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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檢索

  • 主  管: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編輯出版: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地  址:攀枝花市東區三線大道北段
  •      106號
  • 郵  編:617000
  • 電  話:0812-3507193

攀枝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攀枝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印發《攀枝花市衛生副高級(基層衛生高級)職稱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攀衛規〔2023〕4號

  

各縣(區)衛生健康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級有關部門,各有關企事業單位:

  現將《攀枝花市衛生副高級(基層衛生高級)職稱評審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攀枝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攀枝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11月22日

  攀枝花市衛生副高級(基層衛生高級)職稱評審管理辦法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衛生副高級(含基層衛生高級)職稱評審管理(以下簡稱衛生高級職稱),規范衛生高級職稱評審程序,保證衛生高級職稱評審質量,提升衛生高級職稱評審服務水平,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社部令第40號)、《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四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四川省深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川衛規〔2022〕3號)、《四川省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衛生高級職稱評審是按照評審標準和程序,對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品德、能力、業績的評議和認定。職稱評審結果是衛生專業技術人才聘用、考核、晉升等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衛生高級職稱評審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科學公正評價衛生專業技術人才的執業道德、創新能力、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

  第四條  衛生高級職稱評審按照申報、審核推薦、逐級審核、受理、專家評審、結果公示、確認備案等程序組織實施。

  第五條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衛生高級職稱的評審管理和實施工作,組建攀枝花市衛生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報省人社廳核準備案后開展評審工作。

  第六條  衛生高級職稱評審標準按照省級標準執行。自主評審的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單位標準,單位標準不得低于省級標準。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七條  在我市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藥、護、技工作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不含自主評審單位所屬人員,以及從事中醫藥專業技術工作人員)可申報衛生副高級職稱評審。

  第八條  在我市縣級及以下醫療衛生機構(不含三級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不含從事中醫藥專業技術工作人員)可申報基層衛生高級職稱評審,但不得在同一年同時申報衛生副高級職稱和基層衛生高級職稱評審。

  第三章   申報評審

  第九條  每年衛生高級職稱工作開展前,市衛生健康委將評審范圍、申報條件、程序、時限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衛生高級職稱申報評審的條件按照《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四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四川省深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川衛規〔2022〕3號)文件執行,如省級申報評審標準更新調整,按照更新后的省級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申報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報材料,對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實行誠信承諾制度。

  第十二條  申報人所在工作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申報人的職業道德、工作表現、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等進行考評,并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經公示無異議的,提出推薦意見,按照衛生高級職稱評審管理權限逐級上報。

  第十三條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受理逐級上報的衛生高級職稱申報材料,并按照申報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申報資格、推薦程序、評審范圍等。

  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報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及時限。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報。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報材料不予受理:

  (一)非攀枝花市衛生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范圍的;

  (二)申報材料不符合攀枝花市衛生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相關要求的;

  (三)不按規定時限、程序申報或報送的;

  (四)其他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第十五條  市衛生健康委組織召開評審會議。評審會議由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主持,出席評審會議的專家人數應當不少于市衛生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人數的2/3。

  第十六條  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職稱評審委員會按照學科或者專業組成若干評議組,每個評議組評審專家不少于3人,負責對申報人提出書面評議意見;也可以不設評議組,由職稱評審委員會3名以上評審專家按照分工,提出評議意見。評議組或者分工負責評議的專家在評審會議上介紹評議情況,作為衛生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議表決的參考。

  第十七條 衛生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經過評議,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無記名投票表決,同意票數達到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總數2/3以上的即為評審通過。

  未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補充投票。

  第十八條 評審會議結束時,由主任委員或者主持評審會的副主任委員宣布投票結果,并對評審結果簽字確認,加蓋攀枝花市衛生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印章。

  第十九條  評審會議應當做好會議記錄,內容包括出席評委、評審對象、評議意見、投票結果等內容,會議記錄歸檔管理。

  第二十條 評審會議實行封閉管理,評審專家名單一般不對外公布。

  評審專家和職稱評審辦事機構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保密期內不得對外泄露評審內容,不得私自接收評審材料,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一條 市衛生健康委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將評審結果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認。

  公示期間,對通過舉報投訴等方式發現的問題線索,由市衛生健康委調查核實,相關單位應積極配合。

  第二十二條  凡評審未通過者,不再進行復議,其所有申報材料一律不予退還,請單位和個人妥善保留相關原始材料。

  第二十三條 申報人對涉及本人的評審結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查、進行投訴。復查范圍為申報評審程序是否合規,專家投票數計票是否準確,有無漏計、錯計等情況。

  反饋評審程序、評審結果或評審專家評價意見時,不得透露評審專家身份。

  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市衛生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核準備案、有效期屆滿重新核準備案,并按照職稱評審權限開展評審工作。  

  第二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健康委對衛生高級職稱評審工作進行全程監督。

  第二十六條  申報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或者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職稱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或市衛生健康委撤銷其職稱,并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限為3年。

  第二十七條 申報人所在工作單位未依法履行審核職責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或市衛生健康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八條  評審專家違反相關規定的,由市衛生健康委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通報批評并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市衛生高級職稱評審辦事機構工作人員違反相關規定的,由市衛生健康委責令不得再從事職稱評審工作,進行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22日實施,有效期5年,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市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如與今后上級出臺有關政策不相符的,則自動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攀枝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職責分工解釋。