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31日電 題:嚴格控制機關團體辦公用房等樓堂館所建設——國務院法制辦、發改委負責人就《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新華社記者丁小溪、安蓓
2017年10月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管理條例》,于2017年12月1日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么要制定條例?
答:機關、團體辦公用房等樓堂館所建設,事關黨風政風,事關黨群干群關系,事關黨和政府形象。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嚴格控制機關、團體樓堂館所建設。早在1988年,國務院就頒布了《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對控制樓堂館所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實踐中違規建設樓堂館所的問題仍時有發生。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把嚴格控制樓堂館所建設作為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切實轉變作風的重要舉措,明確要求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把嚴格控制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的舉措制度化,建立長效機制,推動監督檢查常態化,防止公共資金用于新建政府性樓堂館所,把寶貴的資金更多用于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條例就是在這一背景下制定的。
問:條例適用于哪些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是否適用條例?
答:條例規定,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適用本條例。條例所說的機關是指黨政機關,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所說的團體,是指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的經費和辦公用房建設、維修資金都由財政予以保障,對其建設樓堂館所應當嚴格控制。
條例同時規定,財政給予經費保障的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以外的其他團體建設樓堂館所,參照適用本條例。對機關、人民團體、財政給予經費保障的事業單位和其他團體維修辦公用房,條例規定其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執行維修標準,并禁止進行超標準裝修或者配置超標準的設施。對財政給予經費補助的事業單位和其他團體以及國有企業建設、維修樓堂館所,由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控制的原則制定管理辦法。
問:條例從哪些方面嚴格控制樓堂館所建設?
答:為嚴格控制樓堂館所建設,條例在明確規定不得建設培訓中心等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場所和設施,不得以技術業務用房名義建設辦公用房,不得違規在技術業務用房中設置辦公用房的同時,從三個方面作了規定:
一是嚴格項目審批,規定建設辦公用房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未經批準不得建設辦公用房;審批機關應當嚴格審核辦公用房項目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投資概算,對屬于禁止建設或者建設的必要性不充分、建設資金來源不符合規定等情形的,不得批準;對未經批準的辦公用房項目不得辦理規劃、用地、施工等相關手續,不得安排預算、撥付資金。
二是強化資金管理,規定辦公用房項目的建設資金由預算資金安排,不得有挪用各類專項資金、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以及接受贊助或者捐贈等情形。
三是嚴控建設標準,規定建設辦公用房應當遵循樸素、實用、安全、節能的原則,并嚴格執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財政部門制定的辦公用房建設標準。
問:如何保證條例的規定落到實處?
答:保證條例的規定落到實處,關鍵是強化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條例專設“監督檢查”一章,規定審批機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建設樓堂館所活動的監督檢查,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并根據實際需要開展聯合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檢查。
為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條例還對建設樓堂館所信息的公開和違法行為的舉報作了明確規定。對建設樓堂館所中的違法行為,條例區別不同情況,規定了責令停止相關建設活動或者改正,對所涉樓堂館所予以收繳、拍賣或者責令限期騰退,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等法律責任。
問:條例出臺后,國家發展改革委如何做好貫徹落實工作?
答:條例將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為抓好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將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認真學習貫徹條例。二是及時制定有關配套制度。落實條例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財政給予經費補助的團體和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建設、維修樓堂館所的管理辦法,根據實際需要適時修改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等。三是進一步完善項目審批辦法。會同有關方面梳理、研究辦公用房審批機關的職責分工,及時向國務院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