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0-01-17     來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20-00028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19-12-26
  • 發布日期:2020-01-17
  • 文  號:攀辦發〔2019〕96號
  • 有 效 性 :1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

  《攀枝花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2月26日

  攀枝花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事件分級

  1.5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級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2.2 市指揮部及辦公室職責

  2.3 市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2.4 市指揮部工作組設置及職責

  2.5縣(區)級組織指揮機構

  2.6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3 監測預警

  3.1 事件風險監測

  3.2 事件風險預警

  4 信息報告與通報

  4.1 報告主體和時限

  4.2 報告內容

  4.3 先期評估

  5 應急響應

  5.1 響應分級

  5.2 響應措施

  5.3 市級層面應對工作

  5.4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

  6 后期處置

  6.1 善后處置

  6.2 責任追究

  6.3 總結評估

  7 應急保障

  7.1 隊伍保障

  7.2 信息保障

  7.3 醫療保障

  7.4 技術保障

  7.5 物資與保障經費保障

  7.6社會動員保障

  7.7 宣教培訓

  7.8 應急演練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

  8.2 名詞術語

  8.3 預案解釋

  8.4 預案實施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運行機制,強化應急準備,有效預防、主動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高效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影響和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四川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四川省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攀枝花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主要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已經或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食品安全輿情事件。

  1.4 事件分級

  結合我市實際,按照危害程度將食品安全事件分為級別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和非級別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按照事件嚴重程度,級別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非級別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是指該事件符合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標準但危害程度未達到一般(Ⅳ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標準的事件。

  (1)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件(I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①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注:“以上”“以下”均含本數,下同)省份或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造成特別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或經評估認為事件危害特別嚴重的;

  ②1起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出現30人以上死亡的;

  ③涉及多個省份或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已經或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或嚴重不良影響,經評估認為應當在國家層面采取應急措施應對的食品安全事件;

  ④國務院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級別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2)重大食品安全事件(II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①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市(州),造成或經評估認為可能造成對社會公眾健康產生嚴重損害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②發生在我國首次出現的新的污染物引發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并有擴散趨勢的;

  ③1起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涉及人數在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

  ④在四川省行政區域范圍內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響,經評估認為應當在省級層面采取應急措施應對的食品安全事件;

  ⑤省政府認定的其他重大級別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3)較大食品安全事件(III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①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縣(區),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②1起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涉及人數在100人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

  ③在市級行政區域范圍內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危害或較大不良影響,經評估認為應當在市級層面采取應急措施應對的食品安全事件;

  ④市級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較大級別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4)一般食品安全事件(IV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啟動Ⅳ級應急響應:

  ①存在健康損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②1起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涉及人數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③在縣級行政區域范圍內已經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響,經評估認為應當在縣級層面采取應急措施應對的食品安全事件;

  ④縣級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一般級別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1.5 工作原則

  (一)以人為本,控制危害。堅持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損害。

  (二)預防為主,防治并重。突出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及時發現并消除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苗頭,防患于未然;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預案要求果斷處置。

  (三)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構建“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形成“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快速響應、協同應對”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

  (四)科學評估,依法處置。利用科學手段和技術裝備,發揮專業隊伍的作用,及時做好風險監測、研判、評估和預警等工作,提高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水平和能力。依照法律法規和職能職責要求,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防范應對工作,及時公開處理結果。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級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根據食品安全法及有關規定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我市行政區域內較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市應急委員會下設的攀枝花市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根據市政府啟動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III應急響應的決定,負責組織指揮較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對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重大、特別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在上級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指導縣(區、釩鈦高新區、花城新區,下同)政府(管委會)開展非級別、一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2 市指揮部及辦公室職責

  市指揮部實行指揮長負責制,由市政府負責市場監管工作的副市長擔任指揮長,市政府聯系副秘書長、市市場監管局局長(市食安辦主任)擔任副指揮長,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市政府在國務院、省政府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實行以市指揮部為主的擴大響應,在國家、省工作組和市委的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市指揮部根據需要下設綜合協調、事件調查、危害控制、醫療救治、檢測評估、維護穩定、新聞宣傳、專家指導等若干工作組。市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事件的性質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確定,主要包括市食安委成員單位以及市級相關部門、有關單位以及行業社會組織等。當事件涉及國外、港澳臺時,增加市政府辦(市外事辦)、市委統戰部(市僑辦、市委臺辦)等部門。如事件涉及較大范圍經濟賠償問題,可單設民事賠償組,民事賠償組牽頭部門由市指揮部臨時指定,指導事件發生地指揮部做好善后工作。

  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管局(市食安辦),負責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協調、會商、督查和信息發布等制度,確保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根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態勢和影響,預判可能達到III事件標準需市政府組織應對的,向市政府提出建議,市政府決定啟動III應急響應的,由市指揮部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2.3 市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各成員單位在市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加強對事件發生地縣(區)政府有關部門工作的督促、指導,積極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具體職責是:

  (1)市委宣傳部(市委外宣辦、市委網信辦)。負責組織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宣傳報道、輿情監測和輿論引導,指導相關部門做好信息發布工作。負責把握食品安全事件網絡宣傳工作的正確導向,指導協調市內網站做好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網絡新聞報道;指導事件調查處置部門及時發布權威信息,加強對互聯網信息管理和網上輿論引導。

  (2)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糧油儲運和政策性用糧購銷中糧油質量安全事件的預防控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協助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做好應急規劃銜接工作;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主管范圍內的鐵路建筑工地發生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進行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

  (3)市教育和體育局。負責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教育部門管轄的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等發生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進行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指導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處置方案。

  (4)市民族宗教委。配合相關部門參與因清真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理及相關技術鑒定工作,配合有關監管部門對宗教場所、宗教活動發生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進行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

  (5)市公安局。負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現場治安秩序的維護;對涉嫌違法犯罪案件依法進行查處。

  (6)市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環節、畜禽屠宰環節、水產品養殖環節和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事件中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減輕社會危害;負責有關應急處置檢測隊伍建設,組織開展食用農產品檢測評估,提出評估結論。

  (7)市文廣旅局。負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新聞報道工作中廣播電視機構的相關管理協調工作;負責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進行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

  (8)市衛生健康委。負責醫療衛生救援、流行病學調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向市市場監管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信息。

  (9)市市場監管局(市食安辦)。負責市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按照權限負責發布或解除食品安全事件預警信息;按照規定向省食安辦及市政府報告應急處置工作;監督、指導、協調較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及責任調查處理工作;協助建立、運用食品安全應急管理信息平臺。負責食品生產經營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中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事件中生產加工環節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依法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負責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單位法定代表人主體資格進行調查處理;負責有關應急處置檢測隊伍建設。

  (10)市林業局。負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涉及的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食用林產品、人工繁育陸生野生動物及產品調查處置工作。

  (11)攀枝花海關。負責食品進出口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預防控制、應急處置與調查處理。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應急藥品的組織、供應工作。市民政局負責協助對涉及社會福利機構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進行應急處置與調查處理。市財政局負責將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相關經費納入政府部門綜合預算予以保障,并加強資金監管。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等部門協助開展其主管范圍內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與調查處理。市商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時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工作。市應急管理局負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需政府救助對象生活類救援物資的保障工作。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食品攤販、露天燒烤發生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進行應急處置與調查處理。市指揮部根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性質和應急處置具體工作需要,還可以臨時確定其他市級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及相關行業社會組織作為成員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參與、協助、配合開展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4 市指揮部工作組設置及職責

  根據事故處置需要,指揮部可下設綜合協調組、事件調查組、危害控制組、醫療救治組、檢測評估組、維護穩定組、新聞宣傳組、專家指導組等若干工作組,分別開展相關工作。各工作組在市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隨時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工作開展情況,必要時增加有關縣(區)政府和其他相關部門參加相關工作組,共同做好事件防范應對工作。

  (1)綜合協調組。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民族宗教委等,負責組織協調各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協調解決應急處置中的重大問題。

  (2)事件調查組。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會同市監察委、市教育和體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文廣旅局、攀枝花海關等,負責調查事件發生原因,評估事件影響;對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監管部門及其他機關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等行為進行調查。根據實際需要,事件調查組可以設置在事件發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員赴現場開展事件調查。

  (3)危害控制組。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會同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委、市發展改革委、攀枝花海關等,負責監督、指導事件發生地縣(區)政府職能部門召回、下架、封存有關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對有關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問題食品污染區域和病害可能的傳播區域實施消毒、防疫。

  (4)醫療救治組。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導事件發生地縣(區)政府對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醫療救治。

  (5)檢測評估組。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會同市農業農村局、市科技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衛生健康委、攀枝花海關等,負責實施相關應急檢測,綜合分析各方檢測數據,通過技術手段查找事件原因和評估事件發展趨勢,分析評估事件后果,為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參考。檢測評估結果及時報告市指揮部及辦公室。

  (6)維護穩定組。由市公安局牽頭,會同市委宣傳部(市委外宣辦、市委網信辦)、市商務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市場監管局等,負責指導事件發生地縣(區)政府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編造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借機作亂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做好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工作,滿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

  (7)新聞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市委外宣辦、市委網信辦)牽頭,會同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等,負責組織事件處置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8)專家指導組。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會同市食品安全專家委員會及有關方面的專家,負責為應急響應級別的調整和響應解除以及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2.5 縣(區)級組織指揮機構

  一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由事件涉及的縣(區)級人民政府負責,參照市級層面組織指揮機構運作模式,成立相應的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跨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由各有關行政區域人民政府共同負責,或由有關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對需要市級層面協調處置的跨縣(區)級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由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請求,或由有關縣(區)指揮部向市指揮部提出請求。

  非級別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由事件涉及的縣(區)統一領導、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2.6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醫療、疾病預防控制、食品檢驗檢測等相關技術機構作為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技術支撐機構,在有關部門組織領導下統籌開展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有關部門及技術支撐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防范應對工作。

  3 監測預警

  3.1 事件風險監測

  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日常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等工作,加強對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及移動網絡等媒體上有關食品安全輿情熱點信息的跟蹤監測,對可能導致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風險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時,向相關部門和地區通報。監測信息的主要內容包括:(1)來自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及移動網絡等媒體上的食品安全相關輿情信息;(2)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單位與引發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的信息;(3)醫療機構報告的信息;(4)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監測和分析結果;(5)經核實的公眾舉報信息;(6)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信息;(7)日常監督檢查和抽檢監測中發現的食品安全信息;(8)省市場監管局(省食安辦)和其他縣(市、區)通報我市的信息;(9)其他渠道獲取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信息。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法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定期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導致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3.2 事件風險預警

  3.2.1 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預警,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標準執行。

  3.2.2 預警信息發布

  各級農業農村、衛生健康行政等有關部門在監測中發現苗頭性、傾向性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引發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及時通報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研判后,根據需要通知可能波及的地區做好預警防范工作。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研判可能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同時通報同級相關部門和單位。各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要及時通過預警信息發布平臺和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手機短信等渠道,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布預警信息。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將監測到的可能導致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有關信息,及時通報下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3.2.3 預警行動

  研判可能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加強苗頭性、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熱點敏感食品安全輿情的收集、核查、匯總和分析研判,及時組織開展跟蹤監測工作,預估事件發展趨勢、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經分析評估和調查核實,符合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分級響應標準的,按本預案處置。

  (2)有效防范。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進一步蔓延擴大。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加強對食品安全應急科普方面的宣傳,告知公眾停止食用或使用不安全食品。

  (3)應對準備。通知應急隊伍和負有相關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調集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所需物資、裝備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組織專家解讀風險,并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加強相關輿情跟蹤監測,主動回應社會公眾關注的問題,及時澄清謠言傳言。

  3.2.4 預警解除

  發布預警的單位應當根據事態發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或者宣布解除預警。當研判可能引發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因素已經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應當適時終止相關預警行動。

  4 信息報告與通報

  4.1 報告主體和時限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實施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制度,明確報告的主體、程序及內容,強化首報、續報、終報責任。加強信息直報系統建設,提升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時效性、準確性,及時通報和共享有關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1)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發生可能與食品有關的急性群體性健康損害的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2)醫療衛生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于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相關信息向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在初判是食物中毒的,要同步通報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為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生食源性疾病暴發(包括群體性食物中毒)的單位和接收病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2小時內向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3)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調查處理傳染病或者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發現與食品安全相關的信息,應當及時通報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4)食品安全檢測技術機構(含第三方食品檢測機構)、有關社會團體及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件相關情況,要及時向所在地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同時向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5)各級食安委成員單位獲得疑似或已確定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特別是敏感人群、敏感時期所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后,要在第一時間向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簡要情況,詳情隨后續報,同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原則上不得超過2小時。

  (6)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相關信息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關要求上報。

  (7)發生IV級或III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接到報告的縣(區)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必須2小時內報本級指揮部并逐級向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每級報告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發生Ⅱ級、Ⅰ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接到報告的縣(區)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必須30分鐘內以電話方式、1小時內書面報告本級指揮部并逐級向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每級報告的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縣(區)市場監管局在上報市市場監管局的同時,可直接上報省市場監管局(省食安辦),最遲不得超過3小時。

  (8)接到事件信息的食安委成員單位經核實事件發生地不在本行政區域時,需及時向同級食安委和事件發生地監管部門通報。

  (9)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向社會及相關單位公布應急事件信息報告電話,暢通信息渠道,保障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報告與通報的及時性。

  4.2 報告內容

  食品生產經營者、醫療機構、技術機構和社會團體、個人報告疑似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信息時,應當包括事件發生時間、地點和當前狀況等基本情況。

  有關監管部門初報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信息應包括信息來源、事件發生時間、地點、當前狀況、危害程度、先期處置、發展趨勢等信息;根據事件應對情況可進行多次續報,內容主要包括事件進展、發展趨勢、后續應對措施、調查詳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終報應包括事件概況、調查處理過程、事件性質、事件責任認定、追溯或處置結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評價等。

  4.3 先期評估

  疑似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當地市場監管局(食安辦)依法組織開展先期分析評估,初步判定是否為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核定事件級別。有關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市場監管局(食安辦)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

  評估內容應當包括:

  (1)涉事產品可能導致的健康損害及所涉及的范圍,是否已造成健康損害后果及嚴重程度;

  (2)事件的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3)相關輿情發展趨勢;

  (4)事件發展蔓延趨勢。

  經初步評估為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且需要啟動應急響應的,當地市場監管局(食安辦)應當按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及上級市場監管局(食安辦)報告。

  5 應急響應

  5.1 響應分級

  根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響應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初判為較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報經市政府批準啟動Ⅲ級響應后,市指揮部立即運行,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一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由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啟動相應級別響應,成立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指揮機構進行處置。必要時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組指導、協助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未達到本預案Ⅳ級響應標準的食品安全事件,由事件發生地縣(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做好處置工作,控制事態升級蔓延。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Ⅲ級響應期間,市指揮部成員單位在市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與調度下,按相應職責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相關工作。市指揮部辦公室按照部署,組織協調縣(區)人民政府全力開展應急處置,并及時報告相關工作進展情況。事發單位和相關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積極開展先期處置,全力配合開展應急處置。

  對于特別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Ⅰ級)、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Ⅱ級)的預判和應急響應啟動,按照國務院、四川省有關規定和預案執行。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傳染病疫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家、四川省和攀枝花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開展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

  5.2 響應措施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根據事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做好先期處置工作,組織采取以下相關措施。

  5.2.1 醫學救援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患者進行診斷治療,視情況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癥患者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實施救治,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意見建議,做好傷病員的心理援助。

  5.2.2 現場處置

  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可能被污染的食品相關產品;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生產經營者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對被污染的食品相關產品,必要時應當標明危害范圍,防止危害擴大或證據滅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關場所以及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待現場調查結束后,責令徹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場所以及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消除污染。

  5.2.3 流行病學調查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時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事件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及時開展食品安全事件流行病學調查,有關部門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予以協助配合。流行病學調查有初步判斷方向時應當及時向同級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報,在完成流行病學調查報告后,及時(7日內)提交符合相關要求的流行病學調查報告。指揮部辦公室應當組織專家對流行病學報告進行審查后,上報指揮部。

  5.2.4 應急檢驗檢測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支撐機構應當對引發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相關樣品及時進行應急檢驗檢測,提交準確的檢驗檢測報告,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組對檢驗檢測報告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為制定事件調查和應急處置方案等提供技術支撐。

  5.2.5 事件調查

  按照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開展事件調查工作。事件調查應當準確查清事件性質和原因,分析評估事件風險和發展趨勢,認定事件責任,研究提出應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見建議。

  完成食品安全事件調查后,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安辦)提交調查報告,調查報告須附流行病學調查報告和已開展的各類檢測報告等,對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及時介入,開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偵破工作。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相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立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調查,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

  5.2.6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通過授權發布信息、發布新聞通稿、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或新聞通氣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借助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多種途徑,運用微博、微信、手機應用程序(APP)客戶端等新媒體平臺,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持續動態發布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應當包括事件概況、嚴重程度、影響范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采取的措施、公共防范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5.2.7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事件發生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救助患者的醫療機構、涉事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5.2.8 涉國(境)外事件處置

  如事件涉國(境)外(含港澳),成立涉外組,由市政府辦(市外事辦)、市委統戰部(市僑辦)協調處理相關事宜;如事件涉臺,成立涉臺組,由市委統戰部(市委臺辦)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5.3 市級層面應對工作

  5.3.1 部門工作應對

  初判發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或事件情況特殊時,市市場監管局(市食安辦)可以會同相關部門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督促當地開展事件調查、應急檢驗檢測、產品召回、問題產品處置(銷毀)、應急協作等工作,并根據需要協調有關方面提供隊伍、物資、技術支持等。

  5.3.2 市政府工作組應對

  當需要市政府協調處置時,成立市政府工作組,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傳達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督促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

  (2)了解事件基本情況、造成的影響、應急處置進展及當地需求等;

  (3)趕赴現場指導事發地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根據地方請求,協調有關方面派出應急隊伍、調運應急物資和裝備、安排專家和技術人員等,為應急處置提供支援和技術支持;

  (5)對跨縣(區)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進行協調;

  (6)指導開展事件原因調查及評估工作;

  (7)及時向省政府報告相關情況。

  5.3.3 市指揮部應對

  根據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和市政府決策部署,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組織市指揮部成員單位、專家組進行會商,研究分析事態,部署應急處置工作;

  (2)根據需要赴事發地區,或派出前方工作組赴事發地區,協調開展應對工作;

  (3)研究決定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事項;

  (4)開展輿情監測,統一組織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5)組織開展事件調查。

  5.4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

  遵循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處置工作需要,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避免應急響應過度或不足,直至響應終止。

  5.4.1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條件

  (1)級別提升。

  當事件進一步加重,影響或危害擴大并有蔓延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應當及時提升響應級別。

  當學校或托幼機構、全國性或區域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加大應急處置力度,確保迅速、有效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2)級別降低。

  事件危害或不良影響得到有效控制,且經研判認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響已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無進一步擴散趨勢可能的,可降低應急響應級別。

  (3)響應終止。

  當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響應的,應當及時終止響應:

  ①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癥患者出現,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

  ②現場、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件隱患消除;

  ③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響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繼續按預案進行應急處置的。

  5.4.2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程序

  Ⅲ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由市指揮部辦公室組織進行分析評估論證,評估認為符合級別調整條件的,提出調整應急響應級別建議,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應急響應級別調整后,事件相關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調整后級別采取相應措施。評估認為符合響應終止條件時,指揮部提出終止響應的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下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為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響應級別調整和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支持與指導。

  6 后期處置

  6.1 善后處置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善后處置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及運輸工作補償,應急及醫療機構墊付費用、事件受害者后續治療費用、產品抽樣及檢驗費用等及時撥付,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

  事發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盡快妥善安置、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消除事件影響,恢復正常秩序。完善相關政策,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應急人員保險受理和受害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承擔受害人后續治療及保障等相關費用。

  6.2 責任追究

  事件發生單位以及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等在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后未按照本預案的要求進行處置、報告的,或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對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經有關部門認定,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發現的黨員領導干部及其他公職人員失職失責問題,需要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的,按照有關權限、程序和要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置。

  6.3 總結評估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市場監管局(食安辦)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對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件原因和影響因素,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和效果,提出對類似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建議,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必要時抄送同級有關部門。

  7 應急保障

  7.1 隊伍保障

  加強應急處置隊伍建設,規范應急隊伍管理,落實專兼職人員,配備應急裝備設備,組織開展必要的應急培訓演練,提高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健全應急專家隊伍,為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制定、應急檢驗檢測、危害評估、調查處理等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7.2 信息保障

  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設立信息報告和舉報電話,充分發揮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志愿者和社會組織的作用,暢通信息報告渠道,確保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及時報告與相關信息的及時收集。

  7.3 醫療保障

  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在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造成人員傷害時迅速開展醫療救治。

  7.4 技術保障

  市級有關部門加強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監測、預警、預防、應急檢驗檢測和應急處置等成套技術和設備研發,為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提供技術保障。

  7.5 物資與經費保障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的儲備與調用應當得到保障;使用儲備物資后須及時補充;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相關經費應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應急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7.6 社會動員保障

  根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調用企業及個人物資。在動用社會力量或企業、個人物資進行應急處置后,應當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7.7 宣教培訓

  對食品安全監管人員、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廣大消費者開展食品安全應急知識宣傳、教育與培訓,幫助監管人員掌握食品安全應急相關工作技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應急責任意識,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防范能力。

  7.8 應急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每3年至少要組織開展一次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并對演練進行總結評估,完善應急預案。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

  本預案實施后,市市場監管局(市食安辦)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

  縣(區)人民政府和部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分級應與本預案保持一致。

  當與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有關的法律法規被修訂、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應急預案在演練和實施過程中出現新情況或新問題時,要結合實際及時修訂完善預案。

  8.2 名詞術語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8.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市場監管局(市食安辦)負責解釋。

  8.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攀枝花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攀辦函〔2017〕112號)同時廢止。

審核: 何強   責任編輯: 劉光明

點擊下載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