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18-08-20 來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18-00008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18-08-06
- 發布日期:2018-08-20
- 文 號:攀辦發〔2018〕10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工作部署,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川辦發〔2018〕54號)要求做好我市各類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確保做到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事項一律取消,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圍
(一)本地區、本部門實施的,由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主要指十大類行政權力事項);
(二)市人大常委會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證明事項;
(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部門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
二、清理原則
(一)堅持“誰起草、誰清理”“誰實施、誰清理”的原則;
(二)凡無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事項,原則上一律取消。
三、工作安排
(一)2018年8月14日前,市級各部門完成對本部門實施的,由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以及本部門起草或者實施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的清理。清理建議的紙質版及電子版(EXCEL格式)加蓋公章后報送市政府辦公室。
(二)2018年8月17日前,市政府辦公室組織市法制辦、市政務服務中心審核市級清理結果。
(三)2018年8月17日前,各縣(區)政府負責收集匯總本級及本轄區范圍內鄉鎮政府的清理結果。清理建議紙質版及電子版(EXCEL格式)加蓋公章后報送市政府辦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各縣(區)、市級各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實施的,由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附件1)以及對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證明事項(附件2),本著盡可能取消的原則,逐項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議,對可以通過法定證照、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核查、網絡核查、合同憑證等辦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蓋或者替代的,開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的,以及不適應形勢需要的,要提出取消建議;對實踐中確需保留的,要提出保留建議。對于建議取消和保留的證明事項,要逐項列明設定依據、取消或保留理由、實施基本情況(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單位、開具單位)等。
(二)各縣(區)、市級各部門對以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形式自行設定的各類證明事項(附件3)進行全面清理,一律取消。對可直接取消的,要作出決定,立即停止執行,同時啟動修改或廢止規章、規范性文件程序;對應當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難的,應采取必要措施,于2018年10月30日前取消;對個別確需保留的,要在廣泛征求意見、充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通過提請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規予以規定。
(三)各縣(區)、市級各部門要按照公布的保留證明事項清單做好實施工作。確保清單之外,政府部門、公共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不得索要證明。
五、保障措施
(一)各縣(區)、市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本次清理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細化分解任務,于2018年8月9日前將清理工作責任領導和聯絡員名單報市政府辦。
(二)各縣(區)、市級各部門要以本次清理工作為契機,進一步轉變行政管理方式,規范行政行為,切實改進服務作風,提升監管效能。加強監督檢查,對違法增加證明事項和證明材料、提高證明要求、隨意將行政機關的核查義務轉嫁給群眾和企業的,及時糾正查處;對未及時糾正查處、引發不良社會影響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三)各縣(區)、市級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同協作,促進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打破政府部門間、部門內部“信息孤島”,從根本上鏟除“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復證明滋生的土壤。大力推行告知承諾制,同時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對群眾和企業承諾事項的事后審查,對不實承諾甚至弄虛作假的依法予以嚴厲處罰。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吳詠蓉(市政府辦信息室),電話:3359336;侯莉(市法制辦),電話:3324921。
附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證明事項清理建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