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枝花蘇鐵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2-03-24     來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22-00017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2-03-15
  • 發布日期:2022-03-15
  • 文  號: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117號
  • 有 效 性 :1

  第117號

  《四川攀枝花蘇鐵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1月27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2年3月15日

  四川攀枝花蘇鐵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四川攀枝花蘇鐵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蘇鐵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確保攀枝花蘇鐵資源的安全,維護以攀枝花蘇鐵為主要保護對象的生長環境,維持和恢復攀枝花蘇鐵野生種群數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四川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四川省野生植物保護條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蘇鐵自然保護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蘇鐵自然保護區,是指由國務院批準建立的,位于攀枝花市西區、仁和區行政區域內,以攀枝花蘇鐵為主要保護對象的野生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

  蘇鐵自然保護區具體界限、范圍和功能分區根據國務院批準確定,由蘇鐵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三條 在蘇鐵自然保護區內開展保護、建設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在蘇鐵自然保護區內的單位、居民和經批準進入蘇鐵自然保護區的人員,必須遵守蘇鐵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接受蘇鐵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四條 蘇鐵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科學管理、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妥善處理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系。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蘇鐵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蘇鐵自然保護區工作的領導,將蘇鐵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六條 市、蘇鐵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蘇鐵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市、蘇鐵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縣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蘇鐵自然保護區的綜合管理,組織和協調開展蘇鐵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日常監管。

  市、蘇鐵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縣級發展改革、教育和體育、科技、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廣旅、應急管理、氣象等部門根據職責做好蘇鐵自然保護區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蘇鐵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蘇鐵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組織編制、實施蘇鐵自然保護區的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管理計劃,統一管理蘇鐵自然保護區;

  (二)保護蘇鐵自然保護區內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協助調查、處理蘇鐵自然保護區內各類違法事件;

  (三)調查自然資源并建立檔案,組織環境監測和日常巡護,定期報告保護區環境質量現狀;

  (四)組織或者協助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蘇鐵自然保護區的科學研究工作;

  (五)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開展自然、環境教育和自然保護知識宣傳;

  (六)負責設置和管理蘇鐵自然保護區界標等設施;

  (七)在不影響蘇鐵自然保護區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前提下,組織開展參觀、旅游等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蘇鐵自然保護區內的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的義務,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有檢舉、控告的權利。

  第九條 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對破壞蘇鐵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訴訟。

  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對蘇鐵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并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 對在蘇鐵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建設、管理和科學研究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蘇鐵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定期開展蘇鐵自然保護區綜合科學考察、本底資源調查,及時準確掌握蘇鐵自然保護區自然資源現狀和保護對象情況,健全蘇鐵自然保護區生態系統、植被和珍稀瀕危物種分布數據庫、監測檔案。

  第十二條 蘇鐵自然保護區的建設管理活動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開展。

  蘇鐵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由蘇鐵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程,根據綜合科學考察、本底資源調查成果,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國土空間規劃以及城鄉、交通、林地保護利用等專項規劃,科學系統組織編制。

  第十三條 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蘇鐵自然保護區為獨立登記單元開展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依法界定各類自然資源資產產權主體。

  市人民政府依法將蘇鐵自然保護區范圍內的國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確定給蘇鐵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使用。

  第十四條 蘇鐵自然保護區屬于禁止開發區,實施強制性生態保護,嚴格控制人為活動對自然生態原真性、完整性干擾,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各類開發建設活動,并按照核心區和實驗區實行分區管控。

  蘇鐵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禁止任何人進入,禁止開展任何開發建設活動。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依法獲得批準。

  在蘇鐵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由蘇鐵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編制方案,方案應當符合蘇鐵自然保護區管理目標;蘇鐵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和監測結果、安全管理需要,對進入蘇鐵自然保護區實驗區的游客數量實行科學管控。

  在蘇鐵自然保護區內修筑設施,應當嚴格履行行政許可審批程序,并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第十五條 蘇鐵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以攀枝花蘇鐵為主要保護對象的保護技術研究,促進成熟科技成果轉化。經批準,可以對危害攀枝花蘇鐵繁衍生存的植被開展人工干預試驗。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蘇鐵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采取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方式,分區分類對礦山跡地、廢棄地和受損的生態環境開展森林生態系統修復。

  市人民政府、蘇鐵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對蘇鐵自然保護區內需要生態修復的耕地有計劃地組織實施退耕還林還草。

  第十七條 蘇鐵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蘇鐵自然保護區內林業有害生物的日常調查和日常防治。

  蘇鐵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蘇鐵自然保護區內林業有害生物的監測、檢疫和防治。

  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發生暴發性、危險性等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時,市人民政府、蘇鐵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除治。

  第十八條 蘇鐵自然保護區森林防火工作實行蘇鐵自然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市人民政府、蘇鐵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應急管理、林業、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做好森林火災的科學預防、撲救和處置工作。

  蘇鐵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蘇鐵自然保護區森林防火聯防機制,組織周邊社區、單位和個人建立群防機制,發揮群防作用。

  蘇鐵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根據森林防火職責做好森林防火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 蘇鐵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在蘇鐵自然保護區設置公安派出機構或者警務室,維護蘇鐵自然保護區內的治安秩序。

  第二十條 蘇鐵自然保護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砍伐、放牧、狩獵、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

  (二)修建墳墓;

  (三)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照采集證的規定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四)未經批準,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五)擅自移動或者破壞界標;

  (六)擅自移動或者破壞安全隔離設施、標識牌、監控系統、監測設備、供水設施等保護設施和保護標志;

  (七)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行為。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照采集證的規定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蘇鐵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罰款;有采集證的,并可以吊銷采集證。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擅自移動蘇鐵自然保護區界標的,由蘇鐵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破壞蘇鐵自然保護區界標的,由蘇鐵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擅自移動保護設施、保護標志的,由蘇鐵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依法賠償損失,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破壞保護設施、保護標志的,由蘇鐵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依法賠償損失,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蘇鐵自然保護區內野生植物生長環境破壞的,由蘇鐵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破壞行為、恢復原狀,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阻礙蘇鐵自然保護區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蘇鐵自然保護區監督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務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審核: 何強   責任編輯: 劉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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