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科技和知識產權信貸風險補償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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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攀辦發〔2021〕26號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科技和知識產權信貸風險補償管理辦法》的通知
攀辦發〔2021〕2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攀枝花市科技和知識產權信貸風險補償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3月25日
攀枝花市科技和知識產權信貸風險補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拓寬中小微科技企業融資渠道,擴大科技和知識產權信貸融資規模,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微科技企業信貸投放力度,促進全市企業創新和轉型發展,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財政金融互動政策的通知》(川辦發〔2015〕85號)等相關文件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科技企業是指注冊地、納稅地在攀枝花市轄區內,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創新產品的中小微企業。重點支持創新性強、技術水平高和市場前景好的高成長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和瞪羚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和知識產權信貸產品是指合作銀行單獨或與合作擔保公司、合作保險公司根據中小微科技企業特征或自身特點,推出的適合中小微科技企業的輕資產抵(質)押或信用貸款產品。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合作銀行,是指與市科技局、市知識產權局簽訂了合作協議的科技銀行、開展科技和知識產權信貸業務的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本辦法所稱合作擔保公司和合作保險公司,是指與市科技局、市知識產權局簽訂了合作協議的擔保公司和保險公司。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和知識產權信貸風險補償(以下簡稱風險補償)是指市、縣(區)財政安排,用于按約定補償合作銀行、合作擔保公司、合作保險公司等科技金融合作單位向中小微科技企業發放科技和知識產權貸款損失的財政補償。
第二章 科技和知識產權信貸聯席會議制度
第六條 建立攀枝花市科技和知識產權信貸聯席會議制度,協調管理風險補償資金運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由市科技局、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市金融工作局、攀枝花銀保監分局、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局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市知識產權局分管副局長兼任。
第七條 攀枝花市科技和知識產權信貸聯席會議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確定和變更風險補償的合作銀行、合作擔保公司、合作保險公司;
(二)提出完善風險補償制度的建議及管理規范;
(三)提出風險貸款損失補償的建議方案;
(四)監督有關風險補償資金及貸款使用績效情況;
(五)其他科技和知識產權信貸相關事宜。
第八條 攀枝花市科技和知識產權信貸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一)市科技局負責科技信貸工作的日常運作,協調各成員單位,聯合市知識產權局與合作銀行、合作擔保公司、合作保險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每年向合作銀行、合作擔保公司和合作保險公司提供納入科技風險補償貸款范圍的企業名單,并實施科技信貸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二)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知識產權信貸工作的日常運作,協調各成員單位,聯合市科技局與合作銀行、合作擔保公司、合作保險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提出納入知識產權風險補償貸款范圍的企業名單,并實施知識產權信貸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三)市財政局負責風險補償資金劃撥;負責對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市金融工作局負責根據攀枝花市經濟金融形勢,引導合作銀行創新科技和知識產權信貸產品和服務,引導合作銀行和合作保險公司、規范合作擔保公司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相關工作;
(五)攀枝花銀保監分局負責監管合作銀行、合作保險公司依法合規開展科技和知識產權信貸業務、合理控制風險、審慎經營,每年對科技銀行進行三個不低于50%指標的專項評估;
(六)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指導和協調合作銀行創新科技和知識產權信貸產品和服務,積極運用再貸款、再貼現及降準資金等加大對中小微科技企業的支持,核定貸款的風險補償額度。
第三章 合作單位
第九條 合作銀行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信貸管理制度,較強的貸款風險防控及處置能力;
(二)制定了科技、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操作規程;
(三)能為借款人提供優惠利率,年貸款利率原則上不超過簽訂合同的最近一期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0BP(上浮1.5%)。
第十條 合作擔保公司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擔保管理制度,較強的擔保風險防控及處置能力;
(二)制定了科技、知識產權質押擔保業務操作規程;
(三)能為擔保人提供優惠擔保費率,年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貸款本金的1.5%。
第十一條 合作保險公司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保險管理制度,較強的保險風險防控及處置能力;
(二)推出了科技和知識產權信貸保險產品,制定了符合科技、知識產權信貸規律的相關保險業務操作規程;
(三)能為投保人提供優惠保險費率,年保險費率原則上不超過貸款本金的1.5%。
第十二條 市科技和知識產權信貸聯席會議辦公室按本辦法第九、十、十一條規定,在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擔保公司、保險公司中選擇確定合作對象,并在相關網站上公布。
第四章 風險補償制度
第十三條 市科技和知識產權信貸風險補償金總規模為1000萬元,由市財政局進行規模控制管理。對單戶中小微科技企業科技和知識產權信貸財政風險補償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四條 建立“銀行+政府”、“銀行+保險+政府”、“銀行+擔保+政府”三種風險共擔機制。
第十五條 “銀行+政府”風險共擔機制。對合作銀行科技和知識產權信貸中明確屬于貸款本金損失部分,經認定,財政按60%的比例給予補償。
第十六條 “銀行+保險+政府”風險共擔機制。對合作銀行科技和知識產權信貸中明確屬于貸款本金損失部分,由合作銀行和合作保險公司先行分擔風險,分擔比例不得低于損失部分的50%。剩余部分經認定,財政按剩余部分的80%給予風險補償,即政府承擔不超過貸款本金損失總額的40%。合作保險公司與合作銀行的分擔比例等事項,由合作銀行與合作保險公司雙方約定,并將約定內容報市科技和知識產權信貸聯席會議制度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 “銀行+擔保+政府”風險共擔機制。對合作銀行科技和知識產權信貸中明確屬于貸款本金損失部分,經認定,財政、銀行、擔保按4:3:3比例分攤。
第十八條 納入科技和知識產權風險補償貸款名單的企業,貸款到期后不能及時歸還貸款本息,違約形成風險的,合作銀行應及時處置抵(質)押物、追索保證人。形成不良貸款3個月以上且追索無果,并被認定為呆壞賬的,合作銀行按照財政部、銀行貸款核銷程序和要求進行不良貸款核銷,同時向市科技和知識產權信貸聯席會議辦公室申請風險補償。
第十九條 市科技和知識產權信貸聯席會議辦公室牽頭,組織各成員單位對補償申請進行審核認定。通過后,交由市財政局按照本辦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條規定形成的補償意見比例給予風險補償。風險補償資金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二次結算。
第二十條 縣(區)級科技和知識產權信貸發生的貸款損失,由縣(區)財政按約定給予風險補貼,省、市財政按照縣(區)財政實際撥付資金的一定比例給予財力補助。其中,對區財政,省、市級財政分別給予補貼總額的35%、22.75%財力補助。對擴權試點縣,市財政給予縣財政15%的財力補助(省財力補助部分,由擴權試點縣向省財政申報)。
第二十一條 合作銀行負責繼續對貸款損失部分進行追償,追償回收的資金扣除追償費用后,剩余資金按風險補償資金承擔的比例進行分享。
第二十二條 合作銀行向列入失信名單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企業發放貸款形成損失的,不予補償。
第五章 風險控制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合作銀行決定向名單內科技企業發放貸款時,應在貸款發放前5個工作日內告知市科技和知識產權信貸聯席會議制度辦公室。
第二十四條 合作銀行應于每季度第一月5日前向市科技和知識產權信貸聯席會議制度辦公室報送上一個季度科技和知識產權貸款數據及風險補償數據。聯席會議制度辦公室及時將數據通達各成員單位。
第二十五條 當補償金額達到風險補償資金總規模20%時,市財政局提醒攀枝花銀保監分局向合作銀行提示風險。當補償金額達到風險補償資金總規模50%時,市財政局通知市科技和知識產權信貸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終止新的合作銀行貸款風險補償合作業務。原簽訂的貸款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十六條 合作銀行應建立相應的追償制度,有效追償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二十七條 建立科技和知識產權信貸使用情況報告制度,合作銀行每半年向市科技和知識產權信貸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業務開展情況。
第二十八條 合作銀行在開展科技和知識產權信貸業務過程中,達不到合作協議要求,績效明顯較差的,市科技和知識產權信貸聯席會議辦公室依照合作協議終止合作。
第二十九條 合作銀行必須對所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經制度和本辦法相關規定。對弄虛作假或虛報冒領風險補償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全額收繳風險補償資金外,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單位的責任,并終止合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并將有關情況通報相關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企業應遵照合同規定,保證貸款使用符合要求,按照規定還貸付息。對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企業及實際控制人的信用記錄,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依法向社會公開。同時取消其申報各級、各類財政項目的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知識產權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