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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管: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編輯出版: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地 址:攀枝花市東區三線大道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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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郵 編:617000
- 電 話:0812-3507193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2023年修訂)》的通知
攀辦函〔2024〕1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釩鈦高新區管委會,,市級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企事業有關單位:
《攀枝花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2023年修訂)》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3月20日
攀枝花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工作原則
1.3 編制依據
1.4 適用范圍
1.5 輻射事故分級
1.5.1 特別重大輻射事故(Ⅰ級)
1.5.2 重大輻射事故(Ⅱ級)
1.5.3 較大輻射事故(Ⅲ級)
1.5.4 一般輻射事故(Ⅳ級)
1.6 應急任務
1.6.1 市本級輻射應急任務
1.6.2 縣級輻射應急任務
1.6.3 核技術利用單位應急任務
2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2.2 應急指揮部組成與職責
2.2.1 人員組成
2.2.2 市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2.2.3 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2.3 應急辦組成及其職責
2.3.1 人員組成
2.3.2 主要職責
2.4 現場應急組織職責
2.4.1 綜合協調組
2.4.2 專家咨詢組
2.4.3 應急監測組
2.4.4 醫療救援組
2.4.5 輿情應對組
2.4.6 后勤保障組
3 預防和預警
3.1 預防工作
3.2 預防措施
3.3 預警措施
4 應急響應
4.1 先期處置
4.2 分級響應
4.3 響應措施
4.3.1 Ⅰ級、Ⅱ級響應
4.3.2 Ⅲ級響應
4.3.3 Ⅳ級響應
4.4 信息報告
4.4.1 信息報告時限和程序
4.4.2 報告方式與內容
4.5 指揮和協調
4.5.1 指揮和協調機制
4.5.2 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4.6 應急監測
4.7 信息發布
4.8 安全防護
5 應急終止
5.1 應急終止的條件
5.2 應急終止的程序
5.3 應急終止后的行動
5.4 總結報告
5.5 應急設施、設備的檢查、測試和維護
6 應急保障
6.1 資金保障
6.2 物資裝備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技術保障
7 監督管理
7.1 宣傳教育
7.2 應急培訓
7.3 應急演練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8.2 預案管理
8.3 預案解釋部門
8.4 預案實施時間
附表1
(核技術利用單位)輻射事故初始報告表
附表2
攀枝花市輻射事故應急初報表
附表3
攀枝花市輻射事故應急續報表
附表4
攀枝花市輻射事故應急處理結果報告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完善我市輻射事故應急機制,加強輻射事故應急管理,提高對輻射事故的防控和應急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控制或減少輻射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輻射環境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屬地為主,分級響應;快速反應、科學處置”的原則。
1.3 編制依據
依據本預案編制的主要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四川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
——《四川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四川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四川省核安全管理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2020版)》
——《攀枝花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輻射事故主要是指除核設施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質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意外的異常照射或環境污染的事件。
主要包括:
(1)核技術利用中發生的輻射事故;
(2)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設施發生的輻射事故;
(3)放射性物質運輸中發生的事故;
(4)航天器在我市境內墜落造成環境輻射污染事故;
(5)各種重大自然災害引發的次生輻射事故。
1.5 輻射事故分級
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將輻射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Ⅰ級)、重大輻射事故(Ⅱ級)、較大輻射事故(Ⅲ級)和一般輻射事故(Ⅳ級)四個等級。
1.5.1 特別重大輻射事故(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
(1)I、II 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并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含3 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范圍嚴重環境輻射污染事故;
(4)對我市境內可能或已經造成較大范圍輻射環境影響的航天器墜落事件。
注:特別重大輻射事故的量化指標如下:
1)事故造成氣態放射性物質的釋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I-131當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圍的環境劑量率達到或超過0.1mSv/h,或者β/γ沉積水平達到或超過1000Bq/cm2,或者α沉積活度達到或超過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環境污染時液態放射性物質的釋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當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時液態放射性物質的釋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當量;
4)在放射性物質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釋放。
1.5.2 重大輻射事故(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輻射事故:
(1)I、II 類放射源丟失、被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范圍環境輻射污染后果。
注:重大輻射事故的量化指標如下:
事故造成氣態放射性物質的釋放量大于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131當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2,且小于3 km2范圍的環境劑量率達到或超過0.1mSv/h,或者β/γ沉積水平達到或超過1000Bq/cm2,或者α沉積活度達到或超過100Bq/cm2;
〔注〕D值是源中放射性核素的特定活度,如果它得不到控制,便可能在一系列情景中造成嚴重的確定性效應,其中既包括來自未屏蔽源的外照射,又包括源物質在漏散之后產生的內照射。D2值考慮了源因火災、爆炸或人行動等因素發生漏散,導致因吸入、攝入和/或皮膚污染而受到的照射。
2)事故造成水環境污染時液態放射性物質的釋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當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時液態放射性物質的釋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的Sr-90當量;
4)在放射性物質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釋放。
1.5.3 較大輻射事故(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輻射事故:
(1)III類放射源丟失、被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范圍環境輻射污染后果。
注:較大輻射事故的量化指標如下:
1)事故造成氣態放射性物質的釋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當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m2范圍的環境劑量率達到或超過0.1mSv/h,或者β/γ沉積水平達到或超過1000Bq/cm2,或者α沉積活度達到或超過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環境污染時液態放射性物質的釋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當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時液態放射性物質的釋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當量;
4)在放射性物質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釋放。
1.5.4 一般輻射事故(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輻射事故:
(1)IV、V類放射源丟失、被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后果。
注:一般輻射事故的量化指標如下:
1)事故造成氣態放射性物質的釋放量小于5.0E+11Bq的I-131當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2范圍的環境劑量率達到或超過0.1mSv/h,或者β/γ沉積水平達到或超過1000Bq/cm2,或者α沉積活度達到或超過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環境污染時液態放射性物質的釋放量小于1.0E+11Bq的Sr-90當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時液態放射性物質的釋放量小于1.0E+12Bq的Sr-90當量;
4)在放射性物質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釋放。
1.6 應急任務
1.6.1 市本級輻射應急任務
(1)貫徹落實國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關輻射事故應急工作決策部署;
(2)制定本級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做好轄區內輻射應急管理工作;
(3)負責轄區內較大輻射事故(Ⅲ級)及協調跨縣(區)、釩鈦高新區一般輻射事故(Ⅳ級)的應急響應、事故原因調查及事故處理工作;協助做好Ⅰ級、Ⅱ級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4)接收縣(區)、釩鈦高新區輻射應急機構和輻射事故責任單位事故信息的報告;指導和組織力量支持縣(區)、釩鈦高新區輻射應急機構開展輻射環境應急監測和應急行動;必要時請求省級輻射應急機構給予支援;
(5)負責監督與評價應急行動和事故處理措施;
(6)及時向市委、市政府、省輻射事故應急辦報告;并做好信息公開、公眾宣傳、輿情應對和新聞發布等工作;
(7)組織編寫并向市委、市政府、省輻射事故應急辦報送事故應急處置情況報告。
1.6.2 縣級輻射應急任務
(1)制定縣(區)、釩鈦高新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做好應急管理工作;
(2)負責轄區內一般輻射事故(Ⅳ級)的應急響應、事故原因調查及事故處置工作;協助做好Ⅰ、Ⅱ、Ⅲ級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3)接收轄區內輻射事故責任單位事故信息的報告;指導和組織力量開展一般輻射事故(Ⅳ級)應急監測和應急行動;
(4)負責監督一般輻射事故責任單位的應急行動和事故處理措施;
(5)及時向縣(區)委、政府,釩鈦高新區管委會、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報告;并做好信息公開、公眾宣傳、輿情應對和新聞發布等工作;
(6)組織編寫并向縣(區)委、政府,釩鈦高新區管委會、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報送事故應急處置情況報告。
1.6.3 核技術利用單位應急任務
(1)負責本單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日常保管、維護和防護工作,接受當地生態環境、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的監督管理;根據可能發生的輻射事故的風險,制定本單位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
(2)發生輻射事故時,事故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輻射事故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10分鐘內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電話報告,并在30分鐘內填寫《_____(核技術利用單位)輻射事故初始報告表》(見附表1)報送當地輻射事故應急辦,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超劑量照射的,還應同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3)發生輻射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將可能受到輻射傷害的人員送至當地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醫院或者有條件救治輻射損傷病人的醫院,進行檢查和治療,或者請求醫院立即派人趕赴事故現場,采取救治措施。
2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市人民政府成立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市輻射事故應急工作。市應急指揮部下設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以下簡稱“應急辦”),負責全市輻射環境安全防范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事故處置需要設置綜合協調組、專家咨詢組、應急監測組、醫療救援組、輿情應對組和后勤保障組。
2.2 應急指揮部組成與職責
2.2.1 人員組成
總指揮:市政府分管生態環境工作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副秘書長、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市應急管理局局長、事發地縣(區)政府、釩鈦高新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涉事單位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
成員: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委宣傳部、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氣象局、市民政局的分管負責人組成。
2.2.2 市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及省有關輻射事故應急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輻射事故應急工作的指示要求;組織制定、修訂市級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2)統一協調輻射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發布和決定市輻射事故應急響應的預警、啟動和終止;
(3)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確定事故等級,審定事故報告和應急工作報告,發布事故信息等工作;
(4)負責向市委、市政府和省輻射事故應急辦報告轄區內發生的輻射事故應急情況;
(5)指導、督促各縣(區)、釩鈦高新區做好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和實施;
(6)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應急機構下達的其它任務。
2.2.3 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市生態環境局:承擔市指揮部辦公室職責,負責輻射事故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負責市輻射事故應急準備與應急響應等工作;負責指導各縣(區)、釩鈦高新區應急機構做好轄區內輻射事故的應對工作及原因調查;負責做好丟失、被盜放射源偵查工作的技術支持,協調做好收貯等工作;在省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做好跨市區域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在市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做好跨縣(區)級區域一般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做好本市輻射事故的信息發布與報告審定工作;負責制(修)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負責開展輻射事故應急監測培訓與演練;牽頭做好輻射事故應急監測能力建設。
(2)市應急管理局:協助縣(區)政府、釩鈦高新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和實施;督促各級政府和部門應急組織機構和隊伍建設;督促應急處置措施的落實;負責對因生產安全導致的輻射事故進行源頭控制,協助消除事故影響;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相關事故調查,協助善后處理工作。
(3)市委宣傳部:指導涉事區縣和行業主管部門做好信息發布、輿論引導,網絡輿情監測、引導、處置等工作;統籌市級主流媒體,刊播發經行業主管部門審定后提供的權威科學知識和應急救援知識。
(4)市公安局: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察和追繳;負責事故現場的安全保衛、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維護等工作;參與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5)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對輻射事故損傷人員的救治;負責向受到輻射影響的公眾提供心理咨詢服務;負責輻射應急衛生相關的公眾宣傳等工作;參與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6)市財政局:負責落實按相關程序審批同意的輻射事故日常應急準備、應急演練、應急物資儲備、事故處置和應急隊伍建設及人員培訓等經費。
(7)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參與、協調涉及交通運輸輻射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負責輻射事故搶險救援的相關道路應急運輸保障工作。
(8)市氣象局:負責提供應急響應期間有關氣象資料信息。
(9)市民政局:負責對因輻射事故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和個人,開展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特困人員供養等救助工作。
2.3 應急辦組成及其職責
2.3.1 人員組成
應急辦設在市生態環境局,人員組成如下:
應急辦主任:市生態環境局局長;
應急辦副主任: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分管領導;
成員: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委宣傳部、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氣象局、市民政局相關科(室)負責人。
2.3.2 主要職責
(1)傳達和貫徹應急指揮部的指示或指令,綜合協調各應急響應組的應急行動;實施事故調查及監測,提出事故定級的意見,編寫并提交事故報告和應急工作報告;
(2)組織制定、修訂我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監督檢查全市輻射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3)發布和決定市輻射事故應急響應的預警、啟動和終止;指揮輻射事故的應急響應行動;
(4)指導各有關部門制定本部門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全市輻射事故綜合應急演習和演練;組織指導有關輻射應急工作的公眾宣傳和教育工作;
(5)負責收集輻射事故相關信息,分析研判重要信息并向市應急指揮部提出處置建議。
2.4 現場應急組織職責
2.4.1 綜合協調組
綜合協調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等部門相關人員和輻射事故應急專家組成。主要職責為:負責組織協調各應急響應組有效開展應急響應工作;督辦各應急響應組各項指令的落實情況;了解現場事故情況和發展趨勢、事故處理措施以及應急計劃執行情況,收集相關資料,及時整理、匯總,向應急辦報告。
2.4.2 專家咨詢組
專家咨詢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由核安全、輻射防護、放射醫學、輻射環境監測、輻射環境評估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主要職責為:負責相關信息研判;參與輻射事故等級評定、預測事故可能帶來的環境影響;審查制定的應急監測方案等技術報告,提供技術咨詢;根據提交的監測數據,向應急指揮部或應急辦提供響應等級調整或事故終止建議;在應急結束后對輻射事故應急過程、輻射事故后果進行分析評價,并向應急辦提交評價報告。
2.4.3 應急監測組
應急監測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衛生健康委等相關部門輻射監測人員組成。主要職責為:負責制定事故應急監測方案并組織實施;收集輻射事故相關的數據和信息,報應急指揮部批準,設置現場環境隔離區,配合公安部門追回丟失放射源或放射性物品;負責匯總、校核監測數據,編制輻射事故應急監測報告;對事故所在縣(區)、釩鈦高新區開展事故后期跟蹤監測和去污后環境監測提供技術支援。
2.4.4 醫療救援組
醫療救援組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相關部門人員組成。主要職責為:負責根據輻射物質的種類、危害特性,指導個人防護,發放所需的藥品;根據監測情況提出保護公眾和輻射工作人員健康的措施建議;對受輻射事故影響人員實施應急救援,對放射病人和受超劑量照射的人員實施現場救護、醫學救治及心理干預;組織協調相關醫療衛生資源給予指導和援助。
2.4.5 輿情應對組
輿情應對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等部門相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為:負責輻射事故相關輿情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和處置,跟蹤了解和掌握輿情動態;組織指導報刊、電臺、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及時宣傳報道;組織開展輻射事故應急期間的公眾宣傳和專家解讀,應對媒體采訪和公眾咨詢。
2.4.6 后勤保障組
后勤保障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民政局等部門相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為應急響應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3 預防和預警
3.1 預防工作
(1)各縣(區)、釩鈦高新區和有關部門,要結合轄區實際情況和職責,制定有針對性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完善預測預警機制,明確部門職責,加強應急值守,開展風險隱患排查,摸清底數及分布情況,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從源頭上將事故發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2)全市各級輻射應急機構要加強輻射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建設,建立健全應急處置隊伍,配備必要的監測、防護設備和交通、通訊工具,開展應急人員專業知識培訓和輻射事故應急演習,提高快速反應能力和應急處置水平;
(3)全市各級輻射應急機構要嚴格貫徹國家關于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安全監管的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各部門密切配合的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置聯動機制。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要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要求開展輻射事故應急演練。
3.2 預防措施
核技術利用單位、放射性物品運輸單位(以下統稱輻射工作單位)是本單位輻射安全和防護的責任主體,輻射工作單位要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單位輻射事故應急預案,落實各項應急準備工作;發現事故苗頭,及時報告、及時處置,預防輻射事故發生。公安、生態環境、衛健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核技術利用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和射線裝置等實行有效監控,預防和減少輻射事故的發生。
3.3 預警措施
進入預警狀態后,市輻射事故應急辦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強應急值守,保障通訊暢通;
2.根據事故級別和實際情況,發布預警公告;
3.根據需要,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輻射事故應急相關部門進入應急狀態,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如果事故發生,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6.如果事故得到控制,未產生實質影響,輻射安全隱患已消除,請示撤消應急待命狀態。
4 應急響應
4.1 先期處置
當輻射事故發生時,事發單位應當立即開展先期處置,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員傷亡。同時,立即向事發地政府報告,事發地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指揮、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先期處置,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減少和消除輻射環境污染。
4.2 分級響應
輻射事故應急響應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實行分級響應。
按照分級響應原則,市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特別重大輻射事故(Ⅰ級)、重大輻射事故(Ⅱ級)、較大輻射事故(Ⅲ級)以及跨縣(區)的一般輻射事故(Ⅳ級)應急響應工作,縣(區)政府、釩鈦高新區負責轄區內一般輻射事故(Ⅳ級)的應急響應工作。
4.3 響應措施
按照輻射事故分級,應急響應相應分為Ⅰ級響應(特別重大)、Ⅱ級響應(重大)、Ⅲ級響應(較大)和Ⅳ級響應(一般)四級。Ⅰ級、Ⅱ級響應在國家、省輻射事故應急機構指導下,由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Ⅲ級響應由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Ⅳ級響應由縣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啟動上級應急預案。
4.3.1 Ⅰ級、Ⅱ級響應
(1)事發地縣(區)政府、釩鈦高新區管委會應立即組織、指揮開展先期處置工作,防止輻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態擴大,及時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處置情況;
(2)保持與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絡,隨時報告事故進展情況;
(3)執行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關于輻射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4)按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要求設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5)配合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派出的相關專業應急隊伍和專家咨詢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6)配合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7)按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要求,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的返回時間;
(8)配合國家、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實施應急工作,同時啟動本預案。
4.3.2 Ⅲ級響應
(1)保持與事發地輻射事故應急組織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件進展和處置情況;
(2)市應急辦立即向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通知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隨時待命;
(3)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報告輻射事故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
(4)專家咨詢組分析情況,提出建議,為應急機構或相關部門提供技術支持;
(5)必要時請求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調集周邊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4.3.3 Ⅳ級響應
(1)事發地縣(區)政府、釩鈦高新區管委會,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行動;
(2)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視情況派出工作組現場指導,或派專家、救援力量和提供專業救援設備支援;
(3)事發地縣(區)政府、釩鈦高新區管委會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及時向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報告事故情況和處置情況,市輻射事故應急辦根據有關規定將輻射事故的基本情況、事故影響程度和應急處置情況上報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和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4.4 信息報告
4.4.1 信息報告時限和程序
發生輻射事故時,事故責任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10分鐘內向當地輻射事故應急機構報告,并在30分鐘內填寫《輻射事故初始報告表》報送當地輻射事故應急辦。
當地輻射事故應急辦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后,立刻派人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調查,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響,在10分鐘內電話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報告,30分鐘內書面上報。
市輻射事故應急辦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后,應及時核實并初步研判事故等級,對初步認定為較大(Ⅲ級)、重大(II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的輻射事故,應立即報告市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和副指揮長。根據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指示,應在30分鐘內電話向市委市政府及生態環境廳輻射事故應急辦報告,并在2小時內書面上報。根據事故發展態勢,適時續報相關信息;應急終止后,及時進行終報。
4.4.2 報告方式與內容
輻射事故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
初報。在發現或者得知輻射事故后首次上報,初報采用書面報告的形式上報《攀枝花市輻射事故應急初報表》(附表2),緊急時10分鐘內電話直接報告,30分鐘內書面補報。主要內容包括:輻射事故的發生時間、地點、事故種類、事故起因、放射性泄漏情況、人員受害情況、初判的應急級別,以及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
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故發展情況后隨時上報,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并填報《攀枝花市輻射事故應急續報表》(附表3)。主要內容包括: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事故發展和處置措施進展情況等。
處理結果報告。采取書面報告,并填報《攀枝花市輻射事故應急處理結果報告表》(附表4),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輻射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造成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分析事故原因和經驗教訓等詳細情況。
4.5 指揮和協調
4.5.1 指揮和協調機制
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后,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迅速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和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故態勢。市應急指揮部接到報告后,立刻組織、指揮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應急狀態下,市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專家迅速對事故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并根據事故進展情況綜合分析,提出相應對策及處置措施。專家組對該事故的輻射程度、危害范圍、事故等級進行判定,對污染區域的隔離與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提供決策技術依據。
4.5.2 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和要求;
(2)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工作;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4)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5)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返回時間;
(6)及時向上級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4.6 應急監測
當接到輻射事故應急指令后,應急監測組根據應急監測方案,組織開展或配合開展輻射事故應急監測,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監測情況,綜合分析輻射事故變化趨勢,并通過專家咨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并報告輻射事故的發展趨勢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輻射事故應急應對及終止的決策依據。
4.7 信息發布
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按照規定程序,對外統一發布輻射事故相關信息。
4.8 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工作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輻射事故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屬地政府負責現場公眾的安全防護工作。
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特點開展以下工作:
1.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與特點和監測結果,向本級政府提出公眾安全防護等應急干預措施建議;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提出污染控制范圍建議,確定公眾疏散的方式,協調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協助有關部門啟用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妥善做好轉移安置工作。
5 應急終止
5.1 應急終止的條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故現場得到控制,事故條件已經消除;
(2)輻射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或可控;
(4)事故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事故影響較小,不會發生事故升級情況。
5.2 應急終止的程序
(1)應急指揮機構確認終止時機,或事故責任單位提出,經應急指揮機構批準;
(2)應急指揮機構向所屬專業應急處置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狀態終止后,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應根據上級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5.3 應急終止后的行動
應急狀態終止后,進入應急總結及事故后恢復工作,應急辦負責協調各單位開展下列工作:
(1)評價事故造成的影響,指導有關部門和事故責任單位查明原因,防止類似事故的重復發生;
(2)評價應急期間所采取的行動;
(3)根據應急實踐經驗,及時對應急預案及相關實施程序進行修訂;
(4)對造成環境污染的輻射事故,組織有計劃的輻射環境監測,制定必要的區域去污計劃和因事故及去污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置計劃,并監督實施。
5.4 總結報告
應急狀態終止后,各相關部門應在兩周內向應急辦提交本部門的總結報告,應急辦負責匯總,并在事故發生后一個月內向市應急指揮部提交總結報告。
較大及以上輻射事故應急狀態終止后,應急指揮部應向省應急指揮機構提交市輻射事故總結報告。
5.5 應急設施、設備的檢查、測試和維護
輻射事故應急設施、設備應定期進行檢查測試,由使用單位按操作規程實施檢定、使用前檢查、期間核查等工作,確保儀器處于正常工作狀態,檢查、測試和維護的頻率應不低于1次/月。
6 應急保障
6.1 資金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同級政府承擔的輻射事故準備與響應工作所需經費,并做好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處置突發輻射事故所需財政負擔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以提高輻射事故應急處置中人員、信息、技術、資金和物資等重要資源的保障能力。
6.2 物資裝備保障
各成員單位應根據所擔負的輻射事故應急工作任務,配備相應的儀器設施、裝備、安全防護用品和有關物資。
6.3 通信保障
各級政府應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通信聯絡系統,確保應急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各專業應急處置機構、專家咨詢組間的聯絡暢通。
6.4 技術保障
建立輻射環境安全預警系統,組建應急專家咨詢組,確保在啟動預警前、事件發生后相關專家能迅速到位,為指揮決策提供服務。建立輻射環境事故應急數據庫,建立健全各專業輻射應急隊伍。
7 監督管理
7.1 宣傳教育
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結合工作情況,組織輻射環境保護科普宣傳,做好輻射安全的政策法規、輻射知識普及、輻射防護基本常識、應急預案宣傳、公眾自救避險措施和互救常識以及輻射工作單位合理設置多重安全防護的重要性等宣傳工作,廣泛宣傳輻射事故的預防與避險常識,增強公眾的自我防范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
7.2 應急培訓
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根據職能分別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加強輻射事故應急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和重要工作人員的輻射專業知識和防護的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輻射應急處置、檢驗、監測等專門人才。通過培訓,使全體應急人員獲得參與事故應急工作所必須掌握的各種基本知識和技能,提高執行應急響應行動的能力。
7.3 應急演練
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按照本預案的職責和任務,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進行不同類型的輻射事故應急實戰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輻射事故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種發生放射性衰變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數但質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性物質:是指某種發生放射性衰變的物質的統稱,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殼里或者緊密地固結在覆蓋層里的放射性物質。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動力堆核燃料循環范疇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嚴密包層并呈固態的放射性材料。
射線裝置,是指X線機、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裝置。
輻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意外的異常照射。
輻射工作單位: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運輸、貯存等活動的單位總稱。
Bq(貝可):放射性活度單位,放射源在單位時間內發生衰變的核的數目稱之為放射源的放射性活度。例如:放射性元素每秒有一個原子發生衰變時,其放射性活度即為1貝可。
D2值:是源中放射性核素的特定活度,如果它得不到控制,便可能在一系列情景中造成嚴重的確定性效應。
8.2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制(修)定,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改,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8.3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負責解釋。
8.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20年12月9日印發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2020年修訂版)的通知》(攀辦函〔2020〕85號)同時廢止。
附表:1._____(核技術利用單位)輻射事故初始報告表
2.攀枝花市輻射事故應急初報表
3.攀枝花市輻射事故應急續報表
4.攀枝花市輻射事故應急處理結果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