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公開征求《攀枝花市物業服務區域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等相關文件意見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3-03-24 來源:攀枝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公開征求《攀枝花市物業服務區域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等相關文件意見的通知
為規范我市物業管理活動,推進物業服務區域首次業主大會成立,構建業主委員會穩定高效的工作機制,加強物業管理委員會建設,我局根據《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起草了《攀枝花市物業服務區域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攀枝花市業主委員會成員工作補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攀枝花市物業管理委員會組建運行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三項地方配套制度,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建議,請于4月3日前將意見建議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反饋給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電子郵箱:421999242@qq.com
聯系方式:0812-8880162
附件:1.攀枝花市物業服務區域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及意見反饋表
2.攀枝花市業主委員會成員工作補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及意見反饋表
3.攀枝花市物業管理委員會組建運行實施辦法(征求 意見稿)及意見反饋表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3月24日
附件1
攀枝花市物業服務區域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籌備經費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區域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以下簡稱:首次籌備經費)的管理,根據《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區域首次籌備經費的交存(籌集)、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首次籌備經費的監督管理。
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首次籌備經費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物業服務區域首次籌備經費的交存(籌集)、使用、核銷等日常監管工作,負責協調處理相關矛盾糾紛。
第四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物業服務區域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的籌集渠道:
(一)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
新建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或現房銷售前,將首次籌備經費交存至該轄區內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設立的專用賬戶。本辦法發布前已辦理房屋預(現)售手續但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服務區域,建設單位應當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補交首次籌備經費。
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或者現房銷售前應當查驗建設單位交存首次籌備經費的證明。
(二)老舊小區以及建設單位已不存在的物業服務區域籌備首次業主大會的,首次籌備經費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指導、協調按下列方式籌集:
1.共有部分經營收益;
2.全體業主共同交納;
3.社會各界、企事業單位、個人自愿捐贈等其他方式;
4.縣(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補助;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首次籌備經費專用賬戶,按照單個物業服務區域設賬,做到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專人管理。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區域規劃核準總建筑面積(含地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0.3元的標準繳納首次籌備經費,單個物業服務區域總費用最低不少于1萬元,最高不超過8萬元。
第七條 籌備經費主要用于首次業主大會籌備及會議期間所需的辦公用品、資料印刷、會務、宣傳、交通、通訊、誤餐補助以及按照有關規定聘請第三方等必要費用的支出。
第八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成立后,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制定首次籌備經費預算,經半數以上籌備組成員簽字同意后,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預支首次籌備經費,并提供籌備經費書面申請報告及預算報告。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三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劃撥首次籌備經費預支款。申請預支額度一般不超過首次籌備經費總額的60%。
第九條 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十個工作日內,籌備組應當將首次籌備經費使用情況,包括經費開支原始單據、預算執行報告等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并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業主大會未成立的,籌備組應當將首次籌備經費使用情況,包括經費開支原始單據、預算執行報告等資料移交給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業主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向籌備組或業主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籌備組或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解釋說明,協調解決。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并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完成備案后,應當于三十日內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核銷首次籌備經費,原籌備組組長和相關成員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業主大會未能成立的,由籌備組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核銷首次籌備經費。
第十一條 申請核銷首次籌備經費的,應當提供:
經費使用情況、符合財務管理要求的原始憑證、預算執行報告等資料及其公示情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核銷首次籌備經費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十二條 依法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且首次籌備經費有結余資金的,由業主委員會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將首次籌備經費結余資金納入業主共有資金賬戶,由業主共同決定使用和管理。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逾期不能召開的,或召開后未能依法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首次籌備經費結余資金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繼續保管,用于后續業主大會會議籌備或者物業其他組織運行的需要。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拒不承擔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經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攀枝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攀枝花市物業服務區域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意見反饋表
填報單位:(蓋公章) 填報日期:
征集意見內容 |
《攀枝花市物業服務區域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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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攀枝花市業主委員會成員工作補貼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促進業主委員會持續健康發展,構建穩定高效的工作機制,根據《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業主委員會成員工作補貼的資金籌集、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工作補貼的籌集、使用、管理和監督應按照業主大會通過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執行,并在業主共有資金賬戶中設立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和補貼科目,資金從業主共有資金賬戶中列支。
前款所稱的工作補貼包括業主委員會成員履職過程中產生的交通費、通信費、誤工費、誤餐費等相關費用。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業主委員會工作補貼的指導、監督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是為物業服務區域全體業主服務的機構,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維護業主共同權益;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業主委員會履職情況;
(三)制定業主委員會財務、印章、會議等管理制度,并建立相關檔案;
(四)擬定共有部分經營方案和共有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并提請業主共同決定;
(五)擬定物業服務人選聘、續聘、解聘方案并提請業主共同決定;
(六)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與退出的物業服務人進行交接;
(七)聽取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九)支持、配合居(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接受社區(村)黨組織、居(村)民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十)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和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業主大會可以根據業主委員會工作職責及資金籌集情況,按照合理規范、公開透明的原則發放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工作補貼。
第七條 工作補貼標準可以參照攀枝花市非全日制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執行,并結合各成員工作分工、履職崗位工作量等指標進行確定。
(一)業主委員會主任的工作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1000元/月;
(二)其他成員的工作補貼不宜高于主任的補貼標準,具體級差由業主共同決定。
第八條 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為業主委員會成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并納入工作補貼范圍。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工作補貼資金由全體業主承擔。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從下列渠道籌集:
(一)共有部分經營收益;
(二)全體業主共同交納;
(三)業主自愿捐贈等其他方式。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半年向全體業主公示業主委員會成員工作補貼的支出情況,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一條 業主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工作補貼籌集、管理和使用有異議的,可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反映,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根據情況開展調查,業主委員會應積極配合。
第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每年開展一次對共有資金使用和收支情況的檢查,檢查情況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提高工作補貼標準,或擅自挪用工作補貼資金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攀枝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試行。
《攀枝花市業主委員會成員工作補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意見反饋表
填報單位:(蓋公章) 填報日期:
征集意見內容 |
《攀枝花市業主委員會成員工作補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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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攀枝花市物業管理委員會組建運行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物業管理委員會建設,規范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組建和運行,根據《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組建、運行、解散以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物業管理委員會指導和監督制度。
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導本轄區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組建和運行,加強對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的培訓。
居民委員會依法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章 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組建
第四條 一個物業服務區域組建一個物業管理委員會。
第五條 物業服務區域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
(一)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
(二)雖然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但依法未成立的;
(三)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后,未能依法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
(四)已經劃分物業服務區域但是尚未實施物業管理的老舊小區需要實施物業管理的。
符合前款條件的,居(村)民委員會可以組織專有部分面積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業主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后十日內核實是否符合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情形。符合的,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后三十日內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不符合的,應當告知原因,并在該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六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一般由業主代表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村)黨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建設單位代表組成。物業管理委員會組成人數應當為七至十五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低于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物業管理委員會設主任一名,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派的代表擔任,并且可以在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業主代表中確定一至二名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 業主代表人選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參選業主委員會成員的條件,在自愿參加的業主中推薦產生。
鼓勵和支持業主中的中共黨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區志愿者參選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代表。
第八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就擬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事項發布公告,明確擬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名稱、業主代表資格要求、推薦方式及期限等。公告時間自發布之日起不少于七日。
第九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候選人通過下列方式產生:
(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村)黨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建設單位代表由各部門(單位)負責推薦;
(二)業主代表人選可通過社區(村)黨組織、居(村)民委員會推薦、業主自薦或者十名以上業主聯名推薦等方式產生。業主自薦應當征得不少于十名其他業主簽字同意。一個物業服務區域內業主不足叁佰戶的,業主自薦征得業主同意的人數和聯名推薦業主代表的聯名人數,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條 經資格條件核查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物業管理委員會擬組成人員名單,并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業主有異議的,可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書面提出,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核實并予以回復。
物業管理委員會自公示期滿之日或者異議核實結束之日起成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作出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決定并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成立決定,按照相關規定刻制物業管理委員會專用印章、開設基本存款賬戶,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稅務登記,按期納稅申報。
第三章 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根據不同情形,物業管理委員會分別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職責:
(一)新建物業服務區域尚不具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條件的,組織業主監督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監督臨時管理規約的執行,調解物業管理糾紛等。
(二)新建物業服務區域具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條件的,履行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組職責,按規定組織業主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三)物業服務區域已成立業主大會,但是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組織業主依法決定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代為履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四)已經劃分物業服務區域的老舊小區需要實施物業管理的,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組織業主依法決定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事項,代為履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五)法律、法規規定和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共同決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物業管理委員會的運行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原則上至少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經物業管理委員會主任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可以召開物業管理委員會臨時會議。
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成員出席,且不得委托他人參加會議。物業管理委員會全體成員有同等表決權。物業管理委員會對于需要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不得擅自作出決定。物業管理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半數以上委員簽字同意,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使用物業服務區域的共有收入作為物業管理委員會運行經費,并可聘請財務人員協助處理物業管理委員會日常事務和財務管理工作。相關收支情況應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每年不少于二次,每次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工作規則并開展工作。已有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應當依法遵照執行。
物業管理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自收到投訴或者發現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免去其相應職務,并由指派單位重新指派或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重新確定:
(一)單位指派代表已經離職,或不遵守法律法規,或未正當履行職責,或侵犯業主共同利益的;
(二)業主代表有《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可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情形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自行終止情形的。
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發生缺額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及時進行補充。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的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年。物業管理委員會在任期屆滿前,因已經啟動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或有換屆選舉、重新選舉等工作需要的,可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延期申請。經申請同意后任期可適當延長,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仍未推動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自任期屆滿之日起停止履行職責,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重新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原物業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其他成員可按本辦法規定繼續指派、確定或自薦、推薦。重新組建的物業管理委員會名稱不變,但應加上屆別,印章應當標明屆別、成立時間作為區分。
第六章 物業管理委員會的解散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自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起停止履行職責,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移交手續后解散;因物業服務區域調整、房屋滅失等其他客觀原因致使物業管理委員會無法存續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解散物業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解散的,應當自解散之日起十日內,將其保管的有關財務賬簿憑證、檔案等文件資料、印章以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移交業主委員會,并按規定辦理賬戶、稅務等相關手續。移交完成后十個工作日內,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作出解散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進行公布。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攀枝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試行。
《攀枝花市物業管理委員會組建運行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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