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商務局等四部門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大型商業綜合體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4-03-07     來源:攀枝花市商務局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各縣(區)人民政府、釩鈦高新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

  為加快推進我市省級安全發展示范城市創建,進一步加強大型商業綜合體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攀枝花市大型商業綜合體安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攀枝花市商務局            攀枝花市應急管理局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攀枝花市消防救援支隊

  2024年3月3日

  攀枝花市大型商業綜合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大型商業綜合體安全生產管理,規范風險管控、隱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強化經營者主體責任,落實部門監管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規則》《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四川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規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投入使用的大型商業綜合體安全生產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的大型商業綜合體是指,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含)以上,集購物、住宿、餐飲、文化娛樂等兩種及以上功能于一體的單體建筑,以及通過地下連片車庫、地下商業連片空間、下沉式廣場、連廊等方式連接的建筑組合體。

  支持大型商業綜合體按照《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規則》(XF/T 3019—2023)抓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

  第二章 主體責任

  第四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大型商業綜合體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鼓勵大型商業綜合體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委托安全技術服務機構對大型商業綜合體的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

  第六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按照委托合同約定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委托管理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服務區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地下車庫、窨井、化糞池、電梯等重點部位以及供水、燃氣、供電等重要設施進行日常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立即整改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整改的按照“五落實”要求限期整改,并做好相應防范和應急措施;

  (二)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還應及時報告屬地街道(鄉鎮)和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三)對服務區域的服務對象進行安全宣傳教育、組織應急演練等。

  (四)按照委托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使用的,共用各方應當共同制定管理辦法,設立專門機構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未實行統一管理的,其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指導共用各方確定安全管理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第八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大型商業綜合體產權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使用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大型商業綜合體產權單位對承包單位、使用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三章 監管職責

  第九條 屬地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大型商業綜合體實施安全監督和管理。

  (一)屬地人民政府負責各自轄區內大型商業綜合體屬地監管職責。屬地街道(鄉鎮)對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委托管理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大型商業綜合體內企業、注冊個體工商戶直接監管。

  (二)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大型商業綜合體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監管職責,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加強大型商業綜合體安全管理。

  (三)商務部門負責督促大型商業綜合體內的零售、餐飲企業貫徹執行消防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督促大型商業綜合體商業管理企業加強安全管理。

  (四)宣傳部門負責大型商業綜合體內部影院、書店等行業監管。

  (五)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已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的大型商業綜合體的合法改建、擴建工程(含裝修)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負責依法辦理大型商業綜合體裝修工程的施工許可手續,依法開展裝修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督促大型商業綜合體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對公用部位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并制定應急預案。

  (六)文化廣播電視旅游部門負責大型商業綜合體內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網吧)、娛樂場所(歌舞娛樂場所、KTV、游藝娛樂場所)等文化娛樂場所以及旅游星級飯店的行業監管。

  (七)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大型商業綜合體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配合做好大型商業綜合體內職責范圍內安全檢查工作。

  (八)消防救援部門負責依法對大型商業綜合體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大型商業綜合體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督促、指導、協助大型商業綜合體做好消防宣傳教育、應急演練等工作。

  (九)公安部門負責對大型商業綜合體社會治安等實施監管,依法對大型商業綜合體內會展等集聚性活動實施審批。

  (十)教育和體育部門負責大型商業綜合體內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培訓機構、體育健身場所的行業監管。

  (十一)氣象部門指導督促大型商業綜合體防雷等安全管理。

  (十二)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大型商業綜合體戶外廣告(招牌)設置實施行政審批和監督檢查,依法對相關單位移送的大型商業綜合體范圍內違反城鄉規劃的違法建設、違法違規裝飾裝修行為進行行政處罰,依法查處擅自占道開展商業促銷等行為。督促指導大型商業綜合體加強燃氣安全管理。

  (十三)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依法依規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型商業綜合體實施行業監管。

  第四章 基礎管理

  第十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委托管理單位應根據自身實際,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管理方針和年度安全工作目標,并將目標分解到所屬單位或部門,定期進行評估和考核。

  第十一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委托管理單位應當明確安全責任人和安全管理人,設置安全管理工作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逐級細化明確安全管理職責和崗位職責。

  安全責任人應當由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委托管理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安全管理人應當由安全責任人指定,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人對安全責任人負責,應當具備與其職責相適應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從事消防安全管理的人員應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或消防設施操作員資格。

  第十二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委托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清單,將安全責任壓實到最小單元。

  第十三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委托管理單位應建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并建立使用臺賬。

  第十四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委托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員應熟知相關內容。鼓勵建立安全標準體系,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現安全健康管理系統化、崗位操作行為規范化、設備設施本質安全化、作業環境器具定置化。

  第十五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委托管理單位對重要設備、重要崗位應編制安全操作規程,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并熟練掌握。

  第十六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委托管理單位應建立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按規定進行全員教育培訓。

  (一)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應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二)從業人員應當進行上崗前安全培訓,在職期間應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從業期間應具備滿足崗位要求的安全生產知識技能。

  (三)從事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經專門安全作業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上崗作業,并定期接受復審。

  第十七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綜合體內各類場所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大型商業綜合體的委托管理單位位按照合同約定對管理的公共區域負有安全管理責任,指導、督促綜合體內承租單位或者商戶自行或者依托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委托管理單位對其從業人員開展安全宣傳培訓教育演練等安全生產知識技能。

  第十八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委托管理單位應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一)全面開展安全風險辨識。全方位、全過程辨識平面布局與布置、設備設施、作業環境、人員行為和管理體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做到系統、全面、無遺漏,并持續更新完善。

  (二)科學評定安全風險等級。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進行分類梳理,參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 6441—1986),綜合考慮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誘導性原因、致害物、傷害方式等,確定安全風險類別。對不同類別的安全風險,采用相應的風險評估方法確定安全風險等級。安全風險等級從高到低劃分為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和低風險,分別用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示。其中,重大安全風險應填寫清單、匯總造冊,并報告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依據安全風險類別和等級建立企業安全風險數據庫,繪制“紅橙黃藍”四色安全風險空間分布圖。

  (三)有效管控安全風險。要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針對安全風險特點,從組織、制度、技術、應急等方面對安全風險進行有效管控。要對安全風險分級、分層、分類、分專業進行管理,逐一落實管控責任。企業要高度關注運營狀況和危險源變化后的風險狀況,動態評估、調整風險等級和管控措施,確保安全風險始終處于受控范圍內。

  (四)實施安全風險公告警示。要建立完善安全風險公告制度,并加強風險教育和技能培訓,確保管理層和每名員工都掌握安全風險的基本情況及防范、應急措施。要在醒目位置和重點區域分別設置安全風險公告欄,制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標明主要安全風險、可能引發事故隱患類別、事故后果、管控措施、應急措施及報告方式等內容。對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工作場所和崗位,要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并強化危險源監測和預警。

  (五)建立完善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立“日周月”隱患排查制度,從時間、空間和管理層級上規范安全檢查,實行崗位或班組日排查、部門周排查、經理月排查。根據有關隱患排查的標準、規范、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編制日排查、周排查、月排查隱患排查清單,明確和細化隱患排查事項、具體內容和排查周期。對于排查出的隱患,應建立隱患排查臺賬,制定并實施嚴格的隱患治理方案,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落實隱患排查治理的閉環管理。重大事故隱患整治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及時撤出相關作業人員,必要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請,配合疏散可能受到影響的周邊人員。

  第十九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委托管理單位應建立應急管理制度,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應急預案經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評審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屬地應急部門和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二十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委托管理單位應建立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30分鐘內向屬地應急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屬地應急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委托管理單位應建立專兼職消防隊伍。

  未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的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當組建志愿消防隊,并以“3分鐘到場”撲救初起火災為目標,按照《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規則(試行)》要求依托志愿消防隊建立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每班(組)滅火處置人員不應少于6人,且不得由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兼任。

  第五章 設備設施

  第二十二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應制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二十三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委托管理單位可以聘請具備相應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 建筑消防設施存在故障、缺損的,應當立即維修、更換,不得擅自斷電停運或長期帶故障運行;因維修等原因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設施的,應當嚴格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內部審批手續,制定應急方案,落實防范措施,并在建筑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公告。維修完成后,應當立即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

  第二十五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委托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消防設施和器材的檔案管理制度,記錄配置類型、數量、設置部位、檢查及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故障報告、修理和消除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 室內消火栓、機械排煙口、防火卷簾、常閉式防火門等建筑消防設施應當設置明顯的提示性、警示性標識;消火栓箱、滅火器箱上應當張貼使用方法標識。

  第二十七條 建筑消防給水設施的管道閥門均應處于正常運行位置,并具有開/關的狀態標識;對需要保持常開或常閉狀態的閥門,應當采取鉛封、標識等限位措施。

  消防水池、氣壓水罐或高位消防水箱等消防儲水設施的水量或水位應當符合設計要求;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柜控制開關應當處于自動(接通)位置。

  第二十八條 防火門、防火卷簾、防火封堵等防火分隔設施應當保持完整有效。防火卷簾、防火門應可正常關閉,且下方及兩側各0.5米范圍內不得放置物品,并應用黃色標識線劃定范圍。室內消火栓箱不得上鎖,箱內設備應當齊全、完好,禁止圈占、遮擋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內堆放雜物。

  第二十九條 商品、展品、貨柜、廣告箱牌、生產設備等不得影響防火門、防火卷簾、室內消火栓、滅火劑噴頭、機械排煙口和送風口、自然排煙窗、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聲光報警裝置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條 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管井和電纜橋架應當在穿越每層樓板處采取可靠措施進行防火封堵,管井檢查門應當采用防火門。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管井禁止被占用或堆放雜物。

  第三十一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屬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定期檢驗標志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三十二條 電氣系統應符合《1kV及以下配線工程施工與驗收規范》(GB 50575-2010)、《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 50054-2011)、《用電安全導則》(GB/T 13869-2017)、《電力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DL/T 596-1996)、《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安裝和運行》(GB13955-2005)等規定。

  第三十三條 燃氣配送、室內外管道、燃燒煙氣排除、燃氣監控設施,其燃氣設施設備、管道、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及安全設施應符合設計規范《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GB/T50493-2019)《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等要求。

  第三十四條 雷電防護裝置、防靜電設施運行可靠,建筑雷電防護裝置應符合《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2010)、《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50343-2012)等要求。

  第三十五條 專用設備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要求:防護罩、蓋、欄應完整可靠;各聯鎖、緊停、控制裝置靈敏可靠;局部照明應為安全電壓;PE等電器完好可靠;梯臺符合要求。

  第六章 場所環境

  第三十六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按功能分區,合理布局。綜合體門前應有完善的交通安全設施。

  第三十七條 倉儲場所應符合《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XF 1131-2014)等規定。

  第三十八條 汽車庫、停車庫、停車場應符合《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2014)等規定。

  第三十九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符合《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2021)、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應符合《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XF703-2007)等相關要求,環境照明采光應符合《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2013)等規定。

  第七章 作業安全

  第四十條 大型活動安全。大型活動的舉(承)辦單位對活動安全承擔第一責任。舉(承)辦單位應制定相應的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大型活動安全管理應符合《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大型活動安全要求 第1部分:安全評估》《大型活動安全要求 第2部分:人員管控》《大型活動安全要求 第3部分:場地布局和安全導向標識》《大型活動安全要求 第4部分:臨建設施指南》《大型活動安全要求 第5部分:安保資源配置》等規定。

  第四十一條 危險作業。應對臨時用電作業、動火作業、有(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檢維修作業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活動,實施作業許可管理,嚴格履行作業許可審批手續。作業許可應包含安全風險分析、安全防護措施、應急處置等內容。作業許可實行閉環管理。

  第四十二條 裝修施工。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是裝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負首要責任;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負主要責任。內部裝修施工不得擅自變動房屋主體及承重結構,不得擅自改變防火分隔和消防設施,不得降低建筑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得改變疏散門的開啟方向,不得減少疏散出口的數量和寬度。達到辦理施工許可條件的,產權單位進行裝修施工前應當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未達到辦理施工許可條件的,應當向大型商業綜合體安全管理人辦理裝修備案,并落實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解釋:

  (一)產權單位:對建筑具有合法所有權的單位。

  (二)使用單位:在大型商業綜合體內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提供產品和服務的各類經濟組織,包括個體生產經營者、自用產權單位等。

  (三)物業服務企業:依法設立、具有獨立企業法人地位,依據物業服務合同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相關活動的經濟實體。

  (四)重要設施:包括消防設施、特種設備、變配電設施、報警設備、監控設備、給排水設施、燃氣設施等。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商務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等部門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審核: 劉肖會   責任編輯: 張銀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