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13-09-04 來源:市政府辦公室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13-00015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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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為促進我市經濟發展、民生改善和社會穩定,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川辦發〔2013〕34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積極拓展高校畢業生就業領域和就業崗位
(一)積極拓展就業領域,為高校畢業生提供更多就業機會。要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在推進攀枝花特色優勢產業、現代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中,著力培育新的就業增長點,積極拓展就業領域,擴大就業范圍,建立產業轉型升級與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良性互動的長效機制,為高校畢業生提供更多更好的就業崗位。
(二)鼓勵中小企業積極吸納人才,發揮就業主渠道作用。要進一步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大力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小型微型企業和創新型科技企業,將落實中小企業扶持政策與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緊密結合,鼓勵企業積極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當年新招收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或畢業年度(指畢業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高校畢業生的,可按規定申請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并按規定享受財政貼息。對企業新招收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并與其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組織到職業培訓機構進行崗前培訓并取得職業培訓合格證書的,用人單位可按規定申請職業培訓補貼。小型微型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及就業困難和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并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畢業生服務滿1年后,用人單位可按相關規定申請社會保險補貼。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的,在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科研項目經費申請、科研成果或榮譽稱號申報等方面享受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同等待遇。
二、積極引導和支持高校畢業生面向城鄉和艱苦邊遠地區就業
(一)根據新型城鎮化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務發展需要,大力開發社會管理和公共教育、醫療衛生、文化服務、農技推廣等領域的服務崗位,增加高校畢業生就業機會。要統籌制定面向基層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在工資待遇、社會保障、戶口檔案、職稱評定、教育培訓、人員流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對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可按相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
(二)統籌實施“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三支一扶”、“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特崗教師”、“一村一大”等基層服務項目,落實和完善生活補貼、社會保險、期滿就業服務等政策,并做好政策之間的協調。
(三)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校畢業生和到中西部地區、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基層單位就業且服務期達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實施相應的學費和助學貸款代償。
三、大力支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
(一)落實和完善創業扶持政策。進一步落實和完善各項創業扶持政策,改善創業環境,積極引導和大力支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放寬創業市場準入條件,在注冊資金、人員、經營場所、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進一步完善創業扶持政策,降低創業門檻,引導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對高校畢業生初創企業,可按照行業特點,在法律、法規許可范圍內合理調整注冊資金、人員等準入條件,允許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允許高校畢業生依法將商業性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作為創業經營場所,允許高校畢業生履行法定手續后將適宜的家庭住所、非商業用房作為創業經營場所。對從事翻譯服務、軟件設計開發、網絡技術開發、電子商務、動漫設計等企業,在不影響周邊環境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允許其把當地政府提供的場地、家庭住所、非商業用房作為經營場所。對畢業2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按有關規定,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的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其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發揮小額擔保貸款政策促進就業的積極作用,對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可按規定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可享受不超過10萬元貸款額度的財政貼息扶持;對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提高貸款額度。對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不具備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小額免擔保借款。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促進高校畢業生創業專項資金管理,認真落實各項創業補貼政策,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加強創業教育、創業培訓和創業服務。我市高校要廣泛開展創業教育,開設創業類課程,完善創業教育課程體系,將創業教育課程納入學分管理,鼓勵在校生積極參加創業教育和創業實踐活動。有創業意愿的高校畢業生在具備相應資質的創業培訓機構參加培訓后,培訓機構可按規定申請培訓補貼。從2013年起,將創業培訓補貼政策期限從目前的畢業年度調整為畢業學年(即從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各創業培訓機構要對參加創業意識、創業能力、創業實訓的人員進行跟蹤服務,掌握其創業情況。對幫扶培訓學員成功創業作出積極貢獻的培訓機構,將視其成效給予一定的獎勵。鼓勵各類創業服務機構為有創業意愿的高校畢業生開展政策咨詢、信息服務、項目開發、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創業服務,對提供創業輔導成效突出的機構,給予適當的經費資助和獎勵。建立創業項目資源庫,對經市創業指導專家評估進入市級創業項目資源庫的創業項目,可按規定申報項目開發補貼。
(三)開展高校畢業生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建設。加大對建設高校畢業生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的投入,著力建設省級、市級示范創業園,有效發揮其在推進高校畢業生創業中的示范引領作用。各級政府要積極引導在攀高校、高職院校設立高校畢業生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對經評審認定合格的,根據規模和入園人數,可給予一定的一次性建園補貼。高校畢業生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應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創業培訓、全程代辦、指導等服務,并給予一定的場租補貼。對工作成效突出的高校畢業生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可給予一定的獎勵。
(四)支持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開展網上創業或通過多種形式靈活就業。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靈活就業高校畢業生,按規定落實社會保險政策。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按規定提供勞動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務,做好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幫助高校畢業生逐步實現穩定就業。
四、支持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和技能培訓
(一)支持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結合我市產業發展需要和高校畢業生情況,鼓勵和扶持一批規模較大并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企事業單位作為就業見習基地,為有見習需求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提供見習機會。參加見習的高校畢業生可按規定享受生活補助費,并參加省上統一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見習單位支出的見習補貼相關費用,不計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但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見習期滿未被單位錄用的高校畢業生,可繼續享受政府提供的各類免費公共就業服務。
(二)支持高校畢業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積極組織有培訓愿望的高校畢業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幫助其提高就業能力。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在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根據其培訓合格情況和就業情況,可申請職業技能培訓補貼,通過初次技能鑒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指定工種)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可按規定申請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五、大力加強就業指導、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
(一)深入開展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進校園活動。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與高校就業部門建立定期座談會制度,聽取高校對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的意見和建議。開展就業政策和就業服務進校園活動,組織有影響的企業人力資源經理進校園宣講企業文化、職場環境和職業生涯規劃,組織招聘單位進校園為高校畢業生實現就業創造條件。
(二)扎實開展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名制登記工作。教育、人社部門要做好高校畢業生離校前后實名信息銜接和服務接續,做到無縫對接。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依托基層服務平臺對轄區內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進行實名制登記,摸清人員底數、所學專業、求職意愿等情況。為每一位有就業意愿和服務需求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提供相應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并對其接受服務的情況和效果進行跟蹤。為每一位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落實相應的就業扶持政策,重點落實創業優惠政策、小微企業社保補貼政策、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就業見習基本生活補助政策。
(三)強化就業援助和就業幫扶。將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納入就業援助體系,完善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網上登記系統,建立專門臺賬,實施“一對一”職業指導和重點幫扶,并向用人單位重點推薦或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按規定落實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對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落實一次性求職補貼。高度重視長時間失業高校畢業生以及女性、殘疾人、少數民族等高校畢業生就業問題,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就業指導。
(四)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強化公共就業服務功能。根據高校畢業生求職就業特點,創新就業服務模式。建立健全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服務平臺,完善就業崗位信息采集和發布制度,加強人力資源市場需求預測,引導高校畢業生理性求職。各級人力資源市場在舉辦常規招聘會的同時,要結合網絡招聘、專場招聘、供求洽談會和用人單位進校園等方式,開展好以高校畢業生為重點對象的“民營企業招聘周”、“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周”、“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月”等專項活動。各高校開展的校園招聘活動,可納入公共就業服務大型專項活動項目給予適當支持。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嚴格控制大規模招聘會,加強招聘活動安全保衛措施。
(五)保障就業權益,促進就業公平。取消高校畢業生落戶限制,允許高校畢業生在就(創)業地辦理落戶手續。落實異地戶籍高校畢業生在求職地進行求職登記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享受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對到各類用人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其職稱評定、工資待遇、社會保險辦理、工齡確定等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加大對各類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在勞動用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勞動監察力度,切實維護高校畢業生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大力開展人力資源市場清理整頓工作,嚴厲打擊非法職業中介和招聘過程中的各類欺詐行為。
六、強化落實各部門工作職責
(一)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高校畢業生就業形勢和實際需要,統籌安排資金用于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要將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切實保障各項就業創業服務工作正常開展,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
(二)各級人社部門要加強人力資源市場清理整頓工作,嚴格執行人力資源服務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準入制度,嚴厲打擊非法職業中介和招聘過程中的各類欺詐行為,切實維護高校畢業生的合法權益;要充分發揮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在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積極創造條件,完善運行機制,拓展工作領域,搞好指導服務,推進高校畢業生充分就業;要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力度,規范用人單位的用人行為,依法監督用人單位與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并參加社會保險,嚴厲打擊用人單位拒不簽訂勞動合同、拖欠工資、拒繳社會保險費等各種違法行為。
(三)各級財政、人社、工商、稅務等部門要認真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優惠政策,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四)各用人單位特別是國有企業要充分認識人才的重要性,正確處理精簡人員與吸納優秀人才、儲備人才、優化人才結構的關系,力爭多接收高校畢業生。
(五)各高校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認真做好相關專業人才需求預測,合理調整專業設置,推進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強化實踐教學和實習實訓,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加強對高校畢業生的思想教育,密切關注高校畢業生的思想動態,緩解高校畢業生的心理壓力,引導高校畢業生樹立“行行可建功、處處可立業、勞動最光榮”的新型就業觀和成才觀,合理調整就業期望值,開展多形式、多渠道宣傳,營造有利于高校畢業生就業的良好氛圍和社會環境。
(六)各級宣傳部門、新聞媒體要大力宣傳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各項政策措施。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宣傳欄等媒體,宣傳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宣傳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和非公有制經濟單位就業、自主創業,到祖國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業的先進典型,引導高校畢業生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和成才觀,形成全社會共同促進高校畢業生多渠道就業的良好輿論環境。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