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財政金融互動政策的實施意見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16-05-13     來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16-00071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6-05-12
  • 發布日期:2016-05-12
  • 文  號:攀辦發〔2016〕17 號
  • 有 效 性 :1

各縣(區)政府,市級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四川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財政金融互動政策的通知》(川辦發〔2015〕85號)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的決策部署,切實轉變財政支持發展的政策方式,引導撬動金融資金支持實體經濟發展,進一步加強我市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特制定本實施意見。本實施意見從2015年10月1日起開始執行,有效期3年。

  一、實施范圍

  國有及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攀枝花市級分行、政策性銀行攀枝花市級分行、股份制銀行攀枝花分行、郵儲銀行攀枝花分行,市級其他金融企業,東區、西區、仁和區、米易縣、鹽邊縣、釩鈦高新園區縣域法人金融機構或縣(區)分支機構。

  二、政策措施

  (一)支持做大金融產業

  1.支持新型農村金融組織發展。支持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發展壯大。全面執行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對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按當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對取得銀監部門開業批復新增設立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按其注冊資本金規模分檔測算給予一次性補助,用于增加資本公積金。注冊資本金在5000萬元(含)以下的補助100萬元,注冊資本金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含)以下的補助200萬元,注冊資本金在1億元以上的補助300萬元。

  2.加快金融組織體系建設。鼓勵金融機構在縣(區)及鄉鎮增設分支機構和網點,進一步提高金融服務覆蓋面。積極組建村鎮銀行、民營銀行、科技支行,發展社區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創造條件,積極引進銀行、證券、保險、信托、資產管理公司、基金投資公司等相關機構來攀設立分支機構,擴大金融資源供給。財政對新進入的金融機構給予專項經費補貼。加快金融組織體系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另文制定。

  (二)促進擴大信貸增量

  3.實施年度貸款增量獎補。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信貸規模。根據國有及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攀枝花市級分行、政策性銀行攀枝花市級分行、股份制銀行攀枝花分行、郵儲銀行攀枝花分行年度貸款增量,綜合考慮年度貸款增量占比、增幅等相關因素確定獎補對象。對上述金融機構中年度貸款平均余額增量占比或增幅在納入支持對象范圍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中排名全市前5位的,財政按照年度貸款平均余額增量的0.3‰給予補貼。

  4.實施新增客戶首貸獎補。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增貸款客戶。對金融機構向無貸款記錄企業發放的首筆貸款,按實際發放貸款額度的1‰對經辦金融機構予以補貼。

  5.實施金融專項債券獎補。支持我市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小微和“三農”專項金融債券。對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專項金融債券,按其年度發行額的1‰予以補貼,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三)激勵增加定向貸款

  6.實施重點產業固定資產貸款獎補。鼓勵金融機構支持新興產業發展壯大、傳統產業改造提升、軍民融合產業深度發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向我市新興產業發展壯大、傳統產業改造提升、軍民融合產業深度發展的企業提供的固定資產貸款,按實際發放貸款額的0.5‰對經辦金融機構予以補貼。

  7.實施基金投資項目貸款獎補。鼓勵金融機構積極給予產業發展投資引導基金參股投資項目融資貸款支持。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省、市級產業發展投資引導基金參股投資項目發放的貸款,財政按實際發放貸款額的1‰對經辦金融機構予以補貼。

  8.實施“支農支小”貸款獎補。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向“三農”、小微企業增加貸款規模。落實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對縣域金融機構發放的符合條件的涉農增量貸款,按年度貸款增量的2%予以補貼;允許市轄區金融機構參照執行涉農貸款增量補貼政策,補貼資金由各級財政按比例分擔。財政對經辦金融機構發放的小微企業年度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20%的部分,按年度貸款平均余額增量的1%予以補貼。

  9.實施精準扶貧貸款獎補。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我市扶貧攻堅行動。對向我市建檔立卡貧困戶發放貸款的經辦金融機構,按當年向建檔立卡貧困戶實際發放貸款總額的1%給予補貼。

  (四)健全融資風險機制

  10.實施企業貸款風險補貼。建立企業貸款風險補貼機制,實施實體企業貸款風險補貼,對金融機構為我市創新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中小微企業等貸款發生的損失給予風險補貼;實施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貼,支持金融機構發放小微企業信用貸款,對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發放的信用貸款(無需抵押、質押或擔保的貸款)損失,財政部門按最高不超過損失額的60%予以風險補貼。企業貸款風險分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11.建立小額貸款保證保險風險補償機制。建立小額貸款保證保險風險補償機制,鼓勵保險機構開展小微企業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財政部門按保險超賠約定比例予以補貼。小微企業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五)完善融資擔保體系

  12.促進政策性擔保機構發展。鼓勵縣(區)政府出資設立由政府出資控股參股的融資擔保機構和增加注資,按照縣(區)財政新增出資額的2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13.鼓勵擔保機構開展定向業務。引導擔保機構對中小微企業和“三農”提供融資擔保。對符合條件的市級、縣(區)級融資擔保機構,財政部門按“支農支小”擔保業務年度擔保平均余額增量的0.8%予以補貼。

  (六)改善基礎金融服務

  14.支持農村支付環境建設。支持金融機構在農村布放ATM機具(含CRS機)、發展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點及提供持續基礎金融服務。對在農村地區布放ATM機具(含CRS機)和發展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點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財政部門按新增ATM機具(含CRS機)每臺1萬元和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點每個1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對提供持續服務的ATM機具(含CRS機)按每臺每年1000元給予補貼,對提供持續服務的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點按每個每年30元給予補貼。

  15.推進基礎信用平臺建設。支持金融機構及信用信息采集機構采集農戶及新型農村經營主體信用信息,對采集并向人民銀行報送農戶及新型農村經營主體信用信息的涉農金融機構和信用信息采集機構,財政按報送信息戶數測算給予補貼。支持縣(區)政府建立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息和融資對接平臺,財政對建立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息和融資對接平臺的縣(區)政府給予50萬元定額財力補助。

  三、資金申報、審核和撥付

  (一)本意見所稱經辦金融機構是指具體辦理業務的縣域金融機構或縣(區)分支機構。

  (二)申請財政金融互動獎補資金的市級金融機構、企業,按程序向市級相關部門進行申報,經審核后由市財政直接撥付市級金融機構和企業。區級金融機構、企業按程序向區級相關單位進行申報,經審核后由區財政將獎補資金全額預撥付相關金融機構,并將資金撥付憑證作為申報資料要件一同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核后將補助預算指標下達區財政。擴權試點縣按照目前財政體制,向省、市分別報送相關項目獎補資金。相同政策不重復享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工作統籌

  各縣(區)、市級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抓好財政金融互動政策的落實。市級成立以市財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國資委、市政府金融辦、攀枝花銀監分局、市保險業協會等為成員單位的市財政金融政策互動工作協調小組,定期召開會議,通達工作開展情況,協調解決政策執行中遇到的問題,構建多層次、多渠道的銀政企融資對接機制。

  (二)明確工作職責

  市、縣(區)財政部門是開展財政金融政策互動工作的牽頭部門,要落實籌資責任,主動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工作協調,會同相關部門開展項目審核工作,及時兌現應由本級承擔的補助、補貼、獎補資金,確保政策落實。市、縣(區)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職能,各負其責,做好申報、審核相關工作。市、縣(區)發改、經信、政府金融辦和人行市中心支行、攀枝花銀監分局、市保險業協會等單位負責審核相關金融機構、企業申報的基礎數據和材料,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財政專項資金的申報、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三)強化信息交流

  市級相關部門要加強對縣(區)級部門的工作指導,各縣(區)要及時上報政策執行中的問題和建議。市級要建立健全政策執行統計制度和數據信息共享機制,市財政金融政策互動工作協調小組成員單位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市財政局報送相關數據,市財政局定期和不定期向各縣(區)及成員單位通報相關情況。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5月12日

審核: 何強   責任編輯: 劉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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