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規范性文件應標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18-01-08 來源:系統管理組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今年3月1日起,我省將實施《四川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這個省政府近日出臺發布的《辦法》明確,規范性文件應當標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屆滿未明確延續的,規范性文件失效。未明確有效期的,其有效期為5年。
《辦法》指出,只有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和派出機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才能制定規范性文件。“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和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
《辦法》明確,政府規范性文件,由政府指定一個部門起草;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的,由政府指定有關部門聯合起草。聯合起草的,應當明確一個部門主辦,其他部門協辦。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或者向社會公示等方式廣泛聽取行政機關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屬于重大行政決策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在合法性審查時向法制機構提供風險評估報告。同時,規范性文件在提交集體討論前,制定機關應當交由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審議通過的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進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同時,制定機關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主動向社會公布規范性文件,并同時進行解讀。“未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記者 陳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