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省、市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18-04-18 來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18-00039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18-04-13
- 發布日期:2018-04-18
- 文 號:攀辦發〔2018〕5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省、市預算內投資(以下簡稱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管理辦法》《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實施綜合監管暫行辦法》《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日常監管實施辦法(試行)》,以及省市關于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縣(區)政府、市級有關部門應高度重視財政投資項目申報及建設工作,做好做實項目前期工作,避免因項目前期工作深度不夠,出現立項批復后調整項目選址、建設規模、內容及投資額等問題。項目業主應嚴格按發展改革部門的立項批復進行建設,不得隨意改變投資規模,不得報大建小或報小建大。
二、各縣(區)政府、市級有關部門應加強財政投資項目建設管理工作,確保每個項目均有一名負責人具體落實推進。優先采取“代建制”建設方式,避免因業主不熟悉工程管理,出現項目遲遲不能開工建設、進展緩慢、投資完成率低等問題。
三、各縣(區)政府、市級有關部門應加強資金管理工作,及時到位配套資金,避免出現地方投資未及時足額到位、項目建設進度遲緩、資金沉淀、地方投資到位率低等問題。
四、項目直接管理單位(主管部門)及其派出的監管責任人,應嚴格執行《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日常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切實履行日常監管職責,規范制定日常監管工作方案,建好管好日常監管臺賬,認真查找、及時發現、迅速處理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并報告主管部門,重要情況應第一時間報告本級政府。
五、項目業主應嚴格執行國家財務管理相關規定,將財政投資資金用于項目自身建設,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嚴禁轉移、侵占或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六、建立部門協同聯動監管機制。建立發展改革與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金融監管、行業管理等部門聯動機制,每季度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加強溝通協商,形成監管合力,實現監督檢查信息互通、成果共享,提升監管水平。針對存在的問題,應及時進行分析會商,切實解決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保證項目健康有序推進。
七、各縣(區)政府、市級有關部門、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業主應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項目管理,確保政府投資項目盡早開工建設、如期有序推進,保障財政投資資金安全有效。凡因項目推進不力,導致中央、省、市預算內資金被收回的縣(區)及部門,兩年內不得申報、轉報問題類型項目,并在全市進行通報。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