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購信息公開成“必選項”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18-02-27 來源:中國政府網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管理暫行規定》3月1日起施行——
集中采購信息公開成“必選項”
近日,財政部印發《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管理暫行規定》,自3月1日起施行。為提高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效率,更好地發揮企業自主決策權,《暫行規定》取消了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須經財政部門審核、備案等環節。
當前,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面臨的現實情況已發生變化。據財政部金融司相關負責人介紹,集中采購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不斷完善,《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相繼出臺,此后有關部門圍繞規范招投標行為和政府采購等事宜,出臺了一系列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國有金融企業體制改革穩步推進,現代公司治理機制已基本建立。國有金融企業的管理水平逐步提升,經營行為日益規范。此外,隨著物價水平的上漲和企業需求的多元化,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的規模和復雜程度也大幅增加。因此,有必要對原有規定進行修訂。”財政部金融司相關負責人表示。
《暫行規定》新增了集中采購的信息公開要求,強調除涉密內容之外,國有金融企業應通過公開渠道向社會披露采購項目信息。同時,明確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通過市場化手段和加強事后監督檢查,督促國有金融企業依法合規做好集中采購相關工作。
根據《暫行規定》,國有金融企業應通過企業網站、招標代理機構網站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媒體等公開渠道,向社會披露公開招標和非公開招標的采購項目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其中,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按規定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公示中標候選人、中標結果等全流程信息。中標結果公示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招標項目名稱、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公告日期、中標人、中標內容及價格等基本要素。招標公告及中標結果應在同一渠道公開。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應在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公告成交結果,包括但不限于采購內容、采購方式、候選供應商、中選供應商、合同確定的采購數量、采購價格等基本要素。
“《暫行規定》取消了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須經財政部門審核、備案等環節,更好地發揮企業自主決策權,強調完善國有金融企業公司治理和加強風險管控,進一步提高采購效率。”財政部金融司相關負責人表示,《暫行規定》在明確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原則和管理框架的基礎上,要求加強企業組織和制度建設,建立健全決策管理職能與操作執行職能相分離的管理體制。
《暫行規定》明確,集中采購原則上應優先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需要采用非招標方式的,應符合有關規定并事先履行內部管理程序。國有金融企業不得將應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在組織管理方面,《暫行規定》明確,集中采購管理委員會作為內部管理決策機構的定位,并要求國有金融企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做好采購項目的具體評審工作。
財政部金融司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財政部將繼續落實好“放管服”改革要求,平衡好“防風險”和“促發展”的關系,做好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政策發布與解讀工作,推動國有金融企業認真執行規定,確保政策收到實效。(記者 董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