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貫徹實施意見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16-03-27     來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16-00003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16-03-27
  • 發布日期:2016-03-27
  • 文  號:攀辦發〔2016〕10號
  • 有 效 性 :1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5〕2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貫徹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加大農民工就業創業服務力度

  (一)完善和落實農民工就業創業促進政策。將進城務工人員全面納入城鎮就業登記范疇,將居住半年以上的城鎮常住人口納入失業登記范圍,平等享受各項普惠性公共就業服務。健全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困難群眾就業援助制度。鼓勵和支持農民工參加實用就業技能培訓。大力發展中小微企業,開發適合農民工的就業崗位。穩步推進鄉鎮建設,促進農民工就地就近轉移就業。依法將返鄉農民工等人員納入創業政策扶持范圍,促進返鄉農民工等人員創業。(牽頭單位:市人社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民政局、財政局、農牧局、住建局、地稅局、國稅局、工商局、總工會、團市委、婦聯、人行)

  (二)加強農民工就業創業公共服務。建立健全基層就業創業服務體系,推動業務經辦向街道(鄉鎮)、社區(村)延伸。大力推廣使用攀枝花公共招聘網,為農民工免費提供公共就業服務。組織開展農民工就業服務“春風行動”。建立健全農村勞動力實名制登記數據庫和動態管理機制,為農民工提供個性化信息服務。依托科技特派員創業鏈、創業基地和創業培訓基地,激勵科技特派員創新創業,加強返鄉農民工創業培訓和創業服務對接工作。實施貧困地區、民族地區科技人員專項計劃,推進技術、信息、管理、人才等創新要素向農村地區轉移集聚。(牽頭單位:市人社局。責任單位:市經信委、科知局、財政局、總工會)

  (三)加強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繼續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計劃“春潮行動”,將農民工納入終身職業培訓體系。鼓勵在攀大中型企業聯合市內技工院校、職業院校聯合建設一批農民工實訓基地。加大培訓資金投入,合理確定培訓補貼標準,落實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政策。逐步形成培訓機構平等競爭、農民工自主參加培訓、政府購買服務的機制。(牽頭單位:市人社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教育體育局、科知局、財政局、住建局、農牧局、商糧局、安監局、扶貧移民局、總工會、團市委、婦聯)

  (四)大力發展農村新成長勞動力職業教育。對符合政策的未升入普通高中、高等院校的初高中畢業生實施免費中等職業教育。繼續實施中等職業教育全面免學費和我市少數民族地區實施免費中等職業教育政策,發展縣級職教中心,調整和優化中等職業教育專業結構,深入開展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現代學徒制試點和技能拔尖人才培養。(牽頭單位:市教育和體育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財政局、人社局、扶貧移民局)

  二、進一步維護農民工的勞動保障權益

  (五)規范農民工勞動用工管理。指導和督促用人單位與農民工依法簽訂并履行勞動合同。做好勞動用工備案,依法規范勞務派遣用工行為,整治建設領域違法發包分包行為。加強對企業使用農民工的動態管理,改善農民工勞動條件,做好女性農民工和未成年農民工特殊勞動保護工作。(牽頭單位:市人社局。責任單位:市經信委、住建局、交通局、商糧局、國資委、工商局、總工會、團市委、婦聯)

  (六)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貫徹落實欠薪處理責任制,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把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落實到位,逐步推行銀行代發放工資制度、工資發放公示制度。加大勞動監察執法力度,加強對使用農民工較多的用人單位日常巡查和檢查。加強勞動保障監察與刑事司法聯動,治理惡意欠薪。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日常監督、季度排查及重大節日監察。(牽頭單位:市人社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財政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務局、法院、檢察院、總工會、人行)

  (七)完善和落實農民工社會保險政策。確保有穩定勞動關系的農民工隨用人單位參加企業職工社會保險,鼓勵其他靈活就業的農民工自愿選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做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轉移接續;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完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轉移接續辦法,統一農民工與城鎮職工的失業保險政策;對使用農民工較多的建筑行業,督促其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維護工傷農民權益。(牽頭單位:市人社局。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安監局、衛計委、總工會)

  (八)加強農民工社會保險經辦服務。大力實施“全民參保登記計劃”,推進農民工依法全面持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基層社保平臺建設,逐步實現經辦模式與層級管理向全域服務轉變。整合各項社保經辦管理資源,減少社會保險經辦環節,實現對農民工的“一窗式”服務。將領取養老金的農民工納入鄉鎮、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牽頭單位:市人社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經信委、財政局、衛計委、工商局、編辦)

  (九)加強農民工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保護。強化農民工安全生產、職業健康教育培訓,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職業病自我防護意識。建立農民工職業危害追溯體系,實施農民工職業病防治和救治行動。加強職業病診斷、鑒定、治療機構建設。重點整治礦山、工程建設等領域農民工工傷多發問題。為農民工提供職業健康檢查、診斷與鑒定、醫療救治等技術服務保障。(牽頭單位:市安監局。責任單位:市衛計委、發改委、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國資委、總工會)

  (十)暢通農民工維權渠道。推進勞動保障監察“兩網化”管理,完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排查預警、快速處置機制,暢通農民工維權渠道,及時公正處理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爭議。簡化涉及農民工案件的立案手續,加強案件審判執行工作,建立健全農民工維權協調聯動機制。(牽頭單位:市人社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公安局、財政局、商糧局、國資委、法院、總工會)

  (十一)加強對農民工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工作。健全基層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工作網絡,支持相關社會組織成立專業化農民工法律援助機構。開設法律服務熱線,暢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農民工異地申請獲得法律援助。加大普法力度,提高農民工及用人單位的法治意識,引導農民工合法理性維權。(牽頭單位:市司法局。責任單位:市財政局、法院、總工會)

  三、進一步推動農民工平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落戶城鎮

  (十二)逐步推動農民工平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在城鎮常住的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持居住證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教育、衛生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在農民工輸入相對集中的縣(區),積極整合延伸到社區的各部門公共服務資源,推動社區公共服務中心建設,為農民工提供 “一站式”綜合服務。(牽頭單位:市人社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教育體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住建局、文廣新局、衛計委、編辦、總工會)

  (十三)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權利。保障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將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教育納入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范圍,將中央“以獎代補”資金重點用于接收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為主的義務教育學校,確保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100%入學,與當地正住戶口學生同等享受“三免一補” 政策,不得收取擇校費、借讀費。(牽頭單位:市教育和體育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公安局、財政局、團市委、市婦聯)

  (十四)加強農民工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工作。加強農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監測、疫情處理。在農民工預防艾滋病工作中落實“四免一關懷”政策。將在城鎮居住半年以上的農民工及其子女納入行政區劃內12大類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范圍。免費為農民工提供婚前醫學檢查和孕前檢查服務,將行政區內常住農民工納入服務范圍。(牽頭單位:市衛計委。責任單位:市發改委、民政局、財政局)

  (十五)逐步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繼續實施“農民工住房保障行動”,全市每年竣工的公共租賃住房按一定比例定向供應給農民工。建立健全農民工住房保障制度,對在城鎮穩定就業并居住一定年限的農民工,可申請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農民工購買或租賃商品住房,并按規定享受購房契稅和印花稅等優惠政策。(牽頭單位:市住建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地稅局)

  (十六)有序推進農民工在城鎮落戶。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全面放開我市城鎮落戶限制,配套出臺促進農民工市民化的政策制度,吸引農民工進城落戶。尊重農民工本人意愿,落戶城鎮不得以放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為條件。(牽頭單位:市公安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教育體育局、財政局、國土局、住建局、農牧局)

  (十七)保障農民工土地和集體經濟權益。根據相關政策,妥善處理好農民工進城落戶后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問題。依法保護農民工在原籍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完善糾紛調處機制,拓寬農民工保障土地和集體經濟權益渠道,保障農民工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牽頭單位:市農牧局。責任單位:市國土資源局、市法院)

  四、進一步促進農民工社會融合

  (十八)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權利。支持農民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切實保障農民工參與社區自治權利。積極推薦優秀農民工作為各級人大、政協的代表、委員,在評選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等方面與城鎮職工同等對待。(牽頭單位:市民政局。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國資委、總工會)

  (十九)加強農民工黨組織建設。加大在農民工中培養發展黨員的力度。在攀國有企業、非公有制企業、產業園區、街道社區黨組織要主動服務好外來農民工,健全農民工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制度。(牽頭單位:市委組織部。責任單位:市民政局、人社局、國資委、投促局、總工會、團市委)

  (二十)創新和加強工青婦組織對農民工服務。積極創新工會組織形式和農民工入會方式。建立農民工團員服務和管理工作制度,積極從新生代農民工中發展團員。通過開展志愿者活動等方式關心關愛農民工及其子女,為農民工提供服務。(牽頭單位:市總工會。責任單位:團市委、市婦聯)

  (二十一)發揮社會組織為農民工服務的積極作用。按照培育發展和管理監督并重的原則,對為農民工服務的社會組織加以正確引導、給予支持,充分發揮其為農民工服務的積極作用。改進為農民工服務的各行各業社會組織的管理,完善扶持政策,通過開展業務培訓、組織經驗交流、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和支持其依法開展服務活動。(牽頭單位:市民政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教育和體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財政局、人社局、文廣新局、衛計委、工商局、總工會)

  (二十二)豐富農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將農民工作為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重要服務對象,推動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等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向農民工同等免費開放。推進農民工“兩看一上”活動,利用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等為農民工提供的文化服務。通過各類農民工夜校等方式,開展新市民培訓。(牽頭單位:市文廣新局。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委宣傳部、教育體育局、民政局、財政局、住建局、總工會、團市委、婦聯)

  (二十三)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留守婦女和留守老人關愛服務體系。實施“共享藍天”關愛農村留守(流動)兒童行動,抓好農村留守婦女、留守(流動)兒童健康管理工作。加強農村“婦女之家”建設,培育農村為老服務社會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農村養老服務。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切實保障留守(流動)兒童、留守婦女和留守老人安全。(牽頭單位:市民政局、團市委、婦聯。責任單位:市發改委、教育體育局、公安局、財政局)

  五、進一步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十四)進一步健全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各縣(區)成立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健全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落實工作力量、場地、經費,加強統籌協調和工作指導。要把農民工工作列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政府目標考核內容,落實相關責任。(牽頭單位:市人社局。責任單位:市勞務開發暨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二十五)加大農民工公共服務經費投入。全市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統籌考慮農民工培訓就業、社會保障、隨遷子女教育、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的資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為農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務提供經費保障。要將農民工工作經費納入公共財政預算支出范圍。(牽頭單位:市財政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教育體育局、民政局、人社局、住建局、文廣新局、市衛計委

  (二十六)不斷夯實農民工工作基礎。規范農民工工作統計內容,準確掌握農民工數量、結構及其分布。改進和完善農民工信息統計監測工作,提高輸出地農民工監測調查數據質量,在輸入地開展農民工市民化監測調查工作。深入開展農民工工作理論和政策研究,為黨委、政府相關決策提供依據。(牽頭單位:市統計局。責任單位:市勞務開發暨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二十七)進一步營造關心關愛農民工的良好社會氛圍。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大力宣傳黨和政府關于農民工的方針政策、農民工工作的好做法、好經驗和農民工先進典型。對優秀農民工和農民工工作先進集體及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予以表揚獎勵,著力營造關心關愛農民工的良好社會氛圍。(牽頭單位:市委宣傳部。責任單位:市勞務開發暨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各縣(區)、各部門要按照本實施意見要求,抓緊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體辦法,積極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為農民工服務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3月27日

審核: 何強   責任編輯: 劉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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