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共資源交易保證金集中統一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14-07-01 來源:市政府辦公室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14-00021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發布日期:
- 文 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攀枝花市公共資源交易保證金集中統一管理規定(試行)》(攀辦發〔2013〕50號)于2013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進一步加強全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工作管理,規范保證金收取和退還工作,經市公共資源交易保證金統一管理委員會研究,對公共資源交易保證金集中統一管理作如下補充規定,請各縣(區)、各部門和單位遵照執行。
一、全市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招投標,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拍掛,探礦權、采礦權招拍掛,政府采購及國有資產轉讓的項目,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按要求繳納到市公共資源交易保證金專用賬戶。
二、投標單位從本單位基本賬戶以轉賬或電匯方式交納保證金,不得以現金或支票等形式交納保證金,不接受以分公司、辦事處或其他機構名義交納保證金(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保證金除外)。
三、中標單位應在簽訂《中標合同》前按規定交納履約保證金或采取擔保方式。中標單位可將其在招標活動中交納的投標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差額部分由中標單位補齊。
四、中標單位未按規定交納履約保證金或采取擔保方式的,招標人不得與其簽訂合同。
五、市公共資源交易保證金統一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對各招標單位進行督查,對未按要求交納保證金的相關單位或個人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攀辦發〔2013〕50號文件繼續執行,其內容與本規定不相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