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2017年修訂)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17-12-18     來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17-00059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17-12-07
  • 發布日期:2017-12-18
  • 文  號:攀辦發〔2017〕177號
  • 有 效 性 :1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攀枝花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2017 年修訂)》已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2月7日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為及時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指導和規范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預案。

  (二)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四川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實施辦法》《四川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三)工作原則。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工作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以塊為主,資源整合、信息共享,依法處置、科學規范,反應及時、措施果斷,部門協調、公眾參與的原則。

  (四)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攀枝花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突然發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二、組織機構與職責

  (一)應急處理指揮機構與職責。

  1.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成立與職責。嚴重或較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市人民政府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需要,結合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提議,成立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擔任總指揮、市級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處理指揮部”),負責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領導和指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市級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市人民政府或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要求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負責本部門(單位)的應急處理工作。

  2.縣(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成立與職責。較重或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縣(區)人民政府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需要和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建議,成立由縣(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擔任總指揮、縣(區)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的縣(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負責本縣(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領導和指揮。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縣(區)人民政府或者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領導下,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各項應急處理工作。

  (二)日常管理機構與職責。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設立衛生應急辦公室,負責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依法組織協調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組織制定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對策措施;建立與完善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預警系統;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組織預案演練;組織對公共衛生和醫療救護專業人員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和處理技術的培訓,指導各縣(區)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案,幫助和指導各縣(區)應對其他突發事件的傷病救治工作;承辦救災、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衛生問題的組織協調工作;對突發重大人員傷亡事件組織緊急醫療救護工作。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參照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管理機構的設置與職責,設立衛生應急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指定科(處、室)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管理工作,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交付的任務。

  (三)專家委員會。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建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委員會,負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準備和處理提供咨詢和建議;參與制定、修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機構和日常管理機構交辦的其它工作。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委員會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類別設立專家組,按照職責分工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提供咨詢和指導。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需要,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家委員會。

  (四)應急處理執行機構。

  1.醫療救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救治工作由市、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主管,各級緊急救援中心和醫療機構具體承辦。

  2.預防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由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主管,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計生執法監督機構具體承辦,各級醫療機構配合參與。

  3.調查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按照部門職能由行業主管部門承辦,相關部門協辦。具體職責分工為:對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預防接種引起的群體性反應事件的調查處理,由衛生計生部門承辦,相關部門協辦;對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和因藥械質量引起的群體性反應事件的調查處理,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辦,相關部門協辦;對重大職業中毒事件的調查處理,由安全監管部門承辦,相關部門協辦;對疑似投毒事件的調查處理,由公安部門承辦,相關部門協辦;對懷疑為水、空氣等環境受到化學性、生物性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理以及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由環境保護部門與衛生計生部門按職責分工承辦,相關部門協辦。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和處理,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應急處理指揮部指定有關部門和機構具體承辦。

  (五)應急聯動機制。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應急處理指揮部根據事件處理的需要,可要求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央、省級及其他有關單位承擔相關的應急處理工作任務;可按照程序報請軍隊、武警部隊支援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三、監測、預測和預警

  (一)監測。 市、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為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承擔責任范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信息報告與管理工作。負責收集、核實、整理、分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以及人員培訓、技術指導等工作。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承擔責任范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監測和報告任務。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監測報告制度;指定專門的部門和人員,配備必要的設備,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監測信息的網絡直接報告暢通無阻;收集常規監測數據,并及時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報告信息。衛生計生執法監督機構負責收集職責范圍內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及時向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上級衛生計生執法監督機構報告并及時向同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通報。出入境檢疫檢驗機構負責開展職責范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工作,監測信息應及時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通報;其他部門和機構收集的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關的信息,應及時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通報。

  (二)預測。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依據監測和收集的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并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向本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預測報告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建議。

  (三)預警。 市、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的預警建議、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上級有關部門及毗鄰市、縣(區)有關部門的預警通報后,結合工作實際,向有關部門或社會公眾發布預警。

  四、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與通報

  (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 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除通過國家建立的傳染病疫情報告系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網絡直報系統和市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系統外,還應同時采用電傳、電話等快捷方式,按照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國家救災防病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管理規范》進行報告。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對社會公布舉報電話。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1.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縣級及其以上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單位、與群眾健康和衛生保健工作有密切關系的如檢驗檢疫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和藥品監督檢驗機構等有關單位。

  (2)責任報告人。執行職務的醫護人員和檢疫人員、疾病預防控制人員、鄉村醫生、民營和個體開業醫生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單位人員均為責任報告人。

  2.報告時限和程序。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在 2 小時內向所在地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 2 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并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確認和緊急處置,隨時報告勢態進展情況。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 2 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 2 小時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3.報告內容。首次報告未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隱患的相關信息,應說明信息來源、危害范圍、事件性質的初步判定和擬采取的主要措施。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應包括事件性質、波及范圍、危害程度、流行病學分布、勢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內容。

  (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通報與信息發布。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可根據情況向毗鄰和可能波及的市、州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已經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發現可能引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通報。新聞媒體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道要客觀真實,重點宣傳政府的應對措施和社會公眾對突發事件的自我防護知識,正確把握輿論導向,防止產生負面影響。

  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和終結

  (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響應。

  1.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

  (1)事發地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急響應。立即組織醫療、疾病預防控制、衛生計生執法監督等機構和相關人員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致病致殘人員醫療救治、傳染病病人及密切接觸者隔離和醫學觀察、環境生物樣品采集檢驗和消毒、殺蟲、滅鼠等緊急處理措施;及時組織專家對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判定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和等級;同時,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縣(區)應急預案的建議。

  (2)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應急響應。及時研究決定本行政區域內要采取的應急措施;負責組織協調政府相關部門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織醫療救治、人員隔離與疏散安置工作;報經市人民政府決定,宣布疫區,在疫區內采取衛生檢疫等緊急措施;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交通、通訊工具和醫療器械、防護設備及藥品等物資供應;檢查督導有關部門落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措施;督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要求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各項應急處理工作,防止事件擴大和蔓延;決定啟動縣(區)應急預案。

  (3)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急響應。快速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檢查督導本行政區域內其他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應急準備工作。根據事發地縣(區)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請求,提供有關支持。

   2.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

  (1)事發地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急響應。除了做好“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的工作外,要按照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要求,組織開展各項應急處理工作,落實各項預防控制措施。

  (2)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急響應。立即組織專家對事件進行調查確認和綜合評估,判定事件的性質和等級;根據需要迅速組織醫療、疾病預防控制、衛生計生執法監督等機構和相關人員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致病致殘人員救治、傳染病病人及密切接觸者隔離和醫學觀察、環境生物樣品采集檢驗和消毒、殺蟲、滅鼠等緊急處理措施;同時,按照規定向市人民政府、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調查處理情況,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啟動市應急預案的建議。

  (3)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應急響應。除了做好“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的工作外,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要求,組織開展各項應急處理工作;啟動縣(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成立縣(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

  (4)市人民政府應急響應。及時研究決定本行政區域內要采取的緊急應急措施;組織協調指揮政府相關部門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做好醫療救治、人員隔離與疏散安置工作;報經省人民政府決定,宣布疫區(隔離區),在疫區(隔離區)內采取衛生檢疫等緊急措施,必要時,按有關規定對疫區實施封鎖;做好輿論宣傳和健康教育工作;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交通、通訊工具和醫療救治、預防用防護設備、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供應,檢查督導政府相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落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措施,防止事件擴大和蔓延;決定啟動市應急預案。

  3.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

  (1)市和事發地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急響應。市、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除了做好“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工作外,要按照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要求,組織開展各項應急處理工作,落實各項預防控制措施;隨時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調查處理情況。

  (2)市和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應急響應。市、縣(區)人民政府除了做好“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工作外,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要求,組織開展各項應急處理工作;啟動市、縣(區)應急預案,成立市、縣(區)應急處理指揮部,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置工作。

  4.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

  (1)市和事發地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急響應。除了做好“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工作外,要按照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要求,迅速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衛生應急隊伍開展應急處理工作,落實各項預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擴大和蔓延;及時向本級政府、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調查處理情況;請求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技術指導并配合省級有關專家進行事件確認,判定事件性質和等級,對不明原因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組織開展病因查找和診斷治療的研究。

  (2)市和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應急響應。除了做好“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工作外,要按照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立即組織開展各項應急處理工作,啟動市、縣(區)應急預案,成立市、縣(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工作;檢查督導有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承擔規定的應急任務、落實有關預防控制措施;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積極配合、大力支持應急處理專業機構進行現場調查處理、采樣等工作;必要時,請求省政府予以支持,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3)非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應急響應。按照市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做好應急處理準備;要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主動開展監測并落實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傳染病傳入或者事件在本地發生;服從市應急處理指揮部的調度,對事發地進行人員、技術、物資、裝備等支持。上級政府應急預案啟動后,下級政府應急預案自然啟動;政府應急預案啟動后,各有關部門機構應急預案自然啟動。政府應急預案啟動后,政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即刻成立。

  (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終結。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終結需符合以下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根據下級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終結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具體為: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結建議,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應急處理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并向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結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并向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結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應急處理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并向國家衛計委報告。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終結,按照國務院或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或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實施。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后期評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后,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情況、患者救治情況、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評估報告上報本級政府和上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保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遵循“預防為主,平戰結合”的原則,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縣(區)政府和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建設,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加大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隊伍建設和技術研究,建立健全全市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體系和應急醫療救治體系,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一)技術保障。

  1.信息系統。按照國家的統一部署,建立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信息系統,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相關信息收集、處理、分析、發布和信息傳遞等工作。信息系統由網絡傳輸系統、軟件系統、數據庫系統及相關技術機構組成,覆蓋市、縣(區)、鄉鎮(街道)的網絡系統采用分級負責的方式實施。

  2.醫療衛生應急隊伍。市級要建立由醫療、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計生執法監督等機構技術水平較高、臨床和現場處置經驗豐富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醫療衛生應急隊伍,并配備必要的醫療救治和現場處置設備,遇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夠迅速趕赴現場,及時開展醫療救治和流行病學調查及現場處置工作。

  3.培訓和演練。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建立考核制度。在隊伍培訓的基礎上,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演練,通過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處理水平和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本行政區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演練,需要公眾參與的應急演練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4.科研和技術交流。全市要有計劃地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防治科學研究,在國家和省專業機構的指導下,開展包括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方法、實驗室病因檢測技術、應急反應裝備、中醫藥及中西醫結合防治研究等,做到技術上有所儲備。同時,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技術的國內外交流與合作,引進先進技術和方法,提高全市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整體水平。

  (二)物資經費保障。

  1.物資儲備。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的計劃,建立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物資和生產能力儲備。物資儲備種類包括:藥品、疫苗、醫療設備和器材、快速檢驗檢測技術和試劑、消毒藥械、傳染源隔離及衛生防護的用品和應急設施。

  2.經費保障。各級財政和發改部門應保障包括信息網絡建設、系統維持和維護經費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儲備和應急處理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日常運轉經費,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通過國際、國內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用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三)有關部門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四川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根據本預案要求,嚴格履行職責,實行責任制。對履行職責不力,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1.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制定本轄區預防和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各項技術方案;負責確定監測網絡,及時掌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動態;負責組建由衛生管理、流行病學、臨床醫學、檢驗檢測等專業的專家組成的專家咨詢組;組建、培訓由流行病學、臨床醫學、實驗室檢驗、執法監督、消毒殺蟲等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應急處置隊伍和醫療急救隊伍;開展衛生監督,提出病人的救治措施,做好病人的流行病學調查、密切接觸者的醫學觀察及實驗室檢測工作,對現場進行勘驗、控制和衛生處置,提出控制措施以及監督措施的落實;開展健康教育,保護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擴散;確保在市政府的統一指揮下,加強衛生監督,對公共衛生突發事件中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使調查處理和醫療救護工作高效、有序進行。

  2.公安部門:協助衛生計生及有關部門及時封鎖可疑區域,做好事故現場和疫點、疫區現場封鎖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導,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車輛、人員迅速抵達現場;維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治安;對傳染病病人隔離治療、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不予配合的,依法協助采取強制隔離措施。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造謠惑眾、制假販假、哄抬物價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3.財政部門:建立公共衛生財政體系,保證必要的經費支持,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所需的設備、器材、藥品等物資經費,以及隊伍建設、人員培訓經費,并做好經費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工作。

  4.宣傳部門:指導新聞單位準確、及時發布疫情信息、預防控制措施和成效,保證社會透明度。做好群眾預防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知識宣傳,提高市民自我防范能力。

  5.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積極促進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項目建設,做好相關政府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批。做好價格應急監測工作。

  6.教育體育部門:在專業部門的指導和協助下,組織實施學校中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校內發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學生、教職工的宣傳教育和自我防護工作。

  7.商務糧食部門:組織應急糧油及生活必需品的儲備和調度,保證供應。

  8.旅游部門:組織做好旅游團的衛生防病管理;對旅行社、導游和旅游人員開展衛生防病知識宣傳及登記、觀察工作;督促星級賓館(飯店)做好日常性預防、控制和消毒工作。

  9.民航、鐵路、交通運輸部門:在專業部門的指導下對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員進行交通檢疫、查驗工作,督促管轄單位落實各項預防措施,防止傳染病通過交通工具傳播。必要時協助控制、疏散人員、運送救援物資。

   10.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人員中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范圍的工傷保險工作;組織做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員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支付工作。

  11.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處,做好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配合;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藥械的監督和管理。

  12.民政部門:做好城鄉困難群眾、流浪乞討人員的醫療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負責傳染病患者死亡遺體的火化;做好社會捐助工作。

  13.環保部門:負責各類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14.工商、質監部門: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物資的市場監管。

  15.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開展重大職業中毒事件的調查處理,加強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防止職業中毒事件發生。

  16.其他各有關部門:按照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安排開展工作。

  17.縣(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轄區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控制工作。負責轄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和現場預防控制工作。組織領導轄區內各部門(單位)和廣大市民群眾落實各項防治措施。

  (四)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電視、報紙、手冊、互聯網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七、其他

  (一)各類具體工作預案的制定。 本預案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各縣(區)人民政府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四川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參照本預案并結合轄區實際情況,組織制定轄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二)名詞術語。 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率水平。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患者,且病例不斷增加,范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職業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數眾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事件是指具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特征,即突發性,針對的是不特定的社會群體,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的重大事件。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

  1.一般公共衛生事件。腺鼠疫在 1 個縣(區)域內發生,一個平均潛伏期(6 天)內病例數未超過 10 例。霍亂在縣(區)域內發生, 1 周內發病 9 例及以下。一次食物中毒人數 30~99例,無死亡病例報告。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 9 例及以下,未出現死亡。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公共衛生事件。

  2.較大公共衛生事件。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個平均潛伏期(6 天)內病例數未超過 5 例,流行范圍在一個縣(區)以內。腺鼠疫發生流行,在 1 個縣(區)以內,一個平均潛伏期(6 天)內連續發病超過 10 例,或波及 2 個以上縣(區)。霍亂在 1 個縣(區)域內發生, 1 周內發病 10~29 例,或疫情波及 2 個及以上縣(區),或本市市區首次發生。乙、丙類傳染病一周內在一個縣(區)域內發病水平超過前 5 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 1 倍以上。在一個縣(區)域內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 100 例,或出現一例及以上死亡病例。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 10~49 例,或死亡 4 例及以下。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公共衛生事件。

  3.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在 1 個縣(區)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6 天)發生 5 例及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關聯的疫情波及 2 個及以上縣(區)。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腺鼠疫發生流行,在全市范圍內,一個平均潛伏期(6 天)內多點連續發病 20 例及以上,或流行范圍波及其它市(州)。霍亂在本市范圍內流行, 1 周內發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其它市州,有擴散趨勢。乙類、丙類傳染病疫情波及 2 個及以上縣(區),一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 5 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 2 倍以上。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本市,尚未造成擴散。在兩個以上縣(區)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發生重大醫源性感染事件。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人員死亡。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 100 例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 10 例及以上死亡病例。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 50 例以上,或死亡 5 例及以上。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源體,生物毒素造成我市行政區域內人員感染或死亡。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公共衛生事件。

  4.特別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有擴散趨勢;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其它地區,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擴散趨勢。涉及其它省份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擴散趨勢。發生新發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并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與我市通航的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病疫情,我市出現輸入性病例,嚴重危及我市公共衛生安全的事件。國家衛生計生委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公共衛生事件。

  (四)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攀枝花市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五)預案的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攀辦發〔 2006〕 56 號)同時廢止。

審核: 何強   責任編輯: 劉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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