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樂弄片區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1-11-19 來源:攀枝花市仁和區自然資源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規劃背景
《攀枝花城市新區城市設計及控制性詳細規劃》于2012年10月正式實施,近年來有力地指導、合理地控制了花城新區的開發建設,新區構架初現雛形。近來,隨著《攀枝花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30)》經省政府批準實施,成昆鐵路復線攀枝花段全面動工,以及為適應總規的變化并建立準確、高效的規劃數據運用平臺等原因,需要對城市各片區控規進行修編,特編制《攀枝花市總發片區樂弄單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下簡稱本規劃。
第二條. 規劃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
《四川省義務教育學校辦學條件基本標準 (試行)》
《攀枝花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30)》
《攀枝花市城市綠線、藍線、紫線規劃》
《攀枝花市棄土場專項規劃》
《攀枝花市中心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單元劃分專項規劃》
《攀枝花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指引》
《攀枝花規劃成果數據制圖技術要求》
《攀枝花城市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總發IIIA01等地塊規劃調整研究報告》
攀枝花其他專項規劃
國家、四川省、攀枝花市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
第三條. 規劃范圍
本次規劃范圍為樂弄控規管理單元,規劃區面積717.82公頃。
第四條. 規劃目標
結合城市的建構和物流園區的特點,充分整合、利用片區的空間、環境與交通資源,構建適應未來發展的產業服務體系和生態環境體系,根據樂弄單元在區位、交通及周邊環境條件,找準片區功能定位,合理布局綜合物流園區、生活服務中心、以及擬建的大型警務設施,完善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配套,形成多元化的城市社區;堅持“以人為本、科學發展”的觀念,加強河岸綠化及山體生態保護,打造富有山地特色的城市景觀。
第五條. 規劃修編重點
1、與城市總體規劃的進一步銜接
2、與片區調規的整合、設施建設規模的進一步核實
3、與攀枝花市相關專項規劃的銜接
4、規劃成果符合規劃管理系統要求
第六條. 本規劃成果由《攀枝花市總發片區樂弄單元控制性詳細規劃》文本、圖件和附件組成,圖件包括圖紙和圖則,其中規劃文本和圖件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條. 文本中加黑并帶有下劃線的內容為強制性內容。
第八條. 規劃區內的土地使用及一切開發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劃的有關規定;本規劃未包括的內容應符合國家及攀枝花市有關政策、法律、規范相關條款的規定。
第九條. 本規劃適用于規劃區內各類用地的土地使用、各類建筑物新建及改擴建管理工作;本規劃是下層次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建設管理工作的依據。
第十條. 本規劃所確定的道路、交通設施和市政設施的用地范圍,可以在下階段詳細設計時略有更改,但須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一條. 規劃執行主體與管理權限:本規劃經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攀枝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按照本規劃進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
若需調整規劃內容,必須符合攀枝花市相關規定。
第二章 用地布局規劃
第十二條. 規劃區定位
結合總發鄉集鎮建設,建立一個集綜合物流園區、警務服務、生活配套等多種城市服務職能為一體,多元化的城市社區。
第十三條 規??刂?/span>
1、用地規模
樂弄單元總用地規模為717.82公頃,其中,城市建設用地167.41公頃。
2、人口規模
樂弄單元居住人口規模約為7500人。
第十四條. 規劃結構
根據規劃整體構思,規劃形成“兩軸、三片、三心”的空間結構。
兩軸——陽光大道發展軸、迤莎拉大道發展軸
三片——城市生活服務區、警務服務區、綜合物流園區
三心——3個片區中心:居住社區中心、警務服務中心、物流服務中心
第十五條. 用地布局規劃
規劃區城市建設用地為167.41公頃,占總規劃面積的23.32%;發展備用地38.99公頃,占總規劃面積的5.43%;非建設用地511.42公頃,占總規劃面積的71.25%。
1、居住用地(R)
規劃居住用地15.61公頃,占城市建設用地比例為9.32%。
規劃區布置幼兒園和社區服務中心用地各一處,面積1.31公頃。
2、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A)
規劃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27.37公頃,占城市建設用地比例為16.354%。其中,行政辦公用地7.19公頃;文化設施用地4.61公頃;教育科研用地15.57公頃。
3、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
規劃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27.41公頃,占城市建設用地比例為16.37%。其中,商業用地4.00公頃;商務用地1.33公頃;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1.15公頃;其他服務設施用地20.93公頃。
4、物流倉儲用地(W)
規劃物流倉儲用地21.22公頃,占城市建設用地比例為12.68%。
5、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S)
規劃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44.99公頃,占城市建設用地比例為26.87%。其中,城市道路用地29.81公頃;公共交通站場用地1.04公頃;社會停車場用地0.47公頃;其他交通設施用地13.67公頃。
6、公用設施用地(U)
規劃公用設施用地3.44公頃,占城市建設用地比例為2.05%。
7、綠地與廣場用地(G)
規劃綠地與廣場用地27.38公頃,占城市建設用地比例為16.36%。其中,公園綠地14.45公頃;防護綠地11.87公頃;廣場用地1.06公頃。
第三章 公共服務設施規劃
第十六條. 公共設施規劃布局
規劃區內地區級以下公共配套設施按照居住人口7500人配置,并適當考慮遠景備用地需求,預留遠景擴展空間。
第十七條. 行政辦公設施
市級行政辦公設施:規劃市警務辦公用地、市警犬基地各一處,位于警務服務區。
片區級行政辦公設施:規劃街道辦事處1處,位于生活服務中心。
社區級行政辦公設施:規劃區內基層社區服務中心安排社區居委會和社區服務站,每處建筑面積300~500平方米。
第十八條. 文化娛樂設施
片區級文化娛樂設施:規劃商貿會展中心一處,位于綜合物流園區的濱河用地;規劃綜合文化活動中心一處,位于生活服務區中央。
社區級文化娛樂設施:結合社區服務中心,設置社區文化室,每處建筑面積1500~3000平方米。
第十九條. 教育科研設施
規劃警察訓練學校一所,位于警務服務區。
規劃在生活服務區中部設置九年一貫制學校一所,規劃45班,小學30班初中15班。
第四章 道路交通規劃
第二十條. 內部交通組織
規劃區內部路網由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和規劃地塊內道路構成。
第二十一條. 路網結構
規劃區內部的道路為“兩縱兩橫”結合支路形成的網狀結構。
“兩縱”是指規劃區內南北走向的迤沙拉大道、那總路。
“兩橫”是指規劃區內東西走向的陽光大道和總樂路。
第二十二條. 道路等級
規劃區的城市道路等級可以分為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
主干道:迤沙拉大道(紅線寬度30米,雙向四車道);陽光大道(紅線寬度36米,雙向六車道);那總路(紅線寬度30米,雙向四車道);總樂路(紅線寬度30米,雙向四車道);總發北路(紅線寬度30米,雙向四車道)
次干道:紅線寬度24米,雙向四車道。
支路:各地塊通行與出入的主要道路,紅線寬度10米-18米,為雙向或單向兩~四兩車道。
第二十三條. 道路豎向規劃
規劃區道路最小縱坡為0.3%,最大縱坡為6.5%。
場地的豎向設計應本著降低土方量的原則,盡可能地接近場地現狀高程。豎向規劃重點是綜合協調道路、場地、排水管道、河道之間的高程關系。根據規劃區地形地貌,建設用地方式主要采用臺階式,局部采用平坡式。臺階式用地的防護工程主要采用護坡和擋土墻的形式,其設置應與外圍道路工程的防護相結合。由于地形較陡,相鄰臺地間高差介于8~10米。部分困難地區臺地間高差大于10米。
第二十四條. 靜態交通設施規劃
1、公共交通設施規劃
在生活服務區西側規劃公交首末站一處。位于地塊樂B15-S41/2015-01,用地面積1.04公頃。
2、社會停車場規劃
規劃獨立占地的公共停車場兩處,位于樂A04-S42/2015-01、樂B27-S42/2015-01地塊,其余停車場結合地塊設置。
第二十五條. 加油加氣站規劃
保留迤沙拉大道旁的現狀加油、加氣站各一處;于生活服務區西側緊臨陽光大道規劃新建加油站一處。
第五章 綠地景觀系統規劃
第二十六條. 規劃結構
規劃區綠地系統的布局結構可歸納為“一環一廊、一軸多點線”的結構模式。
“一環兩廊”——“一環”為片區外圍山體所提供的外圍生態保護屏障;“一廊”為結合麗攀鐵路預留的生態廊道。
“一軸多點線”——“一軸”以仁和溝形成的片區主要公共開放空間(濱河公園);“多點線”——社區小游園、廣場和連接各點的步行路徑及梯道。
第二十七條. 濱河綠地
規劃將河道兩側用地規劃作為濱河綠地。
第二十八條. 居住區綠地
規劃在生活服務區布置中央綠地及環狀綠帶。
第二十九條. 街道綠化
規劃在迤沙拉大道、陽光大道設置重點街旁綠地,打造城市景觀大道。
第三十條. 廣場用地
主要為生活服務區的中央景觀廊道以及綜合物流園區內的景觀廣場,豐富城市景觀的同時可供居民集會、健身等活動。
第三十一條. 生態綠地
規劃將外圍山體綠化作為生態綠地,具有生態防護、山林景觀、郊野游憩、風景旅游等多種功能,規劃在保護現有山林植被基礎上,根據山體景觀,進行規劃布局和利用。
第三十二條. 景觀規劃
1、景觀軸線
濱河景觀軸線:規劃濱河綠地作為濱河景觀軸線;生活服務區景觀軸線:從生活服務區中央綠地引出的景觀通廊作為景觀主軸,環狀綠地作為景觀次軸。
2、景觀節點
規劃將文化設施與濱河公園相結合,對該區域進行重點打造,對規劃建筑進行精心的設計營造,使其成為城市標志性的景觀節點。
居住區綠地廣場及組團綠地廣場等公共開放空間,其建筑空間及綠化、小品等需進行精心處理,使其成為規劃區景觀系統中的重要景觀節點。
第六章 地塊控制規劃
第三十三條. 土地利用分區管制
1、適宜建設區
適宜建設區主要是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此類用地一般屬于城市建成區或是坡度相對平緩,無明顯地質災害,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小的用地。
2、限制建設區
本次規劃中確定總發片區的限制建設區主要指背景生態山體和廊道。原則上,該限制建設區內的開發建設活動必須設置嚴格的審批程序,嚴格控制用地的性質、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開發建設活動應充分考慮對生態及風景區的影響。
第三十四條. 開發強度控制
規劃確定片區土地開發強度按四級控制。
綠地、廣場:主要包括規劃區內的公園綠地和廣場用地,只允許建設少量必要的配套設施,建設標準以城市公園、廣場的相關設計規范為準。
低強度開發區:主要包括公共設施地塊,以及車管所、警訓基地、警犬基地等需要大面積露天場地的設施用地,規劃地塊容積率應控制在小于等于1.0。
中低強度開發區:主要包括生活服務區的居住用地和教育用地、警務服務區的警務辦公用地和配套商業用地、綜合物流園區的物流用地等,規劃地塊容積率應控制在1.0~2.0之間。規劃區倉儲物流用地的土地開發強度為控制上限。
中高強度開發區:主要包括生活服務區中部的片區級商業服務業中心,此控制區內地塊開發建設應保持一定強度,規劃地塊容積率應控制在2.0-3.0之間。
第三十五條. 建筑高度控制
規劃區原則上不對地塊建筑高度進行強制性控制,但地塊建設應參照城市設計圖則執行,部分地塊的建筑高度控制應符合城市設計要求。
第三十六條. 道路交通控制
(1)建筑后退道路紅線
多層:臨24米及以上道路后退不少于8米,臨16米及以上、24米以下道路后退不少于5米,臨6米及以上、16米以下道路后退不少于3米。
高層:臨24米及以上道路后退不少于12米,臨16米及以上、24米以下道路后退不少于8米,臨6米及以上、16米以下道路后退不少于5米。
(2)機動車開口
規劃確定道路交叉口路緣石半徑切點向主干道方向延伸70米,向次干道方向延伸50米,向支路方向延伸30米范圍內,交叉口展寬段,為限制機動車開口路段,交通、市政、消防等公共設施用地經相關部門批準后允許其開口。
(3)停車泊位
規劃區各地塊停車泊位指標依據《攀枝花市建筑物停車配建標準(修訂)》執行。
第三十七條. 用地相容性
(1)控規中用地類別只明確允許居住兼容商業類用地,統一為R21B1,B1規模按小于等于計容建筑面積的10%控制。
(2)居住用地劃分至小類,統一為R21,其配套的公服原則上不含服務設施用地(R22)中的商業。
(3)對其它用地的兼容性規定,統一由用地兼容表控制,兼容表中不再包括居住兼商業類。兼容按用地分類中類進行兼容規定,具體兼容類別和比例應在實施管理中規劃條件確定階段予以明確。
第三十八條. 保留類用地
保留類用地的性質為現狀主體功能性質;保留類用地范圍內確需進行設施升級或增設公益服務設施等的,在符合國家相關要求情況下,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合理確定其建設規模及相應規劃要求
第三十九條. 三線控制
1、城市黃線:指對城市發展全局有影響的、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必須控制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嚴格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用地,禁止未經相關程序改變用地性質。
2、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規劃區公園、城市生產綠地和防護綠地、高速公路兩側控制寬度為不小于30—50m的防護帶。除國家重點建設等特殊用地外,不得改為他用,其它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退出。
3、城市藍線:是指城市規劃確定的江、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城市地表水體的位置、面積為規劃強制性內容,規劃新增景觀水體的邊界可以作為引導性內容。規劃區內大河的河道為城市藍線范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圍湖造田,禁止堆放、傾倒、掩填、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同時,加強河道灘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積。
第七章 市政公用設施規劃
第四十條. 給水工程規劃
1、用水量預測
規劃區最高日總用水量為0.80萬m3/d,平均日用水量0.59萬m3/d。按0.60萬m3/d計。
2、水廠建設及水源
規劃期仁和水廠擴建為5.0萬立方米/日,水廠建設用地增加到3.30公頃。
仁和水廠現狀水源由大竹河引入,今后增加由觀音巖水庫引水工程提供,以雙水源保證供水安全要求。
3、供水分區
規劃區分為兩個分區,高水供水區用水量為0.50萬m3/d,低水供水區用水量為0.10萬m3/d。
高水供水區日供5000立方米,加壓供水,設高位水池一座,容積2*600立方米,高程1330m。
低水供水區與總發,仁和聯網,自流供水。(本片區低水供水區日供1000立方米)。
4、給水管網
規劃區內主干管管徑介于DN400~DN500之間;按最高日最大時用水量加消防用水量和事故用水量兩種工況校核管徑。
5、節水要求
規劃區應大力推廣雨洪利用、污水再生水利用,用作噴灑路面、灌溉綠地、城市雜用水等。
第四十一條. 雨水工程規劃
1、排水體制及雨水防洪標準
規劃區新建區域一律采用雨污分流制,并逐步改造現狀合流制管道達到雨污分流的目的。
2、雨水標準及計算
現狀管網按照重現期1年復核,新規劃雨水管網采用重現期3年,低洼地區、易淹地區及重要地區選用3~5年,對下沉廣場、立交橋、下穿通道及排水困難地區選用5~10 年。
雨水量計算公式:Q=q•F•ψ(地面徑流系數新建城區不超過0.5,老城區不得超過現狀徑流系數。)
暴雨強度公式:q=2422(1+0.614lg)/ (t+13)0.78(t=t1+t2,t1:地面集水時間,取10分鐘;t2:雨水管渠內流行時間)
3、防洪
仁和溝設計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所有排洪溝渠均按防山洪設防,設計重現期為20年一遇。
4、雨水管網
規劃區雨水應利用城市道路設置雨水管網,橫向截流,按就近原則將雨水排入排洪溝后再排入自然水體。本規劃區內雨水管徑介于D400~D1000之間;排洪溝尺寸按照雨水匯水面積進行計算確定,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明渠或暗溝。
5、雨水資源利用
規劃區應建立完善的調蓄入滲系統,如調蓄池、滲井、下沉式綠地等。收集雨水用于景觀用水、回灌地下水。
第四十二條. 污水工程規劃
1、污水量預測
規劃區污水總量為:0.51萬m3/d。
2、污水匯集處理
為控制水體污染、改善水環境質量、保護本區的生態環境,污水經收集至路歇橋污水處理廠處理需達現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關規定后方可排入自然水體。
3、污水管網
規劃區污水管道應沿道路敷設,困難地區沿溝敷設,污水干管管徑d400~d800的污水管,管材建議使用UPVC(管徑為D400及以下)、PE和HDPE(管徑為D500~D1000)。
第四十三條. 供電工程規劃
1、用電負荷預測
規劃區總用電負荷約2.11萬kW,負荷密度約125kW/ha。
2、電源
由規劃區南側總發110KV變電站供電,容量3×50,根據規模需占地1.0公頃。
3、電源供應及變電站規劃
規劃區用電主要由總發35kV變電站提供,(未來升壓為總發110kV變電站)。
新建的10kV配、變電所應盡量采用戶內布置形式,深入負荷中心,其外觀需與周圍建筑環境協調。附設在高層建筑物內的10kV變電所宜設置在首層,并需考慮層高、消防、防塵、防震及通風等要求。
4、開閉所及環網柜
根據《攀枝花市區電網布局規劃》開閉所用地規模控制電源進線為2或4回,出線為8或10回。開關站面積不宜超過140m2。環網柜、電纜分接箱考慮未來配電自動化實施一次建成,占地面積考慮7.5m2。
5、電纜溝規劃
本片區內規劃的市政電纜溝采用隱蔽式,沿道路一側的人行道或綠化帶下敷設。
6、市政設施用電
市政道路照明電源由路燈專用10kV箱式變電站提供,小區路燈照明電源由鄰小區內部10kV變電站提供。供電半徑一般不大于800米,其電源由獨立10kV回路提供。
第四十四條. 通信工程規劃
1、業務預測
(1)市話量預測:采用普及率法預測,預測指標按照普及率60線/百人,預測片區內最大市話需求量約為4500線。
(2)有線電視用戶預測:采用綜合指標法預測,按照3.2人/戶,平均每戶兩個端口測算,其他公共設施按有線電視用戶的10%計,本區預測寬帶數據用戶數約5200端。
(3)移動通信用戶預測:采用普及率法預測,預測指標按照普及率130線/百人,本區預測移動通信用戶數約9750線。
2、郵政電信局所規劃
規劃在生活服務區設電信、郵政所。
3、通信規劃
本規劃區內,預計將新建10個通信鐵塔,累計達到12個,以滿足本片區城鎮化建設與經濟發展的需求。
4、通信管道規劃
所有市政道路上均規劃敷設通信管道。通信管道在道路的一側的人行道或綠化帶下布置。區內主要通信管道容量為4—16孔。通信管道采用Φ110規格的PVC塑料管。 建議通信管道按規劃路由實行統一建設,統一管理。
第四十五條. 燃氣工程規劃
1、氣源規劃
規劃區由釩鈦園區南側規劃攀枝花門戶站分別輸送至各個片區。本規劃區由仁和配氣站供給。
2、用氣量預測
居民用氣量:65.5×0.75=49.13萬標準立方米
總用氣量:49.13×1.2×1.05=61.91萬標準立方米
本片區天然氣年總用氣量為61.91萬標準立方米,計算月平均日用氣量0.17萬標準立方米,高峰小時用氣量155.83標準立方米。
3、燃氣管道
(1)管網布置
本片區規劃管網為中壓一級輸配系統,設計壓力0.4兆帕。燃氣管道沿市政道路敷設,根據用氣量分布情況與現狀管網相結合,呈環支狀結合布置。燃氣管道管材采用燃氣專用鋼管,直埋敷設于道路的高側人行道下或綠地下。區內市政燃氣管道管徑為DN250~DN100。
(2)供氣方式
居民用戶采用樓棟調壓(箱、柜式調壓器),分戶計量后低壓進戶使用;商業用戶根據自身需求采用低壓或中壓進戶。
第四十六條. 工程管線綜合規劃
1、平面綜合
(1)電力和給水管道:一般布置于道路西側或北側的人行道(綠化帶)下,電力管道靠外側;
(2)通信和燃氣管道:一般布置于道路東側或南側的人行道(綠化帶)下,通信管道靠外側;
(3)雨水管道:一般布置于道路西側或北側的車行道下;
(4)污水管道:一般布置于道路東側或南側的車行道下;
(5)道路紅線超過40 米時,給水、雨水和污水管道應在道路兩側布置。
以上管位原則上不宜變動,若特殊情況需變動時,電力管線不宜與燃氣管線放在同一側,人行道上管線不宜超過3條管線(路燈線除外);各專業管線不宜從一側轉到另一側。
2、豎向綜合
豎向管位由深至淺的位置宜為:污水、雨水、給水、燃氣、通信、電力。當工程管線在豎向位置發生矛盾時,宜按下述規定處理:壓力管線讓重力自流管線,可彎曲管線讓不宜彎曲管線,分支管線讓主干管線,小管徑管線讓大管徑管線。
第八章 環境保護和環衛設施規劃
第四十七條. 環境保護規劃
1、環境保護目標
規劃區空氣質量應基本達標、水環境質量明顯改善、水質達標率100%,噪音達標區覆蓋率100%。
2、大氣環境保護
① 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二級標準,區內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為二類區。
② 建立污染控制管理機制,防治揚塵污染,對施工項目進行嚴格管理。
③ 機動車尾氣排放執行國Ⅲ標準,鼓勵清潔能源交通工具的使用。
④ 防治垃圾轉運站、污水處理廠、雨污水泵站等惡臭源污染。
⑤ 餐飲業油煙排放必須達標。
3、水環境保護
① 控制污水處理達到排放標準,做好地表水污染防治工作,保證地表水水質達到規劃要求。
② 建設污水截污管網,集中污水處理廠和分散式污水就地處理工程,提高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標準。
③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向水體排放、傾倒任何廢棄物。
4、聲環境保護
① 規劃區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劃分為四類:
一類標準適用區域:一類居住區。
二類標準適用區域:二類居住區、文教區。
三類標準適用區域:景觀娛樂區、產業區、商業區及混合區。
四類標準適用區域: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區域、軌道交通道路兩側區域。
② 按照《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3096),加強對各類適用區域的管理。
③ 加強噪聲防治監管。設置隔聲設施,減少交通噪聲影響;加強商業及公共場所噪聲的監督管理;結合建筑施工審批制度,強化建筑施工噪聲監管。鼓勵公共交通和步行出行,對穿越新區的道路進行機動車限速,推廣低噪路面及材料,降低道路交通產生的噪聲;強化交通噪聲敏感點噪聲綜合防治措施,采取建設屏障和防護林帶等措施減輕噪聲污染。
5、固體廢物處理
①逐步實現廢棄物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100%,生活垃圾回收率不低于60%。
②建立固體廢物分類收集、綜合處理與循環利用體系,積極探索新型的垃圾收運及處理模式,控制新區固體廢棄物污染。
③對危險廢物嚴格按照聯單管理制度,實現收集、儲存、運輸、處置全過程控制。
第四十八條. 環境衛生規劃
1、規劃目標
規劃區應完善環衛基礎設施的建設,建立密閉式、無污染、高效率的生活垃圾收運體系,逐步提升城市環衛系統的處理能力與處理水平,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100%。
2、垃圾量預測
規劃區城市生活垃圾產生量約為9噸/天。
3、垃圾收集系統規劃
考慮片區的用地分為兩大部分,設施服務水平受到約束。規劃設置垃圾收集站2處,分別設在樂B24-G105/2015-01、樂D08-G101/2015-01地塊。垃圾收集點應滿足日常生活和日常工作中產生的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方式應與分類處理方式相適應。
4、公共廁所設置
規劃設置公共廁所5處,分別位于樂B09-G101/2015-01、樂B15-S41/2015-01、樂C04-B1/2015-01、樂D08-G101/2015-01、樂D16-G101/2015-01地塊。公共廁所的規劃設置要求,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執行。新建公廁應考慮殘疾人的使用要求,進行無障礙設計。
第九章 綜合防災規劃
第四十九條. 消防規劃
1、消防站建設規劃
規劃區服務面積較小,規劃區消防任務由火車南站片區的消防站解決。
2、消防供水及消火栓規劃
- 新建、擴建城區和舊城區改造區,應同步規劃建設公共消火栓。
- 公共消火栓沿道路設置,消火栓設置間距不應超過120米,保護半徑不應超過150米;消火栓距路邊應小于2米,距房屋外墻宜大于5米。
- 每條道路交叉口處應設有消火栓,道路寬度大于60米的,應在道路兩旁設置消火栓。
- 公共消火栓應當采用地上式設置,每個消火栓應有一個直徑為100毫米和兩個直徑為65毫米的栓口。
3、消防通道規劃
消防車通道的寬度不小于4米,道路上空遇有管架等障礙物時,其凈高不小于4米,車道下的管道和暗溝應能承受大型消防車的壓力。
工廠、倉庫區內應設置消防車道,如有困難,可沿長邊設置消防車道或設置可供消防車通行的寬度不小于6米的平坦空地,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堆放區,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儲罐區,廠區應設環形消防車道。
高層建筑應設環形消防通道,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的尺寸不小于15×15米。
4、消防通訊規劃
- 完善消防指揮中心,建立包括有線通信、無線通信系統、圖象傳輸系統和計算機控制處理信息系統。
- 規劃以有線通信系統作為城鎮火災報警、受理火警、下達出動命令和調動增援力量的主要通信方式。
- 報警方式采用“集中報警”與“分散報警”。設置消防報警專線。
- 公安消防部隊消防通訊裝備應獨立完整。
5、消防供電規劃
- 加強城市電網建設,改善城市供電及消防供電的環境。
- 消防指揮中心、各消防站均設雙電源供電,由電力予以安排,指揮中心應設置自備電源。
- 城鎮水廠設雙電源供電
- 嚴格按照“電力線路防護規程”和城市規劃等有關規定要求來控制保護電力線路走廊和變電站。
第五十條. 人防規劃
1、人防工程規劃
規劃對新規劃居住區、行政辦公、商業集中區、廣場、公園等進行布局,要求人員掩蔽工程要由多個防護單元組成,形成要求多種多樣,有各種單建和附建的地下室、坑道、隧道等。
2、城市人防防護措施和要求
- 規劃布局必須考慮防空襲的要求,人防工程建設與通信、廣電、供電、大型企業和行政中心等重要目標保持一定的距離。
- 主要道路沿街新建的高層建筑退紅線距離必須符合規定要求,建設橋梁避免戰時遭受次性破壞而斷絕交通。主要道路兩側新建的民用建筑要重視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 提高生命線系統的抗毀能力。電信系統應有可靠的技術防護措施,以保障戰時指揮通信和重要部門的不間斷供電,主要變電站和供電干線組地下化。供水系統要根據戰時生產、生活、消防等需要,有計劃的修復地下蓄水池。公共設施建設應兼顧到平時和戰時的雙用途,統一規劃,同步建設。
- 確立各類防護設施等級,對主要目標和生命線工程進行重點防護。片區級和醫院、電信、地下變電站、地下油庫、人防疏散干道等設施要滿足五級人防;地下食品庫、水庫、地下危險品庫以及一些規模較大、隱蔽人員較多的工程要滿足六級人防要求。
- 規劃控制建筑密度。市政公用設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要注重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兼顧人防要求,逐步形成城市地下人防管理,配套設施、地下商業、娛樂設施、地下停車場、地下過街通道等共同構成的城市地下防護空間體系。
第五十一條. 抗震規劃
攀枝花市須按地震動峰值加速度g=0.10g,動反應譜特征周期T=0.40s進行抗震設防。
攀枝花地震基本烈度為七度,城市抗震以工程抗震為主,加強建筑物、構筑物和生命線工程抗震能力。一般建設按基本烈度設防,城市生命線工程(如給排水、供電、通訊、堤壩、橋梁等)按相關抗震規范執行。重大建設工程和各類生命線工程的選址與建設應當避開不利地段,并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重要建(構)筑物、超高建(構)筑物、人員密集的教育、文化、體育等設施的外部通道及間距應當滿足抗震防災的原則要求。
第五十二條. 防洪規劃
1、防洪標準
仁和溝設計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所有排洪溝渠均按防山洪設防,設計重現期為20年一遇。
2、防洪措施和要求
規劃對城區內的河道截角取直,結合沿河綠化的建設加固堤防,整修駁岸,盡快排除現有河道及排洪渠被侵占地段的障礙物,還要對過水能力不足的河道與跨河建筑進行必要的改造,使之達到過水能力的要求。規劃區部分地段采用填土,用地基本填至和防洪堤同高,雨水能順利排放,不會形成內澇。
加強片區綠化,增加生態綠地的水土保持能力,完善片區排水設施及管網,減輕片區防洪壓力。
第五十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
規劃區內所有城市建設都應嚴格依據《攀枝花城市新區規劃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的結論,并采取相應的地質災害防治的措施。
第十章 城市設計指引
第五十四條. 重要節點組織
景觀節點:打造各片區服務中心景觀節點。
第五十五條. 開放空間及界面體系
1、開放空間體系有綠化開放空間系統等構成,滿足不同人群、不同類型、不同時間、不同級別的各種活動需求。
2、按照用地性質及所在區位的不同,建筑界面有適當的進退變化。充分體現虛實結合的城市人文景觀主軸,形成豐富的城市空間格局。
第五十六條. 濱水環境
濱河地區地形平坦、視野開闊、環境優美,是休閑、游憩、體育鍛煉和其他戶外活動的好場所,人們具有親水的本能——人們向往水,希望悠閑地沿著河流或小溪漫步或旅行,在水邊休息以享受其聲其景,或通過河流到達彼岸。規劃中對大河濱水空間環境的處理提出適用性、開敞性、延續性 。
第五十七條. 街道景觀
規劃區街道景觀以兩種方案進行控制:
一種是陽光大道、迤沙拉大道等交通性道路的街道景觀,以“路”的理念進行開發,宜通過綠化種植以及周邊地塊建筑圍合等條件的不同變化形成不同風格、個性的道路景觀。
二是濱河區域及生活服務區的休閑步道,以“廣場”的理念進行開發,主要考慮行人的視覺感受和活動體驗,通過宜人尺度的公共建筑,結合豐富的開敞空間體系,通過景觀小品、綠化、街道家具等景觀設施,提供給人以舒適、連續及有韻律的步行空間。
第五十八條. 步行系統景觀指引
人行道:應合理組織城市交通,擴大步行范圍,行人和行車通過高差或綠化適當分隔,強調步行的舒適可達性。人行道鋪裝采用簡單的圖案,淡雅的色彩和方便拼裝的鋪地,同一路段必須統一。人行道色彩、圖案力求與沿線建設相協調。道路交叉口應設明確的人行橫道線和交通信號燈。
濱河綠帶及開放空間:規劃區結合大河設置濱河步行帶。
在特色活動空間、步行系統、公共場所和建筑物出入口等區域,有高差的地方均應設計方便步行通行的坡道。在主要的人行道按慣例鋪設連續的盲人行走的專用線設施。結合步行空間設計帶座椅的休息場所,以給老年人、殘疾人和步行困難者提供方便。公共場所中的電話廳和公廁設計須考慮為殘疾人和兒童設置專用的設備。
第五十九條. 建筑群體形態指引
注重建筑群體的有機統一,新老建筑的協調過渡,重點建筑群和標志性主題建筑應進行城市設計。
第六十條. 總體建筑風格指引
建筑總體風格應體現現代性和地方性。現代性即使用現代材料,運用現代的設計手法,塑造具有時代特征的建筑風格;地方性即具有川南地方特色,符合當地生活習慣和審美情趣。
第六十一條. 群體組合關系指引
(1)、建筑以體塊的疊加、削減、穿插等表現空間形式,避免大體量單一體塊建筑的出現。
(2)、以建筑群體空間體現尺度、體量和連續性。
(3)、盡量以建筑群體形成的空間單元來體現空間形式的韻律感和節奏感。
第六十二條. 細部設計指引
(1)、沿路建筑應當重視建筑細部設計,其尺度以人體尺度為宜。
(2)、建議建筑的細部設計能夠參考、結合地方建筑符號、形式、構件等的做法,突出地方建筑特色。
(3)、居住建筑的屋頂應為坡頂,公共建筑的屋頂宜有相當程度的高低起伏變化,以豐富沿路建筑的天際輪廓線。
第六十三條. 色彩控制
1、居住建筑以淡雅明快的淺暖色調(淡綠色、暖白色)系列為宜,部分建筑可用重彩色以突出前后層次關系,以便與周邊較好的山水環境相協調,主體色彩可以按居住區或社區為單位進行統一,單幢建筑使用主體色彩的比例不得小于70%。
2、公共建筑的色彩冷暖色調均可,但總體上仍以淺色為主,裙房和局部墻面控制力度上可適當放寬。中心商貿區色彩主體建筑采用淺暖色,例如:暖白色、淺灰色、淡黃色、沙色等,最好宜少建造黑色、深紅色、深灰色等深顏色的建筑。盡量不用高度反光的玻璃幕墻。建筑的群樓或1至3層外墻可以在入口和特殊設計部位采用飽和度高的色彩形成對比,力求形成熱鬧、繁榮氣氛。
3、在自然環境占很大比重的地段,建筑色彩不求統一,而由綠化所形成的環境色與建筑搭配,形成和諧又有變化的色彩景觀。
4、單棟建筑色彩不宜過多,最好不要超過3種顏色。
第六十四條. 環境小品建設指引
小品的尺度應和周圍建筑環境協調,小品設計應成套,飾紋、色調,基本構件形式都應統一,打造區域特色。某些廣場上的重要小品與規劃區的整體格調相統一,使其構成片區的特征符號。在一個視角范圍內只能存在一個主體小品,因此小品的布置從主要的觀景點作視線分析,避免人們視線范圍中形成雜亂的小品形象。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規劃自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條. 本規劃一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如確因需要對本規劃進行變更時,必須按規定程序報批。
附表
第六十七條. 附表1:城市建設用地匯總表
用地代碼 |
用地名稱 |
用地面積(hm²) |
比例(%) |
人均面積(m²) |
||
大類 |
中類 |
小類 |
||||
R |
|
|
居住用地 |
15.61 |
9.32 |
20.81 |
R2 |
|
二類居住用地 |
15.61 |
9.32 |
20.81 |
|
R21 |
住宅用地 |
11.96 |
7.14 |
15.95 |
||
R21B1 |
二類居住用地兼容商業設施用地 |
2.34 |
1.40 |
3.12 |
||
R22 |
服務設施用地 |
1.31 |
0.78 |
1.75 |
||
A |
|
|
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
27.37 |
16.35 |
36.49 |
A1 |
|
行政辦公用地 |
7.19 |
4.29 |
9.59 |
|
A2 |
|
文化設施用地 |
4.61 |
2.75 |
6.15 |
|
A21 |
圖書展覽用地 |
2.76 |
1.65 |
3.68 |
||
A3 |
|
教育科研用地 |
15.57 |
9.30 |
20.76 |
|
|
A33 |
中小學用地 |
4.09 |
2.44 |
5.45 |
|
B |
|
|
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 |
27.41 |
16.37 |
36.55 |
B1 |
|
商業用地 |
4.00 |
2.39 |
5.33 |
|
B11 |
零售商業用地 |
0.60 |
0.36 |
0.80 |
||
B2 |
|
商務用地 |
1.33 |
0.79 |
1.77 |
|
B4 |
|
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 |
1.15 |
0.69 |
1.53 |
|
B41 |
加油加氣站用地 |
1.15 |
0.69 |
1.53 |
||
B9 |
|
其他服務設施用地 |
20.93 |
12.50 |
27.91 |
|
W |
|
|
物流倉儲用地 |
21.22 |
12.68 |
28.29 |
W1 |
|
一類物流倉儲用地 |
21.22 |
12.68 |
28.29 |
|
S |
|
|
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 |
44.98 |
26.87 |
59.97 |
S1 |
|
城市道路用地 |
29.80 |
17.80 |
39.73 |
|
S4 |
|
交通場站用地 |
1.51 |
0.90 |
2.01 |
|
S41 |
公共交通場站用地 |
1.04 |
0.62 |
1.39 |
||
S42 |
社會停車場用地 |
0.47 |
0.28 |
0.63 |
||
S9 |
|
其他交通設施用地 |
13.67 |
8.17 |
18.23 |
|
U |
|
|
公用設施用地 |
3.44 |
2.05 |
4.59 |
U1 |
|
供應設施用地 |
3.44 |
2.05 |
4.59 |
|
U11 |
供水用地 |
3.40 |
2.03 |
4.53 |
||
U12 |
供電用地 |
0.04 |
0.02 |
0.05 |
||
G |
|
|
綠地與廣場用地 |
27.38 |
16.36 |
36.51 |
G1 |
|
公園綠地 |
14.45 |
8.63 |
19.27 |
|
G2 |
|
防護綠地 |
11.87 |
7.09 |
15.83 |
|
G3 |
|
廣場用地 |
1.06 |
0.63 |
1.41 |
|
H11 |
城市建設用地 |
167.41 |
100.00 |
223.21 |
||
H11 |
城市建設用地(發展備用地) |
38.99 |
|
|
||
E |
|
|
非建設用地 |
511.42 |
|
|
E1 |
|
水域 |
6.29 |
|
|
|
E9 |
|
其他非建設用地 |
505.13 |
|
|
|
樂弄控規管理單元范圍面積 |
717.82 |
|
|
第六十八條. 附表2:用地相容性一覽表
地塊用地性質 |
允許兼容的用地性質 |
兼容部分建筑面積占計容建筑面積最大比例 |
兼容部分相關要求 |
|
B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 |
B1 |
B2、B3、B4(不包括B41)、A2 |
30% |
|
B2 |
B1、B3、B4(不包括B41)、A2 |
30% |
||
B3 |
B1、B2、B4(不包括B41)、A2 |
30% |
||
B4(不包括B41) |
B1、B2、B3 |
30% |
||
A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
A1 |
A2 |
30% |
|
A2 |
A1、B1、B2、B3、B4(不包括B41) |
10% |
|
|
A4 |
B1、B3、B4(不包括B41) |
10% |
|
|
W物流倉儲用地 |
W1 |
M1、U1、U2、U9 |
45% |
|
G綠地與廣場用地 |
G1 |
S42 |
—— |
地下停車場 |
G2 |
||||
G3 |
第六十九條. 附表3:地塊控制指標表
地塊編號 |
用地代號 |
用地名稱 |
用地面積(ha) |
容積率 |
綠地率(%) |
建筑密度(%) |
建筑限高(m) |
居住人數(人) |
公共服務設施 |
備注 |
樂A01-B41/2015-01 |
B41 |
加油加氣站用地 |
0.34 |
-- |
-- |
-- |
-- |
-- |
-- |
現狀加氣站 |
樂A02-B41/2015-01 |
B41 |
加油加氣站用地 |
0.49 |
-- |
-- |
-- |
-- |
-- |
-- |
現狀加油站 |
樂A03-B9/2015-01 |
B9 |
其他服務設施用地 |
20.93 |
-- |
-- |
-- |
-- |
-- |
-- |
現狀墓地 |
樂A04-S42/2015-01 |
S42 |
社會停車場用地 |
0.23 |
-- |
-- |
-- |
-- |
-- |
停車場 |
停車位80個 |
樂A05-W1/2015-01 |
W1 |
一類物流倉儲用地 |
4.81 |
1.2 |
10 |
45 |
-- |
-- |
-- |
規劃 |
樂A06-B41/2015-01 |
B41 |
加油加氣站用地 |
0.31 |
0.2 |
10 |
20 |
-- |
-- |
加油站 |
規劃 |
樂A07-G105/2015-01 |
G105 |
街旁綠地 |
0.10 |
-- |
-- |
-- |
-- |
-- |
-- |
規劃 |
樂A08-U113/2015-01 |
U113 |
高位水池 |
0.10 |
-- |
-- |
-- |
-- |
-- |
高位水池 |
高位水池容量為V=2*600立方米 |
樂B01-R21/2015-01 |
R21 |
住宅用地 |
2.25 |
1.6 |
30 |
35 |
-- |
1046 |
-- |
規劃 |
樂B02-G105/2015-01 |
G105 |
街旁綠地 |
0.49 |
-- |
-- |
-- |
-- |
-- |
-- |
規劃 |
樂B03-R21/2015-01 |
R21 |
住宅用地 |
1.08 |
1.6 |
30 |
35 |
-- |
504 |
-- |
規劃 |
樂B04-R221/2015-01 |
R221 |
幼兒園 |
0.48 |
1.0 |
25 |
35 |
-- |
-- |
幼兒園 |
規劃(12班) |
樂B05-R21/2015-01 |
R21 |
住宅用地 |
1.66 |
1.6 |
30 |
35 |
-- |
773 |
-- |
規劃 |
樂B06-G105/2015-01 |
G105 |
街旁綠地 |
0.47 |
-- |
-- |
-- |
-- |
-- |
-- |
規劃 |
樂B07-R21/2015-01 |
R21 |
住宅用地 |
1.62 |
1.6 |
30 |
35 |
-- |
756 |
-- |
規劃 |
樂B08-A2/2015-01 |
A2 |
文化設施用地 |
1.85 |
2.5 |
20 |
40 |
-- |
-- |
綜合文化活動中心 |
規劃 |
樂B09-G101/2015-01 |
G101 |
綜合公園 |
0.48 |
-- |
-- |
-- |
-- |
-- |
公廁、社區體育活動場 |
規劃 |
樂B10-R21/2015-01 |
R21 |
住宅用地 |
1.03 |
1.6 |
30 |
35 |
-- |
479 |
-- |
規劃 |
樂B11-G105/2015-01 |
G105 |
街旁綠地 |
0.28 |
-- |
-- |
-- |
-- |
-- |
-- |
規劃 |
樂B12-R21/2015-01 |
R21 |
住宅用地 |
1.79 |
1.6 |
30 |
35 |
-- |
833 |
-- |
規劃 |
樂B13-B111/2015-01 |
B111 |
農貿市場 |
0.60 |
1.2 |
10 |
45 |
-- |
-- |
菜肉市場 |
規劃 |
樂B14-G105/2015-01 |
G105 |
街旁綠地 |
0.38 |
-- |
-- |
-- |
-- |
-- |
-- |
規劃 |
樂B15-S41/2015-01 |
S41 |
公共交通場站用地 |
1.04 |
0.1 |
15 |
10 |
-- |
-- |
公交首末站、公廁 |
規劃 |
樂B16-B1/2015-01 |
B1 |
商業用地 |
1.20 |
1.2 |
15 |
40 |
-- |
-- |
-- |
規劃 |
樂B17-G3/2015-01 |
G3 |
廣場用地 |
0.41 |
-- |
65 |
-- |
-- |
-- |
-- |
規劃 |
樂B18-B1/2015-01 |
B1 |
商業用地 |
1.18 |
1.2 |
15 |
40 |
-- |
-- |
-- |
規劃 |
樂B19-B2/2015-01 |
B2 |
商務用地 |
0.68 |
2.0 |
20 |
35 |
60 |
-- |
-- |
規劃 |
樂B20-G3/2015-01 |
G3 |
廣場用地 |
0.34 |
-- |
65 |
-- |
-- |
-- |
-- |
規劃 |
樂B21-G105/2015-01 |
G105 |
街旁綠地 |
0.20 |
-- |
-- |
-- |
-- |
-- |
-- |
規劃 |
樂B22-B2/2015-01 |
B2 |
商務用地 |
0.66 |
2.0 |
20 |
35 |
60 |
-- |
-- |
規劃 |
樂B23-R21/2015-01 |
R21 |
住宅用地 |
0.96 |
1.6 |
30 |
35 |
-- |
448 |
-- |
規劃 |
樂B24-G105/2015-01 |
G105 |
街旁綠地 |
0.71 |
-- |
-- |
-- |
-- |
-- |
垃圾收集站 |
規劃 |
樂B25-R21/2015-01 |
R21 |
住宅用地 |
1.57 |
1.6 |
30 |
35 |
-- |
728 |
-- |
規劃 |
樂B26-A33/2015-01 |
A33 |
中小學用地 |
4.09 |
1.8 |
25 |
30 |
-- |
-- |
九年一貫制學校 |
規劃45班,小學30班,初中15班。 |
樂B27-S42/2015-01 |
S42 |
社會停車場用地 |
0.25 |
-- |
-- |
-- |
-- |
-- |
停車場 |
停車位100個 |
樂B28-R22/2015-01 |
R22 |
服務設施用地 |
0.82 |
1.0 |
15 |
40 |
-- |
-- |
社區文化室、社區警務室、社區服務站、社區居委會、郵政局、老年活動中心 |
規劃 |
樂B29-G105/2015-01 |
G105 |
街旁綠地 |
0.38 |
-- |
-- |
-- |
-- |
-- |
-- |
規劃 |
樂B30-A1/2015-01 |
A1 |
行政辦公用地 |
0.50 |
1.2 |
20 |
40 |
-- |
-- |
派出所、街道辦事處 |
規劃 |
樂B31-R21B1/2015-01 |
R21B1 |
二類居住用地兼容商業設施用地 |
2.34 |
1.6 |
30 |
35 |
-- |
1092 |
幼兒園 |
規劃安置小區用地,需配建三班及以下幼兒園。 |
樂B32-G105/2015-01 |
G105 |
街旁綠地 |
0.28 |
-- |
-- |
-- |
-- |
-- |
-- |
規劃 |
樂B33-U122/2015-01 |
U122 |
開閉所和變配電等設施 |
0.04 |
-- |
-- |
-- |
-- |
-- |
-- |
規劃 |
樂C01-S9/2015-01 |
S9 |
其他交通設施用地 |
8.72 |
0.5 |
15 |
25 |
-- |
-- |
-- |
車管所搬遷用地 |
樂C02-U111/2015-01 |
U111 |
自來水廠 |
3.30 |
0.1 |
15 |
10 |
-- |
-- |
水廠 |
現狀水廠擴建至供水規模5萬噸/天,占地3.3公頃。 |
樂C03-S9/2015-01 |
S9 |
其他交通設施用地 |
4.94 |
0.5 |
15 |
25 |
-- |
-- |
-- |
車管所搬遷用地 |
樂C04-B1/2015-01 |
B1 |
商業用地 |
1.03 |
2.0 |
20 |
40 |
-- |
798 |
-- |
規劃 |
樂C05-A1/2015-01 |
A1 |
行政辦公用地 |
3.39 |
2.0 |
25 |
35 |
-- |
-- |
-- |
規劃 |
樂C06-A3/2015-01 |
A3 |
教育科研用地 |
11.47 |
0.3 |
25 |
25 |
-- |
-- |
-- |
規劃 |
樂C07-A1/2015-01 |
A1 |
行政辦公用地 |
3.30 |
0.1 |
25 |
10 |
-- |
-- |
-- |
規劃警犬基地 |
樂D01-G2/2015-01 |
G2 |
防護綠地 |
6.85 |
-- |
-- |
-- |
-- |
-- |
-- |
規劃 |
樂D02-G2/2015-01 |
G2 |
防護綠地 |
3.86 |
-- |
-- |
-- |
-- |
-- |
-- |
規劃 |
樂D03-G105/2015-01 |
G105 |
街旁綠地 |
0.14 |
-- |
-- |
-- |
-- |
-- |
-- |
規劃 |
樂D04-W1/2015-01 |
W1 |
一類物流倉儲用地 |
2.39 |
1.2 |
15 |
35 |
-- |
-- |
-- |
規劃 |
樂D05-G3/2015-01 |
G3 |
廣場用地 |
0.15 |
-- |
-- |
-- |
-- |
-- |
-- |
規劃 |
樂D06-W1/2015-01 |
W1 |
一類物流倉儲用地 |
2.87 |
1.2 |
10 |
40 |
-- |
-- |
-- |
規劃 |
樂D07-G105/2015-01 |
G105 |
街旁綠地 |
0.05 |
-- |
-- |
-- |
-- |
-- |
-- |
規劃 |
樂D08-G101/2015-01 |
G101 |
綜合公園 |
1.83 |
-- |
-- |
-- |
-- |
-- |
停車場、公廁 |
配建停車位約50個。 |
樂D09-G105/2015-01 |
G105 |
街旁綠地 |
0.12 |
-- |
-- |
-- |
-- |
-- |
-- |
規劃 |
樂D10-W1/2015-01 |
W1 |
一類物流倉儲用地 |
1.66 |
1.2 |
15 |
35 |
-- |
-- |
-- |
規劃 |
樂D11-G3/2015-01 |
G3 |
廣場用地 |
0.15 |
-- |
65 |
-- |
-- |
-- |
-- |
規劃 |
樂D12-W1/2015-01 |
W1 |
一類物流倉儲用地 |
3.32 |
1.2 |
10 |
40 |
-- |
-- |
-- |
規劃 |
樂D13-G105/2015-01 |
G105 |
街旁綠地 |
0.10 |
-- |
-- |
-- |
-- |
-- |
-- |
規劃 |
樂D14-A21/2015-01 |
A21 |
圖書展覽用地 |
2.76 |
2.0 |
25 |
35 |
-- |
-- |
-- |
規劃 |
樂D15-G104/2015-01 |
G104 |
帶狀公園 |
0.57 |
-- |
-- |
-- |
-- |
-- |
-- |
規劃 |
樂D16-G101/2015-01 |
G101 |
綜合公園 |
1.47 |
-- |
-- |
-- |
-- |
-- |
停車場、公廁、垃圾收集站 |
配建停車位約100個。 |
樂D17-W1/2015-01 |
W1 |
一類物流倉儲用地 |
2.77 |
1.2 |
15 |
40 |
-- |
-- |
-- |
規劃 |
樂D18-G105/2015-01 |
G105 |
街旁綠地 |
0.07 |
-- |
-- |
-- |
-- |
-- |
-- |
規劃 |
樂D19-G104/2015-01 |
G104 |
帶狀公園 |
1.86 |
-- |
-- |
-- |
-- |
-- |
停車場 |
配建停車位約50個。 |
樂D20-G105/2015-01 |
G105 |
街旁綠地 |
0.09 |
-- |
-- |
-- |
-- |
-- |
-- |
規劃 |
樂D21-W1/2015-01 |
W1 |
一類物流倉儲用地 |
3.41 |
1.2 |
15 |
40 |
-- |
-- |
-- |
規劃 |
樂D22-G105/2015-01 |
G105 |
街旁綠地 |
0.07 |
-- |
-- |
-- |
-- |
-- |
-- |
規劃 |
樂D23-G2/2015-01 |
G2 |
防護綠地 |
0.36 |
-- |
-- |
-- |
-- |
-- |
-- |
規劃 |
樂D24-G104/2015-01 |
G104 |
帶狀公園 |
0.66 |
-- |
-- |
-- |
-- |
-- |
-- |
規劃 |
樂D25-G2/2015-01 |
G2 |
防護綠地 |
0.80 |
-- |
-- |
-- |
-- |
-- |
-- |
規劃 |
樂D26-G104/2015-01 |
G104 |
帶狀公園 |
1.56 |
-- |
-- |
-- |
-- |
-- |
-- |
規劃 |
樂D27-G104/2015-01 |
G104 |
帶狀公園 |
0.98 |
-- |
-- |
-- |
-- |
-- |
-- |
規劃 |
樂D28-G104/2015-01 |
G104 |
帶狀公園 |
1.13 |
-- |
-- |
-- |
-- |
-- |
-- |
規劃 |
總計 |
-- |
-- |
655.60 |
-- |
-- |
-- |
-- |
745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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