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權責清單動態調整管理辦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16-11-24     來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16-00034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6-11-24
  • 發布日期:2016-11-24
  • 文  號:攀辦發〔2016〕65 號
  • 有 效 性 :2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攀枝花市權責清單動態調整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1月24日

  攀枝花市權責清單動態調整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權責清單動態調整,是指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對行政權力事項設定、變更、下放、取消、暫停、啟用,以及行政權力運行基本要素和行政權力對應責任進行清理優化完善等管理行為。

  第二條 行政權力部門,包括政府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部門管理機構、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政府授權履行行政職能的其他組織,負責對本部門權責清單進行清理優化完善,并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動態調整等工作。

  行權平臺管理部門負責權力清單動態管理的綜合協調、信息公開、績效考核及行政權力事項動態調整的確認等工作。

  機構編制部門負責責任清單動態管理的綜合協調、信息公開、績效考核及責任清單動態調整的審核確認等工作。

  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權力事項和責任事項的合法性審查,參與權責清單動態調整的審核確認等工作。

  監察機關負責權責清單動態調整工作監督,對清理優化過程中行政權力部門有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二章 行政權力

  第三條 行政權力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檢查、行政獎勵、其他行政權力。公共服務事項、無具體指向性的日常管理工作、政府內部審批事項等不納入權責清單。

  第四條 行政許可一般是指行政權力部門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第五條 行政處罰一般是指行政權力部門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六條 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一般是指行政權力部門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一般是指行政權力部門或者行政權力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第七條 行政征收一般是指行政權力部門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取一定財物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八條 行政給付一般是指行政權力部門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物質利益或者賦予其與物質利益有關權益的行為。

  第九條 行政確認一般是指行政權力部門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法律事實進行確定和認可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條 行政裁決一般是指行政權力部門依法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一條 行政檢查一般是指按照法定監督檢查職權,對一定范圍內行政相對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是否執行有關行政決定、命令等情況,進行能夠影響行政相對人權益的檢查了解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二條 行政獎勵一般是指行政權力部門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為國家、人民和社會做出突出貢獻或者模范地遵紀守法的行政相對人,給予物質或精神獎勵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三條 其他行政權力一般是指行政權力部門依法實施,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又難以準確界定為第六至第十四條權力類型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四條 行政權力遵循職權法定、實事求是、權責一致的基本原則。

  行政權力設定依據包括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部門規章、政府規章)和單行條例,規范性文件不作為行政權力設定依據。

  按照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有關要求,不符合改革發展要求的行政權力事項,可按程序提出調整或修改設定依據的建議。

  第三章 動態調整

  第十五條 權責清單由行政權力目錄、基本要素和對應責任組成。

  行政權力目錄包括行政權力名稱、事項編碼、法定依據。

  基本要素包括行政權力運行流程、環節、自由裁量權、表單數據、監察點、廉政風險防控點。

  對應責任包括主體責任及職責邊界、責任主體、責任事項、追責情形、監督方式。

  第十六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在清理公布的全市行政權力目錄內,按照“只減不增”的原則,確定本級政府的行政權力目錄,并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

  在全市行政權力目錄內,因下放管理層級、行政權力部門職能調整等情形,需對本級政府公布的行政權力目錄新增、取消、暫停和啟用等動態調整的,由行政權力部門提出初步動態調整意見,再由行權平臺管理部門會同機構編制部門、政府法制機構、監察機關,根據行政權力部門提出的動態調整意見,按照本辦法職責分工進行審核確認后,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七條 同一類行政權力基本要素要實行統一,其制定和調整需根據省上相關規定,由市政務服務管理辦會同市委編辦、市監察局、市法制辦廣泛征求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各行政權力部門按照“只增不減”的原則,應對行政權力基本要素進行補充完善,滿足實際工作需要。

  第十八條 各行政權力部門責任清單應與本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權力清單一一對應,并與權力清單同步實施動態調整。

  第十九條 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或者是長期未發生,但現行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有明確規定不宜取消的,可以暫停形式予以明確,并根據實際及時啟用。

  第二十條 權責清單調整后,各行政權力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在行政權力依法規范公開運行平臺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一條 權責清單動態調整應當充分論證,依法按程序進行,未經批準,行政權力部門不得擅自調整。

  第四章 監 督

  第二十二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通過本級政府電子政務大廳向社會公布權責清單,各行政權力部門應通過電子政務大廳部門頁面同步公布權責清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行權平臺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政府法制機構、機構編制部門以及監察機關加強權責清單動態調整的監督檢查,將權責清單的動態調整納入依法行政績效目標考核內容。

  第二十四條 行政權力部門應加強對權責清單的動態調整管理,完善、落實內部責任追究制度,推進權責清單各要素的豐富完善,應逐級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權責清單動態調整的建議。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就權責清單清理優化等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對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可向行權平臺管理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二十六條 各行政權力部門應建立權責清單社會公眾意見建議收集制度。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許可權責清單動態調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上級駐攀部門(機構)參照本辦法實施權責清單動態調整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政務服務管理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審核: 何強   責任編輯: 劉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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