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攀枝花市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16-01-22 來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16-00013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16-01-22
- 發布日期:2016-01-22
- 文 號:攀辦函〔2016〕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釩鈦高新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四川省〈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實施辦法》,進一步加強全市校車安全管理,切實保障中小學生和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市政府決定建立攀枝花市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聯席會議任務
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在市政府領導下,掌握全市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情況,分析校車安全管理存在的重大問題,研究和改進管理對策,促進部門協作配合,實現信息共享,建立長效機制,全面推進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預防校車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
二、聯席會議組成人員
主 任:楊明勇 市政府副秘書長
副主任:董之云 市教體局書記、局長
成 員:楊鎮華 市教體局副局長
張森榮 市公安局副局長
付樸忠 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
敬書鴻 市安監局副局長
高應華 東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羅文玉 西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莫萃芳 仁和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董明遠 米易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錢志彬 鹽邊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教體局,由市教體局副局長楊鎮華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
三、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職責
聯席會議主要職責:統籌協調全市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分析校車安全形勢,研究部署促進校車安全管理的重大活動和工作措施;組織實施中小學校車安全工程,協調制定共同推進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政策,促進部門間合作配合,加強聯合執法,建立長效工作機制;指導和督促地方貫徹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四川省〈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協調解決校車安全管理有關重要問題;檢查督促各成員單位加強校車安全管理,組織開展校車安全管理專項督查和執法行動,打擊校車及社會非法集中接送學生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為。
聯席會議辦公室主要職責: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提出聯席會議議程,組織會務,撰寫會議紀要;督辦落實聯席會議議定事項,負責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聯絡工作;承擔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聯席會議工作規則
(一)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開,協調落實相關工作,研究制訂相關制度。
(二)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議定事項,各成員單位應按各自職責分工抓好落實。
(三)各成員單位應按時參加聯席會議,如因故不能到會應提前請假,并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指定本單位相同職級的同志代為參加會議。
五、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責
(一)縣(區)人民政府
1.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負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2.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障就近入學、寄宿制學校入學、公共交通滿足入學、提供校車服務”依次優先的原則,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
3.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中小學和幼兒園布局調整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滿足學生就近入學等需求,充分論證,統籌安排,穩妥實施。
4.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加大寄宿制學校建設,為上下學距離較遠、乘車不方便的學生提供寄宿條件,減少學生上下學路途交通風險。
5.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合理規劃,大力發展城市和農村公共交通,科學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6.縣(區)人民政府建立校車使用許可制度的工作機制,做好校車使用許可的審批工作。
(二)市教體局
1.加強對學校使用校車的監管,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每月至少開展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演練。
2.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參與制定并實施校車服務方案,建立校車信息管理系統,采集和錄入校車信息,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學校校車安全管理和工作目標考核。
3.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乘坐校車學生登記、交接等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監督、檢查學校與校車服務提供者及學生監護人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調研、統計乘坐校車學生和用車需求等相關情況,并定期公布相關信息。
4.負責市教體局直屬學校校車使用許可的相關工作,受理、分送、審查和上報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會同公安機關對校車使用許可進行初審。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制定途經城市道路、公路校車的運行時間、行駛路線、運載方案。
5.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參與開展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督促對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違反條例規定的下一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相關責任人員進行相應處分。
6.督促配備校車的學校(幼兒園)定期對校車開展綜合性能檢測、技術等級評價和二級維護。
7.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三)市公安局
1.指導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對駕駛員、隨車照管人員和學生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開展交通安全知識培訓,強化校車駕駛人的交通法規觀念和安全行車意識。
2.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建立校車和校車駕駛人信息檔案,依法對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提出意見,對校車駕駛人資格進行審查。
3.做好校車駕駛人資格申請的受理、審查和認定工作,校車駕駛人審驗和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監督,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
4.制定校車統一標識,為校車發放統一的校車標牌,查處非法違規使用校車標牌行為。
5.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條例》規定,從重處罰校車超速、超員等交通違法行為。收繳并強制報廢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接送學生的機動車。
7.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8.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保證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在校車集中的校園周邊和校車行駛路段,合理配置警力加強監管疏導。
9.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四)市交通運輸局
1.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對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提出意見,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
2.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發展城市和農村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
3.對提供校車服務的公共交通企業和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的營運活動依法進行監督管理。建立并督促汽車維修企業落實校車維修質量保證制度,做好二級維護服務。
4.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五)市安監局
1.把校車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內容,依法實施綜合監管。
2.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督促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監管職責,按規定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3.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六)按照標準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規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等其它相關問題由聯席會議辦公室協調處理。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