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市教育體育局等部門關于建立攀枝花市中小學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實施意見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14-12-08     來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15-00071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14-12-07
  • 發布日期:2014-12-07
  • 文  號: 攀辦發〔2015〕1號
  • 有 效 性 :3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市教育體育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水務局、市審計局、市安監局、市防震減災局、市氣象局《關于建立攀枝花市中小學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2月7日

  關于建立攀枝花市中小學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的實施意見

市教育體育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水務局、市審計局、市安監局、市防震減災局、市氣象局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中小學校舍防震減災能力,實現城鄉中小學校舍安全達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教育廳等部門關于建立四川省中小學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意見的通知》(川辦發〔2014〕41號)精神,現就建立我市中小學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以下簡稱長效機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重要意義

  校舍安全直接關系師生生命安全,社會關注度高、影響面廣。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歷來十分關心和重視學校校舍安全問題,明確要求“把校舍建成最牢固、最安全、最讓家長和群眾放心的建筑”。自2001年以來,我市相繼實施了農村中小學危房改造、中西部農村初中校舍改造等一系列校舍建設工程,建立了農村義務教育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特別是從2009年起,實施了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在各級各類城鄉中小學開展校舍抗震加固和提高綜合防災能力建設,校舍安全隱患大幅減少,安全狀況進一步改善。但由于我市中小學學生規模大、農村學校多、布局分散廣,基礎條件差,全市5個縣(區)均屬于7度及以上高烈度地震設防區,自然災害多發、頻發,因此保障校舍安全就顯得十分艱巨和尤為緊迫。各縣(區)、各部門一定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建立中小學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作為堅持以人為本,安全至上的執政理念,作為落實國家、省和市防災減災總體部署的必然要求,作為實施科教興攀、辦人民滿意教育的基礎工程,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切實把保障校舍安全的各項任務落實到位。

  二、主要內容

  各縣(區)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省和市統一部署,借鑒“5·12”汶川地震、“8·30”攀枝花地震、“4·20”蘆山強烈地震教育災后重建和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成功經驗,建立覆蓋城鎮和農村、公立和民辦、教育系統和非教育系統的所有中小學(含幼兒園)校舍安全保障機制。堅持建管并重,通過維修、加固、重建、改擴建等多種方式,逐步使所有校舍達到國家行業和省的相關建設標準、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和國家綜合防災要求;建立完善校舍安全排查等制度和機制,形成符合各縣(區)實際的中小學校舍安全保障制度體系。

  (一)建立校舍安全排查制度。各中小學校(含幼兒園)應加強對校舍及附屬設施的日常安全排查工作,市、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管理權限每年暑假期間組織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消防等部門,對所屬中小學校場址、校舍、消防設施、和防雷裝置等進行一次安全隱患排查。對排查出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舍,由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及時鑒定。凡未達到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或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應及時進行鑒定,根據鑒定結論進行加固改造或重建,使其滿足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要求;達到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的,每5年應進行一次鑒定。排查鑒定的范圍包括所有校舍及圍墻、道路護坡、擋墻、校門等附屬設施,確保不留空白、不留死角。特別是發生地震、洪澇、泥石流、滑坡等災害后,市、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還應對受災中小學校舍進行排查鑒定,確保不留安全隱患。校舍排查鑒定結果要及時錄入中小學校舍信息管理系統。

  (二)完善校舍安全預警機制。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將校舍安全納入當地防災減災總體規劃,對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舍災害風險進行綜合評估。指導學校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編印簡便易懂的防災知識手冊,并組織師生開展應急演練。教育、公安、國土資源、水利、氣象等部門要建立聯動機制,及時向學校發出災害預警信息,妥善做好師生應急避險和轉移安置工作;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影響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時發布安全預警。

  (三)建立校舍安全信息通報公告制度。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建立相應的信息通報和公告制度。市、縣(區)教育局要會同統計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等部門對全市中小學校舍信息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及時分級向市、縣(區)人民政府報告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舍信息,并每年定期向社會發布全市中小學校舍安全信息公告。同時將每年的校舍統計信息抄送各校安工程成員單位,便于各校安工程成員單位掌握校舍變化情況。各級各類中小學校要對現有校舍設置安全公告牌,標明建筑物名稱、建筑時間、排查鑒定日期、鑒定機構、安全管理人員等信息,并加強對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維護。

  (四)完善校舍安全隱患治理機制。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各縣(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校舍排查鑒定結果,綜合考慮面臨的自然災害危險程度以及校舍狀況等因素,緊密結合教育事業發展、防災減災、校園建設等規劃和各類教育建設專項工程,按輕重緩急和“保基本、兜網底、補短板”的要求,結合實際,科學合理編制年度實施計劃,分類分步組織實施,及時治理校舍安全隱患。對鑒定為D級校舍的要立即拆除,并本著就近、方便、安全的原則妥善做好師生安置工作,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對目前尚未達到現行國家抗震設防要求的校舍,要通過維修加固、改擴建等多種形式,逐步達到規定的建設標準、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和國家綜合防災要求,并將有條件的中小學校建成應急避難場所。

  (五)嚴格校舍安全項目管理制度。中小學校舍維修、加固、重建、改擴建項目,必須嚴格執行項目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項目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必須具有相應資質,嚴格執行國家質量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新建學校,要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確保學校建在地質災害危險區之外;處于地震斷裂避讓距離之內的必須進行地震安全評估;新建校舍,應達到國家規定的建設標準、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和綜合防災要求;對其他加固改造項目,應采用權威機構認定的科學方法,推廣使用安全高效的隔震減震新技術。要強化項目進度目標管理,采取倒排工期、細化時間節點、定期通報等措施,按時保質完成目標任務。項目竣工后,應由建設單位按規定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項目學校進行竣工驗收并備案。位于洪泛區、蓄滯洪區、山區高原等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學校,其防險自保設施應通過水務、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否則不得交付使用。

  (六)健全校舍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對發生因校舍倒塌或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責任事故導致師生傷亡的地區,要依法追究當地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責任。對違規使用D級校舍的,將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追究責任。如因校舍選址不當或建筑質量問題導致垮塌的,評估鑒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負責人要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對擠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長效機制專項資金、違規亂收費或玩忽職守影響校舍安全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三、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堅持和完善中小學校舍安全“政府統籌,部門協調,各司其職,整體推進”的工作機制。建立由市人民政府統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分級組織實施的長效機制。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是保障市直屬學校校舍安全的責任主體、工作主體和實施主體,各縣(區)人民政府是保障中小學校舍安全的責任主體、工作主體和實施主體,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負總責,分管負責同志具體負責;要在資金籌措、組織協調、縮短工程手續審批時間、工程建設稅費減免等方面發揮主體作用。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擬定中小學危房校舍加固改造年度實施計劃,通達校舍安排排查情況,并做好統籌協調工作;發展改革部門按項目建設程序負責項目審批;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籌集和保障;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公安消防、安全監管等部門要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校舍安全排查,對校舍建設的質量和安全監督檢查;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統籌保障學校建設用地;監察、審計部門負責調查處理違規違紀事件和加強資金監管;國土、地震、氣象、水利等部門分級負責或協助做好氣象、地質災害等風險評估。

  (二)完善經費保障機制。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將保障中小學校舍安全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統籌各類校舍建設項目,將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土地出讓收益中按10%比例計提的教育資金優先用于保障校舍安全。要足額安排學校改造C、D級校舍的建設資金,并加大對農村學校校舍的支持力度。其他教育階段保障校舍安全資金按照管理體制和學校隸屬關系由地方及其他渠道安排。民辦、外資和企(事)業辦中小學所需資金按照“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由舉辦方負責落實,當地政府給予支持指導并監管,并將學校校舍安全狀況作為辦學許可證年審的首要內容,督促學校舉辦者切實承擔校舍安全保障責任。建立并落實長效機制的資金實行單賬核算、專款專用制度,嚴格執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確保資金支付及時、安全、高效。

  (三)落實扶持鼓勵政策。校舍建設項目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繼續按校舍安全工程有關規定予以免收;涉及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在服務雙方協商基礎上可適當予以減收或免收。鼓勵社會各界捐資捐物支持中小學校舍建設。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對中小學校舍建設的捐贈支出,按照相關稅收政策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四)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中小學校舍信息管理系統是提高校舍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和技術支撐,市、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安排人員及時更新數據,加強管理,落實經費,加強維護并完善功能,充分發揮信息管理系統在年檢、預警、信息發布、隱患排除、責任追究等方面的作用,切實提高校舍安全管理科學化、精細化水平。

  (五)加強監督檢查。落實中小學校舍安全工作市級定期巡查、縣級經常自查的監督檢查機制。市、縣(區)人民政府要把中小學校舍安全工作作為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每年向同級人大、政協報告、通報工作情況,接受法律監督和民主監督。要設置監督舉報電話和公眾意見箱,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六)加大安全教育和宣傳力度。各級各類學校要嚴格落實國家教學計劃規定的安全教育時間和課程,按照教師、教材、課時“三到位”的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中小學課堂教學內容,加強師生防災和安全教育,向師生普及安全知識。每學期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安全演練,將中小學安全教育和逃生演練作為“5·12”防災減災日活動的重點內容,進一步提高師生防災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要采取多種形式向全社會宣傳中小學校舍安全保障政策,認真總結、宣傳推廣典型經驗,努力營造全社會支持、監督和推進中小學校舍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圍。

審核: 何強   責任編輯: 劉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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