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施方案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16-06-17 來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16-00073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6-05-25
- 發布日期:2016-05-25
- 文 號:攀辦發〔2016〕21 號
各縣(區)政府,市級各部門:
《攀枝花市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5月25日
攀枝花市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施方案
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施方案的通知》(川辦發〔2015〕109號)要求,按照“政府推動、社會參與、公共服務、資源共享、轉變職能、創新監管、統籌推進、分類指導”的原則,特制定我市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施方案。
一、整合范圍和整合目標
(一)整合范圍。
整合分散設立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招拍掛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交易平臺,在統一的平臺體系上實現信息和資源共享,依法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高效規范運行。積極有序推進其他公共資源交易納入統一平臺體系。民間投資的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由建設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入統一平臺。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由政府推動建立,堅持公共服務職能定位,實施統一的制度規則、共享的信息系統、規范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管部門等提供綜合服務。
(二)整合目標。
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2017年6月底前,在全市范圍內形成規則統一、公開透明、服務高效、監督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基本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電子化。逐步推動其他公共資源進入統一平臺進行交易,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從依托有形場所向以電子化平臺為主轉變。
二、有序整合資源
(三)整合平臺層級。
1.建立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性平臺。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為市、縣(區)兩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招拍掛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為市場主體提供服務,為政府監管提供平臺。在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已實施整合的基礎上將市土地礦產權交易服務職能劃入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市國有產權交易按照國務院國資委和四川省國資委統一安排,以整合共享資源、統一制度規則,體制機制為重點,以信息化為支撐,構建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各級平臺,除米易縣保留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外,其他4個縣(區)級不再設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由各縣(區)政務服務中心負責轄區內政府采購代理職能,承擔整合轄區內分散在各部門的公共資源交易職能,要落實專職工作人員承擔本轄區內政府采購和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在縣級層面開展的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市、縣(區)兩級公共資源交易業務接受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指導和監督。(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市委編辦、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國資委、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
2.充分利用現有場所資源。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不限于一個場所,要充分利用現有市、縣(區)兩級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加快統一場所設施標準和服務標準條件,建立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對其他能夠滿足交易活動需求的評標(評審)活動、交易驗證以及有關現場業務辦理需要的場所,可以探索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加以利用。(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
(四)整合信息系統。
1.根據國家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技術標準和數據規范,按照四川省建設全省統一的電子交易系統的部署,整合建立我市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應用使用全省統一的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及評標辦法,統一信息發布、公告公示和專家抽取服務。(責任單位: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
2.鼓勵電子交易系統市場化競爭,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場主體依法建設運營的電子交易系統與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對接,充分發揮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樞紐作用,通過連接電子交易和監管系統,整合共享市場信息和監管信息。(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國資委、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
(五)整合專家資源。
積極配合建立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專家庫,共享專家資源及專家信用信息,加快推進專家遠程異地評標、評審。評標或評審時,應當采取隨機方式確定專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專家。(責任單位: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
(六)整合交易事項。
以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政府采購、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招拍掛出讓、國有產權交易等公共資源交易事項為基本內容,不斷完善更新市級《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審核并經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積極有序推進公共資產和罰沒物品拍賣、國有專利技術轉讓、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及醫療器械采購等其他公共資源交易納入目錄。列入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原則上必須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集中交易。特殊情況暫不進入或需要退出的,須按程序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審核并經市政府批準。(責任單位: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市級有關部門)
三、統一規則體系
(七)完善管理制度。
根據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和交易細則,不斷規范平臺運行、管理和監督,完善服務流程和標準。加強配套制度建設,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專家管理、電子化交易、信用評級管理等辦法。(責任單位: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國資委、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等有關部門)
(八)清理交易規則。
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各縣(區)政府、市有關部門對我市范圍內發布的公共資源交易有關規定進行全面清理,堅決糾正通過規范性文件違法設置審批事項、以備案名義變相實施審批、干預交易主體自主權以及其他與法律法規相沖突的內容,并將清理后保留的有關規定報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審定,對未被納入全省公共資源交易有關目錄的,一律不得作為行政監管依據。(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市法制辦、市級有關部門)
四、完善運行機制
(九)推進信息公開共享。
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制度。加大信息公開力度,依法公開交易公告、資格審查結果、成交信息、履約信息以及有關變更信息等。行政監管部門要履行好信息公開職能,公開有關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審核、市場主體和中介機構資格資質、行政處罰等監管信息。加強公共資源交易數據統計分析、綜合利用和風險監測預警,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和行政監管部門提供信息服務。(責任單位: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國資委、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等有關部門)
(十)規范交易平臺服務。
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功能,公開服務流程、工作規范和監督渠道。建立市場主體以及第三方參與的社會評價機制,對平臺提供公共服務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不得違法從事或強制指定招標、拍賣等中介服務,不得行使行政審批、備案等管理職能,不得違規設置收費項目,不得強制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在平臺交易,不得通過設置注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等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市場主體進入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凡是采取審核招標及拍賣文件、出讓方案等實施行政審批,或者以備案名義變相實施行政審批的,一律限期取消。(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國資委、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
五、創新監管體制
(十一)完善監管體制機制。
建立健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統一領導下的管理體制。發改、財政、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監督、查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健全行政監督部門與監察、審計部門協作配合機制,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及平臺運行的審計監督,嚴肅查處領導干部利用職權違規干預和插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腐敗案件。(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十二)轉變監督方式。
實施電子化行政監督,強化對交易活動的動態監督和預警。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和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信息作為實施監管的重要依據,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誠實守信主體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要依法給予獎勵,對失信主體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要依法予以限制,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專家庫管理辦法,健全專家選聘與退出機制,實行專家合約管理,建立專家“黑名單”制度,強化專家責任追究。加強社會監督,完善投訴處理機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處理平臺服務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發揮行業組織作用,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機構和人員自律機制。(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國資委等)
六、強化實施保障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各縣(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重要性,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有序推進整合工作。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統籌指導和協調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場正常履行職能,實現平穩過渡。
(十四)嚴格督促落實。
市目標督查辦要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考核,定期對我市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并通報有關情況。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要加強統籌協調,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加強對本方案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及時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確保各項任務措施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