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關于公開征求《攀枝花市市政燃氣管道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3-09-08 來源: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為加強市政燃氣管道工程安全施工監管,確保燃氣設施的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市城管執法局起草了《攀枝花市市政燃氣管道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歡迎社會公眾、專家學者、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提出書面修改意見和建議,意見征集截止日期為2023年9月13日,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通過以下途徑提出意見:
(一)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傳真至:0812-3365323;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至:gy3365772@163.com。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2023年9月8日
攀枝花市市政燃氣管道工程安全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政燃氣管道工程安全施工監管,確保燃氣設施的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政燃氣管道工程安全施工監督管理。
第三條 市、縣(區)兩級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要求組織開展燃氣管道安全保護監督檢查和安全隱患排查并負責組織整改,查處危害燃氣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組織開展燃氣管道安全保護知識宣傳工作。
各鄉鎮(街道)在縣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建立網格化管理體系,全面掌握本轄區內涉燃氣管道工程作業管理情況,巡查發現違規施工行為及時制止并及時反饋。
第四條 公安部門負責危害燃氣管道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燃氣工程建設用地保障,指導項目建設單位做好地災隱患防治。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燃氣管道周邊新建房屋市政工程項目落實燃氣設施保護措施。交通運輸部門按管理權限負責市政燃氣管道占用、穿越公路的施工許可審批和作業監管。應急部門依照有關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授權,組織或參與違規參與施工導致燃氣管道損壞而引起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壓力容器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的生產、經營、檢測的監督管理,指導從事燃氣壓力管道活動的單位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機制,提高風險防范能力。林業部門負責林區燃氣設施建設過程中動火作業審批和動火作業監管。消防部門負責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做好消防演練,指導項目建設單位消除火災隱患。
第二章 燃氣管道設施保護及控制范圍及保護要求
第五條 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按下列標準劃定:
(一)低壓和中壓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應為外緣周邊0.5米范圍內的區域。
(二)次高壓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應為外緣周邊1.5米范圍內的區域。
(三)高壓及高壓以上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應為外緣周邊5米范圍內的區域。
本辦法燃氣管道壓力級別按《燃氣工程項目規范》要求確定。
第六條 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控制范圍按下列標準劃定:
(一)低壓和中壓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應為外緣周邊0.5米至5米范圍內的區域。
(二)次高壓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應為外緣周邊1.5米至15米范圍內的區域。
(三)高壓及高壓以上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應為外緣周邊5米至50米范圍內的區域。
對于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其他行業另有確定的,可由燃氣經營企業與相關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確定。
第七條 燃氣管道設施的保護要求: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一)在燃氣管道設施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下列危及燃氣管道及附屬設施安全的活動: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種植根系深達管道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本體及防腐層的植物;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二)在燃氣管道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管道燃氣企業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三)在燃氣管道設施控制范圍內從事本條第(一)款所列出的活動,或進行管道穿跨越作業時,應與管道燃氣企業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圍以外進行作業時,仍應保證燃氣管道及附屬設施的安全。
第三章 各方職責
第八條 建設單位職責:
(一)在施工前查明施工區域內地下燃氣管道及附屬設施的詳細情況,組織項目各施工單位、管道燃氣企業,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與管道燃氣企業簽訂管線保護協議書,明確安全責任。
(二)建設單位應將管線保護協議書及管道燃氣企業書面確認的保護方案報備至屬地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市場監管、林業、消防等本行業領域的主管部門。
(三)加強對施工、監理單位的管理,發現未進行管道交底或未按照燃氣設施安全保護方案施工的,立即要求施工單位停止施工。
(四)加強對施工、監理單位施工過程的履約管理,嚴格按合同規定對施工、監理人員未到位、未履職的情況進行處罰,拒不整改的上報城管執法部門。
(五)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安全文明標準進行施工,對施工造成的管線損壞應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整改。對施工單位隱瞞管線損壞情況,拒不整改的,應根據合同扣除相應履約保證金,構成行政處罰的,移交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職責:
(一)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的安全。
(二)當采用鉆探等可能影響地下管道安全的勘察作業形式時,勘察作業按施工作業要求管理,勘察單位按施工單位履行燃氣管道設施保護職責。
(三)設計單位在出圖前認真研讀工程范圍內地下管線有關資料,嚴格執行燃氣管道安全距離的相關規范要求,在圖紙中注明管線易發生危險位置,對既有管線影響較大的部位或燃氣設施保護范圍注明應采取的安全保護措施,嚴禁出現占壓燃氣管道情況。
(四)對施工時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到現場勘驗后及時優化調整設計方案。
第十條 施工單位職責:
(一)施工單位在施工前要書面通知管道燃氣企業;項目經理、現場負責人、施工班組、作業人員應層層交底,交底應有文字記錄且雙方簽字確認,直接作業人員變更的,要重新進行交底。
(二)施工前對燃氣管線要采取人工開挖探溝、物探等方式核對燃氣管道確定情況,查明燃氣管道的實際走向和埋設深度等情況。
(三)在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控制范圍內施工作業前(含探溝開挖),應及時向管道燃氣企業單位問詢,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管道燃氣企業派人到現場監護,不得擅自進行施工作業。
(四)施工中應及時將施工計劃告知管道燃氣企業,嚴格按照已審批的施工組織設計與燃氣設施安全保護方案的要求進行施工。嚴禁在地下管道情況不明時盲目進行施工作業。施工單位變更、施工方案變更時,要通知管道燃氣企業再次進行交底。發現管道位置信息有誤時,要立即停止施工,通知建設單位和管道燃氣企業到場處置。當燃氣設施安全保護措施、方案不能滿足燃氣設施保護要求的,要及時向建設單位匯報,進行燃氣設施安全保護措施、方案或設計變更。
(五)施工單位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對施工區域內的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做好保護。在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控制范圍內,禁止使用挖掘機等大型機械直接開挖。當確需移動、改造燃氣設施及安全警示標志時,應由管道燃氣企業實施或管道燃氣企業委托專業單位實施。
(六)涉燃氣管道的土方開挖、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施工作業時應安排專人進行安全監護,在地下管線復雜區域進行開挖時,項目負責人必須現場履職。
(七)當有多個施工單位同時進行涉燃氣管道施工需要統籌協調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統籌協調。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職責:
(一)監理單位應當審查燃氣設施安全保護方案,并提出審查意見,督促施工單位按燃氣設施安全保護方案施工。
(二)施工中監理單位要實行全過程旁站式監理,發現存在隱患時,立即要求施工單位停止施工,及時整改,并上報建設單位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三)履行管線開挖、隱蔽工程驗收監管職責,并做好書面(影像)記錄。
第十二條 管道燃氣企業職責:
(一)管道燃氣企業要加強日常巡線檢查,按照標準規范的要求在管道沿線設置警示標志。在第三方施工單位施工前,對施工現場進行燃氣專項技術交底,明確管道位置,對提供地下管線資料的準確性負責。
(二)在收到建設單位要求獲取地下管線資料及管道開挖申請問詢時,應積極配合,及時提供管線相關信息,并對提供的管線信息的準確性負責。必要時對燃氣設施安全保護方案提出審核意見。
(三)對于已批準的第三方施工項目,要在現場進行旁站式監督指導。
(四)接到施工單位開挖監護通知時,應積極配合,派專人進駐施工現場旁站,指導施工作業,發現施工單位未制定燃氣設施安全保護方案、未通知燃氣企業擅自施工及存在其他危害管道安全形勢時,要立即制止,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接到或發現燃氣管網泄漏、火災、爆炸等事故報警后,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并固定證據。
第四章 罰則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由燃氣管理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嚴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燃氣設施及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失的, 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從事燃氣安全監督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