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就《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17-11-20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近日,國務院印發了《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財政部就《方案》中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問:請簡要介紹一下印發《方案》的背景?

答:我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以來,各項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對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受多種因素影響,形成了一定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老齡化加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不斷加大,需要通過多種渠道加以解決。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為有效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性,黨的十八屆三中、五中全會明確提出,“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黨的十九大進一步對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提出要求。《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和《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分別對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作出了具體規定。

二、問: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有何重要意義?

答: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是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在統籌考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基礎上,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性的重要舉措。一是有利于充分體現國有企業全民所有,發展成果全民共享,增進民生福祉。二是有利于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代際公平,避免將實施視同繳費年限政策形成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通過增加稅收、提高在職人員養老金繳費率等方式轉移給下一代人。三是有利于推進國有企業深化改革,實現國有股權多元化持有,推動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發展成果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問: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的主要原則是什么?

答:劃轉工作要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堅持目標引領,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目標緊密結合。通過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彌補因實施視同繳費年限政策形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促進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二是堅持系統規劃,與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目標緊密結合。統籌考慮劃轉部分國有資本的目標、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成因、國有資本現狀和企業發展需要,科學界定劃轉范圍,合理確定劃轉比例。三是堅持立足長遠,與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的目標相結合。建立企業國有資本劃轉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逐步彌補相結合的運行機制。四是堅持獨立運營,與社保基金多渠道籌集的政策目標相結合。劃轉的國有資本具有特定用途和政策目標,運營收益專項用于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

四、問:《方案》的實施,是否意味著要通過大量變現國有資本用于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

答:這個理解是不正確的。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多渠道籌集社保基金、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決定。劃轉實施的意義,在于推動國有企業改革的同時,體現國有企業發展成果全民共享,促進改革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于劃轉的國有資本,《方案》明確指出,要建立國有資本劃轉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逐步彌補相結合的運行機制。國有資本劃轉后,一是國有資本的收益主要來源于股權分紅,由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持有。今后,由各承接主體的同級財政部門統籌考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國有資本收益狀況,適時實施收繳。目前,我國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總體上有較大規模的結余,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有相當存量,短期內財政部門不會對劃轉的國有資本實施收益收繳,不會導致承接主體變現國有資本。二是《方案》提出,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經批準可以通過國有資本運作獲取收益。國有資本運作主要是國有資本的結構調整和有序進退,目標是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獲取更多收益,不是簡單的變現國有資本。三是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義務,并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其他限售義務。在禁售期內,如劃轉涉及的相關企業上市,還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禁售期義務。因此,在上述期限內承接主體也不會變現國有資本。綜上,劃轉建立的是補充社保基金的長效機制,隨著國有資本的做強做優做大,將更好地體現國有企業發展成果全民共享,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方案》實施的過程中,不會也不允許出現大量變現國有資本的情況。

五、《方案》對劃轉范圍、劃轉對象和劃轉比例做了哪些規定?

答:《方案》明確,將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納入劃轉范圍。公益類企業、文化企業、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劃轉對象方面,為避免對企業國有股權的重復劃轉,《方案》規定,中央和地方企業集團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劃轉企業集團的股權。考慮到現階段部分企業集團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尚不具備劃轉股權的條件,《方案》提出,中央和地方企業集團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緊推進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劃轉企業集團的股權;探索劃轉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業集團所屬一級子公司的股權。

劃轉比例方面,綜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測算情況、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在推進以及國有企業發展現狀,《方案》將劃轉比例確定為企業國有股權的10%。今后,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及可持續發展要求,如需進一步劃轉,再作研究。

六、問:如何理解《方案》的承接主體?承接主體如何管理劃入的國有股權?

答:社保基金會負責管理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基金運營情況良好,收益水平較高,實施中積累了資本管理經驗。鑒于上述情況,《方案》提出,劃轉的中央企業國有股權,由國務院委托社保基金會負責集中持有,單獨核算,接受考核和監督。同時,與現行基本養老保險體制相適應,劃轉的地方企業國有股權,由各省級人民政府設立國有獨資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運營;也可將劃轉的國有股權委托本省(區、市)具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功能的公司專戶管理。

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作為財務投資者,享有所劃入國有股權的收益權和處置權,不干預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管理。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的收益主要來源于股權分紅。對劃入的國有股權,要按規定履行相應的禁售期義務。除國家規定須保持國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業外,承接主體經批準也可以通過國有資本運作獲取收益。

七、問: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是否會涉及上市企業股權變動?對資本市場有何影響?

答: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主要劃轉對象是中央和地方企業集團的股權,一般不涉及上市企業。對于少量涉及的上市企業,劃轉是原國有股東將其10%的股權轉至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屬于國有股權的多元化持有,不改變企業國有股權的屬性和總量。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作為長期財務投資者,以獲得股權分紅收益為主。涉及上市企業的劃轉,不會改變現行管理體制和方式。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作為上市企業的國有股東之一,除履行方案中有關禁售期的義務外,國有股權的變動等事項需執行國有股權管理的相關制度規定。同時,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參與持股,將進一步優化上市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有利于提升企業經營水平,對資本市場將產生積極正面的影響。

八、問:劃轉工作將如何推進?

答:考慮到劃轉工作涉及面廣,《方案》提出,按照試點先行、分級組織、穩步推進的原則完成劃轉工作。第一步,2017年選擇部分中央企業和部分省份開展試點。中央企業包括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中央管理企業3至5家、中央金融機構2家。試點省份的劃轉工作由有關省(區、市)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第二步,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2018年及以后,分批劃轉、盡快完成劃轉工作。

九、問:《方案》明確了哪些配套措施?

答:一是為確保劃轉工作落實到位,自《方案》印發之日起,劃轉范圍內企業實施重大重組,改制上市,或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等涉及國有股權變動的改革事項,企業改革方案應與國有資本劃轉方案統籌考慮。二是探索建立對劃轉國有股權的合理分紅機制。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持有的股權分紅和資本運作收益,專項用于彌補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不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三是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持有的國有資本收益,由同級財政部門統籌考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國有收益狀況,適時實施收繳。四是為有利于統一政策,避免重復劃轉,自《方案》印發之日起,現行國有股轉(減)持籌集社保基金的政策停止執行。

十、問:《方案》如何貫徹落實?

答:《方案》印發后,由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對劃轉工作加強統籌協調、督促落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出臺配套制度辦法,加強支持和指導,做好監督評估工作。各有關部門和機構要落實責任,有序實施。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劃轉工作負總責,抓緊制訂具體落實方案,確保按要求完成劃轉目標任務。

 

點擊下載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