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規定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12-09-10 來源:市政府辦公室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12-00021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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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調整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政府,市級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12〕20號)要求,為進一步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保障水平,減輕參保人員的個人負擔,市政府決定調整我市居民醫保相關政策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居民醫保籌資標準
從2012統籌年度起,居民醫保財政補助標準提高40元,達到每人每年240元,參保居民個人繳費標準不變。在校大學生、學生兒童居民醫保籌資標準由220元/人·年調整為260元/人·年,其中:每人每年由政府財政補助240元,個人繳納20元;其他非從業成年城鎮居民醫保籌資標準由440元/人·年調整為480元/人·年,其中:每人每年由政府財政補助240元,個人繳納240元。
二、提高居民醫保特殊人群的政府補助標準
(一)在校大學生、學生兒童中特殊人群的補助標準
1.持有《攀枝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以下簡稱《低保證》)或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證》)的學生兒童,每人每年由政府財政補助250元、城市醫療救助金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補助10元,個人不繳費。
2.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含普通中小學的在校學生,下同),每人每年由政府財政補助260元,個人不繳費。
3.享受城鄉低保待遇或殘疾的在校大學生,每人每年由政府財政分別補助250元,城市醫療救助金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補助10元,個人不繳費;其他家庭經濟困難的在校大學生,每人由政府財政補助250元、所在院校補助10元,個人不繳費。
(二)其他非從業成年城鎮居民中特殊人群的補助標準
1.持有《低保證》的三無對象、重點困難家庭,并在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期的低保對象,每人每年由政府財政補助450元、城市醫療救助金補助30元,個人不繳費。
2.持有《低保證》的一般困難、臨時困難家庭,并在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期的低保對象,每人每年由政府財政補助340元、城市醫療救助金補助40元,個人繳納100元。其中,持有《殘疾證》的低保對象,每人每年由政府財政補助340元、城市醫療救助金補助40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補助50元,個人繳納50元。
3.持有《殘疾證》的殘疾人,每人每年由政府財政補助320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補助50元,個人繳納110元。
4.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由政府財政補助300元,個人繳納180元。
上述政府財政補助資金,除中央、省財政補助外,其余補助按現行財政體制由市、縣(區)兩級財政分級負擔。
三、提高醫保待遇
(一)提高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參加了居民醫療保險和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一個統籌年度內,居民醫保支付參保居民住院醫療費的最高支付限額由27萬元調整到30萬元,從2012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
(二)提高學生兒童特殊重大疾病醫療待遇水平
1.學生兒童因先天性心臟病、血友病、地中海貧血等罕見疾病住院治療不設起付線標準;
2.提高學生兒童腦癱康復治療報銷比例,其進行腦癱康復住院治療及特殊門診治療視同住院費報銷比例在原基礎上再提高10%;
3.將學生兒童血友病、地中海貧血等罕見疾病納入居民醫保特殊門診視同住院費報銷范圍,同時對血友病、地中海貧血等疾病住院治療及特殊門診治療視同住院費報銷比例在原基礎上再提高10%。
四、居民醫保籌資標準和政府財政補助規定從2012年1月1日起執行;其他規定從2012年9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201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