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19-01-07 來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 索 引 號 :008320033/2019-00026
- 發布機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19-01-04
- 發布日期:2019-01-07
- 文 號:攀辦發〔2019〕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攀枝花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月4日
攀枝花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風險,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攀枝花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和民商事活動中,作為一方當事人所訂立平等主體間有關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勞動人事合同、應對突發事件采取應急措施訂立的行政合同,及其他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有關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府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一般應經過協商、擬訂、審查、報批、訂立、備案等程序。
涉及攀枝花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政府合同(以下簡稱重大政府合同),應當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完成專家咨詢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法定程序后,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政府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需要訂立補充協議或者變更、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條 政府合同的訂立、履行,應當確定承辦單位、承辦人。
第五條 訂立、履行政府合同,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條件訂立合同;
(二)未經授權的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作為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
(三)承諾合同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約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內容;
(四)泄露政府及部門內部的合同審查意見;
(五)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政府合同承辦單位負責與本合同相對人溝通協商,起草合同文本,并交由承辦單位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后報批。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政府合同,不得報批。
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審查涉及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政府合同。
第七條 重大政府合同需報送市政府審定的,應當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報送審定的請示;
(二)擬簽訂的合同文本;
(三)合同的草擬過程、可行性論證情況、合同對方當事人情況以及需要重點說明的事項等資料;
(四)政府合同承辦單位法制機構或者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審查意見;
(五)市政府法制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以上規定的,市政府法制機構可以要求承辦單位在指定期限內補充有關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內補充的,市政府法制機構可以終止審查,并退回送審單位。
第八條 政府合同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主體是否適格;
(二)合同內容是否合法;
(三)合同訂立程序是否合法;
(四)合同主要條款是否完備;
(五)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是否明確、合法;
(六)是否存在本辦法規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市政府法制機構及政府部門法制機構在審查合同時,應當就合法性出具書面的審查意見或修改建議。
第九條 重大政府合同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市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建議對合同文本進行修改,形成合同正式文本報市政府審定。
合同承辦單位對市政府法制機構提出的審查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及時與市政府法制機構溝通討論;對市政府法制機構提出的審查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在合同正式文本報批時予以書面說明。
第十條 合同正式文本應當由合同主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登記的合同,由政府合同承辦單位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政府合同簽訂后,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對簽訂的政府合同履行情況進行跟蹤,并及時記錄簽約、履約情況。
第十二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合同訂立、審查、履行過程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受賄賂、惡意串通和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各縣(區)政府合同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