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區道路交通標識和信號燈管理工作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15-03-24 來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15-00016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15-03-12
- 發布日期:2015-03-13
- 文 號: 攀辦函〔2015〕46號
各縣(區)政府,釩鈦高新區管委會,市級相關部門:
為規范管理,明確責任,緩解城區道路擁堵,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為廣大市民創造一個良好的道路通行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見》(攀府發〔2008〕4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現將進一步加強城區道路交通標識和信號燈管理的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工作職責和任務
(一)各縣(區)政府和釩鈦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轄區管養道路的交通標志、標線、信號燈、隔離設施等道路附屬設施的建設以及維護保養工作。
(二)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管養公路的道路交通標志、標線等道路附屬設施的建設以及維護保養工作;負責管養公路行道樹遮擋交通信號燈及交通標志的清理和修剪工作。
(三)市住建局:負責新建、改(擴)建未移交的城市道路交通標志、標線等道路附屬設施的建設以及維護保養工作。
(四)市國土局:負責已完成的土地開發整理區域內未移交道路的交通標志、標線等道路附屬設施的建設以及維護保養工作。
(五)市旅游局:負責指導、督促、檢查縣(區)和相關部門落實旅游區道路交通標志的建設以及維護保養工作。
(六)市城管局:負責管養道路改(擴)建的交通標志、標線等道路附屬設施的建設工作;負責管養道路除交通標志、標線外的附屬設施維護保養工作;負責管養道路遮擋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牌的行道樹的清理和修剪工作。
(七)市公安局:負責市城管局管養道路的交通標志、標線維護保養工作;負責城區信號燈的維護工作;負責及時向各縣(區)人民政府、釩鈦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和市級相關部門提出整改建議和意見。
(八)市發改、財政、安監、林業、宣傳、教育等部門按照職責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積極開展好相關工作。
二、全面清理排查
(一)根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及《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參照《道路交通標志標線》(GB5768~2009)以及相關國家標準,各責任單位要指派專人在2015年3月底前完成對因損毀嚴重而達不到使用要求、不符合管理需要、不符合通行需求、傳達信息容易引起歧義的交通標志牌及交通標線進行全面清理排查,并逐一登記,建立工作臺帳。
(二)公安交警部門結合日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發現交通標志牌及交通標線存在上述問題的,在3月底前向相關部門提出書面整改建議和意見。
三、迅速整改實施
(一)各責任單位在清理排查的基礎上,制定整改實施計劃,力爭在2015年7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務。
(二)市城管局、交通局要在3月底前完成對遮擋交通標志牌和信號燈行道樹的清理和修剪工作。
(三)加快我市智能交通管控系統的建設,新建信號燈系統力爭全部在6月底前投入使用。
(四)公安交警部門要全力支持和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整改實施工作。
四、工作機制建設
(一)建立會商機制。各責任單位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發揮道路交通安全局際聯席會議的作用,針對在實際管理工作中可能還存在管理交叉、任務不明和責任不清等問題,相互溝通,密切配合,及時會商,明確職責,完成管理任務。對增設、調換、更改、撤除交通標識前應進行必要的會商,保證交通標識的合法性、連續性、唯一性和明確性,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二)建立長效機制。按照職責任務,根據工作需要,各責任單位應確定專(兼)職人員,建立管理工作基礎臺帳,每半年進行一次清理排查。每季度對遮擋交通標識、信號燈的行道樹進行一次集中清理和修剪;每年對所管養的道路的交通標識、信號燈等道路附屬設施及其交通安全設施進行一次維護保養和修復完善;臨時性、應急性的隨時整改實施。
(三)建立保障機制。市、縣(區)兩級財政部門要充分考慮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將城區道路交通標識和信號燈管理工作經費納入到同級城市管理財政預算全額保障,編制專項經費預算,并根據經濟發展和城市管理需要,逐步加大對城區道路交通標識和信號燈管理工作經費的投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城區道路交通標識和信號燈管理工作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民生工程,是改善道路通行環境的有效手段。各責任單位要高度重視,明確領導,落實責任,各負其責,相互配合,整體推進,及時研究解決在實施中遇到的困難問題,推動我市道路交通標識和信號燈管理水平協調發展,為廣大市民創造一個良好的道路交通環境。
(二)強化督辦督查。各責任單位要切實落實管理責任,發揮職能作用,加強督導檢查。市政府將組織督察組定期不定期對各責任單位的推進落實情況進行督辦督查,對推進不力、工作推諉,整改不落實、不到位的進行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落實;對發生安全事故或造成其它社會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領導責任。
(三)依法依規實施。各責任單位在增設、調換、更改和撤除交通標志及交通標線時,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征求公安交警部門的意見。
(四)廣泛開展宣傳。各責任單位要加強策劃組織,落實宣傳職責,豐富宣傳內容,形成正確的輿論導向,提高廣大市民的守法意識。
(五)落實管理責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責任單位負責管養道路日常管理工作。企業、重大工程項目等其他自建自管道路按照職責,參照本通知執行。
(六)工作信息報送。2015年4月至8月的每月5日前,各責任單位將工作推進情況書面送市公安局匯總后報市政府。報送方式:傳真電話0812-3332517,聯系人:劉曉東。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