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14-11-28     來源:市政府辦公室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14-00061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14-11-28
  • 發布日期:2014-11-28
  • 文  號:攀辦函〔2014〕205 號
  • 有 效 性 :1

各縣(區)政府,釩鈦園區管委會,市級相關部門:

  《攀枝花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1月28日

 

攀枝花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整治攻堅年行動的通知》(川府發〔2013〕60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建立健全全省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川辦函〔2014〕106號)、《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整治攻堅年行動的實施方案》(攀府發〔2014〕1號)等文件精神,切實加強我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消除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預防和減少農村道路交通事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以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源頭監管”的道路交通安全責任體系為重點,進一步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建設,改善農村道路安全通行條件,完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提高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增強農村群眾交通安全意識,確保農村道路各類交通違法行為明顯減少,交通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預防和遏制。

  二、工作職責

  (一)各級人民政府:切實加強本轄區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機構,構建鄉鎮(街辦)、村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網絡體系;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納入年度目標任務予以考核;加大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投入,完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逐步改善農村道路通行條件,提高通車率;加強農村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發揮交通安全宣傳的引導和警示功能,利用典型案例教育群眾;研究制定鼓勵扶持農村客運發展的相關政策,積極創造條件,開辟和培育農村客運市場;定期組織召開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專題會議。

  (二)安監部門:負責對各級和各相關職能部門履行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考核;協調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大檢查,督查各級各相關單位對危險點路段的排查和整治;牽頭組織開展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調查,嚴格落實責任倒查。

  (三)公安部門:指導各鄉鎮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交管辦”)做好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礎工作;負責對交管辦工作人員及交通安全勸導員的相關業務培訓;根據轄區農村道路實際,加強農村道路巡查管控;牽頭組織農村道路交通專項整治工作,依法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指導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指導農村安全聯組開展工作。

  (四)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制定行政區域內農村道路客運發展規劃,合理安排運力,切實解決農民出行難問題;嚴格農村運輸企業資質審查,指導、督促運輸企業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安全行車制度等,做好從業人員的培訓教育;指導農村道路安全設施的設置、養護、管理及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治;配合公安、農機部門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整治。

  (五)農牧部門:負責拖拉機等農業機械及駕駛操作人員的安全源頭管理,做好農業機械的注冊登記和安全技術檢驗,嚴格執行拖拉機報廢標準;加強對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交通法規、安全知識和駕駛技能的教育培訓;嚴格農機駕駛人考試和發證工作;積極參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聯合執法行動,嚴厲查處農機駕駛違法行為;建立外籍拖拉機臨時檔案,動態掌握安全技術狀況。

  (六)教育部門:督促和指導各中小學、幼兒園定期對學生、幼兒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學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加強對中小學、幼兒園校車的監管,建立完善相關車輛及駕駛人管理制度,并深入開展校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財政部門: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經費納入預算,加大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投入,落實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專項經費,切實做好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經費保障工作。

  (八)工商部門:加大對摩托車、電瓶車經營主體和經營行為的監管力度,對無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和銷售不合格摩托車、電瓶車的依法進行查處。

  (九)宣傳部門:指導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組織媒體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好的做法和經驗進行宣傳報道。

  (十)旅游部門:督促旅游景區加強景區范圍內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嚴格旅行社資質審核,監督其使用具備資質和安全的旅游車輛,加強導游人員的交通安全培訓,加強旅游團隊的交通安全教育。

  目標督查、監察、質監、衛生、司法等部門及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要加強協調配合,切實履行部門職責,共同抓好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工作。

  三、工作機制

  (一)建立完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體系。各級政府要承擔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主體責任,構建“縣區政府負總責、鄉鎮政府主責主抓、農村交管辦統籌牽頭”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機制。

  (二)建立完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議機制。要建立健全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督促相關職能部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問題,整合管理力量,切實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理。

  (三)建立完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考核考評機制。堅持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內容,定期組織專項檢查考核,及時督導整改問題,重點考核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經費落實、裝備到位的情況,開展農村道路隱患排查整治的情況,農村道路安全設施完善情況等。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對安全責任制落實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

  (四)建立完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要按照“屬地管理”、“路權管理”原則,建立健全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部門協調會商機制和聯合整治機制,對所屬農村道路進行全覆蓋排查,對排查出來的事故多發點段和危險路段,編制整治規劃,實施掛牌整治。要重點完善急彎、陡坡、臨崖路段、長下坡和學校、幼兒園門口等路段的安全防護設施和交通標志,逐年對安全隱患路段分層次、分類別進行徹底整治,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

  (五)建立完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源頭監管機制。要加強對本轄區交通安全的綜合管理和督促檢查,對機動車、駕駛人進行全面清理,建立機動車、駕駛人基礎信息臺賬,逐車建立安全管理檔案,與車主、駕駛人簽訂交通安全目標責任書,實行戶籍化管理。要積極引導、鼓勵車主、駕駛人參加農村機動車駕駛人安全聯組,強化駕駛人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約束。

  (六)建立完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路面管控機制。交管辦、公安、交通運輸、農牧等部門要健全完善農村道路聯勤聯動、聯合執法協作機制,突出農村地區婚喪嫁娶、學生入學往返、節慶趕場日等群眾集中出行的時段,開展聯合執法,形成嚴防嚴管的常態工作機制和齊抓共管的長效工作機制。由鄉鎮人民政府牽頭,鄉鎮交管辦具體實施,在重點路段設置交通安全檢查勸導點,糾正、制止、勸導交通違法行為,對發現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及時向公安部門進行舉報。

  (七)建立完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機制。繼續以實施“文明交通行動計劃”為載體,以“五進”(進農村、進社區、進單位、進學校、進家庭)為依托,深入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活動,提高農民群眾文明交通意識。利用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加強宣傳,增強廣大農村群眾交通法制觀念。宣傳、公安部門要對農村地區典型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進行公開曝光,以案說法,警鐘長鳴。

  (八)建立完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定點聯系機制。市、縣(區)政府職能部門要按照“定點聯系、分片指導”的原則,確定聯系鄉鎮或村社。要定期深入聯系點開展調查研究、指導工作,及時發現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認真分析新情況、新問題,加強溝通協調,及時提出科學對策和解決辦法,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九)建立完善農村道路交通責任事故倒查問責機制。市、縣(區)政府要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川府發〔2014〕20號)和“四不放過”的原則,實行嚴格的責任倒查制度,依法依規追究責任領導、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十)建立完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機制。各縣(區)政府每年要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給予鄉鎮交管辦基本工作經費保障。鄉鎮交管辦專職人員基本經費、補貼經費納入縣(區)財政預算,市財政按照“以獎代補”方式予以補助。

  四、工作任務

  (一)市、縣(區)

  1.制定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制定出臺全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實施方案,逐級落實保障措施。

  2.府工作開展情況進行1次檢查考評,各縣(區)安辦每月對各鄉(鎮)政府(街辦)進行1次檢查考評。考核小組由安監、公安、交通運輸、農牧等部門組成。

  3.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市級聯席會議每半年召開1次,縣級聯席會議每季度召開1次,鄉級聯席會議每月召開1次,總結工作情況,分析存在問題,研究管理措施。由公安部門負責召集。

  4.加強日常檢查督促。各縣(區)政府對各鄉(鎮)工作責任落實情況、交管辦運行情況、隱患排查整治情況、“五進”宣傳教育、交通勸導點設置、職能部門定點聯系和業務指導情況等內容,每月開展1次檢查督促。

  5.深入開展定點聯系。市級相關職能部門每年不得少于4次,縣級相關職能部門每年不得少于12次,深入定點聯系單位幫助基層和群眾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

  (二)鄉鎮(街辦)、村社

  1.落實主責主抓職責。各鄉(鎮)政府(街辦)要認真落實市、縣(區)政府的工作要求和管理措施,切實擔負起“主責主抓”的工作職責,組建成立“交管辦”專門管理隊伍,充實完善管理工作配套制度,落實專門辦公場所、辦公設備和裝備,配備3至5名專職管理人員,人員、經費不得低于省政府明確規定的標準。

  2.建立健全工作臺賬。要對本轄區的機動車、駕駛人進行1次全面清理排查,掌握轄區內機動車、車主、駕駛人基本信息及變化情況,建立機動車和駕駛人信息臺賬,逐車建立安全管理檔案,與車主、駕駛人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

  3.開展道路隱患排查。開展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和上報工作,每季度組織開展1次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尤其是排查鄉以下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建立明細臺賬,制定整治計劃和完成時間表,按照相關部門的安排組織對安全隱患的整治。

  4.開展教育提醒勸導。各鄉鎮政府要在鄉村道路沿線設置固定交通安全宣傳欄2~3個,普及交通安全常識,開展典型案例警示。交管辦每年不少于4次組織本轄區車主、駕駛人和農村客(貨)運經營業主學習道路交通安全及道路運輸管理法律法規,公安交警、派出所要組織民警參加宣傳。

  5.開展安全巡查管控。各鄉鎮政府及其交管辦要加強節假日、逢場日和重大集會等重點時段的交通秩序管理,制止和糾正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及時舉報面包車、拖拉機、低速汽車、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公安、交通運輸、農機、教育等部門開展聯勤聯動執法,加大對農村地區重要出行活動、重點時段、重點區域和重點違法行為的管控。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各級各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關系到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穩定大局,關系到我市社會經濟協調健康發展,切實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突出重點,確保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扎實開展,有效推進。

  (二)強化部門協作。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涉及面廣、任務重、困難大,各級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增強大局意識、協作意識,強化責任意識,層層落實工作措施,保障各項要求落到實處,形成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強化問責追究。一旦發生農村地區較大以上交通事故,將按程序啟動倒查問責機制,除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外,責令縣(區)政府和相關部門責任領導作出述職。

  (四)暢通信息報送。各縣(區)每月向市安辦上報當月工作開展情況,每季度末月最后1個工作日上報本季度工作情況。市安辦將對各縣(區)工作開展情況定期進行通報。

  附件:1.攀枝花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評考核辦法

  2.攀枝花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3.攀枝花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定點聯系制度

  4.攀枝花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宣傳教育制度

  5.攀枝花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執勤執法管理規定

  (試行)

  6.攀枝花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問責暫行辦法

  7.攀枝花市重點村設立勸導點及配備交通安全勸導員

  規定

  附件1

攀枝花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評考核辦法

  為切實鞏固發展和深入推進全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對各縣(區)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與指導,進一步提高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有效預防和減少農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建立健全省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川辦函〔2014〕106 號)的要求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全省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評辦法的通知》(川安委〔2014〕13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一、基本項目(100分)

  (一)基礎保障(12分)

  考核要點:以縣(區)政府或其辦公室名義所下發的文件,包括實施規劃、總體方案、建設標準等。

  1.以縣(區)政府或其辦公室文件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和《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考評考核辦法》的,分別計4分;

  2.以縣(區)政府文件制訂《農村客運發展總體規劃實施辦法(意見)》的,計4分;

  考評辦法:查閱文件。

  (二)貫徹實施(24分)

  考核要點:各縣(區)政府及其辦公室貫徹落實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文件精神工作情況,包括政府領導調研、召開聯席會議、開展宣傳教育、交管辦建設、開展勸導工作等。

  3.縣(區)主要領導每月到1個以上鄉(鎮)和2個以上村,分管領導每月到2個以上鄉(鎮)和3個以上村調研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并協調解決相關問題的,計4分;

  4.縣(區)政府安辦每月組織成員單位召開1次以上定點聯席會議的,計4分;

  5.縣(區)政府各監管職能部門每月到定點聯系鄉(鎮)進行指導不少于1次的,計4分;

  6.積極開展鄉(鎮)交管辦建設,縣(區)政府組織驗收,并以正式文件確認的,9月底前達到100%的,計3分;

  7.每月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的,計3分;

  8.指導和加強村勸導制度的建設,指導設立勸導點,配備勸導員,開展勸導工作,并對相關工作情況進行抽查,每季度由縣(區)政府安辦通報1次以上的,計3分;

  9.每月對5個 以上鄉(鎮)交管辦組織開展日常執勤執法抽查,并由縣(區)政府安辦每季度通報1次以上的,計3分;

  考評辦法:查閱文件,以縣(區)政府安辦下發的簡報或通報為依據。

  (三)檢查考評(9分)

  10.成立由縣(區)政府安辦牽頭的,各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的考評機構,并以正式文件下發的計3分。

  11.考評機構每月25日前,按考評辦法對各鄉(鎮)政府進行實地考評打分,計算出本縣(區)平均分值,并撰寫月小結上報市政府安辦的,計6分;

  考評辦法:查閱文件和上報信息。

  (四)戶籍管理(12分)

  12.機動車臺賬。各鄉(鎮)交管辦要建立轄區機動車(特別是貨車、面包車、低速載貨汽車、摩托車和拖拉機等)臺賬,實行一車一檔;臺賬清晰,每月更新一次,計3分;

  13.駕駛員臺賬。各鄉(鎮)交管辦要建立轄區駕駛員臺賬,實行一人一檔;臺賬清晰,每月更新一次,計3分;

  14.道路臺賬。各鄉(鎮)交管辦要建立轄區道路基礎臺賬;臺賬清晰,每月更新一次,計3分;

  15.道路隱患臺賬。各鄉(鎮)交管辦要建立轄區道路隱患臺賬,對排查出的道路隱患要及時上報當地黨委、政府,并提出整治意見。計3分;

  考評辦法:根據提供的基礎臺賬記錄(含電子文檔)。進行路面抽查對比,發現錯登、漏登的1件扣0.5分,扣完為止。未定期更新的,1次扣1分。

  (五)日常監管(15分)

  16.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各鄉(鎮)交管辦每季度要深入到轄區的所有重點單位(客運、大型貨運企業)、幼兒園、學校、村社等進行不少于1次的交通安全宣傳;組織轄區不少于70%的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學習的計5分;

  17.道路巡查。各鄉(鎮)交管辦每月要對轄區的縣、鄉、村道路進行不少于1次的巡邏檢查,對發現有打糧曬谷、趕放牲畜、挖掘占用道路等非法行為的應進行制止和勸阻,對不聽制止、勸阻的,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處置的計2分;

  18.突發危險路段管理。各鄉(鎮)交管辦在對縣、鄉、村道路巡邏檢查時,發現路基、邊坡塌方,路面坑漕、隆起等影響交通安全的,要及時通報道路管養和路權部門,必要時采取設置醒目的提示標識、派人值守、臨時管制等方式保障道路通行安全。計3分;

  19.秩序整治。各鄉(鎮)交管辦要聯合公安交警、派出所、交管辦以及相關職能部門,每月開展不少于3次的重點車輛(貨車、面包車、低速載貨汽車、摩托車和拖拉機等)專項整治行動。計6分;

  考評辦法:1.查閱深入企業、幼兒園、學校、村社宣傳以及組織學習的圖片、人員簽到等文字記錄。評分標準:深入單位不全的1個扣0.5分,扣完為止;組織駕駛員學習簽到記錄少于70%的,每下降10%扣1分,扣完為止。

  2.查閱道路巡查記錄,缺1條道路巡查記錄的扣0.5分,扣完為止。

  3.突發危險路段管理,發生1次未上報造成一般以下安全事故的扣3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安監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4.秩序整治。檢查整治安排以及組織開展專項整治的圖片、文字及簡報。無安排、無記錄、無成效的,1次扣2分,扣完為止。

  (六)服務群眾(3分)

  20.有縣級車管所的縣(區)要根據關于農村群眾就近辦理摩托車牌證業務,落實便民服務措施的規定,組織開展下鄉(鎮)辦理業務和服務工作。計3分。

  考評辦法:查閱車管部門下鄉開展辦理業務、便民服務的相關文件、圖片和文字。

  (七)危險路段(點)整治(5分)

  21.按照市安辦下達的危險路段(點)整治安排,有計劃、有步驟開展治理。

  考評辦法:查閱制定的整治計劃文件以及整治后的圖片資料等。

  (八)工作成效(20分)

  22.農村道路交通事故起數同比持平計2分,每下降5%加1分;最高計10分。

  23.農村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同比持平計1分,每下降10%計3分,最高計10分。

  考評辦法:由市安辦依據“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查詢農村道路交通事故數據考核得分,上升的不得分。

  二、加分項目

  考核要點:各地在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經驗。

  (一)工作情況被市政府安辦工作簡報采用的,刊發一次加2分;

  (二)工作經驗以及工作情況被省政府安辦工作簡報專刊采用的,刊發一次加5分;

  (三)工作經驗被國務院安辦、公安部或省政府安委會采用刊發的,一次加10分。

  三、扣分項目

  考核要點:農村道路發生較大以上交通事故、未按要求進行考評或上報工作情況。

  (一)每發生一次死亡1人農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一起扣5分;

  (二)每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農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一起扣30分;發生二次以上死亡3人5人以下的,一票否決當月成績為0分;

  (三)發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農村道路道路交通事故的,一票否決當月成績為0分;

  (四)發生死亡事故不報、不統計的,發現一起扣30分,扣完為止。

  (五)未按規定每月進行考評的扣20分,為按時上報考評情況以及每月工作開展情況的扣20分;

  (六)以上扣分項目均在總成績中扣除。即未完成項考評時不得分,總成績仍會被扣分。

  四、考評辦法

  (一)考評內容

  分為:基本項目、加分項目、扣分項目,基本項目100分,加分項在基本項目外。

  (二)考評方式

  通過查閱各地“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專欄、各地上報的考評資料以及市安辦明查暗訪所掌握的情況等方式進行。

  (三)每月考評

  縣(區)政府安辦本著認真負責、實事求是、全面客觀地反映工作情況的原則,比照市級考評項目制定本轄區鄉(鎮)考評統計表,每月對各鄉(鎮)進行考評打分,根據各鄉(鎮)考評分值,計算出本縣(區)平均分值,并撰寫月考評通報和月工作小結,于每月25日(遇節假日順延)12時前報市安辦。

  (四)季度考核

  市政府安辦每季度末組織相關部門對縣(區)政府進行實地考核打分(根據實際情況隨機抽查)并填寫《攀枝花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區)考評統計表》(見表一)。同時按照省安委會考評辦法,參照各縣(區)政府考評打分和對市相關部門工作情況考評分值,計算出本市平均分值,并對季度工作小結,填報《全省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季度考評統計表》和《全省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評內容分值表》,于次季度首月第5個工作日前上報省政府安辦。

  (五)排名通報

  市政府安辦根據縣(區)上報的考評情況,和本月的工作開展情況,對縣(區)工作開展情況以及考評成績進行通報排名。考評結果抄送市安辦領導及成員單位、各縣(區)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以及縣(區)安辦。

  五、工作要求

  (一)按時上報每月工作情況。各縣(區)政府安辦應于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前上報當月工作情況總結,日常工作情況及時上報。

  (二)加強工作聯系。各縣(區)政府要確定1名聯系人,并將單位、姓名、職務、電話(固定、移動)等信息報市政府安辦。

  報送地址:市公安交警支隊信息網ftp(ftp://10.68.135.9)“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文件夾。

  聯系人:劉曉東 廖 晗 電話:3332517

  攀枝花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區)考評統計表

  填報單位:

  

項目 考 核 內 容 得分
基礎

 

  保障

  (12)

1.制訂農村道路交通實施方案(4分)  
2.制訂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考評考核辦法(4分)  
3.制訂農村客運發展總體規劃實施辦法(意見)(4分)  
本項得分:  分
貫徹

 

  實施

  (24)

4.縣(區)主要領導每月到1個鄉鎮和2個村,分管領導每月到2個鄉鎮3個村調研。(4分)  
5.縣(區)安辦每月召開席成員單位1次以上 聯席會議(4分)  
6.縣(區)組織職能部門到鄉(鎮)和指導不少于1次(4分)  
7.鄉(鎮)交管辦在9月底前完成100%建設(3分)  
8.每月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活動(3分)  
9.每季度對勸導點進行通報(3分)  
10.每季度對5各以上鄉(鎮)交管辦開展執勤執法通報(3分)  
本項得分:  分
檢查

 

  考評

  (9)

11.成立考評考核機構(3分)  
12.認真組織開展考評考核(3分)  
13.上報考評成績和月小結(3分)  
本項得分:  分
戶籍

 

  管理

  (12)

14.建立機動車臺賬,錯登、漏登1件的扣0.5分,扣完為止(3分)  
15.建立駕駛員臺賬,錯登、漏登1件的扣0.5分,扣完為止(3分)  
16.建立道路臺賬,錯登、漏登1件的扣0.5分,扣完為止(3分)  
17.建立隱患臺賬,未及時上報的1件的扣0.5分,扣完為止(3分)  
本項得分:  分
日常

 

  監管

  (15)

18.深入單位不全的,發現1起扣0.5分,扣完為止。組織駕駛員學習少于70%的,每下降10%扣1分,扣完為止。(5分)  
19.道路巡查記錄,缺1條扣0.5分,扣完為止;(2分)  
20.突發危險路段管理,發生1次未上報造成一般以下安全事故扣3分。(2分)  
21.聯合職能部門每月開展不少于3次專項整治,少1次扣2分,扣完為止。(6分)  
本項得分:  分
服務

 

  群眾

  (3)

22.就近開展摩托車牌證業務,(3分)  
危險

 

  整治

  (5)

23.按照市安辦危險路段整治安排,有計劃、有步驟開展整治。(5分)  
本項得分:  分
工作

 

  成效

  (20)

24.農村道路交通事故起數同比持平2分;每下降5%加1分,最高不超過10分,(10分)  
25.農村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同比持平1分;每下降10%加3分,最高不超過10分;(10分)  
本項得分:  分
加分 26.工作情況被市安辦簡報采用的1次加1分。  
27.工作情況和經驗被省安辦工作簡報專刊采用的1次加5分;  
28.工作情況和經驗被國務院安辦、公安部或省政府安委會采用的1次加10分;  
本項得分:  分
扣分(在總得分中扣除) 29.農村道路發生一次死亡1人的,扣5分;  
30.農村道路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扣30分;發生二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一票否決;  
31.農村道路發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一票否決;  
32.發生死亡事故不報、不統計的,發現一次扣50分;  
33.未按規定每月考的,扣20分;  
34.未按規定報送考每月工作情況的,扣20分;  
本項扣分:  分
以上各項合計得分:
       

 

  審核人:        填報人:        電話:

  附件2

攀枝花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為切實加強全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整合力量,形成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促進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3〕8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建立健全全省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川辦函〔2014〕10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建立我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局際聯席會議制度。

  一、聯席會議職能

  (一)市級聯席會議。掌握、分析、研究全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為市政府開展農村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工作提供建議;制訂全市農村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對策并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各相關部門加強農村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工作;在市政府的領導下,協調、督促各縣(區)及有關部門建立交通事故預防工作聯席會議機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會報告工作。

  (二)縣(區)級聯席會議。掌握本地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情況,分析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研究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問題,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進行部署,對各鄉鎮、各相關部門進行綜合考核,定期通報全縣道路交通安全情況,監督指導各鄉鎮及其職能部門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促進部門協作配合,實現信息共享,建立長效機制,預防和減少農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全面推進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確保道路交通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三)鄉(鎮)級聯席會議。貫徹落實上級有關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部署,督促、檢查、協調本級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研究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重大問題;定期開展交通安全檢查和道路隱患排查,對本轄區道路事故多發區域、點、段潛在的危險因素和薄弱環節進行分析研判,提出綜合性整治意見;組織落實本轄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市、縣(區)級聯席會議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局際聯席會議為依托,由宣傳部、安監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經信委、監察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農牧局、住建局、衛生局、教育局、司法局、質監局、政府法制辦、工商局、旅游局等17個部委局辦組成。公安局為聯席會議牽頭單位,聯席會議召集人由公安局分管副局長擔任,聯席會議成員為成員單位負責人。

  鄉(鎮)級聯席會議比照市、縣(區)級聯席會議模式,由交管辦牽頭,召集承擔相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職責的鄉(鎮)部門、單位參加。

  三、聯席會議工作原則

  (一)市級聯席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會議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長召集,根據市政府領導指示、聯席會議辦公室向聯席會議提出建議或工作需要,可臨時召集會議。

  (二)縣(區)級聯席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由各縣(區)公安部門牽頭,組織安監、交通、農業等部門及交管辦領導,對轄區內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進行分析及信息溝通、收集。

  (三)鄉(鎮)級聯席會議。每月召開一次例會,由交管辦牽頭,組織鄉鎮交警中隊、派出所、安辦、村組干部及勸導員,對本鄉鎮內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形勢進行分析并提出解決辦法。

  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后印發有關單位并抄報市、縣(區)政府。各成員單位應按照部門職能,分工負責,貫徹落實議定事項。

  四、聯席會議工作要求

  聯席會議成員應按要求參加會議,并積極參事議事,推進農村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工作的有效開展;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認真落實聯席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議定事項,及時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工作中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之間要加強信息交流與協作,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發揮聯席會議的積極作用,切實增強我市農村道路交通事故的預防能力。

  五、聯席會議辦公室及聯絡員

  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成員由各成員單位明確的1名聯絡員組成。辦公室負責通報本級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和各成員單位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專題分析研究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點問題和安全隱患;完成聯席會議交辦事項;向聯席會議提出解決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問題的對策建議。

  聯席會議辦公室召集人由公安交警部門負責人擔任,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有關處室負責同志擔任聯絡員。

  附件3

攀枝花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定點聯系制度

  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定點聯系工作機制,充分發揮職能部門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導、協調、幫助等作用,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建立健全全省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川辦函〔2014〕106號)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市、縣(區)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局際聯席會議負責牽頭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督促。

  第二條 市公安局負責定點聯系東區、鹽邊縣;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聯系西區、米易縣;市農牧局負責聯系仁和區;市安監局負責聯系釩鈦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同時,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牧局、市安監局要在所聯系的縣(區)選擇1個以上鄉(鎮)作為聯系點。

  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監察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等市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局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根據本部門職責和幫扶情況,聯系1個以上的鄉(鎮)。

  縣(區)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局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也要比照市級部門定點聯系方式,明確1個以上聯系鄉(鎮)和2個以上聯系村(社)。

  第三條 市、縣(區)級聯系有縣(區)、鄉(鎮)、村(社)的職能部門要結合平時工作,經常性到聯系單位指導、參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級職能部門至少每半年參加1次以上聯系縣(區)、鄉(鎮)召開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聯席會議,縣級職能部門至少每季度參加1次以上聯系鄉(鎮)、村組召開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聯席會議。

  第五條 市級職能部門每季度至少1次深入定點聯系的縣(區)、鄉(鎮)、村(社),縣(區)職能部門每月至少1次深入定點聯系的鄉(鎮)、村(社)開展調研,傳達上級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精神,指導完善在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環節,檢查各項機制、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參與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發現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并積極協調解決,總結提煉基層工作好的經驗做法并及時向局際聯席會議報告。

  第六條 各職能部門定點聯系工作情況應及時報送本級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局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內容以圖片、視頻、簡報等為主,信息報送情況納入年終考核內容。

  第七條 各職能部門定點聯系工作由市、縣(區)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局際聯席會議負責評估考核。未有效履行定點聯系職責任務的部門,由局際聯席會議報市、縣(區)安委會進行通報;所聯系的地區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一律倒查聯系部門工作履職情況,一律取消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第八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攀枝花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宣傳教育制度

  為切實推進我市農村地區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社會化進程,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市農村交通安全工作,促進農民群眾交通安全文明素養的養成,創建文明有序的農村道路交通環境,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建立健全全省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川辦函〔2014〕106號)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全市各級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參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相關人員開展農村地區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二條 農村地區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圍繞“人、車、路、鄉鎮、村社、趕場日”等六個宣傳要素進行,主要包括:

  (一)人。農村地區的機動車駕駛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以及普通行人、乘車人、中小學生等廣大交通參與者。

  (二)車。在農村地區行駛的各類客車、貨車、學生(幼兒園)接送車、微(小)型面包車、摩托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拖拉機等。

  (三)路。通過農村地區的國、省、縣、鄉道公路及其沿線等。

  (四)鄉鎮。農村地區鄉鎮(街道)黨委、政府所在地的辦公區域及其派出機構等;

  (五)村社。農村地區村委會活動場所、村民(社、組)代表自發成立的組織所在地的集散場所等;

  (六)趕場日。農村地區的趕場日、少數民族特定節日等民俗活動。

  第三條 公安部門

  (一)農村公安派出所、農村交警中隊辦公場所應懸掛交通安全宣傳標語,擺放和張貼宣傳展板、招貼畫。

  (二)各級公安交管部門聯合文明辦、工會、教育部門,廣泛開展交通安全進農村村活動,制定完善年度交通安全學習計劃,定期開展交通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知識宣傳活動。

  (三)積極開展文明交通評比活動,鼓勵先進,宣傳典型,在全社會組織開展攀枝花“最美鄉村駕駛人”評選活動。

  (四)各交警大隊應配合區(縣)、鄉(鎮)政府部門,推進農村交通安全教育陣地建設。

  (五)交警支隊每年要結合我市農村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制作一部交通安全宣傳專題片,加強農村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引導村民安全文明出行。

  第四條 宣傳部門

  (一)將農村地區道路交通安全宣傳納入年度宣傳方案,協調媒體加強與職能部門的溝通聯系,全年至少牽頭召開1次農村地區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主題新聞媒體通報會,組織媒體記者深入一線報道。

  (二)協調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采用多種形式普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常識,開展農村地區交通事故警示教育,曝光交通違法行為,增強廣大道路交通參與者遵規守法意識。

  (三)會同公安交管、文化、新聞出版廣電部門及相關社會組織開展安全文化精品創作活動,以“關愛生命、文明出行”為主題,在全社會開展農村地區交通安全宣傳作品評選活動,動員廣大交通參與者積極參與作品創作,推出一批優秀文明交通宣傳掛圖(招貼畫)、電視專題片、電視公益廣告、宣傳標語、文藝作品、讀本和交通安全宣講課件等,進一步豐富交通安全宣傳內容,增強文明交通理念的傳播效果。

  (四)各縣(區)委宣傳部要協調各有關部門、單位對鄉鎮街道、鄉村集市、村民集聚地、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的宣傳載體的使用管理,確保在宣傳欄、公益廣告牌、櫥窗板報、電子屏幕等載體平臺上每月至少宣傳1次交通安全公益內容。

  (五)在廣大農村地區積極開展送電影、送文藝、送溫暖等內容的“三下鄉”活動,通過喜聞樂見的形式,尤其是發揮農村地區“大喇叭”作用,使農村群眾接受到交通安全常識和交通安全理念教育。

  第五條 文明辦

  (一)會同公安、工會、共青團、婦聯、教育等部門,大力開展文明交通志愿者活動,組織志愿者開展交通勸導、發放宣傳單、進農村宣講等形式多樣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二)加強各部門、各單位專、兼職文明交通宣傳員隊伍建設。鼓勵、引導和發展農村交通安全聯組等各種安全組織,指導農村駕駛人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第六條 教育部門

  (一)將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納入青少年學生德育教育內容,采取場景教育、互動體驗等方式對農村中小學生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二)組織農村地區中小學校每學年開展1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周”活動,每個學期為學生安排2個課時以上交通安全課。

  (三)指導農村地區中小學校、幼兒園會同當地公安交管部門,每學期舉辦1次“小手拉大手”主題交通安全體驗活動,將交通安全教育輻射到家庭。

  (四)加強農村未成年人交通安全素質教育,各區(縣)至少培育一所“農村交通安全示范校”,每所農村學校(教學點)、幼兒園每學期至少上一節交通安全教育課。放假前、開學后要在農村學校(教學點)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強化安全乘車、安全出行意識。

  第七條 交通運輸部門

  (一)督促有關單位在農村客運站(場)等張貼交通安全宣傳掛圖和標語橫幅、設置宣傳欄、播放交通安全宣傳視頻。

  (二)督促客運企業運用公交、出租車、長途客運車輛等的LED顯示屏、車載電視等媒介載體,滾動播放交通安全宣傳提示語和交通安全宣傳視頻。

  (三)指導、督促農村運輸企業組織制定宣傳教育具體辦法,督促客貨運輸企業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確保企業人員受教育率達100%。

  第八條 司法部門

  (一)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納入普法宣傳內容。結合“六五”普法、“12·4”全國法制宣傳日等活動,深入機關、學校、運輸企業和農村,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講活動。

  (二)督促并協助鄉鎮、街道、社區、村委等基層組織設立交通安全宣傳欄或交通安全宣傳櫥窗,定期開展交通法律法規宣傳,為群眾提供交通法律法規咨詢和援助。

  第九條 安監部門

  要將農村地區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列入每年“安全生產月”活動內容,督促有關部門開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將各縣(區)各部門履行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職責情況納入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追究倒查范疇。

  第十條 農牧部門

  要定期或不定期對農機駕駛操作人員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引導農民群眾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文明規范使用農業機械。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移動、聯通、電信等通訊單位

  (一)要增強社會責任,主動履行交通安全公益宣傳職責,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二)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在主要版面、時段通過新聞報道、專題節目、公益廣告等方式開展交通安全公益宣傳,確保至少每季度有農村交通安全宣傳專欄,每月有公益安全宣傳,交通廣播電臺每天白天至少滾動播出1次交通安全公益廣告和安全提示。手機報每月至少播發一條農村地區交通安全知識。

  (三)各級通信主管部門要督促移動、聯通、電信等運營商履行交通安全公益宣傳職責,每季度免費向本地網內用戶至少發送1條安全警示、溫馨提示等交通安全宣傳短信。

  第十二條 鄉鎮企業

  要將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納入本單位文化建設內容,每季度在本單位至少開展1次以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利用交通安全宣傳掛圖、交通安全讀本和專題(短)片等多種形式,增強文明交通理念的社會認知和文化傳播,提高職工交通安全意識。

  第十三條 鄉鎮交管辦

  (一)確定1名以上工作人員為專(兼)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員,具體負責制定本轄區的宣傳教育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宣傳教育工作,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的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學校、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二)建立本轄區機動車駕駛人、中小學校、行政村(社區)宣傳教育基礎臺賬,并對開展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進行登記建檔。

  (三)每季度組織轄區內的機動車駕駛員,集中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行車知識的學習,并通報本轄區上一季度機動車駕駛人交通違法、交通事故狀況,督促機動車駕駛人直覺遵守法律法規。

  (四)在鄉鎮逢場天組織宣傳人員在場鎮對趕集村民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五)督促各村(社區)在辦公地點或村民(居民)集中地設置1—2處固定式交通安全宣傳欄、黑板報。

  (六)督促轄區的中小學校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教育納入日常教學課程安排,每學期每個教學班至少開展2個課時的宣傳教育活動。

  (七)利用鄉鎮、村社的廣播系統,對廣大村民開展貼近轄區實際、內容通俗易懂的交通安全廣播宣傳,每月宣傳時間不少于10小時。

  (八)組織轄區的行政村(社區)、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學校的創建活動。

  第十四條 國、省、縣道公路沿線宣傳陣地建設主體責任、經費落實、具體實施由各區(縣)政府負責。

  第十五條 鄉鎮、村社、鄉村道路沿線宣傳陣地建設主體責任、經費落實、具體實施由鄉(鎮)政府負責。

  第十六條 村委會負責村社交通安全宣傳陣地建設。

  第十七條 各部門按照“誰主管、主負責”的原則,逐級落實工作經費。

  第十八條 各有關部門可借助和整合社會資源,拓寬工作經費來源渠道,在法律許可范圍內,鼓勵和爭取社會企事業單位以資助和捐贈等共建方式,履行社會責任。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文件另有規定的,以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為準。

  附件5

攀枝花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執勤執法管理規定(試行)

  為加強對全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執勤執法工作人員的管理,規范其執勤執法行為,培養和建設一支高素質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執勤執法工作人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建立健全全省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川辦函〔2014〕106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全省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評辦法的通知》(川安委〔2014〕13號)等相關法律和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執勤執法工作人員是指從事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鄉(鎮)交管辦工作人員、勸導員、農村交警中隊民(協)警、派出所從事交通管理工作的民(協)警。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執勤執法工作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道路交通執勤執法工作。

  第二條 各鄉(鎮)交管辦工作人員、各村(社)勸導員應按照《攀枝花市鄉鎮(街道辦事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建設標準》要求配備。設置了農村交警中隊的鄉(鎮),民警應不少于2人。承擔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職責的派出所,應明確至少2名民警專門從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執勤執法工作(含1名副所長)。

  第三條 為確保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執勤執法工作人員有充足的時間專門從事轄區內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無特殊情況,任何部門或單位不得隨意安排其從事其它工作。

  第四條 交管辦工作人員、勸導員在開展道路巡查、交通違法勸導等執勤工作過程中,必須統一佩帶醒目標志,并填寫工作記錄臺賬留存備查;交警中隊民(協)警、派出所民(協)警開展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執勤執法工作時,應嚴格按照公安部《交通警察執勤執法工作規范》執行。

  第五條 鄉(鎮)交管辦應牽頭開展本行政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巡查執勤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定期組織專職工作人員對轄區內道路開展巡查工作,每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重點路段、重點時段提醒、糾正、勸導交通違法行為,協助交警部門或派出所處理交通違法,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事故現場秩序;

  (二)會同交警中隊、派出所、安監、交通、農牧等部門共同參與,每月至少1次對轄區內交通違法行為突出的區域和道路、隱患較多的企業和單位開展聯合整治行動;積極配合交警部門開展各項交通違法專項整治工作;

  (三)主動協調交警部門,組織村(社)交通安全勸導員學習交通安全管理法規知識和交通安全常識,不斷提高勸導技能,提升勸導效果;

  (四)負責對本轄區交通安全勸導員執勤資質的審定,統一勸導員執勤服裝和標識,檢查指導勸導員日常執勤工作,考核評議勸導員工作質效;

  (五)履行上級指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執勤職責。

  第六條 交通安全勸導員負責本行政轄區道路交通安全執勤勸導工作,并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在節假日、逢場天、廟會、群眾婚喪嫁娶、學生上放學等重要時段,或交通流量較大、交通違法行為突出的主要路段開展日常勸導工作,設有勸導點的,要擺放勸導牌,勸導情況記入臺賬;

  (二)對常見的輕微交通違法行為進行及時勸導,同時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發現有非法載人、嚴重超員超載、無牌無證、酒后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且不聽勸告的,要用相機或手機等拍下車輛違法照片,立即報告當地鄉(鎮)交管辦、交警部門或公安派出所處理;

  (三)接受交管辦和交警中隊業務指導,積極參加交通安全管理法規知識和交通安全常識的學習;

  (四)接受村委會日常執勤工作安排,其日常工作質效納入鄉(鎮)交管辦考核內容。

  第七條 農村交警中隊負責所轄警務區域內道路交通安全執勤執法工作,中隊民(協)警在各自的崗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

  (二)對農村道路行駛的機動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糾正違法行為,處理一般及以下交通事故,依法對違法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處罰;

  (三)農村交警中隊的交通民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規和上級的有關規定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四)農村交警中隊的協警人員負責協助交通民警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維護農村道路交通秩序、保護交通事故現場、對車輛和駕駛人員進行源頭管理及協助交通民警處罰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

  (五)農村交警中隊民警在履行職務時,分別按照法定事權、適用法定程序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給行政管理相對方出具相應管理部門的法律文書;

  (六)遇有非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件,協助有管轄權的部門進行處理或及時移交;

  (七)履行上級指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承擔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職責任務的公安派出所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專職民(協)警,比照農村交警中隊及其民(協)警執勤執法工作職責任務開展相關工作。

  第九條 不承擔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職責任務的公安派出所,應及時依法處理在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執勤執法工作中發生的治安糾紛,嚴肅查處阻撓執勤執法工作、侵害執勤執法人員人身權利的行為,協助交管辦、交警中隊做好交通事故現場維護和善后調解工作。

  第十條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執勤執法工作管理重點車輛種類:

  (一)農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微耕機及農用三輪車、四輪車、低速載貨汽車;

  (二)面包車、載重貨車、運送學生(幼兒)車輛、客運車輛;

  (三)兩輪或三輪摩托車、電動自行車。

  第十一條 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執勤執法工作的考評考核應本著“客觀真實、 實事求是、重在日常、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十二條 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執勤執法工作的考評考核內容應包括日常工作記錄、交通秩序狀況、交通違法率、交通事故同比數等。

  第十三條 縣(區)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局際 聯席會議負責對鄉(鎮)交管辦巡查執勤工作進行考評考核;鄉(鎮)交管辦負責對勸導員執勤工作進行考評考核;縣(區)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對農村交警中隊和承擔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職責任務的公安派出所執勤執法工作進行考評考核。

  第十四條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執勤執法工作人員在開展工作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紀,秉公執勤執法,語言文明,優質服務;

  (二)按規定佩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執勤執法標識,規范著裝,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三)保持儀表端莊,服裝整潔,嚴禁酒后上崗;

  (四)熱情接待咨詢、辦事群眾,嚴禁吃拿卡要;

  (五)嚴格依法依規執勤執法,不得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和車輛號牌。

  第十五條 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執勤執法工作人員的表彰與處罰

  (一)對在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執勤執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或有特殊貢獻的工作人員要予以表彰;有失職、違章、違紀、違規行為的視不同情況給予處分。考核不合格或問題比較嚴重,在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不適合繼續從事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執勤執法工作的人員,應按照相關規定,取消其執勤執法工作資格;

  (二)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執勤執法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的應通報批評并限期改正;對情節嚴重的,要取消其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人員資格并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應追究法律責任;

  公安民(協)警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的,按照公安機關相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6

攀枝花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問責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落實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相關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四川省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建立健全全省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川辦函〔2014〕106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關責任進行追究,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相關責任,是指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新聞媒體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未按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以及工作規范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的相關責任。

  第二條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有責必究、分級負責、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責任追究的對象包括:

  (一)市級相關部門及其負責人;

  (二)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

  (三)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

  (四)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五)依法受委托履行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的機構及責任人。

  (六)從事或者參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具體執法人員和工作人員。

  (七)農村道路交通參與者。

  第四條 因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不力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25號),除依法對事故責任進行調查外,對相關責任進行倒查,并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追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監察等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行政責任追究,根據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性質和情節,可以采取責令書面檢查、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問責方式,或給予相應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縣級以上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對農村道路交通涉及的生產經營企業及責任人和工作人員、自然人的違法行為實施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條 各市級職能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成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做出書面檢查,在規定時間內未進行整改的停職檢查:

  (一)未按規定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給予指導、支持、幫助的;

  (二)未按規定對農村道路交通管理主要從業人員進行專業培訓的;

  (三)未與區、縣和鄉鎮政府以及安監所建立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協作機制的;

  (四)未按照職責認真履職的。

  第七條 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長期未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幫助、監督導致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停滯不前,流于形式,連續3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呈明顯上升的責令辭職或者予以免職。

  第八條 對縣(區)政府職能部門的問責按照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問責規定進行。

  第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成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做出書面檢查,在規定時間內未進行整改的停職檢查。

  (一)未按規定完成交管辦的建立,包括硬件設施、管理制度、人員配置等的;

  (二)農村地區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沒有專項經費保障的;

  (三)未將縣級以下道路公路路側護欄建設資金足額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

  (四)對重要危險路段未及時進行整治或者設置警示標志的;

  (五)未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機制,確定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任務的;

  (六)未積極采取相應措施加強農村客運和農村學生上放學管理工作的。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成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做出書面檢查,在規定時間內未進行整改的停職檢查:

  (一)未按照上級的要求,切實制定符合轄區交通特點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或者工作不落實,導致檢查考核嚴重落后的;

  (二)轄區的道路交通事故特點、道路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宣傳教育工作等不清、不明、不落實的;

  (三)轄區內的道路交通基礎信息不清的,各種基礎臺賬不全、不清、混亂的。

  第十一條 區(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領導有以下情形的應當停職檢查;情節嚴重的引咎辭職或者責令辭職、免職。

  (一)轄區內發生1起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與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存在明顯疏漏或者工作落實不到位有因果關系的停職檢查;

  (二)未加強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建立相應的管理機構和制度,給予相應的經費保障,造成轄區道路交通事故高發的引咎辭職;

  (三)轄區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連續3年呈明顯上升趨勢的責令辭職;

  (四)年內發生3起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發生1起死亡9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與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落實不到位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免職;

  (五)發生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不及時上報的停職檢查;不及時上報造成嚴重后果或者虛報、瞞報的免職。

  第十二條 從事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執法人員在工作期間有下列行為的,應當做出書面檢查,年內發生3次的,應當停職檢查。

  (一)對重點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漠視不管,或者以變更違法等方式減輕處罰的;

  (二)不按照規定嚴把駕駛人、從業者、車輛的駕駛、運營和行駛許可關的;

  (三)在工作期間不作為,脫崗溜崗的;

  第十三條 從事或者參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各崗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應當向做出書面檢查,年內發生3次的,應當停職檢查。

  (一)在職責范圍內,工作推諉、敷衍塞責、走形式的或者工作存在嚴重疏漏的;

  (二)在合理的時限內未完成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任務的;

  (三)從事監管工作的不根據具體客觀實際加強對監管對象的安全工作監督,監管不深入、不落實,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和問題不追蹤整改的;

  (四)各崗位的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底數不清,職責不明,工作不落實,監管不力的;

  (五)審核人對被審核工作項目的底數不清,情況不明,審核工作敷衍塞責的;

  (六)宣傳勸導人脫崗溜崗、在崗不作為、消極應付的。

  臨聘人員、兼職人員、義務人員均應當按照所在崗位履行職責,發生有追責情形后,按照擔負的相應崗位職責予以追究。

  第十四條 從事或者參與農村道路交通管理的執法人、工作人員未認真履職的,除了給予相應的書面檢查、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外,還可以根據具體情節和后果(包括潛在后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發生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情況后,應當立即啟動責任追究程序,由各級安委會組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追究調查組(簡稱:調查組)進行調查問責。

  調查組負責人由安委會主要領導臨時指派。

  第十六條 市安委會應當設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追究調查人員庫,調查員從各級政府和職能部門中選取,也可以從院校和社會專業人員中選取。

  調查員應當具有高度的責任感,豐富的工作經驗,相應的專業知識。

  第十七條 調查組應當在啟動問責程序后30日內作出調查報告,需要對縣級以上主要領導或者分管領導進行問責的由市安委會領導審批決定;需要對其他工作人員進行問責的由調查組組長做出問責決定。

  第十八條 對做出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有異議的,在收到決定書7日內向市安委會辦公室提出復議申請,市安委會在接到申請后,另行組織人員進行復查,30內做出復查決定。

  第十九條 對責任人做出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以及行政處分決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移交主管部門處理,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以書面方式回饋處理意見。

  第二十條 問責調查組應當建立問責檔案,各級安委會負責的問責調查案卷由各級安委會辦公室負責保存,縣(區)安委會的調查問責案件應當將問責報告和決定復印件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應當認真貫徹執行農村道路安全管理的各種政策、法規,依法履職;細化各崗位職責,制定相應的考核管理辦法以及責任追究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7

  攀枝花市重點村設立勸導點及配備交通安全勸導員規定

  為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基層基礎工作,及時勸導、糾正交通違法違規行為,消除交通安全隱患,保障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建立健全全省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川辦函〔2014〕10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為及時發現、勸導交通違法違規行為,預防和減少農村道路交通事故,特別是群死群傷、落水、墜崖等惡性交通事故的發生,在全市各村全面實行交通安全勸導員制度。

  第二條 村分為交通安全重點村和一般村,凡轄區有場鎮、寺廟、旅游景點、中心學校、機動車保有量在60輛以上的村,確定為交通安全重點村。

  第三條 交通安全重點村應設立交通安全勸導點,交通安全勸導點應設在交通流量較大、交通違法現象較突出的路段、路口,各重點村設立勸導點不少于1處,配備勸導員不少于2人,其它村配備交通安全勸導員不少于1人。

  第四條 交通安全勸導員在村、社干部或具有較豐富交通安全知識、熱心交通安全工作、身體健康的優秀村民中挑選,由村委會推薦,交管辦審定。

  第五條 交通安全勸導員應由當地交警部門、交管辦集中培訓,并在當地交警部門和交管辦登記備案后方可從事勸導工作。

  第六條 勸導員應佩帶醒目標志開展勸導工作,在節假日、逢場天、廟會、群眾婚喪嫁娶等交通流量較大的時段開展勸導活動,設有勸導點的,要擺放勸導牌,勸導情況記入臺賬。非重點村的勸導員,要根據交通情況實行流動勸導。

  第七條 勸導員日常勸導工作由村委會安排,交管辦指導并考核。交管辦、交警部門應適時組織勸導員學習交通安全管理法規知識和交通安全常識,不斷提高勸導技能,提升勸導效果。

  第八條 勸導員應對農村地區常見的輕微交通違法行為進行及時勸導,同時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發現有非法載人、嚴重超員超載、無牌無證、酒后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且不聽勸告的,要用相機或手機等拍下車輛違法照片,立即報告當地交管辦、交警部門或公安派出所處理。

  第九條 勸導員在勸導過程中,應注意自身安全,不得強行攔車勸導、糾正交通違法行為,不得用不文明的方式開展勸導活動。

  第十條 為調動交通安全勸導員工作積極性,各縣(區)應給予適當補助,并納入縣(區)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交管辦應定期對勸導員工作情況進行客觀評價,對不適合從事勸導工作的要及時解聘。對工作積極主動且勸導成效明顯的,鄉(鎮)應在年終考評中予以表彰。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審核: 何強   責任編輯: 王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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