。雨水根據地形情況就近直接排入附近沖溝或下游自然水體。管道坡度依據水利計算確定,其控制因素為管內流速,最小不低于0.75m/s,最大不超過5m/s。埋地管道覆土車行道下不少于1米,其余情況不少于0.5米,考慮管線豎向綜合,園區雨水管道埋深一般控制在2.4-2.8米。雨水管道每隔25-40米應設檢查井或沉砂(檢查)井。在道路坡度較大區段應設跌水消能。

第五節 燃氣工程規劃

  • 規劃目標

加速燃氣供應管道化,拓闊燃氣應用的深度與廣度,完善儲備和供應系統,使規劃片區基本實現燃氣管道化,提高工業生產水平,改善片區大氣環境。

  • 氣源規劃

隨著中緬天然氣管線的建設,攀枝花市局部區域已建成通氣,規劃以中緬長距離高壓輸氣管道在攀枝花大龍潭預留的門站作為規劃區的供氣氣源。

  • 燃氣管網規劃

1、天然氣輸配管網系統有燃氣儲配站、高壓管網、高\中壓調壓站、中壓管網、中\低壓調壓站及街道管網組成。

2、燃氣管網建設按照遠期需求,統一規劃,分期建設。充分預留燃氣設施用地及燃氣管網在地下的空間位置,遠期形成環網供氣。

3、燃氣管道設計結合片區道路建設同步進行,禁止沿高壓線走廊、電纜溝道和在建建筑物、易燃易爆、腐蝕性液體堆場下敷設燃氣管道。

4、燃氣管道穿過下水道、聯合管溝、河流及其他各種用途溝槽時,應敷設于套管內。

第十章 環境保護規劃

  • 大氣環境質量控制目標

規劃區大氣環境質量達《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

  • 環境噪聲控制目標

工業組團達《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3類區標準;

  • 地表水環境控制目標

地表水環境質量達《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的Ⅲ類標準。

  • 環境控制措施

1、大氣環境控制措施

1)進入規劃區的企業應當優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減少大氣污染物的產生。

2)規劃區應當統籌規劃,統一解決熱源,發展集中供熱。

3)企業若需安裝鍋爐,煙塵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4)嚴格限制向大氣排放含有毒物質的廢氣和粉塵;確需排放的,應當經過凈化處理,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5)工業生產中產生的可燃氣體應當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而向大氣排放的,應當實施防治污染措施。

6)向大氣排放含放射性物質的氣體和氣溶膠,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防護的規定,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7)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必須采取措施防止周圍地區受到污染。

8)向大氣排放粉塵的排污單位,必須采取除塵措施。

9)運輸、裝卸、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的物質,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密閉或者覆蓋、噴淋等防護措施。

10)機動車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對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應當采取治理措施,鼓勵、支持使用高標號的無鉛汽油,限制使用含鉛汽油。

2、環境噪聲控制措施

1)建設項目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2)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事業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的正常使用。

3)在工業生產中使用固定的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須向工業規劃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和種類、數量以及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所發出的噪聲值和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情況,并提供防治噪聲污染的技術資料。

4)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5)建筑施工噪聲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523-2011),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6)在規劃區行駛的機動車輛的消聲器和喇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要求,機動車輛必須加強維修和保養,保持技術性能良好,防治環境噪聲污染。

3、水環境控制措施

1)規劃區污水應分區進行集中處理。

2)進入規劃區的企業應當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并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的產生。

3)各單位不得向區內水體排放污水,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4)禁止向水體排放油漬、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5)禁止在水體清潔裝貯過油類或有毒污染的車輛和容量。

6)排放含病原體的污水,必須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排放。

4、固體廢棄物處理措施

1)由于規劃區地形條件的限制,在規劃區范圍內缺乏固體廢棄物的堆放場地。規劃建議在規劃區周邊根據工業固體廢棄物產生量,選擇適當場所集中處理。

2)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采取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3)企業應當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

4)企業對其產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暫時不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必須按環保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或處理設施、場所。

5)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環保主管部門規定的環保標準。

6)改進燃料結構,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和其他清潔能源。

7)施工單位應及時清運、處置建筑施工中產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5、危險廢物處置措施

1)、規劃區的危險廢物統一運往攀枝花市危廢處理中心集中處理。

2)、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3)、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申報登記。

4)、建設對危險廢物進行集中處置的設施。

5)、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標準進行分類,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同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6)、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6、環境監督管理措施

1)規劃區內各項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2)各建設項目必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各種環境污染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做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部門審批批準。

3)建設項目的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4)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使用前,其環境污染防治措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使用。

5)產生環境污染的事業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污染的設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閑置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6)產生環境污染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7)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環境污染事故、危害人體健康的單位,必須采取防止污染危害的應急措施,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報告環境保護部門,接受調查及處罰。

8)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管轄區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9)規劃區環境保護部門應建立各項污染監測制度,組織監測網絡,制定統一的監測辦法。

  • 環衛規劃目標

1清運作業機械化、半機械化清運率100%;

2道路清掃機械化程度80%,主要干道清掃全部實行機械化,并保持全日清掃道路;

3垃圾、糞便無害化處理率達100%;

4生活垃圾容器化收集率達100%;

5水沖式公廁達100%;

6園區環境衛生管理科學化;

  • 環境保護總體措施

建立準入制度,對污染大、耗能高的企業限制進入,同時園區內產業應拉伸產業鏈,加強循環經濟建設。

第十一章 安全防災規劃

第一節 消防規劃

  • 道路消防要求

進行城市的道路設計時,必須考慮消防方面的要求:當建筑沿城市道路部分長度超過150m或總長度超過220m時,應設穿過建筑的消防車道;沿街建筑應設連接街道和內院的通道,其間距不大于80m(可結合樓梯間設置);建筑物內開設的消防車道、凈高與凈寬均應大于或等于4m;消防道路寬度應大于4m,凈空高度不應小于4m;盡端式消防道的回車場尺度應大于等于15m×15m

  • 建筑物消防間距:建筑的間距必須滿足國家工業區建筑防火要求。
  • 消防用水:園區的消防水源可以利用金沙江水源。消防用水量以同一時間的火災次數為二次,一次滅火用水量為25-35L/S為標準。供水管網建設與市政消防栓建設應同步,保證市政消防栓沿道路均勻設置,道路寬度超過60米時其兩側均應設置消防栓,其間距不應超過120米,保護半徑150米。
  • 消防設施:在迤資園區布置一座普通標準型消防站,消防站責任區范圍4—7平方公里。
  • 生產規模大、火災危險性大的企業,將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同時建設和投入使用企業專職消防隊,也可由幾個企業就近聯合建隊,園區內應普遍建立群眾性義務消防隊。
  • 消防通信規劃應納入園區通信專業規劃,無線通信方面應按公安、消防要求,做出統一規劃。

第二節 防震規劃

  • 建立抗震救災指揮部、救災指揮中心,設立救災醫院和臨時救護站,成立義務消防隊
  • 5.12”汶川大地震后,根據新頒布的《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局部修訂》的要求,攀枝花地震設防烈度為七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10g)。

重大工程與生命線工程的地震破壞,危害性大,損失嚴重,有時會造成城市功能的癱瘓,因此,相對于一般的建筑結構,要求重大工程與生命線工程抗震等級高于七度。

  • 地震時容易發生災害的危險品倉庫及生產易燃、易爆、有劇毒、污染產品的工廠、車間須抗震加固,抗震設防不低于八度,加油站儲油罐必須建于地下。
  • 規劃中心綠地、城市廣場、道路等地,震時作為避震疏散場地。其中緊急避震疏散場地的服務半徑約500米,固定避震疏散場地的服務半徑為23公里,并設水池供震時消防和飲用(經過簡單處理),規劃區的主、次干道及支路作為疏散道路
  • 疏散通道兩旁建筑嚴格控制紅線,高度也應控制,并保證消防通道,在規劃區內的對外聯系便捷處設物資集散地,以備震時用

園區地震前后應保證不間斷的對外交通聯系。各生命線工程的有關單位,應編制詳盡的搶救應急方案和配備器材、精干人員及車輛,組成搶險工程組,以備救災

  • 對邊坡不穩定地段應合理進行工程建設,地形高差大,邊坡陡的區域禁止開發建設,嚴禁大量開挖坡體,可建設區域臨近邊坡時,應對邊坡進行勘察,依據勘察對邊坡的穩定性評價結果,平時做好支擋處理,再進行建設。

第三節 防洪規劃

  • 防洪標準:綜合考慮園區的地理位置、規劃性質以及洪水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金沙江防洪標準按100年一遇洪水位設防。山洪防治按50年一遇標準設防。

第四節 地質災害防治

  • 規劃區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對規劃區的地質災害和不良地質現象開展工程處理措施的同時,采取綜合治理措施才是消除山地工程地質災害的根本所在。通過合理利用土地、封山育林、涵養水土、栽樹植草,對山地統一規劃,綜合治理(治水、理土、改形、危溝整治),將規劃區防災與規劃區美化、改善生態環境有機結合起來。

第十二章 規劃實施的措施及建議

  • 近、遠期結合

應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發展目標和有關建設內容,分期、分階段地實施各階段的規劃項目;規劃區內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單體設計,應符合規劃的有關原則和要求。

  • 技術推動

通過有效的統計管理和監測,適時適地調整規劃,提高規劃實施管理機制的運行效率,以利于提高規劃實施管理的可操作性,避免低水平重復建設。

  • 政策資金支持

政策方面:重點解決園區審批問題,加快項目開工,提高辦事效率。增強后勤服務能力,改善園區環境。增強園區引進人才、培養人才、留住人才能力。

經濟方面:1、做好收入組織工作:圍繞稅源建設,以組織收入為中心,強化征管,優化服務,認真落實各項稅收政策,努力組織收入,做到應收盡收,確保收入及時足額入庫,做好開發建設財力保障,為園區各項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2、做好支出預算工作:編制執行支出預算,嚴格執行預算,強化預算約束,按國庫集中支付保障重點建設和項目支出,確保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搞好園區的建設開發。

3、做好融資工作:進一步拓展平臺,以新的融資主體土地儲備中心為載體,推進新城區建設開發,以城促工,積極推動園區發展。

4、爭取上級扶持:積極爭取國家、省、市資金支持,推動園區和企業建設項目又好又快發展。

  • 加強對開發建設活動的監管

包括開發項目的立項申報管理、建設用地與工程的規劃設計審批管理、建設項目申報內容和規模須在規劃所允許的地段和范圍內,經城建主管部門和規劃管理部門審批;在規劃區內建造永久性建筑或工程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須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接受施工檢查,確保建設工程的平面布置、空間布局、立面造型、使用功能符合經批準的規劃設計要求。嚴禁圈地占地和非法炒賣土地。

  • 接受社會和公眾監督

規劃經批準后,要通過有關形式,公開規劃的內容及實施管理辦法,讓各有關單位、部門和當地群眾對規劃進行了解,并對實施進行監督。以利于提高社會對規劃的參與程度,以維護規劃的公眾性和嚴肅性;也有利于集思廣益和規劃的順利實施。

第十三章 附則

  • 本規劃成果由文本、圖則、說明書及規劃圖共同構成。其中文本及圖則為法定性文件,說明書及規劃圖為說明性附件。
  • 本規劃地塊控制指標分為規定性指標和指導性指標兩類,其中規定性指標在開發建設時必須遵照執行。
  • 本規劃確定的地塊規定性控制指標包括用地性質、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系數、建筑密度、綠地率及單位工業增加值綜合能耗、單位工業增加值新鮮水耗、單位工業增加值COD排放量和單位工業增加值SO2排放量。
  • 本規劃確定的地塊指導性控制指標包括建筑面積、禁止開口路段、建筑后退紅線及規劃設計要點等。
  • 規劃中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系數為下限指標,原則上任何建設不得低于《分圖圖則》的規定;單位工業增加值綜合能耗、單位工業增加值新鮮水耗、單位工業增加值COD排放量和單位工業增加值SO2排放量為上限指標,原則上任何建設不得高于《分圖圖則》的規定。

 

  

迤資園區建設用地一覽表

序號

用地代碼

用地分類

用地面積(hm²

占規劃建設用地比例(%

1

A

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2.14

0.44%

其中

A1

行政辦公用地

1.35

A5

醫療衛生用地

0.79

2

B

商業服務設施用地

1.47

0.30%

其中

B1

商業用地

0.77

B41

加油加氣站用地

0.70

3

M

工業用地

380.19

78.81%

其中

M3

三類工業用地

380.19

4

S

交通設施用地

25.40

5.27%

其中

S1

城市道路用地

24.61

S41

公共交通站場用地

0.79

5

U

公用設施用地

21.61

4.48%

其中

U11

供水用地

8.88

U12

供電用地

0.40

U13

供燃氣用地

1.00

U15

通信用地

1.79

U21

排水用地

7.59

U31

消防用地

1.95

6

G

綠地與廣場用地

51.62

10.70%

其中

G1

公園綠地

11.35

G2

防護綠地

39.65

G3

廣場用地

0.62

7

H11城市建設用地

482.43

100.00%

8

E

非建設用地

33.91

 

其中

E

非建設用地

33.91

 

9

合計

516.34

 

 

  二:

地塊編碼對照表

單元編號

調規前地塊編碼

調規后地塊編碼

調整方式

 

單元編號

調規前地塊編碼

調規后地塊編碼

調整方式

 

A

——

A01-G/2015-01

新增

 

B

02-02

B01-G/2015-01

合并

 

01-01

A02-M/2015-01

調整

 

02-04

 

01-02

A03-G/2015-01

調整

 

02-01

B02-M/2015-01

合并

 

01-03

A04-M/2015-01

調整

 

02-03

 

01-04

A05-G/2015-01

調整

 

02-05

 

01-05

A06-M/2015-01

調整

 

02-07

 

01-06

A07-G/2015-01

調整

 

02-06

B04-G/2015-01

調整

 

01-07

A08-M/2015-01

合并

 

02-08

B06-M/2015-01

調整

 

01-09

 

02-09

B07-M/2015-01

合并

 

01-10

 

03-02

 

01-08

A09-G/2015-01

合并

 

02-10

B09-G/2015-01

合并

 

01-11

 

04-02

 

01-12

A10-U/2015-01

調整

 

02-11

B10-M/2015-01

合并

 

01-13

A11-M/2015-01

調整

 

02-12

 

01-14

A12-G/2015-01

調整

 

04-01

 

——

07-01

——

刪減

 

04-03

 

07-02

 

04-04

 

07-03

 

04-05

 

07-04

 

04-08

 

07-05

 

03-01

B05-M/2015-01

調整

 

07-06

 

03-03

B08-G/2015-01

調整

 

07-07

 

03-04

B11-M/2015-01

合并

 

07-08

 

03-06

 

07-09

 

03-05

B12-G/2015-01

調整

 

07-10

 

04-06

B13-M/2015-01

合并

 

07-11

 

04-32

 

07-12

 

04-07

B14-G/2015-01

合并

 

07-13

 

04-33

 

07-14

 

04-35

 

07-15

 

04-09

B17-U/2015-01

調整

 

07-16

 

B18-G/2015-01

調整

 

07-17

 

04-10

B19-G/2015-01     B20-M/2015-01       B21-G/2015-01      B22-U/2015-01

合并

 

C

08-01

C01-G/2015-01

調整

 

04-11

 

08-02

C02-M/2015-01

調整

 

04-12

 

08-03

C03-G/2015-01

調整

 

04-13

 

08-04

C04-M/2015-01

調整

 

04-14

 

08-05

C05-G/2015-01

調整

 

04-18

 

08-06

C06-M/2015-01

調整

 

04-15

B26-M/2015-01

調整

 

08-07

C07-M/2015-01

調整

 

04-16

B27-G/2015-01

合并

 

08-08

C08-G/2015-01

調整

 

04-19

 

08-09

C09-G/2015-01

調整

 

04-17

B28-M/2015-01

調整

 

08-10

C10-M/2015-01

調整

 

04-20

B42-G/2015-01

調整

 

08-11

C11-M/2015-01

調整

 

04-21

B39-G/2015-01

調整

 

08-12

——

刪減

 

04-22

B40-A/2015-01

調整

 

08-13

C12-M/2015-01

合并

 

04-23

B41-G/2015-01

調整

 

08-14

 

04-24

B44-M/2015-01

調整

 

08-15

——

刪減

 

04-25

B45-G/2015-01

調整

 

08-16

C13-G/2015-01

調整

 

04-26

B46-M/2015-01

調整

 

08-17

——

刪減

 

04-27

B47-G/2015-01

調整

 

08-18

 

04-28

B48-U/2015-01

調整

 

08-19

C14-M/2015-01

合并

 

04-29

B49-G/2015-01

調整

 

08-20

 

04-30

B43-M/2015-01

調整

 

08-21

——

刪減

 

04-34

B15-U/2015-01

合并

 

08-22

 

04-36

 

08-23

 

04-37

B16-G/2015-01

調整

 

08-24

 

04-38

B53-B/2015-01

調整

 

08-25

 

04-39

B54-G/2015-01

調整

 

08-26

 

04-40

B55-M/2015-01

調整

 

08-27

 

04-41

——

刪減

 

08-28

 

04-42

B56-G/2015-01

合并

 

D

09-01

D01-G/2015-01

調整

 

04-43

 

09-02

D02-M/2015-01

調整

 

04-44

 

09-03

D03-G/2015-01

合并

 

05-01

——

刪減

 

09-06

 

05-02

B23-M/2015-01

合并

 

09-04

D04-M/2015-01

合并

 

05-05

 

09-05

 

05-06

B24-G/2015-01

拆分

 

09-07

D05-M/2015-01

調整

 

B25-M/2015-01

 

09-08

D06-M/2015-01

調整

 

05-03

——

刪減

 

09-09

D07-G/2015-01

調整

 

05-04

 

09-10

D08-G/2015-01

調整

 

05-07

 

09-11

D09-M/2015-01

調整

 

05-08

 

09-12

D10-M/2015-01

調整

 

05-09

 

09-13

D11-G/2015-01

調整

 

05-10

 

09-14

D12-M/2015-01

調整

 

05-11

 

09-15

D13-M/2015-01

調整

 

05-12

B29-G/2015-01

調整

 

09-16

D14-G/2015-01

調整

 

05-13

B30-G/2015-01

調整

 

09-17

D15-G/2015-01

調整

 

05-14

B31-U/2015-01

調整

 

09-18

D16-M/2015-01

調整

 

05-15

B32-U/2015-01

調整

 

09-19

D17-M/2015-01

調整

 

05-16

B33-G/2015-01

調整

 

09-20

D18-M/2015-01

調整

 

05-17

B34-S/2015-01

合并

 

09-21

D19-G/2015-01

調整

 

B35-B/2015-01

 

09-22

D22-G/2015-01

調整

 

05-18

B37-G/2015-01

合并

 

09-23

D21-M/2015-01

調整

 

B38-G/2015-01

 

09-24

D20-M/2015-01

合并

 

05-19

B36-A/2015-01

 

09-25

D20-M/2015-01

D23-G/2015-01

合并

調整

 

06-01

——

刪減

 

09-26

 

06-02

 

09-27

D24-G/2015-01

合并

 

06-03

 

09-30

D24-G/2015-01

D25-M/2015-01

合并

合并

 

06-04

 

09-28

 

06-05

B57-G/2015-01

調整

 

09-31

D25-M/2015-01

D27-M/2015-01

合并

調整

 

06-06

B58-U/2015-01

調整

 

09-29

 

06-07

B50-G/2015-01

拆分

 

09-32

D28-M/2015-01

調整

 

B51-M/2015-01

 

09-33

D26-G/2015-01

合并

 

B52-M/2015-01

 

09-34

D26-G/2015-01

——

合并

刪減

 

 

B59-G/2015-01

 

09-35

 

 

——

B03-G/2015-01

新增

 

09-36

——

——

刪減

刪減

 

 

B60-M/2015-01

 

09-37

 

 

B61-U/2015-01

 

10-01

 

 

B62-G/2015-01

 

——

10-02

——

刪減

 

 

 

 

 

 

10-03

 

 

 

 

 

 

10-04

 

 

 

 

 

 

10-05

 

 

 

 

 

 

10-06

 

 

 

 

 

 

10-07

 

 

 

 

 

 

10-08

 

 

 

 

 

 

10-09

 

 

 

 

 

 

10-10

 

 

 

 

 

 

10-11

 

 

 

 

 

 

10-12

 

 

 

 

 

 

10-13

 

 

 

 

 

 

10-14

 

 

 

 

 

 

10-15

 

 

 

 

 

 

10-16

 

 

 

 

 

 

10-17

 

 

 

 

 

 

10-18

 

 

 

 

 

 

10-19

 

 

 

 

 

 

10-20

 

 

 

 

 

 

10-21

 

 

 

 

 

 

10-22

 

 

 

 

 

 

10-23

 

 

 

 

 

 

10-24

 

 

 

 

 

 

10-25

 

 

 

 

 

 

 

 

 

 

 

 

 


  三:

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覽表

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覽表

地塊用地性質

允許兼容的用地性質

兼容部分建筑面積占計容建筑面積最大比例

兼容部分相關要求

B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

B1

B2B3B4(不包括B41)、A2

30%

 

B2

B1B3B4(不包括B41)、A2

30%

B3

B1B2B4(不包括B41)、A2

30%

B4(不包括B41

B1B2B3

30%

A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A1

A2

30%

 

A2

A1B1B2B3B4(不包括B41

10%

 

A4

B1B3B4(不包括B41

10%

 

M工業用地

M1

W1U1U2U9

45%

兼容部分的建筑面積根據地塊容積率低限值折算確定

M2

M1W1W2U1U2U9

M3

M1M2W1W2U1U2U9

W物流倉儲用地

W1

M1U1U2U9

45%

 

W2

W1M1M2U1U2U9

G綠地與廣場用地

G1

S42

——

地下停車場

G2

G3

 


  四:

地塊控制指標一覽表

地塊編號

用地性質

地塊面積

容積率

建筑系數

綠地率

A01-G2/2015-01

G2

0.57

 

 

50

A02-M3/2015-01

M3

6.54

0.6

30

20

A03-G2/2015-01

G2

0.11

 

 

70

A04-M3/2015-01

M3

13.33

0.6

30

20

A05-G2/2015-01

G2

0.24

 

 

70

A06-M3/2015-01

M3

8.01

0.6

30

20

A07-G2/2015-01

G2

0.14

 

 

70

A08-M3/2015-01

M3

15

0.6

30

20

A09-G2/2015-01

G2

0.48

 

 

70

A10-U11/2015-01

U11

1.06

1

50

15

A11-M3/2015-01

M3

3.36

0.6

30

20

A12-G2/2015-01

G2

0.13

 

 

70

B01-G2/2015-01

G2

0.21

 

 

70

B02-M3/2015-01

M3

9.92

0.6

30

20

B03-G2/2015-01

G2

0.22

 

 

70

B04-G2/2015-01

G2

0.2

 

 

70

B05-M3/2015-01

M3

0.81

0.6

30

20

B06-M3/2015-01

M3

1.56

0.6

30

20

B07-M3/2015-01

M3

3.55

0.6

30

20

B08-G1/2015-01

G1

2.34

 

 

30

B09-G2/2015-01

G2

0.71

 

 

70

B10-M3/2015-01

M3

35.88

 

 

20

B11-M3/2015-01

M3

8.85

0.6

30

20

B12-G2/2015-01

G2

0.13

 

 

70

B13-M3/2015-01

M3

8.65

0.6

30

20

B14-G2/2015-01

G2

0.42

 

 

70

B15-U11/2015-01

U11

6.36

1

50

15

B16-G2/2015-01

G2

0.26

 

 

70

B17-U11/2015-1

U11

1.13

1

50

15

B18-G1/2015-1

G1

1.68

 

 

30

B19-G2/2015-1

G2

5

 

 

70

B20-M3/2015-01

M3

18.51

0.6

30

20

B21-G2/2015-01

G2

0.94

 

 

70

B22-U12/2015-01

U12

0.4

0.6

35

30

B23-M3/2015-01

M3

6.55

0.6

30

20

B24-G2/2015-01

G2

0.62

 

 

70

B25-M3/2015-01

M3

2.91

0.6

30

20

B26-M3/2015-01

M3

1.63

0.6

30

20

B27-G1/2015-01

G1

3.59

 

 

30

B28-M3/2015-01

M3

2.65

0.6

30

20

B29-G2/2015-01

G2

0.63

 

 

70

B30-G2/2015-01

G2

0.11

 

 

70

B31-U31/2015-01

U31

1.95

0.6

35

15

B32-U15/2015-01

U15

1.79

0.6

35

15

B33-G2/2015-01

G2

0.08

 

 

70

B34-S41/2015-01

S41

0.79

1.5

30

10

B35-B1/2015-01

B1

0.77

1.5

30

10

B36-A5/2015-01

A5

0.79

1.5

30

20

B37-G2/2015-01

G2

0.04

 

 

70

B38-G3/2015-01

G2

0.62

 

 

30

B39-G1/2015-01

G1

0.53

 

 

30

B40-A1/2015-01

A1

1.35

1.5

30

20

B41-G2/2015-01

G2

0.08

 

 

70

B42-G2/2015-01

G2

0.55

 

 

70

B43-M3/2015-01

M3

119.53

0.6

30

20

B44-M3/2015-01

M3

4.62

0.6

30

20

B45-G2/2015-01

G2

0.22

 

 

70

B46-M3/2015-01

M3

2.85

0.6

30

20

B47-G2/2015-01

G2

0.24

 

 

70

B48-U11/2015-01

U11

0.32

1

50

15

B49-G2/2015-01

G2

0.09

 

 

70

B50-G2/2015-01

G2

0.56

 

 

70

B51-M3/2015-01

M3

3.69

0.8

25

20

B52-M3/2015-01

M3

0.2

0.8

25

20

B53-B41/2015-01

B41

0.7

0.6

35

10

B54-G2/2015-01

G2

0.09

 

 

70

B55-M3/2015-01

M3

5.23

0.6

30

20

B56-G1/2015-01

G1

2.16

 

 

30

B57-G2/2015-01

G2

0.61

 

 

70

B58-U21/2015-01

U21

7.59

0.5

30

30

B59-G2/2015-01

G2

19.85

 

 

70

B60-M3/2015-01

M3

10.25

0.6

30

20

B61-U13/2015-01

U13

1

0.6

45

20

B62-G2/2015-01

G2

0.04

 

 

70

C01-G2/2015-01

G2

0.4

 

 

70

C02-M3/2015-01

M3

2.41

0.6

30

20

C03-G2/2015-01

G2

0.11

 

 

70

C04-M3/2015-01

M3

3.31

0.6

30

20

C05-G2/2015-01

G2

0.25

 

 

70

C06-M3/2015-01

M3

2.02

0.6

30

20

C07-M3/2015-01

M3

2.96

0.6

30

20

C08-G2/2015-01

G2

0.49

 

 

70

C09-G2/2015-01

G2

0.62

 

 

70

C10-M3/2015-01

M3

3.08

0.6

30

20

C11-M3/2015-01

M3

2.46

0.6

30

20

C12-M3/2015-01

M3

6.36

0.6

30

20

C13-G2/2015-01

G2

0.93

 

 

70

C14-M3/2015-01

M3

7.02

0.6

30

20

D01-G2/2015-01

G2

0.18

 

 

70

D02-M3/2015-01

M3

2.71

0.6

30

20

D03-G2/2015-01

G2

0.28

 

 

70

D04-M3/2015-01

M3

2.92

0.6

30

20

D05-M3/2015-01

M3

2.35

0.6

30

20

D06-M3/2015-01

M3

2.69

0.6

30

20

D07-G2/2015-01

G2

0.13

 

 

70

D08-G2/2015-01

G2

0.74

 

 

70

D09-M3/2015-01

M3

2.83

0.6

30

20

D10-M3/2015-01

M3

4.25

0.6

30

20

D11-G2/2015-01

G2

0.22

 

 

70

D12-M3/2015-01

M3

2.66

0.6

30

20

D13-M3/2015-01

M3

3.38

0.6

30

20

D14-G2/2015-01

G2

0.17

 

 

70

D15-G2/2015-01

G2

0.72

 

 

70

D16-M3/2015-01

M3

3.01

0.6

30

20

D17-M3/2015-01

M3

3.02

0.6

30

20

D18-M3/2015-01

M3

3.16

0.6

30

20

D19-G2/2015-01

G2

0.08

 

 

70

D20-M3/2015-01

M3

4.92

0.6

30

20

D21-M3/2015-01

M3

3.14

0.6

30

20

D22-G2/2015-01

G2

0.09

 

 

70

D23-G2/2015-01

G2

0.75

 

 

70

D24-G2/2015-01

G2

0.14

 

 

70

D25-M3/2015-01

M3

3.63

0.6

30

20

D26-G1/2015-01

G1

1.05

 

 

70

D27-M3/2015-01

M3

3.26

0.6

30

20

D28-M3/2015-01

M3

2.66

0.6

30

20

 

 

名詞解釋

1.投資強度:項目用地范圍內單位面積固定資產投資額。

計算公式:投資強度=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項目總用地面積

其中: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包括廠房、設備和地價款。

2.容積率:項目用地范圍內總建筑面積與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值。

計算公式:容積率=總建筑面積÷總用地面積

當建筑物層高超過8米,在計算容積率時該層建筑面積加倍計算。

3.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項目用地范圍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占用土地面積(或分攤土地面積)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

計算公式: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占用土地面積÷項目總用地面積×100

當無法單獨計算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占用土地面積時,可以采用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重計算得出的分攤土地面積代替。

4.建筑系數:項目用地范圍內各種建、構筑物占地面積總和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

計算公式:建筑系數=(建筑物占地面積+構筑物占地面積+堆場用地面積)÷項目總用地面積×100%

5、用地性質:對地塊使用功能和屬性的控制。表示方式按照國標《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_GB50137-2011》中的城市用地分類類別代號。

6、用地面積:對地塊平面大小的控制(扣除城市道路占用面積后的實際可開發用地面積)。單位:公頃(hm2)。

7、綠地率:指地塊在地面上各類綠地的總和與地塊用地總面積之比,是衡量環境質量的重要標準(綠地應包括公共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