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未按時補足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的旅行社予以責令改正的公告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4-12-20 來源:攀枝花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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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一條、《旅行社條例》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旅行社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旅行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增存、補足質量保證金或者提交相應的銀行擔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根據攀枝花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關于按期補足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的工作提示》《關于按期補足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的通知書》要求,截至2024年12月20日尚有4家旅行社(名單詳見附件)未按時補足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現責令該4家旅行社于2024年12月31日前補足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逾期仍未交納補足的,我局將根據法律規定進行處罰。從公告發布日起,公告期內可補繳質量保證金(或提供銀行擔保)、自行申請注銷旅行社經營許可證、提出異議。
特此公告。
攀枝花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
2024年12月20日
附件:
攀枝花市未補足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
旅行社名單
序號 |
企業名稱 |
1 |
攀枝花市匯景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 |
2 |
攀枝花市佳匯旅游發展有限責任公司 |
3 |
攀枝花市景輝旅游有限公司 |
4 |
攀枝花市錦愛旅行社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