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17-11-13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和高等教育領域“放管服”改革,做好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下放后的監管工作,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了《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日前,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1.社會各界對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非常關注,請介紹一下該文件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轉變政府職能作為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行政體制改革的關鍵。黨的十九大進一步明確提出,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創新監管方式,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國務院持續大力推進“放管服”改革,今年以來,先后決定取消對高校副教授、教授評審權的審批,明確要求相關部門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監管辦法。今年3月,教育部等五部門出臺了《關于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提出要將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加強監管。

在實踐上,高校自主開展教師職稱評審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礎和經驗積累。較早被授予教授、副教授評審權的高校,先行先試,在教師職稱評審、監管等方面積累了實踐經驗。高校和地方都希望以此為基礎進一步推進高校教師職稱自主評審和監管。

因此,將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下放至高校并不斷加強監管,是對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貫徹落實,是深入推進高等教育領域“放管服”改革的根本要求,是進一步落實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的重要舉措,有利于推進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于規范高校職稱評審工作,有利于激發教師教書育人積極性和創造性,有利于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

2.《暫行辦法》政策性、專業性很強,請介紹一下文件是如何形成的?

答:放權與監管相結合,推動高校自主開展教師職稱評審,是高等教育領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內容。出臺《暫行辦法》主要經歷了以下過程:一是廣泛深入調研。通過組織召開專題座談會、實地調研、委托相關高校開展專題研究等,對東、中、西部相關省份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各級各類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進行調研,形成專題調研報告。二是研究起草文件。在調研基礎上,教育部相關司局牽頭,有關高校和省級教育部門負責人及專家積極參與,著手起草文件,經反復商討、多次修改,形成文件征求意見稿。三是廣泛征求意見。通過召開工作研討會、座談會、書面征求意見等多種形式,多方面聽取和征求地方有關行政部門、高校、教育部相關司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相關司局的意見建議。四是反復修改完善。在認真梳理研究各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對文件稿進一步修改完善,十幾易其稿。五是部黨組會審議。教育部黨組會專門對文件稿進行了審議,提出了修改意見,要求對文件稿進一步完善。六是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

3.《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暫行辦法》力求“短、實、新”,共分五章、十七條。

第一章,總則。主要說明文件制訂的背景目的、適用范圍和相關的責任主體,明確權責同步下放。

第二章,關于評審工作。對評審權下放后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文件制訂、文件備案、自主評審、工作年報以及檔案保存等提出明確要求。

第三章,關于監管內容。主要包括高校教師職稱評審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及有關政策、落實評審工作有關要求、規范有序開展評審等內容。

第四章,關于監管方式。主要通過書面核查、抽查巡查、實行信息公開、完善投訴舉報制度等加強監管。

第五章,關于懲處措施。明確對相關責任主體違紀違法行為的懲處措施。

4.請問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的重點有哪些?

答: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的重點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方向是否正確。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必須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教育方針,體現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原則,切實把師德評價放在首位。二是政策是否落實。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職稱政策,符合職稱制度改革的要求。三是程序是否嚴格。高校職稱評審辦法、操作方案等文件制訂程序、評審組織組建和評審操作等程序都要規范、健全。四是結果是否公正。評審是否存在違紀違法行為,影響結果公正,影響教師合法權益。

5.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有哪些監管方式創新?

答:《暫行辦法》明確了非現場監管和現場監管多種方式:一是書面核查。高校主管部門每年對高校報送的職稱評審工作情況等材料進行核查。二是“雙隨機抽查”和專項巡查。采取“雙隨機”方式定期按一定比例開展抽查。根據抽查情況、群眾反映或輿情反映較強烈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專項巡查。三是信息公開。要求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嚴格執行公開、公示制度,主動接受監督。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高校主管部門將抽查、巡查情況通報公開。四是自我監管和社會監督。明確強化高校自律和社會監督,完善投訴舉報制度,暢通意見反映渠道,及時處理群眾反映的有關問題。

6.《暫行辦法》對高校教師職稱評審違紀違法行為有哪些懲處規定?

答:《暫行辦法》針對高校職稱評審中的不同主體,提出了相應的違紀違法懲處措施,包括對相關教師弄虛作假、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對評審專家、高校和院系黨政領導及其他責任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處理,對因評審工作把關不嚴、程序不規范造成投訴較多、爭議較大的高校要求進行整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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